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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制度辩论材料
英国的福利制度,大致分为七类:
儿童和孕妇福利,伤残或者疾病福利,退休福利,寡妇福利,失业福利,低收入人士福利和社会基金。
1.儿童和孕妇福利
1)儿童福利金:
无论你收入多少或者交多少保险金,只要你有照顾儿童的责任,你便有资格
领取儿童福利金。
福利金为16岁以下的儿童而设,如果16岁到18的儿童仍在非高等教育机构就读,也有资格领取。
申请办法:
医院或者社会保障部办事处均有表格索取。
2)家庭津贴:
假如你每星期至少工作16小时,收入低微,又需要照顾至少一名儿童的话(16岁以下,或者19岁以下,全日制学生),便有资格申请。
津贴视家庭的收入和儿童的数目而
定。
申请办法:
邮局或者社会保障办事处均有表格索取。
3)监护人津贴:
负责照顾双亲去世儿童的监护人,便有资格申请监护人津贴及儿童福利金。
申请办法:
社会保障办事处索取表格,填报申请。
4)法定怀孕雇员工资:
当雇员怀孕,雇主每星期要缴付工资,数目视雇员的收入和金额定。
5)单亲津贴:
单亲又要独自照顾子女的人士可以领取单亲津贴。
除儿童福利金外,这个津贴只支付给首名子女。
6)孕妇津贴:
为没有资格领取法定怀孕雇员工资的人士设定。
每周44英镑55便士。
7)社会基金孕妇补贴金:
为那些接受收入补助金,家庭津贴,伤残工作津贴的,存款低于
500英镑的人设。
金额为100英镑。
8)子女赡养费:
为你向已经分开居住的伴侣索取适当的赡养费,以照顾子女的生活。
2.伤残和患病福利
1)照料津贴:
65岁以上,需要经常照料的伤残人士。
如果申请人患有绝症,可以特别安排迅速获得津贴。
2)工作意外伤残福利:
为因工伤或工业性疾病不能工作的人士设立。
3)伤残生活津贴:
因患病和需要人照料的人士,如果申请人需要协助才能行走也有资格申请。
4)伤残工作津贴:
为每星期可至少工作16小时的人设定。
他们可能因为患病或者伤残使就
业机会受到影响,申请人必须要超过16周岁。
5)严重伤残津贴:
必须超过16岁,不能工作达到28个星期。
6)伤残照料着津贴:
16岁至65岁。
每星期花至少35个小时照料一名严重伤残人士,该名
人士有资格接受伤残生活津贴的中等或者最高等款项或者照料津贴。
申请人每周除去合理开
支后,收入不能超过50英镑或者正在全职就业。
7)不宜工作福利:
没有资格从他们雇主处领取法定患病工资的员工,从事自雇工作,失业人
士。
申请人必须缴付足够的国民保险金。
8)法定患病工资:
患病一连4天或者以上。
为期不超过28个星期。
申请雇员每周收入必须
超过58英镑。
可以获得的法定患病工资为每周52英镑50便士。
3.退休福利
基本退休福利,为超过退休年龄,(女60以上,男65以上)及符合国民保险金条件的人士设定。
要照顾未成年子女的人可以获得其它福利。
4.寡妇福利
1)寡妇金,丈夫去世时没有资格领取退休金的寡妇,寡妇的年龄低过60岁,金额为1000英
镑。
2)寡妇母亲津贴:
要照顾至少一个小孩的寡妇有资格领取儿童福利金;或者丈夫去时已怀有身孕的寡妇。
津贴是要交税的。
3)寡妇退休金:
申请人年龄45岁或者以上,或者停止接受寡妇母亲津贴。
金额按照年岁和金额何时停止设定。
5.失业福利
每两周支付一次福利金,为期一年。
申请人必须有能力和积极地求职,他们必须缴付足够的第一类国民保险金。
6.低收入人士福利
1)收入补助金:
为18岁以上,收入低于某个水平,每周工作不超过16个小时的人设定。
申
请人必须有能力工作和积极求职。
2)养老院和护理院津贴:
申请人在1993年3月31日之前已经进入养老院或者护理院接受照
顾。
他们可以得到较高金额的收入补助金去支付医院的费用。
3)市议会税津贴:
由当地市议会处理,为了协助低收入人士缴纳他们的市议会税。
4)屋租津贴:
市议会代表有需要的人付房租。
5)医疗费用资助:
免费药物费,牙科医疗,验眼,配眼镜,或者隐形眼镜。
6)其它资助:
申请人接受收入辅助,家庭津贴,伤残工作津贴,有亲人在监狱服刑,可以接受交通援助。
7.社会基金
从日常的收入中,有困难支付若干费用的人士,包括怀孕,应急支出,免息贷款,社区护理津贴等等
我国现行福利体系利弊评说
一、社会福利水平低
1.我国社会福利的绝对水平
我国社会福利水平总体上处于较低的层次,表现为社会福利支出的总量规模较小,社会福利支出占GDP的比重较低(反方)
2.我国社会福利的相对水平
以1991的为例,我国的人均国民收入为300美元左右,当年的社会福利水平为6%
—8%,而西方国家在这个经济水平时,尚未建立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福利制度。
如美
国1935年颁布《社会福利法》时,人均GNP为1000美元;日本1955年人均国民收入为222美元,到60年代才建立起社会福利制度。
按照相对可比的口径计算,从表4中可见,我国1990年的社会福利水平大约与西方国家60年代相近,人均GNP却远低于发达国家60年代的水平。
3.对我国社会福利水平的判断
我国长期实行“高就业、低福利、低工资”的就业政策,许多福利项目支出实际
为低工资的一种补偿,不能简单地以社会福利水平指标来判断现有福利水平适度与否。
我国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职业福利的畸形膨胀,价格补贴和住房补贴规模
过大,在社会福利水平中占有相当的比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这种情况有所改观。
以国家财政价格补贴支出为例,随着价格体制改革和国家逐步放
开价格管制,财政价格补贴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已由1988年的3.31%降到1995年
的0.63%,近年有所回升,维持在1%之下,但绝对数规模仍然较大(常一鸣作为结束语参考)
中美残疾人福利制度对比/王安
2007-05-12
众所周知,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之一。
它的残疾人福
利制度在西方发达的福利国家中虽不是最好的,但有一定代表性。
通过研究我国
(特别是上海地区)和美国的一些福利制度,笔者发现美国残疾人福利制度中既有
可供我们参考、学习的先进理念,也有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教训,特别是中美两国的残疾人津贴、康复制度有很强的可比性。
下面就从这两方面展开对比研究。
第一部分中美残疾人津贴对比
一、美国残疾人津贴
本文谈及的美国残疾人津贴包括残疾人社会保障保险金和补充保障金两
种。
(一)美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保险金
1、申请与发放。
(1)申领保障卡。
残疾人应到最近的社会保障办公室填
写社会保障申请表。
在申请社会保障卡时,可同时申请补充保障金。
(2)政府认定。
在美国,各州都有一个州残疾认定服务机构。
该机构将派出一名由外科医
生、心理医生和残疾评估专家组成的残疾认定小组认定此申请人是否残疾,另外各州还设一个监督部门定期抽查残疾认定是否公正,并有权推翻残疾认定服务机构作出的认定。
如果当事人对残疾认定持有疑义,他可以上诉并提供新的证据要求重新认定,州残疾认定服务机构将派出一个特别小组对他重新进行认定。
他还
可以继续上诉,联邦申诉办公室的上诉委员会将予以受理。
(3)经费来源。
残疾人保险金的主要来源就是联邦收入税(通过联邦信托基金运作周转)。
2、发放对象。
(1)在残疾前至少有20个季度工作记录的残疾人;
(2)工作记录不满20个季度,但残疾前有一半时间有工作记录的残疾人;(3)生活贫困的无业残疾人和盲人;(4)未婚或寡居的残疾妇女;(5)残疾孩子(其父亲必须可以领取残疾人退休金)。
同时美国还给予领取残疾人社会保障保险金或补充保障金的残疾人以职业康复服务、就业服务以及其他支持,以帮助他们就业,并且为他们提供住院和补充医疗保险。
二)补充保障金
补充保障金(SSI)是美国政府向贫困的老年人、残疾人按月发放的生活补
助。
该项目的限制条件非常严格,规定受助人的全部个人资产(不包括汽车、房
屋)不能超过2000美元,夫妻共有财产不能超过3000美元。
补贴的金额按照申
请人的不同情况来衡量,一般每月为400-600美元。
能够领取这种补助的人多
数为残疾人、老年人。
由于该项目针对社会最困难的人群,所以历次福利改革中
受到的冲击不大,项目运行一直比较稳定。
该计划的费用来源于联邦政府税收收
入,并由联邦政府的社会保障管理局的地区办公室主要负责管理。
二、上海市重残无业生活补助
(一)对象范围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居民、年满16周岁、被评定为智商IQ值49以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通过劳动获取经济收入,生活不能自理,靠亲属或家人照料的无业残疾人;
2、具备上述条件,虽已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但尚未享受养老金且本人无经济收入的无业残疾人。
(二)补助标准
上述重残无业人员实施归并后的补助标准为:
城镇居民每月给予380元/人的生活补助;农村居民每年按郊区3080元/人或海岛2820元/人给予生活补助。
(三)资金来源
无业人员实施生活补助所需经费,除市残疾人联合会按标准(城镇100元/月、人,农村70元/月、人)在残疾人保障金中列支外,其余部分按原由财政承
担的生活补助经费原渠道列入各区县财政预算,在各级民政社会救济费项目支出。
(四)审批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凭区县残联发给的相关证明,
向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
府审核后,报区县民政局(处)审批,获得批准后通知所在街道、乡镇,并通报同
级残联;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保留复审权。
三、对比
(一)覆盖面的对比
在每月付给残疾人津贴的覆盖面上,中美两国有着很多相似之处。
1、两种制度覆盖的残疾人都必须符合以下两点:
(1)曾经工作过一段时间;
(2)当前没有工作。
中美两国相似的规定反映了两国制定制度时的同一理念,即凡是为社会作出过贡献的,在残疾或失业后都能得到社会的回报和补偿。
2、两国的制度都给予特困残疾人以特殊照顾。
美国的补充保障金覆盖特别贫困的残疾人,要求比较严格,与中国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类似,而在中国农村则有五保供养制度。
中美这三个制度的相似体现了中美两国在制定政策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倾斜,两国的政策也各自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非常贫困的残疾人的生活。
(二)金额的对比
1、共同点。
中美两国在主要的残疾人津贴(美国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保险金,中国为失业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金额方面的共同点是均比两国的退休金少。
2、不同点。
美国残疾人津贴的金额比中国高,保障力度更大。
(反方)这是因为同比金额上美国残疾人社会保险金要高于中国的失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
保障金,而美国补充保障金金额折合人民币为每月3300-4900元,因为美国生活消费指数较高,这笔钱刚能满足一个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但这笔保障金是一种补充救济,也就是说,一个曾经工作过的残疾人有可能可以同时领取残疾人社会保险金和补充保障金,但中国的城市居民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中的一种,上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为每月300元。
因此综上所述,美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对残疾人保障的力度比中国大。
3、利弊分析。
笔者认为美国这种大力度的保障也是有利有弊的。
一方面它体现了中国较美国这些发达的福利国家在保障残疾人力度方面的差距,但另一方面它也体现了美国残疾人福利制度体系的自相矛盾,即美国在鼓励残疾人参加康复训练和职业培训,借此走上工作岗位,实现人生价值的同时,又给那些没有工作的残疾人以比较丰厚的保险金,而且美国政府每年在支付残疾人医疗费用和保险金方面的开支要远高于在康复计划上的投入。
(正方)以1984年为例,美国政府在社会保障保险金中退休金的花费为179亿美元,卫生医疗费用的花费为117亿美元,而职业康复计划每年只花费联邦政府10亿美元,是主要的残疾人计划中花费最少的一个。
这就使美国残疾人政策和北欧那些高福利国家一样有养“懒人”之嫌。
当然,我们在看到美国和北欧诸国残疾人福利制度的缺陷和自相矛盾之处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还有许多残疾人生活比较贫困,对此笔者的建议是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在适度加大对城乡贫困残疾人的扶持力度的同时,更要完善我国的残疾人康复和职业培训体系,鼓励更多的残疾人走出家门,踏上工作岗位,实现人生价值,并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就业条件和更多的就业机会。
(常一鸣总结参考)
(三)评残的对比
1、评残机构不具备可比性。
在美国和中国,分别由州残疾认定服务机构和
各级基层残联完成对残疾的评定工作,这是由中美两国不同的制度规定的,并不具备可比性。
2、美国的不同残疾定义的冲突与矛盾。
(正方)在美国各残疾人计划中,残疾至少有三个不同的定义。
在雇员的残疾抚恤金计划中和在法庭上,残疾被定义为身体或精神在伤害和刺激下所受的损害。
在残疾人社会保障保险计划中,残疾是与生病和无业状况联系在一起的。
而在民权法中,残疾即为身体或精神障碍。
在缺少一个共同的定义的情况下,人们大多把残疾和受到的损害联系在一起。
法庭则将钱判于支付判定残疾后的赔偿或津贴上,而不是用于首先防止伤害的发生或提高残疾人的独立能力。
各种针对残疾人设立的计划中对残疾的不同定义使残疾人无所适从,也使各计划的执行者之间存在着难以协调的困难。
(四)资金来源的对比
美国残疾人社会保险金的来源是联邦收入税,也就是那些较富有的人的收入税,而中国城市失业保险金主要靠残疾人本人以往工作时缴纳的失业保险本金和政
府同时按比例拨给他的保险本金以及社会上的企业缴纳的残疾人社会保障金(一旦一个企业中残疾人的比例未达到各地规定的百分比,就要缴纳一笔残疾人社会保障金),也就是说美国人的理念是由富人来养贫困的残疾人(反方),而在中国则由政府和社会及残疾人本人养他自己。
(正方)在这方面笔者认为两国的的
理念都很合理和可行,美国的做法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中国的则更强调促进残疾人就业,总的来说两种做法都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第二部分中美残疾人职业康复制度对比
一、美国残疾人职业康复计划(1973年颁布)
由于美国的残疾人康复法颁布得较早,加上不断地修改,对残疾人开展的职业康复计划较为完善,它是涵盖职业康复前期、中期及康复后职业安排的系列康复计划。
(一)社区康复计划
社区康复计划是直接向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服务前期的医学康复,让其肌体部分或全部功能得以恢复,从而使残疾人能获得最大的就业和事业发展机会。
1、社区康复的内容。
有:
物理疗法;语言和听力治疗;辅助用具的测试、装配及对残疾人的使用训练;社会心理康复;私人帮助服务,扩展国家支持的就业岗位;为残疾人家人提供培训,训练他们如何帮助残疾人进行职业康复;盲人导向服务;残疾预防等。
2、申请手续。
首先,残疾人应联系当地的职业康复办公室,与职业康复顾
问预约会面。
该顾问先收集身体或心理残疾人的信息,并与他讨论这些信息,然
后证明残疾人职业康复计划适用于该残疾人(已领取补充保障金和残疾人社会保
障保险金的残疾人可以免去这个证明过程)。
其次,一旦残疾人被证明适用于残
疾人职业康复计划,残疾人和职业康复顾问将根据残疾人的个人就业兴趣、能够
做的选择、残疾人的能力、身体状况、资源及优先权共同制定一个私人就业计划。
期间有一个提交申请表后60天内的判定期,因为从申请到获得职业康复服务这个过程所花时间的长短将取决于私人就业计划的复杂程度和该残疾人需要何种
服务来完成这个计划。
判定程序是免费的,而如果一个残疾人达不到职业康复计划的免费标准,他就需要自己花钱参加职业康复。
(二)职业康复
职业康复是为残疾人获得并保持适当的职业并使其参与或重新参与社会生活而提供帮助的过程,是残疾人职业能力开发和重返社会的必由之路。
1、职业康复的内容。
有:
评估职业康复需求和计划适合程度(也就是评估残疾人工作水平和适应职业的可能性);搜寻和安置工作服务,以及工作保留和接下来的一系列服务;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对身体和精神残疾损害的诊断和治疗服务;职业执照、工具和装备的服务;为个体从业人员提供服务;为残疾人学生提供从学校到工作岗位的过渡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国家支持的就业岗位及其扩展服务。
2、就业与领取残疾人社会保障保险金的双向选择。
对于一个领取残疾人社会保障保险金的残疾人来说,是继续领取保险金还是通过残疾人职业康复计划找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政府建议他们在制定私人就业计划时与顾问就此问题进行详谈。
一个已经纳入残疾人社会保障保险金范围的残疾人一旦找到了一份工作,他将在试用期满后失去领取残疾人社会保障保险金的资格。
当然,如果他又失去了这份工作,他可以重新申请社会保障保险金。
二、中国残疾人的职业康复
中国虽然没有专门的一个康复方面的法律,但有专项条款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分别体现在各个“残疾人事业发展五年计划纲要”和《中国残疾人保障法》内,而中国的职业康复起步于80年代后期,没有很好的根基,相对医学康复较弱。
三、对比
(一)立法的对比
在立法上,美国1973年颁布残疾人康复法,之后又作过一些修改,所以在立法上无论是法律的数量和法规的种类都要超过我国,各种为残疾人制定的计划也比我国的残疾人政策更为健全,在这点上美国不愧是一个老牌资本主义国家。
而我国残疾人康复事业想要发展得更完善,达到人人享有康复这一目标,一部残疾人康复法是必不可少的,并要通过更多的法律法规来促进、管理、协调残疾人事业的各项工作。
在看到美国残疾人法律计划先进健全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它们存在的缺陷。
一是新老法规脱节。
美国第一个残疾人计划和法律是关于残疾人抚恤金的,是在1911年通过的,而比较新的法律如残疾人康复法、美国残疾人法是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通过的,残疾人抚恤金计划自通过后90多年来根据时代的变化作出的改动很少,已经显得与时代有些脱节,而其他一些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通过的法律、计划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
二是互相矛盾。
这点在中美残疾人福利保险金、津贴的对比部分中已经作
过阐述。
美国的残疾人计划在各自的目标和残疾定义上存在矛盾,造成了美国政府要把很大力气花在协调各个计划上。
之所以会产生这些矛盾,是因为美国与中国相比在制定计划时缺少像残疾人联合会这样的组织对残疾人事业统一规划和
运作,而是由各个部门提出各自的计划,呈报国会讨论,这样各种计划之间就难
免存在矛盾。
(二)个性化的对比
个性化理念是美国残疾人康复计划的一个鲜明特点。
在美国,由每个地区的特定部门为每位前来要求参加残疾人职业康复从而走上就业岗位的残疾人量
身定做私人就业计划,并由政府帮助残疾人完成这个计划,实现人生理想。
我国
现在还不能达到像美国和其他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一样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个人喜好、特长、年龄、个人资金等情况为每个残疾人制定、实施私人就业计划,但笔者认为这应该是中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方向。
(三)地区差异的对比
美国和中国在残疾人康复上都存在着地区差异,美国是因为美国各州都可以立法,也有权制定不同的残疾人计划,造成各个州残疾人康复工作各有不同。
而中国则是由于各地的情况特别是财政状况的不同,造成残疾人康复工作水平的不同。
笔者认为现在情况下的地区差异是很难避免的,但为了构建一个和谐社会,应该逐步消除这种差异。
结束语
通过对中美两国残疾人福利制度两大方面的对比,首先,我们发现美国福
利制度的几个优点:
一是理念先进;二是立法健全;三是政府投入比重大;四是
保障力度大(反方)。
其次,中国残疾人福利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有全国
统一的立法机构和代表政府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二是发展迅速;三是各项制度
之间的矛盾之处较少;四是制定制度时突出鼓励和扶持残疾人就业这一理念(正
方)。
再次,中美的某些残疾人福利制度都存在着地区差异。
针对这些对比结果,
笔者认为我国在加强对残疾人的保障力度和扩大保障覆盖面的同时,更要坚持鼓
励和扶持残疾人就业,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更全面的就业指导和更完善
的就业环境,不断健全和完善残疾人法律体制,缩小城乡和地区差异,争取早日
建成一个和谐社会(常一鸣结束语)
欧洲福利制度面临挑战(正方)
2008-07-0818:
51:
38成功保险网
一整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体系曾被欧洲人骄傲地视为现代欧洲的象征之一,
并为世人所称羡。
然而,情况似乎正在发生变化。
法国大选之后,“右派”的萨尔科齐胜出;
英国地方选举,“右派”的保守党大有斩获;最近几年,包括德国、北欧各国的大选又多是
“右派”取得胜利。
而这些欧洲“右派”领导者有一个共同点,他们都在竞选中表示,要针
对本国“福利病”的弊端着手改革这项制度。
难道欧洲人真的要对社会福利的“蛋糕”动真
格的了吗?
国家不能承受福利之重
欧洲福利制度起源于欧洲的宗教慈善传统以及行会、工会制度。
19世纪下半期,德国
铁血宰相俾斯麦制定了旨在降低工人斗争意志和阻碍工人运动的最早的现代社会福利制度。
20世纪50至60年代,在经历了二战的巨大创痛之后,西欧、北欧的一些发达国家纷纷建
立起以高福利为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儿童津贴、病假补助、医疗保障、住房补贴、失
业救济、等各项内容,涵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被称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体系。
自
2000年以来,欧元区年均经济增长率只有1%,失业率居高不下(最高达到8.6%),欧洲国家
原先引以为豪的福利制度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负。
(正方)
首先,老年化给欧洲福利制度带来了冲击。
欧洲的老年人口到2025年将达到40%,205
0年将达到50%。
庞大的老年人口给支付养老金的政府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负担,同时使欧
洲整体竞争力下降。
其次,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改善服务,会不断进行技术革新,其结果之一就是就业机
会减少,更多的低技能雇员失去工作,这也就意味着政府的失业救济负担将加重。
过高的福
利负担又使得政府在财政预算当中不得不减少对教育、科研的投入,陷入恶性循环。
1970
年时德国对教育和基础建设的投入比例还占16%,而如今联邦、州和市镇三级的投资却仅为
6.2%。
第三,优厚的社会福利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瑞典号称世界福利国家的典范,拥有最为
各国人所羡慕的社会保障体系。
而这一福利制度对瑞典发展的利弊,也成为该国去年大选的
主要争论焦点。
最终,宣布将对福利制度进行改革的“右派”政党联盟获得了更多选民的支
持。
瑞典北欧斯安银行的经济总监克拉斯?
埃克隆德曾不无抱怨地说,瑞典的税收高到了令
人“恐怖”的程度,他每个月的收入有近60%都要用于交税,这几乎使他丧失了“多赚些钱
的积极性”,而长此以往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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