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油库设计规范修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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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油库设计规范修改稿
植物油库设计规范
(报审稿初稿)
主编单位:
国贸工程设计院
参编单位:
国家粮食储备局无锡粮食科学研究设计院
国家粮食储备局西安油脂科学研究设计院
河南工业大学
目次
1总则
1.0.1为在植物油库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节约土地、节能环保、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植物油库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采用非焊接钢制油罐的植物油库。
亦不适用于地下式植物油库及生产车间附属罐。
1.0.3植物油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植物油库vegetableoildepot
收发和储存符合国家标准的散装植物油的独立的或植物油加工厂附属的仓库或设施。
2.0.2油罐oiltank
置于地上固定的立式固定顶、圆筒形钢制容器。
2.0.3油罐组agroupoftanks
用闭合连接的护油堤围起来的一组油罐。
2.0.4油罐区tankfarm
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组构成的区域。
2.0.5储油区oilstoragearea
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区和为其服务的油泵站、发油棚、变配电间等设施构成的区域。
2.0.6护油堤protectionoildike
用于防止油脂流出油罐区(由于油罐破裂及其他原因而使油脂溢出)的防护围堤。
2.0.7油罐容量nominalvolumeoftank
经计算并圆整后的油罐公称容量。
2.0.8安全距离safedistance
满足消防、环保等要求的距离。
2.0.9铁路油品装卸线railwayforoilloadingandunloading
植物油库内用于油品装卸作业的铁路线段。
2.0.10铁路油品装卸区railwayareaforoilloadingandunloading
植物油库内由铁路装卸线、装卸栈桥、鹤管和油泵房等设施组成的植物油品装卸区域。
2.0.11水运油品装卸区portareaforoilloadingandunloading
由装卸码头、输油臂(或连接软管)、油泵房等设施组成的植物油品装卸区域。
2.0.12公路油品装卸区highwayareaforoilloadingandunloading
由汽车发油棚、油泵房等设施组成的植物油品装卸区域。
2.0.13集油池oilcollectingsump
设置在地平面以下,用于收集油脂的钢制容器。
2.0.14地下式植物油库undergroundvegetableoilstorage
储油罐实埋在地下或置于地下构筑物内的油库。
3一般规定
3.0.1植物油库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植物油库等级划分
等级
植物油库总容量V(m3)
一级
V≥100000
二级
50000≤V<100000
三级
20000≤V<50000
四级
5000≤V<20000
五级
V<5000
3.0.2植物油库储存油品的闪点大于120℃,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类。
3.0.3植物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3.0.3的规定。
表3.0.3植物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
序号
建筑物和构筑物
耐火等级
1
油泵站、发油棚、栈桥、器材库、水泵房
三级
2
化验室、控制室、变配电间、锅炉房、空压机房、汽车油罐车库
二级
注:
1建筑物和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构件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建造。
4库址选择
4.0.1植物油库库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要求,且交通方便。
4.0.2植物油加工厂附属植物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油厂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4.0.3植物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4.0.4植物油库的库址,不宜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4.0.5植物油库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洪水位采用的防洪水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三级植物油库洪水重现期应为50年。
2)四级及以下植物油库应为洪水重现期为25年。
2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洪水位0.5m及以上。
3当库址选定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潮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1m及以上。
在无掩护海岸,还应考虑波浪超高。
计算水位应采用高潮累积频率10%的潮位。
4当有防止植物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于计算水位的地段。
4.0.6植物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
4.0.7植物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7的规定。
表4.0.7植物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序号
名称
油库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及以下
1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75
70
60
55
2
工矿企业
50
40
35
30
3
国家铁路线
60
55
50
50
4
工业企业铁路线
30
25
20
20
5
公路
15
10
10
10
6
国家一、二级架空通讯线路
40
40
40
40
7
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二级的架空通讯线路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8
爆破作业场地
300
300
300
300
注:
1序号1~7的安全距离,从植物油库的油罐区护油堤中心线算起;或从油品装卸区装卸车(船)时鹤管口的位置或泵房算起;序号8的安全距离从植物油库围墙算起。
2对于有装卸油作业的油品装卸区,序号1~6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但不得小于15m;序号7的安全距离可减少为1倍杆高。
3少于1000人或300户的居住区与二、三、四级植物油库的距离可减少25%;少于100人或30户的居住区与一级植物油库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与二、三、四级植物油库的距离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35m。
居住区包括植物油库的生活区。
4注2~注3的折减不得叠加。
5对于电压35kV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序号7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表要求外,且不应小于30m。
6当两个植物油库或油库与工矿企业的油罐区相毗邻建设时,相邻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可取相邻油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但不应小于30m;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0.3的规定增加50%。
4.0.8植物油加工厂附属植物油库与本厂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8的规定。
表4.0.8植物油加工厂附属植物油库与本厂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建筑物、构筑物
甲类生产厂房
甲类物品库房
乙、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及物品库房耐火等级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厂内铁路
厂内道路
一、二
三
四
主要
次要
油罐组
(m3)
V≤25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5
250 10 10 10 10 12.5 12.5 10 10 5 1000 12.5 12 10 12.5 15 15 10 10 10 5000 15 15 12.5 15 20 20 12.5 10 10 油泵房 10 10 10 10 10 10 10 8 5 汽车鹤管 10 10 10 10 10 10 10 8 5 其他生产性建筑 10 10 10 10 10 10 10 3 3 注: 1V为油罐组总容量 2表中的安全距离,从植物油库的油罐组护油堤中心线算起;或从油品装卸区装卸车(船)时鹤管口的位置或泵房算起; 3表中未注明的企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距离执行; 4植物油加工企业附属油罐,当油罐组总容量大于25000m3时,油罐组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0.7条的规定。 5总平面布置 5.0.1植物油库内的设施宜分区布置。 植物油库的分区及各区内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宜按表5.0.1的规定布置。 表5.0.1植物油库分区及其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序号 分区 区内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1 储油区 油罐及输油管线、护油堤、油泵房等 2 油品装卸 区 铁路油品 装卸区 铁路油品装卸栈桥、站台、油泵房等 水运油品 装卸区 油品装卸码头、油轮装卸设施、油泵房等 公路油品 装卸区 油泵房、发油棚、汽车油品装卸设施等 3 辅助生产区 消防泵房、变配电间、锅炉房、器材库、化验室、污水处理设施等 4 行政管理区 办公室、传达室、食堂浴室等 注: 植物油加工厂附属油库的分区,尚宜结合该企业的总体布置统一考虑,序号3、4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 5.0.2植物油库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造。 5.0.3植物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油罐与油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5.0.3的规定。 表5.0.3植物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m) 序号 建、构筑物名称 油罐(m3) 油泵房 汽车装卸鹤管 铁路装卸鹤管 油品装卸码头 5000<TV≤10000 1000<TV≤5000 TV≤1000 1 油泵房 10 9 7.5 10 2 汽车灌装鹤管 15 11.5 9 12 3 铁路油品装卸设施 15 11.5 9 8 12 4 油品装卸码头 26.5 22.5 22.5 12 12 15 5 消防泵房 26.5 22.5 19 10 12 12 20 6 变配电间 15 11.5 11.5 10 10 10 10 7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30 30 30 8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20 20 20 9 厂外道路路边 15 15 15 10 厂外道路路边 主要 10 10 10 次要 5 5 5 1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一、二级 15 20 25 三级 20 25 30 四级 25 30 40 注: 1TV为单罐容量 2表中的安全距离,油罐从边缘算起;装卸车(船)设施从鹤管口的位置,油泵房、消防泵房、变配电间、建筑物从外墙算起; 5.0.4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植物油库的边缘地带。 植物油库的专用铁路线,不宜与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 5.0.5植物油库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植物油库油罐区应设环行消防道路。 三、四级植物油库、山区或丘陵地带的植物油库油罐区亦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 2油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道路中心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相邻油罐组护油堤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通道。 3消防道路中心线与护油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m。 4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道路。 5铁路装卸区的消防道路宜与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6汽车油罐车装卸设施必须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道路。 7一级植物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其他级别植物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 8一级植物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5.0.6植物油库内应进行绿化,除行政管理区外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 护油堤内严禁植树,但在气温适宜地区可铺设高度不超过0.15m的四季常绿草皮。 消防道路与护油堤之间不宜种树。 植物油库内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6油罐区 6.0.1植物油库的油罐应采用地上式。 6.0.2植物油库油罐的设计除满足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立式焊接油罐设计规范的要求。 6.0.3植物油库的油罐应采用钢制固定顶油罐。 油罐罐壁的纵环焊缝应采用对接,内表面平齐。 6.0.4容量大于等于1000m3的油罐高径比不宜大于1.6。 6.0.5植物油库内一个油罐组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0000m3; 6.0.6一个油罐组内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时,不应超过4排。 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不宜超过2排。 6.0.7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对于小于等于1000m3的油罐不应小于2m;大于1000m3的油罐不应小于5m。 单罐容量不大于300m3、总容量不大于1500m3的立式油罐组,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可不受上述限制,但不应小于1.5m。 6.0.8地上油罐组应设护油堤,护油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护油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并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 2护油堤的计算高度应保证所围成的容积大于堤内最大单个油罐的容积。 护油堤的实际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 护油堤的实际高度不应低于1m(以护油堤内侧设计地坪计),且不宜高于2.2m(以护油堤外侧道路路面计)。 3严禁在护油堤上开洞。 管道穿越护油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在雨水沟穿越护油堤处,应采取排水阻油措施。 4油罐组护油堤的人行踏步不应少于两处,且应处于不同的方位上。 6.0.9油罐的进油管,宜从油罐下部接入;进油管上应设有防回流措施。 6.0.10油罐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人孔、采光孔、量油孔和通气管等基本附件。 6.0.11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 高度大于5m的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 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6.0.12高度相近的相邻油罐间可设罐顶通道,有罐顶通道相联的一组油罐最少应在2个油罐上设盘梯或斜梯。 6.0.13油罐应设液位计,频繁操作的油罐宜设高液位报警器。 6.0.14油罐的基础面标高,宜高出油罐周围设计地坪标高0.3m。 6.0.15油品储罐的主要进出口管道宜采用挠性或柔性连接方式。 7油泵站 7.0.1油泵站宜采用地上式。 其建筑形式应根据运行条件和当地气象条件综合考虑,可采用房式、棚式。 7.0.2泵房(棚)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泵房应设外开门,且不宜少于两个,其中一个应能满足泵房内最大设备的进出需要,建筑面积小于60m2时可设一个外开门; 2泵房和泵棚的净空高度不应低于3.5m; 7.0.3输油泵的设置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1.油泵应根据油品级别分别设置; 2.连续输送同一种油品的油泵,当同时操作的油泵不多于3台时.可设1台备用泵;当同时操作的油泵多于3台时,备用泵不应多于2台; 3.经常操作但不连续运转的油泵不宜单独设置备用泵,可与输送相同油品的泵互为备用泵; 4.不经常操作的油泵,不应设置备用油泵。 7.0.4没有安全阀的容积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出口管接至开式容器。 7.0.5油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泵机组单排布置时,电动机端部至墙(柱子)的净距,不宜小于1.5m。 2.相邻油泵机组机座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较大油泵机组机座宽度的1.5倍。 7.0.6油品装卸区不设集中油泵站时,油泵可以设置于铁路装卸栈桥或汽车油罐装卸站台之下,且油泵基础顶部面不应低于周围地坪. 8油品装卸设施 8.1铁路油品装卸设施 8.1.1铁路油品装卸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铁路油品装卸线的车位数,应按油品运输量确定。 2铁路油品装卸线应为尽头式。 3铁路油品装卸线应为平直线,股道直线段的始端至装卸栈桥第一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进库油罐车长度的1/2。 装卸线设在平直线上确有困难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600m的曲线上。 4装卸线上油罐车列的始端车位车钩中心线至前方铁路道岔警冲标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1m;终端车位车钩中心线至装卸线车档的安全距离应为20m。 8.1.2油品装卸线中心线至油库内非罐车铁路装卸线中心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 8.1.3油品装卸线中心线至无装卸栈桥一侧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距离,在露天场所不应小于3.5m,在非露天场所不应小于2.44m。 注: 1非露天场所系指在库房、敞棚或山洞内的场所。 2油品装卸线的中心线与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距离,尚应符合本规范表5.0.3的规定。 8.1.4铁路中心线至油库铁路大门边缘的距离,有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3.5m;无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2.44m. 8.1.5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 从上部向铁路油罐车灌装油品时,应采用插到油罐车底部的鹤管。 鹤管内的油品流速,不应大于4.5m/s。 8.1.6油品装卸栈桥应在装卸线的一侧设置。 8.1.7油品装卸栈桥的桥面,宜高于轨面3.5m。 栈桥上应设安全栏杆。 在栈桥的两端和沿栈桥每60—80m处,应设上下栈桥的梯子。 8.1.8新建和扩建的油品装卸栈桥边缘与油品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轨面算起3m及以下不应小于2m。 2自轨面算起3m以上不应小于1.85m。 8.1.9油品装卸鹤管至油库围墙的铁路大门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8.1.10两条油品装卸线共用一座栈桥时,两条油品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宜大于6m。 8.1.11相邻两座油品装卸栈桥之间两条油品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 8.1.12火车油罐车的油品装卸应有计量措施,计量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2汽车油罐车装卸设施 8.2.1向汽车油罐车灌装油品宜在发油棚内进行。 8.2.2汽车油罐车的油品灌装宜采用泵送装车方式。 8.2.3汽车油罐车的油品装卸应有计量措施,计量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2.4汽车油罐车的油品灌装宜采用定量装车控制方式。 8.2.5油品装车流量不宜小于30m3/h,但装卸车流速不得大于4.5m/s。 8.2.6当采用上装鹤管向汽车油罐车灌装油品时,应采用能插到油罐车底部的装油鹤管。 8.3油品装卸码头 8.3.1油品装卸码头宜布置在港口的边缘地区和下游。 8.3.2油品装卸码头宜独立设置,但在已有或采取有效消防措施的情况下可与其它货运码头共用。 8.3.3油品装卸码头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3.3的规定。 表8.3.3油品装卸码头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油品装卸码头位置 安全距离(m) 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的下游 100 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的上游 200 内河大型船队锚地、固定停泊所、城市水源取水口的上游 1000 注: 停靠小于500t油船的码头,安全距离可减少50%。 8.3.4油品装卸码头之间或油品码头相邻两泊位的船舶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3.4的规定。 表8.3.4油品装卸码头之间或油品装卸码头相邻两泊位的船舶安全距离(m) 船长 <110 110~150 151~182 183~235 236~279 安全距离 25 35 40 50 55 注: 1船舶安全距离系指相邻油品泊位设计船型首尾间的净距。 2当相邻泊位设计船型不同时,其间距应按吨级较大者计算。 3当突堤或栈桥码头两侧靠船时,可不受上述船舶间距的限制。 41000t级及以下油船之间的防火距离可取船长的0.3倍。 8.3.5油品装卸码头与相邻货运码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3.5的规定。 表8.3.5油品装卸码头与相邻货运码头的安全距离 油品装卸码头位置 安全距离(m) 内河货运码头下游 50 沿海、河口内河货运码头上游 100 注: 表中安全距离系指相邻码头所停靠设计船型首尾间的净距。 8.3.6油品装卸码头与相邻客运站码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3.6的规定。 表8.3.6油品装卸码头与相邻港口客运站码头的安全距离 油品装卸码头位置 客运站级别 安全距离(m) 沿海 一、二、三、四 200 内河客运站码头的下游 一、二 200 三、四 100 内河客运站码头的上游 一 2000 二 1500 三、四 700 注: 1油品装卸码头与相邻客运站码头的安全距离,系指相邻两码头所停靠设计船型首尾间的净距。 2停靠小于500t油船的码头,安全距离可减少50%。 3客运站级别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50192的规定。 8.3.7码头的油品装卸设施,应与设计船型的装卸能力相适应。 8.3.8停靠需要排放压舱水或洗舱水油船的码头,应设置接受压舱水或洗舱水的设施,不允许直接排放。 8.3.9油品装卸码头的建造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护舷设施除外)。 8.3.10在输油管道位于岸边的适当位置,应设紧急关闭阀。 8.3.11油品装卸码头应有计量措施,计量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输油及热力管道 9.0.1输油及热力管道的管径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其设计条件进行计算,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9.0.2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库围墙以内的管道,宜地上敷设,输油管道和热力管道可敷设在同一管架上,但应便于检修;蒸汽热力管道,宜地上或地沟敷设,当采用地上或地沟敷设有困难时,可采用保温性能良好、防水性能可靠、保护管耐腐蚀的预制保温管直埋敷设,其设计寿命不应低于25年。 2地上或管沟内的管道,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保温管道应设管托。 3埋地输油管道的管顶距地面距离,在耕种地段不应小于0.8m,在其他地段不应小于0.5m。 9.0.3地上或管沟内的热力管道,均应进行热应力计算,并应采取热补偿和锚固措施。 9.0.4管道穿越、跨越库内铁路和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穿越铁路和道路处,其交角不宜小于60º,并应采取涵洞或套管或其他防护措施。 套管的端部伸出路基边坡不应小于2m,路边有排水沟时,伸出排水沟边不应小于1m。 套管顶距铁路轨面不应小于0.8m,距道路路面不应小于0.6m。 2管道跨越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6.6m。 管道跨越非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 管道跨越消防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管道跨越车行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4.5m。 管架立柱边缘距铁路不应小于3m,距道路不应小于1m。 3管道的穿越、跨越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法兰螺纹接头等附件。 9.0.5管道与铁路或道路平行布置时,其突出部分距铁路不应小于3.8m(装卸油栈桥下面的管道除外),距道路不应小于1m。 9.0.6管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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