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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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指南
(征求意见稿)
前言
根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省级监测系统)。
省级监测系统建设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通过信息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掌握行业动态、规范企业经营、推进信用建设、鼓励创新探索,从而促进网络货运的良性发展。
为更好地指导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省级监测系统建设,明确建设模式、建设内容、职责分工和建设要求,确保系统基本功能一致、系统标准规范统一、系统运行协调联动,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由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共同起草。
目录
第一章 总体要求 1
一、建设目的 1
二、建设思路 1
三、建设目标 2
四、建设任务 3
第二章 系统架构 5
一、业务架构 5
二、数据架构 6
三、应用架构 6
四、技术架构 6
五、系统布局 7
六、工程边界 7
第三章 系统功能 9
一、数据交换 9
二、信息服务 11
三、运行监测 13
四、系统管理 14
第四章 基础条件 16
一、通信网络 16
二、软硬件平台 16
三、安全系统 16
四、配套设施 17
第五章 标准规范 18
第六章 建设运行管理 19
一、建设管理 19
二、组织管理 19
三、运行管理 19
四、保障措施 20
―II―
第一章总体要求
一、建设目的
根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交办运〔2019〕××号)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省级监测系统。
通过省级监测系统建设达到以下主要目的:
一是实现与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二是同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以下简称部交互系统)的监测数据报送机制,并与同级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三是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监测。
二、建设思路
(一)部省共建、分工负责。
全国网络货运监测系统分为部级交互系统和省级监测系统。
部级交互系统由部组织建设,重点实现全国网络货运数据交换共享、企业运行监测分析、风险防范控制、综合评估考核等功能;省级监测系统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建设,重点实现网络货运经营者单据接入、考核指标发布、异常申诉处理、常见统计分析等功能,并将单据信息及时上报部级交互系统。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部统一制定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基础性关键标准,制定发布省级监测系统建设指南,建设部级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
已自建省级监测系统的省份应根据新版管理办法与标准,升级现有系统,完成与部交互平台对接。
尚未建设省级监测系统的省份,应抓紧完善基础条件,尽快启动本省省级监测系统建设并完成与部交互平台对接。
(三)信息共享、协同监管。
充分利用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成果,强化与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运政管理系统”)、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货运平台”)、第三方检验机构信息系统等的信息共享与业务联动;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能力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及信息化手段,对网络货运经营实施全面运行监测。
三、建设目标
(一)网络货运经营者单据接入比例及真实率提升。
1.网络货运经营者接入省级监测系统比例达到100%。
2.网络货运经营者上传运单及资金流水单比例达到100%。
3.网络货运中的实际承运人资质、车辆资质正常率不小于99%,运单真实率不小于95%。
(二)网络货运信息交换共享能力明显提高。
1.网络货运监管信息在部、省两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现100%共享。
2.具备条件的地方实现与本地公安、税务、保险等部门实现信息交换共享;实现与本省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三)建立网络货运监测评估指标体系。
建立基于大数据分析的网络货运监测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指标体系对网络货运经营者进行考核评分并定期发布评分结果。
四、建设任务
(一)建设、升级省级监测系统。
1.建设省级监测系统。
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管理、电子运单监测、异常申诉处理、考核指标统计分析等功能。
为网络货运经营者提供数据接入服务、运单查询服务、考核指标发布、异常申诉等功能。
2.升级省级监测系统。
按照新发布的管理办法与运单规范标准,升级本省已有的监测系统。
(二)建设网络货运信息监测数据库。
依托现有省级数据中心体系,建设网络货运经营者、从业人员、整合车辆基础数据库;建设电子运单监测、资金流水单监测等业务数据库;建设网络货运运行监测分析主题数据库。
(三)建设完善软硬件支撑条件。
依托省级数据中心,在充分整理利用现有软硬件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应用支撑、服务器及存储设备、网络及安全设备等软硬件支撑环境。
(四)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和运营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建设运营保障体系。
各省应结合省级监测系统建设开展,完善网络货运监测相关政策法规。
20
第二章系统架构
一、业务架构
根据省级监测系统业务范围,省级监测系统可包括数据接入、信息服务和运行监测等三个主要业务域。
省级监测系统建设涉及两方面内外部业务协同关系:
一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与公安、税务、保险等单位之间协同监测;二是与其他省份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同监测。
省级监测系统建设还涉及两方面的上下级业务协同关系:
一是省与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之间的业务协同;二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与网络货运经营者间的业务协同。
图2-1业务架构图
二、数据架构
省级监测系统建设涉及网络货运经营者、实际承运车辆、承运人员等基础数据库,电子运单监测、资金流水单监测等业务数据库,以及统计分析等主题数据库。
省级监测系统建设在数据库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信息资源规划思想,坚持“一数一源”的原则,避免重复采集。
通过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或数据交换接口,实现部省间、与其他部门间信息交换共享。
三、应用架构
省级监测系统建设的应用系统一般可划分为运行监测分析系统、信息服务系统、数据交换共享系统。
各省可结合本地实际业务需求和交通运输信息化的统一规划,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完善扩展行业监督管理和信息服务功能,提升网络货运信息化水平。
四、技术架构
省级监测系统的技术架构应按照本省交通运输信息化框架体系总体要求,加强与其他信息系统技术架构的统筹协调,共建共享统一支撑省级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的技术和保障体系,防止不同工程间技术体系分化,避免重复建设,保证技术标准统一性、建设方案的经济性和集约化。
应根据系统的应用架构和数据架构,合理配置相应的应用支撑平台、主机及存储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安全系统、信息展示系统、数据采集终端系统等技术资源。
五、系统布局
各省应根据建设条件和省级交通运输信息化的统一规划,按照资源集约的原则,合理确定系统布局方案。
在数据布局方面,应采用数据集中存储在厅数据中心或运管数据分中心的大集中存储方式。
在应用布局方面,应用系统应采用集中式部署方案,将省级监测系统中新建的应用系统均部署在厅数据中心或运管数据分中心。
六、工程边界
(一)与本省相关信息系统的关系。
省级监测系统进行本省车辆资质和本省从业人员资质验证时需从本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中获取。
(二)与部级相关信息系统的关系。
省级监测系统进行外省车辆资质和外省从业人员资质验证时需从全国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中获取。
省级监测系统进行12吨以上车辆入网检测与车辆定位比对验证时需从货运平台中获取。
省级监测系统应按照部统一制定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与部交互系统联通,实现网络货运监测信息的上报。
(三)与其他省级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的关系。
通过省级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公安、税务、保险等部门数据共享。
第三章系统功能
该系统需要建设的功能包括数据接入、运行监测分析、信息服务,系统管理如下图所示。
图31系统功能框架图
一、数据交换
(一)运单接入
为网络货运经营者提供运单接入接口服务。
网络货运经营者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经营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以下简称接入指南)要求组织运单,通过此接口实时上传运单数据。
(二)资金流水单接入
为网络货运经营者提供资金流水单接入接口服务。
网络货运经营者根据接入指南生成资金流水单,通过此接口实时上传资金流水单数据。
(三)车辆基本信息接入
为网络货运经营者提供车辆基本信息接入接口服务。
网络货运经营者需通过此接口及时上传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基本信息。
(四)驾驶员接入
为网络货运经营者提供驾驶员基本信息接入接口服务。
网络货运经营者需通过此接口及时上传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基本信息。
(五)运单上传
省级系统接收到企业上传的运单数据后,需要将运单数据进行存储并转发上传到部交互系统。
(六)资金流水单上传
省级系统接收到企业上传的资金流水单数据后,需要对资金流水单数据进行存储并转发上传到部交互系统。
(七)车辆基本信息上传
省级系统接收到企业上传的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基本信息后,需要对数据进行存储并转发上传到部交互系统。
(八)驾驶员基本信息上传
省级系统接收到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基本信息后,需要对数据进行存储并转发上传到部交互系统。
(九)月统计指标上传
省级系统计算各企业的统计指标并发布,每月需要将这些统计指标上传到部交互系统进行数据核验。
本接口实现月统计指标上传的功能。
(十)申诉信息上传
本省企业申诉的车辆如果为外省车牌,本省管理部门无法对其信息进行审核,需要将数据同步到该车辆所属省份进行审核。
本接口实现申诉信息上传到部交互系统的功能。
(十一)资质对比请求
省级系统通过此接口实现车辆及人员资质的比对。
(十二)车辆定位比对请求
省级系统通过此接口实现车辆定位比对的功能。
二、信息服务
省级系统通过此模块为企业用户和管理用户提供信息查询的功能。
(一)企业信息查询
提供接入企业信息查询的功能,包括:
行业管理部门代码、行业管理部门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创建时间等。
(二)车辆信息查询
提供各企业整合的车辆的信息查询,包括:
车牌号、车辆类型、载重等。
(三)运单信息查询
提供企业上传的运单信息的查询。
(四)资金流水单查询
提供企业上传的资金流水单信息的查询。
(五)接入异常查询
提供企业上传的单据的接入异常的查询。
(六)车辆资质异常查询
提供企业上传的车辆资质异常情况的查询。
(七)人员资质异常查询
提供企业上传的人员资质异常情况的查询。
(八)车辆入网异常查询
提供企业上传的车辆入网异常情况的查询。
(九)车辆定位异常查询
提供企业上传的车辆定位异常情况的查询。
(十)匹配异常查询
提供企业上传的运单与资金流水单匹配情况和运单与位置信息匹配情况的查询。
(十一)资质信息查询
为企业提供人、车、户的资质信息查询的功能。
三、运行监测
(一)综合统计排名
为接入企业进行综合统计排名。
(二)运力规模统计
统计接入企业所有整合车辆的运力规模。
(三)接入企业数统计
统计所有接入企业的数量。
(四)运输费用统计
通过上传的运单统计各企业的运输费用。
(五)周转量统计
通过上传的运单统计各企业的货物周转量。
(六)运单规模统计
统计各企业上传合规运单的数量规模。
(七)资金流水单统计
统计各企业上传合规资金流水单的数量规模。
四、系统管理
(一)用户管理
对系统用户进行分级管理,各企业初始用户可以创建本企业的子用户。
(二)权限管理
对系统不同功能点进行分权管理,不同类型用户拥有对系统的不同权限。
(三)菜单管理
列出系统所有菜单、功能点和其链接。
(四)角色管理
列出系统中不同角色,通过对不同角色赋予不同操作权限,并将其分配给不同用户,来实现系统权限控制的功能。
(五)日志管理
系统对用户操作、登录、任务执行情况等系统关键信息进行日志记录。
(六)数据字典管理
对系统中应用到的数据字段进行管理。
包括系统名称、接入地址、数据访问地址等。
(七)数据备份管理
对系统数据执行备份操作,可设置其备份策略和周期。
第四章基础条件
一、通信网络
省级监测系统应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尽可能依托现有通信网络进行建设,网络货运经营企业应通过数字证书等方式实现电子运单、资金流水单等信息的上传;各省级监测系统应通过专线或互联网实现电子运单、资金流水单等信息向部级平台的上传。
省级监测系统所需网络设备应在充分利用现有相关设备和统筹相关工程信息传输需求基础上补充完善,避免传输链路和网络设备的重复配置。
二、软硬件平台
省级监测系统主机及存储系统、应用支撑平台应集约化建设,统筹相关工程应用需求,在充分利用现有主机及存储系统、应用支撑平台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
主机及存储系统鼓励采用虚拟化、云计算等新技术。
在满足系统应用的前提下,应用支撑软件应优先选用成熟的国产软件。
三、安全系统
省级监测系统在进行信息采集、处理及发布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
省级监测系统建设应根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针对各个应用系统明确相应的安全保护等级。
建议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不低于三级。
应根据系统的应用、数据、技术架构,将相同保护等级的信息系统适当集中,划分成不同的信息安全域,有区别地进行系统安全保护。
省级监测系统建设应对照不同等级信息安全保护要求,对现有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评估,在综合利用现有技术和管理手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完善系统安全保护措施。
应从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构建科学的信息安全保护体系。
技术方面应从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等5个层面完善相应的保护措施。
管理方面应从制度、机构、人员、建设、运维等5个层面完善相应的保护措施。
省级监测系统建设中,应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拟建系统进行安全测评,及时完善相关保护措施。
四、配套设施
省级监测系统配置的主机、存储、网络等设备应相对集中地部署于场地条件可靠、维护力量较强的机构,进行集约化管理。
所需计算机机房应充分利用现有机房场地,并整合利用现有机房供电、空调、消防、防雷接地、综合监控等设施设备。
第五章标准规范
省级监测系统建设应统一系统建设标准,规范系统建设行为,确保系统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在系统建设过程中,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运单、资金流水单、位置信息单数据格式参见接入指南。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标准符合性检测。
第六章建设运行管理
一、建设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省级监测系统的建设单位,总体负责省级监测系统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和运行管理。
省级监测系统建设应在同级交通运输信息化领导组织体系下组织开展,相关业务部门应全程深度参与。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及行业相关管理规定,以及××等文件要求,统一组织本省省级监测系统的立项和实施工作。
二、组织管理
为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成立省级监测系统建设推进工作组、技术组和联络组。
推进工作组负责系统建设总体决策;技术组负责落实推进工作组的决策,对系统建设进行技术把关;联络组负责省级监测系统建设期间的日常联络工作。
三、运行管理
省级监测系统运行管理机构应切实保证省级监测系统接收网络货运经营者上传数据、发布统计信息、上报数据到部交互系统等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建立完善网络货运运行监测相关数据单据的采集与管理制度,明确企业接入流程,保证各项数据的接入正常率与转发及时率,并确保上报到部平台数据的质量与时效性。
建立网络货运运行监测系统数据交换共享机制,明确不同部门间、不同业务间信息交换共享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对信息的共享内容、共享方式、共享时效、共享范围制定相关的规则。
四、保障措施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当地机构编制、财政部门、落实人员、场地、运行经费等保障措施,确保省级监测系统稳定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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