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障碍异常考核条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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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障碍异常考核条例试行
甘电投张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障碍异常考核条例
1总则
1.1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安全管理、安全考核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保证安全发电,特制定本条例。
1.2根据《安全生产规程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定》、《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等有关规定作为甘肃电投张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运行、设备检修等方面事故、障碍、异常的调查、统计、考核的依据。
1.3本条例适用于张掖发电公司内部的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对事故、障碍、异常的界定,旨在贯彻“四不放过”的原则,贯彻精、细化管理宗旨,分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1.4各部门当发生本条例所列出的事故、障碍、异常、未遂时,责任部门主管领导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填写事故报告并及时上报工程技术部核查。
2事故分类
2.1特别重大事故:
简称特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2.2人身事故及等级划分:
2.2.1特大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者。
2.2.2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2.3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2.2.4重伤:
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2.2.5轻伤:
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2.3设备事故:
2.3.1特大设备事故:
电力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万元及以上者。
2.3.2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电力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以上不满2000万者。
——装机容量400MW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本企业设备或人为原因引发的重大电网事故,并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2.3.3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电力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及以上不满500万元者。
——发电厂2台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110千伏及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单台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
——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未采取有效措施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或者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未采取有效措施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并造成对用户中断供电的。
——本企业设备或人为原因引发的一般电网事故,并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a)炉膛爆炸;
b)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c)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d)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e)汽轮发电机组烧损轴瓦;
f)发电机绝缘损坏;
g)120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h)22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等爆炸;
2.3.4设备一类障碍:
未构成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或停止备用。
2.3.5二类障碍:
电力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事件,虽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但其性质和程度已对安全生产构成了威胁。
2.4火灾事故
2.4.1特大火灾事故:
死亡10人及以上;重伤20人及以上;死亡、重伤20人及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2.4.2重大火灾事故:
死亡3人及以上;重伤10人及以上;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及以上。
2.4.3一般火灾事故:
不具备前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事故
3事故归属及设备界定
3.1事故归属
——电力企业的人身、设备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事故责任归属。
——外部承包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按法人单位和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确定事故责任。
——外部承包企业承包发电企业的工程中,造成发电企业的设备事故定为发电企业的事故。
——电网内发生事故,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事故扩大,本单位定为一次事故。
——1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
3.2设备界定:
3.2.1主设备:
锅炉本体、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0启备变、330KV隔离刀、330KV开关、330KV电流互感器、330KV电压互感器。
3.2.2主要辅助设备:
空预器、磨煤机、给煤机、引风机、送风机、一次风机、密封风机、电动给水泵、气动给水泵、给水泵前置泵、循环水泵、凝结水泵、定冷水泵、开、闭式冷却水泵、主机交流油泵、主机直流油泵、主机交流密封油泵、主机直流密封油泵、小机交流油泵、小机直流油泵、EH油泵、真空泵、主机及小机冷油器、高压加热器、除氧器、柴油发电机、空压机、除灰输送风机、输煤皮带、筛碎煤机、斗轮机、螺旋卸煤机、翻车机、叶轮给煤机、皮带给煤机、燃油供油泵、6KV开关、35KV变压器、开关、6KV变压器、工业水泵、水源地深井泵。
3.2.3一般辅助设备:
除主设备、主要辅助设备以外的所有设备。
4.公司事故、障碍、异常、未遂界定
4.1事故及一类障碍
4.1.1按2005年3月1日电监会颁发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执行
4.1.2机组归调后跳闸,上级部门不考核时,定为一类障碍。
4.1.3由上级部门或本公司认定的事故或一类障碍。
4.2人身事故
4.2.1人身死亡:
按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电网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4.2.2重伤事故:
因工负伤,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生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烫伤、灼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者。
4)严重骨折(胸骨、锁骨、脊椎骨、肋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重,有可能失明的。
6)手部伤害:
a)、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b)、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中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轧断一节;
c)、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或残疾可能者。
7)脚部伤害:
a)、脚趾轧断三指以上者;
b)、局部肌受伤甚剧,引起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疾可能。
8)内部伤害:
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如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伤势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医院和公司工程技术部会同劳动人事部门研究讨论,提出初步意见,报请上级审查确定。
4.2.3轻伤:
受伤者不属重伤范围,经医生证明短时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日及以上者。
4.3二类障碍
4.3.1公用部分:
4.3.1.1由于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公司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数值降低了5%以上,10%以下,并且连续运行时间超过30分钟;或一台主要设备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并且连续运行时间超过10分钟者而未超过30分钟者。
4.3.1.2由于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无功出力比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数值降低了5%以上、10%以下,并且连续时间超过了30分钟。
4.3.1.3频率比额定值超出±0.2Hz,调度下令不执行,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者;或周波偏差超出±1Hz,调度下令不执行,延续时间超过10分钟者。
4.3.1.4母线电压超过调度规定电压的±5%Hz,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未调整未及时汇报者;或超过规定值的±10%Hz,且延续时间超过10分钟未调整未及时汇报者。
4.3.1.5机组启动过程中,不能按公司规定时间启动或投运主设备推迟1小时者定为二类障碍,因人为责任推迟3小时以上者,定为恶性二类障碍。
4.3.1.6机组解列时,发电机主开关、灭磁开关未跳闸,汽轮机主汽门未关闭或关闭不严密,锅炉燃料未切断,未造成后果者,定为恶性二类障碍。
4.3.1.7并网不成功者或机组并网后在归调以前跳闸者,定为二类障碍。
4.3.1.8在机组停运过程当中,发生跳闸,定为二类障碍.
4.3.1.9在启动过程中,盘车故障1小时内不能投运者、机组在停运后15分钟内盘车未启动,或盘车过程中,盘车跳闸,定为二类障碍。
4.3.1.10检修后导致主要辅助设备推迟启动或投运,1小时内不能恢复者定为二类障碍,影响负荷或投等离子、油枪等造成损失者,定为恶性二类障碍。
4.3.1.11检修后导致一般辅助设备推迟启动或投运,4小时内不能恢复者定为二类障碍,影响负荷或投等离子、油枪等造成损失者,定为恶性二类障碍。
4.3.1.12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中事故跳闸或被迫退出运行8小时内不能恢复者;备用设备在异常情况下不能及时投运或停止备用8小时及以上者,定为二类障碍。
4.3.1.13主要辅助设备及其系统不能按有关规定8小时内未投运,定为二类障碍。
主要辅助设备运行方式错误,8小时内更改者,定为二类障碍。
8小时内未改正者,定为恶性二类障碍。
4.3.1.14主要辅助设备联锁及保护装置投退异常、辅助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停运条件而不执行者,未造成后果者,定为二类障碍。
4.3.1.15在试验过程中,试验参数超过试验标准5%及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定为二类障碍。
4.3.1.16主要辅助设备因冷却水、冷却风机、油系统等辅助设施导致设备异常运行,定为二类障碍,造成后果者,按后果定性。
4.3.1.17造成电压等级6KV以上或其它电压等级的容量为30千瓦及以上电动机、泵类、风机损坏(包括绝缘损坏),定为二类障碍。
造成200千瓦及以上电动机、泵类、风机损坏(包括绝缘损坏),定为恶性二类障碍。
4.3.1.18汽包、过热器、再热器安全阀误动、拒动定为二类障碍,造成后果者,按后果定性。
4.3.1.19汽包、过热器、再热器安全门、水位计退出运行时间超过8小时者未造成后果者,定为二类障碍。
4.3.1.20转机倒转,导致工况异常、参数波动者,定为二类障碍。
4.3.1.21损坏设备及零部件、工器具价值超过2000元或影响设备运行、备用,未构成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
4.3.1.22在检修设备(如容器、管道、电气设备等)中留有遗留物,需停运设备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定为二类障碍。
导致后果者,依据相关条款处理。
4.3.1.23跑油、跑酸、跑碱、跑树脂、跑氢、跑除盐水等造成损失在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未导致设备停运,定为二类障碍。
损失在4000元及以上,未构成一类障碍者,定为恶性二类障碍。
4.3.1.24厂房、电缆沟等生产场所进水,未殃及设备者,定为二类障碍。
造成设备被水淹者,定为恶性二类障碍。
导致其它后果者,根据相关条款定性。
4.3.1.25电、火焊工作质量差,在主要辅助设备或其相关系统投运后仍然泄漏者,需重新处理但影响负荷或引起主要辅机运行方式改变或需要做较大措施者,定为二类障碍。
4.3.1.26制氢站、油泵房等生产场所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极限,定为二类障碍。
4.3.1.27可移动压力容器爆炸,未造成人员伤亡或其它后果者,定为恶性二类障碍。
4.3.1.28试验报告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定为二类障碍。
造成严重后果者根据相关条款定性。
4.3.1.29火灾事故损失在500元~5000元的,按二类障碍考核;火灾事故损失在5000元~10000元的或在禁火区域发生火灾,按恶性二类障碍考核。
4.3.1.30消防水中断6小时以上,未造成其它后果者,定为二类障碍。
4.3.1.31环境污染导致环保部门罚款的,定为二类障碍,情节严重的,定为恶性二类障碍。
4.3.1.32设备系统报警未妥善处理者,定为二类障碍。
4.3.1.33油罐、油位、油温超过正常范围或造成溢油者,定为二类障碍。
4.3.1.34各种排污设施及其系统故障或运行方式不当导致废污水不能正常排出影响正常工作者,定为二类障碍。
4.3.1.35机组启停过程中疏、放水阀投退错误导致主设备系统参数异常者,定为二类障碍。
导致其它后果者,根据相关条款定性。
4.3.1.36检修后的仪表、保护、自动调节系统、自动装置、设备等投运后发现存在明显问题,迫使运行方式改变,未构成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
4.3.1.37第一备用电源或柴油发电机非计划退备超过4小时,定为二类障碍;第一备用电源、柴油发电机同时不能正常投入者,定为恶性二类障碍。
4.3.1.38主要辅助设备不能正常联动,或导致主要辅助设备异常联动者,定为二类障碍。
4.3.1.39发生设备系统泄漏、振动、超温、损坏等异常现象,造成设备停运,未构成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
4.3.1.40起吊重物在1吨以上,离开地面后,不论何种原因掉下者,定为二类障碍。
4.3.1.41导致交、直流电焊机损坏者,定为二类障碍。
4.3.1.42检修中错用材料事后被发现未造成后果者,定为二类障碍。
4.3.1.43导致工器具损坏,造成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损失,或影响工作者,定为二类障碍。
造成其它后果,根据相关条款定性。
4.3.1.44备品备件不合格报废,造成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损失者,定为二类障碍。
4.3.1.45除以上条款中明确列出的以外,一般情况下其他主要电气热控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及自动调节系统发生以下情况者,定为二类障碍。
——发生误整定、误接线、误碰者。
——压板(或熔丝)误投误退者。
——在运行中误动、拒动者或调节品质恶化、失灵导致运行工况异常,未构成一类障碍者。
4.3.2汽机部分
4.3.2.1在机组启停过程中,轴封供汽、真空系统、疏放水系统、回水加热系统运行方式错误,未导致后果的,定为二类障碍。
4.3.2.2机组停运后,轴封供汽异常,定为二类障碍。
4.3.2.3汽机掉真空幅度达5Kpa,2小时不能恢复者或启动备用真空泵、循环泵者定为二类障碍。
4.3.2.4汽轮发电机组任一轴承回油温度达到760C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定为恶性二类障碍。
4.3.2.5汽轮机轴承温度高至1050C(1150C跳闸)或发电机轴承温度高至1000C(1100C跳闸)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定为二类障碍。
4.3.2.6汽轮机停运中,缸内进水、进汽,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定为恶性二类障碍。
4.3.2.7汽机调速系统失灵未构成一类障碍者,定为恶性二类障碍。
4.3.2.8汽轮机在启、停过程中,高、中压缸上、下温差大于500C,定为二类障碍。
4.3.2.9汽轮发电机组检修后轴振超过0.125mm,定为二类障碍。
4.3.2.10汽轮机的汽缸发生漏汽或油系统严重泄漏,影响正常运行者,定为恶性二类障碍。
4.3.2.11发电机进油,从检油罐放出10kg以上油,定为二类障碍。
放出40kg以上油,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定为恶性二类障碍。
4.3.2.12高压加热器故障退出运行者,定为二类障碍。
4.3.2.13给水泵及前置泵发生汽化,未影响负荷或主参数变化者,定为二类障碍。
4.3.2.14由于调整和监视不当,使除氧器水位低到-1500mm或升高至400mm,定为二类障碍。
4.3.2.15电动给水泵油系统不正常运行造成轴承温度严重异常升高或勺形管调节不正常者,定为二类障碍。
4.3.2.16由于人员责任造成电动给水泵工作冷油器入口油温超过120℃(130℃跳闸)或润滑冷油器入口油温超过65℃,定为二类障碍。
4.3.2.17主油箱油位不正常升高或降低250mm及以上,小机油箱油位不正常上升或下降140mm及以上者,定为二类障碍。
4.3.2.18发电机定子内冷水温超过正常范围50C(420C-480C)30分钟不能恢复者定为二类障碍,导致发电机定子线圈温度异常者,定为恶性二类障碍。
4.3.2.19机组运行中由于调整和监视不当,使凝汽器水位低于420mm或高于1430mm,定为二类障碍。
4.3.3锅炉部分
4.3.3.1锅炉在点火启动过程中,投油枪或投等离子喷燃器运行时,发生爆燃但未造成后果者,定为二类障碍。
4.3.3.2运行中炉侧主蒸汽温度或再热蒸汽温度单侧低于495℃或双侧同时低至500℃,单侧高于555℃或双侧同时高至550℃定为二类障碍,汽温超出上述界定范围或持续时间超过15分钟以上,定为恶性二类障碍。
4.3.3.3锅炉汽包双色水位计两只同时失灵,2小时不能修复,定为恶性二类障碍。
4.3.3.4正常运行中,锅炉汽包水位超过+200mm或-200mm,持续时间超过15S,定为二类障碍。
4.3.3.5锅炉防腐过程中,防腐控制指标偏离标准,需要重新采取措施,定为二类障碍。
4.3.3.6错割一根以上水冷壁管、省煤器管、过热器管者,定为二类障碍。
错割三根以上水冷壁管、省煤器管、过热器管及其高压管道或承压部件错用钢材者,定为恶性二类障碍。
4.3.3.7制粉系统发生自燃、爆燃,未构成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
4.3.3.8尾部烟道二次燃烧、排烟温度超过200℃定为二类障碍。
4.3.3.9燃油进入蒸汽系统,定为二类障碍。
4.3.3.10导致除灰系统、设备被迫停运,时间超过6小时,定为二类障碍。
4.3.3.11电除尘异常运行,粉尘超标被环保部门罚款者,定为二类障碍。
4.3.3.12除渣系统被迫停运时间超过6小时,定为二类障碍。
4.3.3.13压缩空气气压下降到0.55MPa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定为二类障碍。
4.3.3.14脱硫系统异常运行,SO2超标被环保部门罚款者,定为二类障碍。
4.3.3.15汽机冲转后至并网阶段发生锅炉灭火,定为二类障碍。
4.3.3.16锅炉受热面温度超过规程规定值者,定为二类障碍。
4.3.4电气部分
4.3.4.1发电机启动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10%以上者,定为二类障碍
4.3.4.2发电机定子绕组温度超过90℃,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85摄氏度者,定为二类障碍。
4.3.4.3发电机氢气纯度低于96%以下时间超过6小时,或氢气湿度高于10g/m3者,定为二类障碍
4.3.4.4UPS主电源退出运行达4小时(电源计划停电者除外),辅电源退出备用达24小时以上,定为二类障碍。
4.3.4.5380V厂用母线失压者,定为二类障碍。
其中380V工作段、保安段及公用段母线失压,6KV母线,35KV变压器失压,定为恶性二类障碍。
4.3.4.6380V及以上电气设备与系统不同期并列,定为二类障碍。
4.3.4.7直流母线失压或一点接地连续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定为二类障碍。
导致其它后果者,根据相关条款定性。
4.3.4.8在电气设备试验过程中因错误接线引起弧光短路或保险熔断者或试验电源开关跳闸者,定为二类障碍。
越级跳闸导致其它一般不良后果者,定为恶性二类障碍。
4.3.4.9运行中的电压互感器回路短路、电流互感器回路开路者,定为二类障碍。
4.3.4.106KV及以上电气开关或刀闸操作机构失灵者,定为二类障碍。
4.3.4.11在送电前发现漏拆接地线(接地刀闸),考核原负责拆除人员二类障碍。
4.3.4.12高压充油、充气电气设备,油位、气压下降超过规定值,需停电处理者,定为二类障碍。
4.3.4.13故障录波器非计划性停用时间超过4小时,或故障时故障录波器录波不正常超过4小时,定为二类障碍。
4.3.4.14防雷保护装置失去保护作用,但未构成事故及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
4.3.4.156千伏以上的高压电缆损坏,需修理者,定为恶性二类障碍。
4.3.4.16擅自强行解列防误、闭锁装置而未造成后果者,定为二类障碍。
4.3.4.17远动装置失灵时间超过24小时,定为二类障碍。
4.3.4.18全公司调度电话、行政电话中断15分钟及以上者,定为二类障碍。
4.3.4.19主要设备备用电源切换装置或自动装置未能正确动作者,定为二类障碍。
4.3.5化水部分
4.3.5.1凝结水氢电导率超过0.65µS/cm或硬度超过20µmol/L,4小时内好转者,定为恶性二类障碍。
4.3.5.2凝结水氢电导率超过0.65µS/cm或超过0.40µS/cm24小时内仍不能恢复标准值者;硬度超过20µmol/L或超过5µmol/L24小时内仍不能恢复标准值者,定为二类障碍。
4.3.5.3锅炉给水氢电导率超过0.65µS/cm或有硬度,4小时内好转者,定为恶性二类障碍。
4.3.5.4锅炉给水氢电导率超过0.65µS/cm或超过0.40µS/cm、溶解氧超过20µg/L24小时内仍不能恢复标准值者,定为二类障碍。
4.3.5.5炉水pH值小于8.0或电导率超过50µS/cm,4小时内好转者;因炉水品质异常影响蒸汽品质超过标准值者,定为恶性二类障碍。
4.3.5.6炉水pH值小于8.0或小于8.524小时内仍不能恢复标准值者;二氧化硅含量大于250µg/L24小时内仍不能恢复标准值者,定为二类障碍。
4.3.5.7炉水蒸汽品质异常6小时内仍不能恢复标准值者,定为二类障碍。
4.3.5.8影响系统制水,威胁机组负荷;或造成除盐水质恶化,除盐水箱被迫排水或再处理,损失在2000元以上未构成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
4.3.5.9透平油、绝缘油等不合格超过三个月者;或因化验失误造成设备损坏,直接损失超过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者,定为二类障碍。
4.3.5.10油、水、汽、氢系统异常运行,遭到污染;或者由于误化验、误加药,造成机组大量排泄水、油、氢,直接损失在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者,定为二类障碍。
4.3.5.11主要化学系统在线监督仪表故障(原水流量、除盐水流量、纯水导电仪、硅表、pH值、除盐水箱液位等)达24小时以上,定为二类障碍;造成后果者,根据相关条款定性。
4.3.5.12错配、误发试剂或加错药品,未造成不良后果者,定为二类障碍;造成后果者以结果定性。
4.3.5.13由于取样设施缺陷或冷却水不足等原因,影响汽水监督中断达24小时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定为二类障碍。
4.3.5.14由于冷却水中断,造成化学仪表损坏,经济损失达2000元以上者,定为二类障碍;经济损失达4000元以上,未构成一类障碍者,定为恶性二类障碍。
4.3.5.15锅炉定排超过16小时不能排污,或连排8小时不能排污者,定为二类障碍;造成定排超过24小时不能排污或连排16小时不能排污者,定为恶性二类障碍。
4.3.5.16发现化验人员作假报表者,定为二类障碍。
4.3.5.17由于供水管道堵塞、破裂、法兰刺开、阀门故障影响供水,未构成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
4.3.5.18水源地、中水提升泵房被迫停运,未影响生产供水者,定为二类障碍;造成生产供水困难,威胁到机组满负荷运行,未构成一类障碍者,定为恶性二类障碍。
4.3.5.19制水设备发生故障停止制水,定为二类障碍。
威胁到机组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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