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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格权保护探析
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如今,人工智能产品也逐步进入到我们生活中的各个领域,甚至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然而,在人工智能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许多法律问题。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进一步加快了信息、数据交换、分享的速度,这无疑使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隐私披露、肖像滥用等的人格权保护问题大大增加。
显然,这是我们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过程中迫切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逐步探讨人工智能对人格权及其保护的影响,并希望能够为我国的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的完善献言建策。
关键词:
人工智能;大数据;人格权保护
Analysestheprotectionofpersonalityrightintheearofartificialintelligence
By
Abstract:
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artificialintelligencetechnology,nowadays,artificialintelligenceproductshavegraduallyenteredeveryfieldofourlifeandevenbecomeanindispensablepartofourlife.However,whileartificialintelligencebringsusconvenience,italsoinevitablycausesmanylegalproblems.Thedevelopmentofartificialintelligencetechnologyhasfurtheracceleratedthespeedofinformation,dataexchangeandsharing,whichundoubtedlyincreasestheprotectionofcitizens'personalityrightssuchaspersonalinformationdisclosure,privacydisclosureandportraitabuse.Obviously,thisisanimportantproblemthatweurgentlyneedtofaceandsolveinthedevelopmentofartificialintelligencetechnology.Thispaperismainlydividedintofourparts,andgraduallydiscussestheinfluenceofartificialintelligenceontherightofpersonalityanditsprotection,andhopestomakeSuggestionsfortheimprovementofthelegalprotectionoftherightofpersonalityinChina.
Keywords:
Artificialintelligence;Bigdate;Personalrightprotection.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隐私披露、肖像滥用等的人格权保护的问题也变得日益严重。
因而,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也显得尤为紧迫。
现今,人工智能产品已经能够模仿人类的声音、动作等,像自然人一样正确、流利地表达,甚至可以与人畅谈自如。
但如果没有得到他人的同意而擅自将以上这些模仿活动植入智能产品的内部系统,就有可能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
笔者认为,在人工智能时代下,公民人格权的保护变得困难重重,因此要解决人工智能给民法带来的挑战,必须先了解人工智能的发展概况,发现法律需要弥补的地方进而使其完善。
本文通过说明人工智能的发展概况,分析人工智能给人格权造成的威胁,并为我国人格权保护的完善建言献策。
一、人格权保护在人工智能时代下面临的挑战
(一)人工智能发展概况
人工智能,这个词在1956年由麦卡锡、明斯基等科学家首次提出。
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简称AI),是指以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科学技术。
[1]简单来说,人工智能是通过为机器设定特定的性能,使机器“拥有人的智慧”,并能够像人类一样说话、工作等。
自从人工智能的概念被确定后,许多优异的研究成果陆续出现。
例如,推动了人工智能发展走向首次高潮的机器定理证明、跳棋程序;20世纪70年代,出现能够模仿人类专家解决医学、化学等特定领域问题的专家系统,让人工智能的应用发展迎来了一次新高潮;1997年,国际商业机器公司的深蓝超级计算机战胜了国际象棋世界冠军卡斯帕罗夫,成为了人工智能发展的重要里程碑;20世纪90年代中至20XX年,互联网技术的兴起再次促进了人工智能的研发创新,同时,人工智能也逐渐开始走向实用化;20XX年到现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共同发展,使AI技术实现了新的突破--人机对弈、无人驾驶、语音识别等AI技术均已得以实现,这引起了人工智能产品研发的持续爆发性增长。
据相关统计报告显示,人工智能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截止至20XX年年底,全球活跃的人工智能企业已经达到了大约5000家。
(二)人工智能对人格权保护带来的挑战
随着人工智能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得到应用,它的影响力开始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
但是,影响力并不等同于“挑战”。
例如,利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的结合,轻松找到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等的操作,既提高了破案率,也节省了人力资源,同时更好地保障了我们的社会安全。
这是令我们欣慰的改变,但这并不是挑战。
但若然它的某种改变,使我们的生活带来了难以解决的麻烦,这种改变需要迫切地被纠正、改良,甚至作出全新的改变,这时,便可称为“挑战”。
而近年来,人工智能在法律上给我们带来的挑战开始逐渐显露。
1.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挑战
(1)个人信息的过度分析
众所周知,人工智能是以大数据为基础的。
因此,无论是属于哪种类型的人工智能,只要涉及到大数据,就有可能产生因大数据的使用所导致的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
特别是在现今的互联网时代,大量的个人数据在网络上流通,许多个人资料也能轻而易举地收集到,由此导致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保护似乎在渐行渐远。
而在如今的互联网时代,几乎每个人都离不开互联网,手机、电脑里的每一个软件也几乎都要联网才能使用。
同时,目前许多手机应用软件会在收集个人数据的时候,故意将超范围的权限与正常的权限统一打包,要求使用者必须同意,否则将无法使用该软件。
这使我们在使用这些软件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暴露了许多的个人基础数据以及其他数据,包括浏览过的网页、你所处的定位甚至是你一天花费的金额。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这些数据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影响很小,没有保护这些数据的必要。
但笔者认为,所有的海量数据都是由每一个单独的个体通过个人行为或行动轨迹所提供,换句话说,这些海量的数据拼在一起,很容易就可以进一步分析出我们的喜好、工作、性格、行动轨迹,甚至能对我们的行为作出预判。
例如,支付宝的“年度账单”。
每年的年末相信不少人都会在朋友圈看到不少人晒出的“年度账单”,或许许多人在惊叹:
“原来我花了这么多钱啊,我哪来的这么多钱......”但是,我觉得这个时候更应该深思的是:
“是谁在‘监视’我们的生活?
”我们平时通过各种应用程序进行购物、旅行和购买电影票的花费记录在这份“年度账单”上展现得一清二楚。
它甚至对我们在不同地区的支出、我们的旅行记录、足迹甚至是我们大部分时间停留的地方都进行了清晰的统计分析。
虽然这些软件看似是合法地获取我们的个人数据的,但它真的有权利分析、研究和处理这些数据以形成对我们个人行为的研究吗?
同理的还有“网易云音乐”等的听歌软件,每年的年末我们也可以得到一份分析数据,它会知道我们这一年里听过的最多次数的歌,会知道我们在哪一天里听了多久的歌,甚至会根据我们某日听过的歌曲去分析我们当天的心情......现阶段,更为普遍的是所有手机软件都要求定位、共享信息等,例如:
淘宝app中的“猜你喜欢”,当你浏览了一款产品后,软件会不断给你推某个产品,甚至会在搜索栏自动生成你想要搜索的产品的关键词。
更为可怕的是,数日后各个软件都会帮你推荐相关产品,可谓是“细思极恐”了......
这种过度的信息收集行为使我们活成了一个“透明人”。
其实,这种行为的实质就是人工智能下的一种信息滥用行为。
这些数据如果形成共享,很可能会对公民造成比基本信息泄露更为严重的伤害。
(2)个人信息的轻易泄露
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结合时代,其特点就是数据的动态性和开放性,而最主要的特征是信息数据的广泛、海量化。
因此,当前想要安全地存储信息变得十分困难,过去的存储方式和安全防护技术也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安全需求。
目前的现实情况也告诉我们--信息泄露事件常有发生。
据报道,20XX年我国就有一家专注安防领域的人工智能企业(深圳市的深网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大规模数据泄露事件。
该事件导致超过250万的用户数据可被获取,同时,有680万条数据疑似泄露,其中包括个人地址、身份证信息、照片、出生日期等,能够识别用户身份的位置信息等高度敏感的隐私信息。
这无疑对我们的个人信息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虽然,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在我国《民法总则》有明文的规定,但并没有专门规范利用人工智能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
因此,未来立法有必要专门设置相关的法律规则,防止人工智能应用过程中的数据非法收集、泄露、贩卖等问题,以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2]
2.人工智能对隐私权保护的挑战
在互联网、大数据与人工智能三者的联合发展下,我们的个人数据逐渐走向透明化,所叠加的风险也严重威胁了个人隐私的保护。
个人信息的泄露过程中,公民的隐私安全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巨大的打击。
例如,“黑客”的攻击。
若然智能手机是与网络相连接的,“黑客”就可以轻松地通过网络侵入手机终端,对手机进行实时监控。
而现在许多人都离不开智能手机,倘若遭到“黑客”的攻击,我们的一举一动无疑就曝露在别人眼里。
包括网页浏览记录、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甚至是你的银行账户密码等的财产信息。
而电脑储存的资料必然更多,若遭到“黑客”的攻击,后果不堪设想,不仅前述隐私被暴露,连电脑中的工作文件甚至包括了的商业秘密也可能会被窃取。
此外,无人机这种人工智能产品也可能会侵犯我们的隐私权。
近年来,美国就已经发生了多起无人机侵犯他人隐私的纠纷。
而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的无人机技术已经名列世界前茅,中国无人机在世界无人机市场上也占有很大的份额。
因此,若然我国出现使用无人机窥探他人的隐私的情况,受害者们必然会难以寻找证据来举证,甚至无法确定具体的行为人。
这无疑给我们的法律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为了更好地应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我国法律需要进一步加强对隐私的保护。
3.人工智能对肖像权保护的挑战
AI技术可借助光学技术、声音控制、人脸识别技术等新型技术,收集他人肖像,并传播、模仿他人的肖像。
例如,近来引起公众热议的“AI换脸”技术。
20XX年8月,一个拥有“AI换脸”技术的应用软件--“ZAO”,在网络上火爆了起来。
ZAO,是陌陌公司旗下的一款智能软件。
利用换脸技术,“ZAO”APP可以将任何人的脸变为网络热门的表情包,甚至可以将电影中明星的脸换成自己的脸,满足了广大网民的“明星梦”。
随着大家的广泛使用,ZAO将“AI换脸技术”放置到了聚光灯下。
但是,随着“AI换脸”技术的普及,人们的用途变得不仅局限于娱乐活动,不少不法分子更是从中找到了“商机”,例如,将普通商品照片中普通模特的脸换成是某些受众人追捧的明星的脸,再挂上网店并标明“某明星同款”,以此来增加该商品的销量。
这种不经他人同意而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无疑构成了侵犯肖像权。
更可耻的是,有不法分子为了满足个人私欲以及骗取点击率,将色情片中的女主换成是受欢迎的明星的脸。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更是损害了他人的名誉。
因此,我们在享受新技术应用所带来的娱乐和创新体验的同时,也要警惕它的滥用。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有规定:
凡是XX而擅自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给他人换脸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侵权。
显然,这个规定已经为那些沉醉于新技术应用带来的快感中的人们敲响了警钟。
4.人工智能对“声音权”保护的挑战
“AI变声技术”即“人工智能语音转换技术”,它是一种基于神经网络和机器学习的实现的语音合成技术。
目前,“AI变声”技术已经能够达到以假乱真的模仿效果。
不难想象,这种变音技术的用处很多,例如可以用于语音交互、有声读物、智能客服等。
其中,最近比较火热的高德地图的“志玲版”语音导航,带着林志玲特有的甜美娃娃音,虽然听起来让人心情愉悦,像是“志玲姐姐”在身边陪伴,但这些具有“独特音色”的声音,却全部都是通过语音合成技术制造的。
而如今,“AI变声技术”已经运用到了多个软件、应用。
例如,现在的“搜狗输入法”软件中就应用了此种技术,只要利用该软件选择自己想要变的声音(有仿王者妲己、仿书评大师、仿马云等,尽管只是“仿”,但也达到了以假乱真的效果),并点击录制语音,再点击微信录制语音,就可以发出去一段经过变声处理的音频。
虽然目前大多数人都只是以此用于娱乐活动,但防范之心不可无。
“人工智能变声”技术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旦有人利用这种变声技术冒充他人的亲戚朋友等的其他亲近的人的声音,就很难分辨真假。
这种操作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声音权”,更是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以进行诈骗等的犯罪活动,值得我们提高警惕。
众所周知,声音是自然人重要的人格标识之一。
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立法中竟然完全没有关于“声音权”的相关条文,同时,“声音权”也不属于我国现行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
因此,在出现XX而擅自模仿、盗用、滥用他人的声音行为时,我们只能诉诸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或结合其他的法律来进行规制。
因此,笔者认为加强声音权的立法保护,可以将该人格利益通过立法上升为权利,这样不仅能更好地规范了人工智能的使用,同时也使我们的人格权权益更好地得到保障。
5.人工智能对名誉权保护的挑战
由于目前的AI技术发展速度较快,无论是“AI换脸”技术还是“AI变声”技术,都达到了以假乱真的效果,只要不加以规范使用,就很可能会侵犯公民的名誉权。
例如前文提到的利用“AI换脸”技术将明星的脸换到成人电影中的行为,无疑严重地侮辱了他人的人格尊严,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该明星的个人形象,甚至会让不知情的人看了后大肆宣传某明星私生活混乱、生活作风差、为人不检点等。
这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名誉,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很可能还会让他人引起家庭纠纷等不必要的麻烦。
而“AI变声”技术也是同理,将知名人士的声音,应用到不雅的语句中也会侵犯他人的名誉,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此外,不法分子还很可能会利用这些技术进行诈骗、绑架等刑事犯罪,在此不多讨论。
二、人工智能时代下人格权保护困境的原因
(一)法律规制的缺失
社会是运动的,法律不可能时刻反应社会的变化,因此,法律的滞后性是法治社会中不可避免的。
在当今科学技术快速进步的时代,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及其产生的新的法律需求与法律的滞后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因而在缺乏充分规约的情况下会出现很多新问题,对我国的现有法律制度带来巨大挑战。
例如,近期出现的“AI换脸技术”以及“AI变声技术”就出现了法律空白的现象,许多网民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声音进行娱乐等,给当事人造成了许多不利的影响。
如果这些行为不尽快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规制,将会加剧的肖像被滥用、声音被盗用的风险,这无疑给公民人格权保护造成了不容小觑的威胁。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格权,我国的有关立法部门应该加强对规制人工智能相关立法的先进性和前瞻性,适时而谨慎地推进相关的立法工作。
(二)人工智能的监管体制不明确
人工智能的产生过程需要经过数据分析、算法策略和成果应用的三个阶段。
而我国目前并没有形成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的生产环节进行监管的具体制度,同时也没有划分具体的监管主体。
因此,在人工智能的发展日新月异的同时,其监管主体存在职能划分不清晰和监管空白的问题,而长期的监管空白将使人工智能在研发、制造和应用过程中大量的行为游离在法律的空白地带和部门职权的重复设置和空隙中。
同时,笔者认为,人工智能产品作为一个产品,还应接受质监部门的质量监管,但我国的有关质监部门对此也没有做好具体的责任划分。
因此,我国的人工智能的监督管理尚处于一种“事前监管于法无据,事后监管缺少标准”的状态。
这无疑在源头上给我们公民的人身安全以及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都造成了一定的风险。
因此,笔者认为,严格监管人工智能产品的生产、使用,能够实现从源头上突破人工智能给人格权保护造成的困境。
(三)企业、平台对用户数据的保护责任不明确
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使大数据的使用更加广泛,同时也使公民的个人数据逐日渐趋向透明化。
而当今比较常见的一种现象就是,许多手机应用软件会在收集个人数据的时候,故意将超范围的权限与正常的权限统一打包,要求使用者必须同意,否则将无法使用该软件。
这就使得用户的个人数据也越来越多地集中在大型互联网、各种软件应用平台或数据处理企业手中,因此约束平台和企业对用户数据的处理使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明确这些平台以及企业对用户数据的保护责任,造成了公民的大量个人信息、数据被过度收集、分析并滥用,这无疑给我国的人格权保护造成了巨大的困境。
而在美国和欧盟,平台、企业的服务条款中会特别说明,从用户中获取的个人数据属于用户个人。
因此,一旦平台、企业对用户数据不当使用,将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笔者认为,为了打破我国人格权保护的困境,借鉴欧盟以及美国的立法是十分可取的方法。
三、国外关于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目前,国际社会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面对互联网、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已经率先响应,并对人工智能带来的侵犯隐私权等问题作出了更为明确、有效的规定。
以下是笔者认为对我国立法有借鉴作用的国外相关规定:
(一)美国关于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为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美国早在1974年就制定《联邦隐私权法》的基本法,后又于1986年通过《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法案》,2000年了出台《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还颁布了《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暂行条例》、《个人隐私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等法律。
[3]这些美国法律都为公民的隐私提供了较好的保障。
此外,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美国法律采用判例的形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规则:
例如,未征求信息主体的个人同意前,不得采用任何不合理的入侵方法来获取其私人信息。
其中,这里的“私人信息”是包括其私有领域的所有信息。
除此之外,美国法律对信息披露的也有一系列规定:
(一)信息披露之前必须取得信息主体的许可,否则只能在公共领域的日常信息中公布;
(二)即使征得该信息主体的同意,披露的内容也限于其所明确许可的内容。
从上述美国相关立法不难看出,虽然美国法律保护的重点是控制个人信息,也很大程度地保证了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但其制度体系的核心仍然属于传统的隐私体系。
而关于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权外的其他人格权造成的风险并没有有效防范。
(二)欧盟关于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欧盟是最早进行人工智能立法探讨的超国家组织。
早在20XX年1月,欧盟就决定成立一个专门研究与机器人和人工智能发展相关的法律问题的工作小组。
同时,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它被誉为“欧盟最严数据保护条例”,也是笔者认为最值得我国借鉴的相关立法。
《条例》通过设立用户对其个人数据的访问权、修改权、删除权等具体权利,确立了用户对个人数据的决定权。
同时,《条例》对企业对个人数据的处理、收集和分析利用方面制定了严格的规则,其中包括:
“合法、合理、透明原则”、“准确使用原则”、“目的限制原则”、“最小化使用原则”、“重要数据的期限存储原则”、“安全使用原则”等。
这些规则限制了企业对公民个人数据的使用目的,从源头上保护了数据的安全,从而也影响了人工智能企业的发展。
同时,《条例》也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个人数据不被泄露。
它规定了消费者有获知其个人数据被收集、处理、分析的方法和情况的权利。
同时,消费者有权利要求组织企业删除他们的个人数据。
在特定的情况下,当持有消费者数据的公司组织意识到消费者的数据可能或已经被泄露时,应当在72小时内通知用户。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人工智能的发展迅速,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可能相对滞后,因而在缺乏充分规约的情况下会出现很多新问题,对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带来巨大挑战。
我国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走在世界前列,相关的法制建设速度也刻不容缓。
立足我国的人工智能发展的国情,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有一定的可参考性。
在各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世,人工智能乃大势之趋,放弃人工智能的发展显然不现实,因而完善我国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变得更加紧迫。
在此,笔者希望能够为我国在人工智能时代下的人格权保护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一)立法部门角度
1.加强规制人工智能的相关立法
建议我国有关部门立足国情的需要,积极借鉴国外尤其是欧盟的立法经验,加强对相关立法的敏感性和前瞻性,适时而谨慎地推进规制人工智能的专门法的立法工作。
同时,建议我国有关部门及时关注国外人工智能的立法动向,加快数据保护等领域的立法速度。
2.加强网络、电讯对隐私保护的专门立法
加强在立法层面对公民在互联网上流通的电子信息的保护,可以参照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则。
例如,在未征求信息主体的个人同意之前,不得采用任何不合理的入侵方法来获取用户的个人数据。
即使征得该信息主体的同意,披露的内容也只能限于其所明确许可的内容。
同时,可以借鉴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对企业的告知义务的规定,在公民隐私数据被泄露时及时有效地通知当事人等。
(二)责任主体角度
1.强化企业保护用户个人数据的责任
笔者认为,强化企业对用户数据的保护责任,规范企业对用户信息的使用。
可以借鉴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的“最小化使用原则”等,保证企业对用户个人数据的使用呈最小化,即能够不利用用户信息的时候就尽量不用,即使在必须要用的情况下,也应该先征得用户的同意。
可以通过立法层面,增设用户对其个人数据的处理决定权,在必要的时候,要求企业对其个人数据进行删除等。
合理规范企业对用户个人数据的使用,能够从源头上控制人工智能获取个人数据的数量和渠道,也能够从源头上解决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的问题。
2.加强对软件应用平台处理用户数据的监督
除了强化企业保护用户数据的责任,相关软件、平台对用户数据的保护责任也应该得到明确。
我国的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软件应用平台处理用户数据的监督,适当处理某些软件应用平台的“霸王条款”,即前文提到的:
在使用该软件前,必须允许其读取用户个人信息的条款,否则将无法正常使用。
这种条款实际上使我们公民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处理丧失了决定权。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公民的相关人格权利益,我国有关部门应该合理地监督、阻止某些软件、平台对我们用户个人数据“捆绑式”地进行收集、分析和处理。
(三)监管体制角度
笔者认为,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时代,建立健全的人工智能的监管体制刻不容缓。
建议我国可以形成一个专门监管人工智能产品的部门,按照人工智能的生产流程,对人工智能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分层次的监管。
例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其生产过程中涉及采集网络信息的监管;由科技部负责涉及算法策略的监管;由质监部门负责最后形成的人工智能产品、应用软件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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