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代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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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代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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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代理合同
商铺租赁代理合同
篇一:
商铺代理出租合同
商铺代理出租合同
(合同编号:
)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
地址:
电话:
代理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根据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以供遵守:
一、甲方将其拥有的位于XXXXX栋层号建筑面积为平方
米的铺位(以下简称商铺)交由乙方全权代理出租。
甲方该铺买卖价格为:
(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
二、代理出租合同的期限为: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到期后,
乙方应将铺位交还甲方,如乙方已对外整体出租不可分割时,在不低于市场
租金平均水平的情况下,乙方可享有该铺的优先租赁权。
三、代理方权限:
1、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同租户签订租赁合同,可以将本合同商铺与其他商铺合租;
2、代甲方向租户收取租金;
3、代甲方收取和支付商铺所在经营场所内发生的水电费、管理费、空调费、推
广费等各种费用;
4、代甲方行使出租人的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
四、商铺起租日期(自甲方交清全部转让款项次月起):
年月日起计算商铺租金。
五、在开发商将商铺交付甲方时,甲方按开发商交铺之现状将商铺交付乙方出租。
六、出租租金收入分配及租金结算时间:
1、乙方保证在代理出租期内甲方收取的商铺租金达到以下标准:
商铺起租日起至年月日止,商铺各年租金收入约定如下:
2、租金结算时间:
乙方应于租期内每季度结算一次,在下一季度的第一月15日前向
甲方支付上一季度的租金。
3、租金支付方式:
银行转帐。
甲方收款账户为工行:
七、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金,每延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应付租金
的万分之二的滞纳金;延期超过三十天后,从超过三十天后的每延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应付租金的万分之三的滞纳金;延期超过六十天,从超过六十天后的每延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应付租金的万分之四的滞纳金。
2、甲方保证代理期限内不干涉该商铺经营者的全部合法经营活动,否则应赔偿因此
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承担相关责任。
八、乙方负责承担在商铺出租期内所产生的水费及排污费、电费、管理费、空调费、
推广费、租金税,同时负责向相关单位支付、缴纳这些费用;其它费用的分担按
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九、商铺代理出租期内,甲方应确保商铺使用权明确。
若甲方转让该商铺的部分或全
部使用权,甲方须确保该商铺的受让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即时将使用权变更情况书面通知乙方,安排该商铺新业主签署愿意承接本合同的承诺书,确认已预付的租金数额。
十、已方保证承租方在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和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对该商铺进行装修。
如因此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致使房屋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予以赔偿。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
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盖章):
代理人(盖章):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篇二:
《商铺租赁代理协议》经典版
合同编号:
QcmGc-20XX-001
「飞向未来」商业步行街区
商
铺
租
赁
协
议
商铺租赁协议
甲方(出租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个人)身份证件号
乙方(承租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单位)法定代表人:
(个人)身份证件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现就乙方租赁甲方的房产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各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租赁标的
乙方租用甲方位于苏州市商业步行街「飞向未来」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
1.合同租赁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三条租赁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其他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租赁费:
第一年租金为:
元(大写:
);;;
2.在租赁期内,物业管理费由坡子街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收取,物业费的缴纳遵守坡子街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
3.电费,本协议约定之商铺用电采用电卡消费、一铺一表,乙方根据其承租商铺用电量提
前至经营管理公司采用现金充值购买用电。
4.租赁期间内,工商营业税、租赁税等一切经营费用均由乙方交纳。
5.租金支付方式:
。
6.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应一次性交付首期租金、押金等各项费用。
下期租金应在上期租金到期之日起,提前十五天支付,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商铺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力。
7.甲方收款按照乙方汇款单为准。
乙方按以下甲方指定的账户汇入,即视为乙方已完成付款义务:
甲方账号:
开户行:
收款人:
甲方如变更付款账号,则甲方应在乙方付款日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经营范围
1.乙方在其承租商铺中经营的商品品种或提供服务,以甲方的统一商业规划和统一招商为前提,乙方租赁该商铺的经营项目为,经营品牌为。
2.乙方在商铺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以上述确认的范围为限,如需增加或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经营资料,经甲方同意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执行。
3.乙方不得将商铺转租或联营,特殊情况需事先申请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终止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终止期。
对转承租方或第三方经营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甲方无关。
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也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乙方应将转租合同复印件送甲方备案。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1.本租赁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写:
)。
2.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甲方根据合同约定有权直接抵扣乙方向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应在书面抵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把被甲方扣除部分的履约保证金重新补足,甲方损失超过剩余履约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
3.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缴纳的租赁费用和其他款项。
4.合同期满时,若甲乙双方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甲方将在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
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六条商铺装修管理、修缮和交还
1.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交商铺装修方案(含平面设计图、立面设计图、效果图、用电规则等),以供甲方相关部门确认。
装修方案经甲方审核批准后,乙方方可施工并承担所有装修费用。
2.乙方因装修施工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如装修保证金、施工出入证等费用,乙方在办理进场装修手续时按照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一次性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以上费用。
3.甲方有权就乙方对该商铺的装修、分割、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应遵守甲方相关规定,如有违反规定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乙方必须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在场地使用期内的任何时间移除该商铺内任何乙方建造的不合规格的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无论该等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建立时是否得到甲方的同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甲方对乙方因此蒙受的损失概不负责。
如果因乙方建造的不合规格的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或由此产生的移除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场地使用期间,甲方应确保该商铺屋顶、墙壁、以及动力电缆、消防监测系统及其他各种设施处于良好的正常工作状态。
在该商铺使用过程中,如非乙方原因,该商铺及内部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甲方根据情况应在接到乙方通知进行维修。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该商铺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6.场地使用期间,甲方有权进入该商铺视察该商铺的使用状态,检查该商铺内的各种配套设备的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修缮和保养工作,但甲方进行维修保养工作前,应事先2天书面通知乙方并避免因此而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甲方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7.租赁期满,乙方是否享有优先续租权,由甲乙双方在租赁期届满之日二个月之前协商决定,超过上述期限双方协商不成的,则乙方不享有续租权,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如经双方协商,乙方享有续租权的,则双方应在租赁期届满之日的1个月之前签署续租合同,超过上述期限双方无法达成续租合同的,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8.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商铺租赁期满后当日内归还商铺,除场地使用期限届满合同正常终止外,如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则乙方应当在合同提前解除或提前终止之日起交还该商铺。
乙方须在交还商铺前清理商铺内商品,拆卸属于其所有加设于出租商铺之固定装置、装
修、设备,但应在拆卸前经甲方确认并在拆卸后恢复原房屋原状及正常使用状态。
若取得甲方认可,乙方可以免于进行拆卸;若未取得甲方认可且乙方拒绝进行拆卸的,甲方有权自行进行拆卸,相关拆卸费用将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同时乙方在返还其承租商铺前与甲方办理商铺交接及验收手续。
9.在租赁期的最后三个月之内,甲方有权事先通知乙方带领预期的承租人察看租赁商铺。
10.租赁关系终止时,在乙方已结清租赁商铺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电费、通讯费等各种税费、办妥以该商铺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餐饮商铺需注销煤气、食品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许可证),并且乙方所交还的商铺及其装修、设备和设施已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恢复原房屋原状且为可租赁状态的前提下,甲方应在乙方交还该单元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或待上述条件均满足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
第七条商品及营业管理
1.甲方对本租赁协议约定之商铺实行统一经营时间、统一服务形象、统一市场推广。
2.甲方开展各种促销活动,应提前通知乙方,如乙方参加则须承担相应的促销费用。
乙方经营中有关的促销活动或广告宣传品的张贴及使用应提交甲方审批后方可进行。
否则,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乙方须提供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质量、卫生、安全使用等国家认可的证明文件。
商品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进入该商铺的商品须完好无损,实行“三包”(包退、包换、包修),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规定执行。
如果属商品本身质量问题或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对乙方进入场地假冒伪劣商品,甲方有权予禁止其上柜销售,将该商品交予政府职能部门处理,其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如因此对顾客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遇顾客投诉,必须接受甲方裁决处理。
4.乙方自行安排营业员管理和经营,乙方商铺依据甲方统一规定的营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提前或推迟营业时间,确有正当理由的,乙方应提前1日提交书面申请于甲方审批。
5.甲乙双方约定本商业街采用营业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统一开闭店时间为:
早9:
00—晚21:
30,节假日晚上营业至22:
00。
甲方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或实际经营情况,有权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对营业时间作出调整,乙方需在租赁期间内持续营业,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于商铺营业时间内暂停或停止营业。
6.合同期间,如乙方欲在“青春梦工厂”公共区域内组织商业推广活动,事先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向甲方支付必要的费用后方可实施,具体收费标准另行提供。
篇三:
商铺销售租赁代理合同
房屋销售租赁代理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销售租赁招商代理,负责项目(以下简称“本案”)的销售租赁招商事宜,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项目位置
1.1本案基地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委托项目基本资料
2.1乙方销售、租赁招商代理本案的范围为本项目上委托乙方的建筑标的,具体如下:
i.建筑面积约________㎡的商铺(详见附表a及附件各层面积表);
ii.该委托面积为预测面积,以最终实测面积为准。
2.2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
2.3预售许可证编号:
。
第三条销售面积、出租面积及其对应底价。
3.1详见附表a、b。
第四条委托代理期限
4.1委托代理期限:
委托代理期包含前置期和销售租赁招商期。
4.2前置期为: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
4.3销售、租赁招商期为:
自项目可预(销)售之日后的18个月。
注:
项目可预(销)售之日是指甲方拿到预售许可证之日。
第五条项目正式招商条件
5.1甲方向乙方提供销售、租赁招商接待处,供乙方销售、租赁招商使用。
5.2甲乙双方应在销售、租赁招商前共同确定《商品房销售定金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本以及销售租赁招商房屋的“一房一价”的价目表。
5.3本案有抵押的,须有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出让或出租的证明文件。
5.4甲方同意现场销售租赁招商接待处拟于年月日前交乙方使用,乙方确切入场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6.1甲方为本项目的投资开发商,甲方保证有权签订本合同及对本案有处分权。
6.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房地产测绘中心出具土地、建筑面积、房号等相关证明。
6.3甲方确保本案产权清楚,并配合乙方办理各项符合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定的手续。
6.4甲方承担广告、宣传资料及销售、租赁合同中的内容,确保与本案建筑结构、建材设备、规划等相符。
并于乙方正式公开销售租赁招商前根据乙方通知提供必要的正本或复印件资料。
6.5在业务操作过程中,甲方指派__________为常驻代表人。
销售租赁招商接待处常驻代表人对乙方合理提出要求甲方予以解决或协助的问题,应予以解决或协助。
6.6甲方确保本案通过竣工验收,并如期交房。
如发生交房时间延迟等因素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
6.7甲方将为本案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和合适的物业顾问企业。
6.8乙方代理销售租赁招商过程中,仅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销售租赁招商进度受影响,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乙方权利义务
7.1乙方应负责销售租赁招商人员的招聘与岗位培训,传授销售租赁招商技巧,确保本案顺利招商。
乙方为本项目建立专门的销售团队,主要负责人名单应在本案代理销售期前书面通报甲方,不得擅自更替。
7.2乙方应负责客户接待、签订定金合同、首期房款、租金的收取、负责客户资料的收集,协助甲方签订销售、租赁招商合同及负责办理销售、租赁合同行政登记手续(含银行按揭等手续)。
7.3乙方依甲方所提供之书面资料(包含建材设备标准、公建配套、交房竣工日、施工图、建筑结构、小区规划等相关内容)作为销售租赁招商资料,但向第三人公开前,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八条销售租赁招商广告费用
8.1乙方有义务积极动员并使用乙方品牌、商家资源、办公资源及优质的客户资源,配合本项目销售租赁招商。
8.2在乙方代理销售租赁招商期内,如乙方要求增加广告宣传物时,之前需要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
8.3现场接待处的装修以及日常涉及的水、电,均由甲方提供。
8.4凡现场接待处设备支出(含音响、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基本办公设备)、电话费、清洁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5乙方销售租赁招商代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以及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代理费用认定
9.1凡销售、租赁客户正式签订销售、租赁合同并支付该首期款项后(含销售合同下的定金和租赁合同下的押金),并办理完成预(销)售登记或租赁行政登记手续后即视为乙方完成该物业销售、租赁招商代理行为,相应物业面积计入销售、租赁招商成交面积;
9.2代理佣金的计算:
9.3当因招商需要,需低于招商底价招商时,乙方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
方可记入乙方招商招租成交面积并按照实际租金支付乙方代理佣金。
第十条代理费用结算
10.1乙方一次性支付时退还。
10.2本案项目代理销售、租赁面积及价格情况应按月统计,计算统计时间是每月15日。
乙方应自行统计并制表交于甲方签字确认。
10.3如甲方未按时按约定支付销售、租赁招商代理费(含每笔预付款)给乙方,则每逾期一日,甲方支付应付款0.1%的滞纳金给乙方。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在销售租赁招商代理期间,双方均无违约情况下,双方不得未经对方同意而将本合
同一切权利义务转让他人,否则守约方有权选择要求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违约金万元并得解除本合同。
11.2甲方确认本案指明的代理面积由乙方独家代理,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销售、租赁招商或委托第三方销售、租赁招商。
但乙方存在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形除外。
乙方存在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义务并终止乙方的独家代理权。
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行使本合同单方解除权如甲方违反本条约定自行销售、租赁招商或委托第三方销售、租赁招商的房屋,视为乙方成功销售、租赁招商的房屋,计入乙方代理指标并支付相应的佣金。
11.3客户已签定销售、租赁合同并支付首期款项后,因甲方原因而退房,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合同规定的销售、租赁招商代理佣金并将该户计入乙方销售、租赁招商代理指标;凡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户退房、经甲方同意并办理所有退房手续后,乙方应将该物业已收受之销售、租赁招商代理费退回甲方。
11.4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中途提出终止本合同履行,须经对方同意。
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整。
第十三条附则
13.1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本合同不可撤销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合同的订定、解释、履约和争议解决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向本案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3.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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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 代理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