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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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健全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确保本市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河北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非洲猪瘟疫情分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3)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3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疫情,或特殊需要划为Ⅰ级疫情的;(4)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5)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有20个以上的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的行政区域或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2个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发生;(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3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并呈继续扩散趋势;(7)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3、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在全市的2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全市的2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3)在一个平均潜伏区内,有全市的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全市有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并呈暴发流行;(5)小反刍兽疫21日内在全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7)市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4.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的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市农业农村局可以结合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一般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报市政府和省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沧州市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五)工作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部门联动、协调配合,依法应对、果断处置的原则。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本市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1.市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市行政区域内较大、一般动物疫情,或需要由市政府直接指挥、处理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外办、沧州海关、黄骅港海关、河北省沧州无线电管理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沧州火车站等部门、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市委宣传部:
协助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对外发布方案,组织协调新闻单位的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及记者采访。
市委网信办:
负责有关重大动物疫情网络信息内容和网络舆情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提出安排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的建议,负责应急物资的协调调度。
市公安局:
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社会秩序,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动物扑杀、动物防疫和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等工作;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对恶意传播重大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市财政局:
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市级所需的资金,并做好资金(含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组织落实好我市在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市民政局:
负责组织对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慈善捐赠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依法组织应急处置人员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公路、地方铁路运输工作,依法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公路动物运输防疫的监督检疫和疫区封锁工作,防止疫情扩散。
市城管局:
牵头负责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各环节监管,切断动物疫病通过餐厨剩余物传播链条。
市科技局: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扑灭和应急处理的技术研究工作,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供技术支持和储备。
市商务局:
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配合农业农村、海关部门,做好境内外可能对我市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防护措施的指导及人间疫情的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根据市政府和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实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市市场监管局:
根据市政府封锁令的规定,负责组织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组织对动物产品加强监管,严防病死动物产品流入市场交易、进入餐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外办: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和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的工作。
沧州海关、黄骅港海关:
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河北省沧州无线电管理局:
负责组织无线电监测,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理时的无线电频率保障工作。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置时的通信保障工作。
沧州火车站:
保证应急处置人员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检测样本的铁路运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其他市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治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县级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级应急指挥部由同级政府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负责本市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应急预案的起草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预警系统;定期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业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演练,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明确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
(三)专家委员会。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设置市本级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3.参与本市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6.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设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四)应急处理机构。
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分别按照职责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和疫情监测,并对疫区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2.海关部门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及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本市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市农业农村局应会同海关、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
(二)预警。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动物疫情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及时作出预警。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农业农村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有权向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县级以上政府所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兽医实验室和相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海关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县级以上政府。
(2)责任报告人。
执行公务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报告时限与程序。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死亡的,须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1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市农业农村局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政府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遇有重要紧急情况,可先通过电话形式报告。
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室确诊。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无权或不能确诊的,应立即送省农业农村厅指定实验室确诊。
4.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溯追踪情况;(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5.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在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
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根据疫情等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关地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趋势,及时调整疫情等级和应急响应的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在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按照上一级指挥部的要求,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和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和重大动物疫情(Ⅱ级)后,市政府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2、较大动物疫情(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疫情时,市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对超出县级人民政府能力或者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1)市政府。
根据《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统一领导本市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市农业农村局。
对较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按规定向市政府和农业农村厅报告疫情,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开展较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按规定向市政府和农业农村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和动物疫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较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相关县级人民政府。
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较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紧急调集本行政区域的各类专业应急队伍、人员及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封锁的疫区涉及2个以上县行政区域的,由市政府或相关县级政府分别发布封锁令。
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停止易感动物及产品的交易活动,扑杀染疫动物和相关动物,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组织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对运载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组织乡镇(街道)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组织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免疫、排查和预防控制措施。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针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组织专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疫源追踪情况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5)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具体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负责动物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本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诊断。
对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6)海关部门。
负责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对来自境外疫区的运输工具进行检疫和消毒;参与打击走私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活动。
在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出入境相关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所。
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通报,并协助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取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
(7)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委会、居委会应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及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3.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发生Ⅳ级疫情后,县政府根据县农业农村部门的建议,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所属的兽医工作机构履行本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并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市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
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地给予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4)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参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规定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4.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行政区域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1)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三)安全防护。
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疫病传播特性、对人畜危害程度以及人员接触的密切程度,参加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选择采用相应防护级别的个人防护用品、药品和采取相应措施。
2.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第一时间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四)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五)信息发布。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和在应急工作中出现的先进集体、个人。
(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应符合下列条件:
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完毕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并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估验收合格。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对较大动物疫情、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分别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逐步报省农业农村厅。
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下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请求,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
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报送本级政府,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
(二)奖励。
县级以上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三)责任。
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补偿。
因扑灭或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县级应急指挥部应在应急响应终止后60日内,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五)抚恤与补助。
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抚恤。
(六)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及时取消贸易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
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
(七)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内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
六、应急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积极组织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委、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信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规定做好储备物资的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传真等予以优先待遇。
无线电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无线电管制工作。
(二)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由农业农村、公安、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和交通运输部门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的组成单位和人员,平时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各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并按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疫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2.交通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的道路运输保障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3.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向卫生健康委部门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健康委部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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