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济南帝华北岸新城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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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济南帝华北岸新城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
FBTC-2013-8-135-01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方正东亚·东兴19号帝华北岸新城
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方正东亚信托
本合同由下列委托人和受托人于年月日在市签署。
以下容请用正楷字书写:
1、委托人(法人名称或个人):
证件类型:
证件: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
传真: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数量为份,对应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人民币.00元)。
委托人应于签署本合同的当日将该信托资金支付至以下信托资金募集专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大额支付行号:
信托单位确认单由受托人在确认收到信托资金以及信托计划生效后统一为委托人开具,并由受托人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至委托人的地址。
受益人:
信托计划成立时,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年信托收益率为:
□9.5%/年;□10.5%/年;□11%/年。
委托人指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户名须为委托人本人或名称,本合同项下委托人指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及账户信息正确、有效及完整,如因填写错误、不完整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和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省(市)_______分行_________支行(信托利益划拨时,为保障您的信托利益能及时到账,请按银行提供的信息完整填写,具体至分/支行。
)
开户银行地址:
账户户名:
银行账号:
2、受托人:
方正东亚信托
住所:
市江汉区长江日报路77号投资大厦11-14层
邮政编码:
430015
法定代表人:
余丽
客服:
400-886-0786
传真:
9
鉴于:
1.委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对其信托资金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及处分权,能以自身的名义将其合法所有且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
2.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3.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1定义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合同所使用的有关“本合同的”、“本合同中”、“本合同”、“本合同项下”,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语,是指包括本合同全部组成部分的合同整体,而不是指本合同的任何特定部分或条款。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本合同中的词语或简称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具有如下含义:
1.1本合同:
指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方正东亚•东兴19号帝华北岸新城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和附件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信托合同:
指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全部《方正东亚•东兴19号帝华北岸新城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和附件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的统称。
1.3《信托计划说明书》:
指《方正东亚•东兴19号帝华北岸新城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信托计划文件:
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和《方正东亚•东兴19号帝华北岸新城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1.5交易文件:
指受托人在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外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编号:
FBTC-2013-8-135-02,以下简称《信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编号:
FBTC-2013-8-135-03,以下简称《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编号:
FBTC-2013-8-135-04、FBTC-2013-8-135-05,以下统称《保证合同》)、《方正东亚•东兴19号帝华北岸新城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编号:
FBTC-2013-8-135-06,以下简称《保管合同》)及《资金监管协议》(编号:
FBTC-2013-8-135-07,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协议》)及其他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
1.6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
指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设立的“方正东亚•东兴19号帝华北岸新城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7委托人:
指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与受托人签署信托计划文件、交付信托单位认购资金,且依法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8受托人:
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受托人即方正东亚信托。
1.9受益人:
指依据信托计划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件约定合法持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享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10信托当事人:
指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
1.11信托受益权/受益权:
指受益人依据所持信托单位比例、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依法享有的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1.12认购资金:
指信托计划推介期期间,各投资者因认购信托单位交付给受托人,且进入信托资金募集专户的资金。
1.13信托资金:
指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为认购信托单位而向受托人交付的,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并进入信托财产专户的认购资金。
1.14信托单位:
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为人民币1元。
同一委托人在其签署的同一份信托合同中只能选择认购预期年信托收益率相同的信托单位。
如同一委托人多次认购信托单位且签署多份信托合同的,则该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在计算预期年信托收益率、计算信托收益及计算每次减少的信托单位份额时应分别计算,不应合并计算。
1.15信托资金募集专户:
指受托人在华夏银行硚口支行开立的,于信托计划推介期间接受委托人认购资金的专用账户。
1.16信托财产专户:
指受托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省分行开立的,于信托计划成立日接受转入信托资金,分配信托利益,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资金部分)的专用银行账户。
1.17信托收入:
指来源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除信托资金以外的收入。
1.18信托收益:
指信托收入扣除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可以扣除的信托费用和信托税费后的余额。
1.19信托利益:
指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费用和信托税费后的剩余财产,信托利益=信托本金+信托收益。
1.20借款人:
指帝华房地产开发。
1.21标的项目:
指帝华开发的“帝华•北岸新城项目”中位于6号地块的A-20#楼及位于7号地块的A-7#、A-8#楼,规划用地性质控制为住宅用地,标的项目位于济北开发区银河路东汇鑫路西。
其中位于6号地块的A-20#楼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济阳国用(2010)第066号;位于7号地块的A-7#楼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济阳国用(2010)第064号;位于7号地块的A-8#楼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济阳国用(2010)第064号。
1.22监管机关: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其他依法有权对受托人进行监管的机构。
1.23保管人:
指信托资金/财产的保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省分行,住所:
省市市中区经七路168号。
1.24受托人:
指受托人指定的进行信息披露的唯一,即(.fd-trust./)。
1.25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1.26信托月度:
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起每满一个月的期间,如信托计划成立日为M月T日,则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月的T日(不含当日)为一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如当月无T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一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
如信托计划成立日为M月T日,则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M+1月的T日(不含当日)为第一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如M+1月无T日的,以M+1月最后一日为第一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以此类推。
1.27元:
指人民币元。
2信托计划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并有权支配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以受托人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及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且与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以受益人利益为宗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并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3信托计划类别
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信托计划的预期规模、发行条件及期限
4.1信托计划预期规模
本信托计划的预期规模最低为人民币贰亿肆仟伍佰万元整(小写:
人民币245,000,000.00元),最高为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小写:
人民币250,000,000.00元),具体金额以信托计划成立时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总额为准。
受托人有权自行调整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规模,不受前述预期规模的限制,该调整无需提前通知委托人及受益人且无需征得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同意。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每份信托单位的价格为人民币1元。
4.2信托计划的发行条件
本信托计划发行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4.2.1《信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已签署生效并持续有效;
4.2.2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均已得到满足。
4.3信托计划的期限
4.3.1本信托计划的期限预计为二十四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如在信托计划期限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的情形,则本信托计划将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
4.3.2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
(1)如果在本信托计划成立二十个工作日后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致使受托人无法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运用信托财产,则受托人有权自行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按照前述约定提前终止后,受托人将扣除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按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比例分配给各受益人。
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该等款项所需资金划付费等费用由受益人自行承担,由受托人指令划款银行直接从该等款项中扣除。
除此之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
(2)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借款人可在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届满十八个月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期间,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分笔偿付信托贷款本金,借款人每次申请提前偿付的贷款本金数额应为6,000万元或12,000万元或18,000万元或全部信托贷款本金。
经受托人书面认可,借款人方可于受托人书面同意回复中指定的日期向受托人偿还受托人书面同意的提前还款金额。
经受托人书面认可且信托财产中的现金部分足以支付信托计划项下全部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全体受益人届时预计收取而未收取的全部预期信托收益(信托收益计算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当日))、全体受益人未收取的信托本金时,受托人可自行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3)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借款人及其他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一旦违反其各自签署的交易文件中的承诺、保证、义务及责任,或者因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变化或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等客观原因,受托人有权自行采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未付信托贷款本息、向任何第三方转让信托贷款债权或行使担保权利等方式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4)经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通过,信托计划可以提前终止。
(5)信托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发生时,本信托计划将提前终止。
4.3.3信托计划延期终止的情形
(1)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届满时,如信托财产中的现金部分不足以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或全体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则信托计划自动延期至信托财产中的现金部分足以支付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及全体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后终止或延期至抵押物处置完毕及其他担保权利行使完毕后终止;在前述情形下,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无需经受益人大会决议信托计划亦可延期终止的情形外,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届满后,经受益人大会通过,信托计划的期限可以延长。
(3)信托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计划延期终止的其他情形发生时,本信托计划将延期终止。
5信托计划的推介、成立与生效
5.1信托计划的推介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拟定为自2013年7月16日(含当日)起到2013年8月16日(不含当日)止;若有需要,受托人可自行决定适当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推介期。
5.2信托计划的成立
5.2.1信托计划的成立条件
推介期或推介期届满时,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成立:
(1)信托计划募集的信托资金总额符合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规模;
(2)信托计划中委托人资格和人数均符合《信托计划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信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保管合同》和《资金监管协议》均已签署生效;
(4)信托计划中全部信托计划文件均已签署生效;
(5)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均已得到满足。
5.2.2特别提示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发行本信托计划,但受托人未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过任何述或承诺。
5.2.3推介期利息
(1)推介期届满后,如信托计划成立的,则各投资者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募集专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入信托财产。
(2)推介期届满后,如果未能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则本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于推介期届满后三十日将委托人的认购资金连同认购资金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返还给委托人。
除此之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和义务。
(3)推介期届满前,如任何一位委托人撤销认购、收回认购资金或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其认购信托单位不成功的,则受托人有权不向该委托人支付推介期利息,同时受托人有权按照该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的0.1%向该委托人收取违约金。
5.3信托计划的生效
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即为信托计划生效之日。
本信托计划成立并生效后,并不因个别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的无效或终止而无效或终止。
5.4信托计划成立、生效日期及终止日期
信托计划的成立日期、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以受托人上公告的日期或以受托人认定的日期为准。
6信托财产的围、种类
下列各项均属于信托财产围:
6.1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6.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6.3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7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处分
7.1信托财产的运用
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及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且与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将全部信托资金用于向帝华房地产开发发放信托贷款,信托贷款专项用于借款人名下标的项目的开发建设。
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与帝华房地产开发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并依据《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
受托人通过发放贷款的方式获取投资收益,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从而为受益人谋取信托收益。
7.2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将通过获取贷款本息、处置担保物等方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计划终止前,受托人可以保障受益人信托本金及预期信托收益为原则自行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信托贷款债权。
特别提示: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将借款人的还款首先用于抵充《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承担而由受托人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受托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抵充。
7.3受托人的自由裁量权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发生借款人或其他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违约且受托人认为该等违约行为足以影响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水平时,或如发生可能影响信托财产安全或信托计划目的按期实现等重大事项时,则本合同中委托人/受益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有权自行通过向任何第三方转让信托贷款债权、自行或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行使担保权利等方式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本合同中委托人/受益人对前述约定无任何异议,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在此情形下,本信托计划可因此而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而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7.4信托资金的集合管理和账户的开立
7.4.1委托人同意,由受托人将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交付的财产与具有相同投资目的的其他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相应财产的委托人)交付的财产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相关信托事务亦进行集中管理,集中管理的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受益权的登记、信托利益的分配和支付、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
7.4.2信托计划所有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开设独立的信托财产专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7.4.3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本信托计划可开设其他账户,但仅限于满足开展本信托计划业务的需要,受托人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7.5信托资金的监管
受托人与借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济阳县支行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对借款人的相关账户进行监管,防止信托贷款被挪用或被违规使用。
7.6特别申明
对于本合同中未约定的事项,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利益服务。
7.7信托资金的退出
7.7.1退出方式: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由借款人支付信托贷款本息或由第三方支付信托贷款债权转让价款,并由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完毕全部信托利益后,信托资金退出。
7.7.2还款来源: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贷款的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全部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
7.7.3担保措施
为充分保障受益人的利益,本信托计划安排如下担保措施保障借款人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借款人以其合法享有的帝华·北岸新城项目中2、3、4、5号地块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受益人一致同意:
抵押期间,如抵押人提供的新抵押物评估价值不低于原抵押物评估价值时,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同意抵押人置换原抵押物的申请,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抵押期间,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同意抵押人的注销抵押登记申请,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关于抵押担保的具体事宜以《抵押合同》的约定为准。
(2)帝华房地产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关于保证担保的具体事宜以《保证合同》(编号:
FBTC-2013-8-135-04)的约定为准。
(3)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在明先生及其配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关于保证担保的具体事宜以《保证合同》(编号:
FBTC-2013-8-135-05)的约定为准。
8信托财产的保管
受托人聘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省分行担任信托财产的保管人。
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合同》,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产的保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9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的核算及支付
9.1税费处理
本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履行纳税义务。
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9.2信托费用承担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为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9.2.1银行划款手续费、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托计划成立时的专项法律服务费及印花税;
9.2.2信托报酬;
9.2.3保管费;
9.2.4客户服务费;
9.2.5居间服务费;
9.2.6因设立信托计划而产生的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及信托计划营销费、推介费用等其他费用;
9.2.7信托计划成立及投资运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如资产评估费、律师费、审计费、财务顾问费、咨询服务费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的费用);
9.2.8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
9.2.9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权益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9.2.10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除印花税外的其他税费;
9.2.11信息披露费用以及信托事务管理相关费用;
9.2.12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9.2.13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9.3本合同第9.2.1条和第9.2.2条所列信托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9.3.1本合同第9.2.1条所列各项信托费用由受托人于实际发生时直接从信托财产中对外支付。
9.3.2本合同第9.2.2条所列信托费用(即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如下:
信托报酬分以下三部分计算和支付:
(1)第一部分信托报酬的核算日分别为2013年9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2014年3月20日、2014年6月20日、2014年9月20日及信托计划第十八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
第一部分信托报酬的支付日分别为每个第一部分信托报酬核算日后十个工作日。
受托人应收取的当个核算期的第一部分信托报酬=∑当个核算期受托人每日应计提的第一部分信托报酬;前述公式中“当个核算期受托人每日应计提的第一部分信托报酬”=当日存续信托资金总额×2.4%÷360-当日本合同第9.2.1条所列信托费用实际支出额。
上述计算公式中,“当个核算期”是指上一个第一部分信托报酬核算日(含当日)起至本个第一部分信托报酬核算日(不含当日)止的期间;其中第一部分信托报酬的第一个核算期为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当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后第一部分信托报酬的第一个核算日(不含当日)止的期间。
(2)第二部分信托报酬的核算日分别为受托人每次收到借款人支付的贷款本金之日,受托人每次收到借款人支付的贷款本金之日也可称为“还本日”,下同。
第二部分信托报酬的支付日分别为每个第二部分信托报酬核算日后的十个工作日。
当个第二部分信托报酬核算日受托人应计提的第二部分信托报酬=当个第二部分信托报酬核算日(即当个还本日)受托人收到的贷款本金金额×14.9%/年×自信托计划第十八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含当日)起至当个还本日(不含当日)止之间的实际存续天数÷360-Σ[根据本合同10.3.3条第
(1)款约定各受益人于当个还本日减少的信托单位份额×1元/份×该受益人于当个还本日减少的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年信托收益率×自信托计划第十八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含当日)起至当个还本日(不含当日)止之间的实际存续天数÷360]-自信托计划第十八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含当日)起至当个还本日(不含当日)止的期间本合同第9.2.1条所列信托费用应付未付金额。
上述公式中所涉“该受益人于当个还本日减少的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年信托收益率”指该受益人在其签署信托合同认购信托单位时根据本合同第10.3.1条确定的预期年信托收益率,并非指根据该受益人减少的信托单位的份额确定的预期年信托收益率。
(3)受托人除收取上述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信托报酬外,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财产扣除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税费及应付未付的全体受益人的预期信托收益、信托本金后的剩余财产及信托财产专户的销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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