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必背公文公共基础知识必背内容.docx
- 文档编号:3076608
- 上传时间:2022-11-17
- 格式:DOCX
- 页数:35
- 大小:109.59KB
公共基础知识必背公文公共基础知识必背内容.docx
《公共基础知识必背公文公共基础知识必背内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共基础知识必背公文公共基础知识必背内容.docx(3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公共基础知识必背公文公共基础知识必背内容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要点
第一部分:
宪法
1、概述:
宪法特征:
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内容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全面性的特点);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合宪性、个人和组织行为准则);
制定修改和解释监督程序更复杂;
具有突出的政治特性。
宪法的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人大代表提议,三分之二人大代表通过
2、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产生:
临时宪法:
1949年9月29日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发展:
1954第一部,1975第二部,1978第三部,1982现行宪法
3、分类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大部分成文
刚性和柔性:
是否具有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
钦定、协定和民定:
制定机关;大部分为民定
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英国(不成文宪法);最早颁布成文宪法的国家:
美国1787宪法;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法国1791宪法;第一步社会主义宪法:
1918苏俄宪法
4、宪法的保障和监督
保障内容:
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人们行为的合宪性
监督制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5、国体和政体
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6、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和复合制(我国是单一制)
(1)普通的地方制度:
各级地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机人大产生;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原则:
在中央领带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
(2)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治乡不属于自治地方)
(3)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不享有外交和防务权,人大对其基本法有修改权)
7、基本经济制度和政党制度
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基础: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共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政党制度: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治基础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基本方针。
不属于国家机构)
8、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的特征:
法定性、目的性、相对性和可放弃性
义务的特征:
法定性,强制性、利他性、不可放弃性
9、国家机构(阅读)
中央国家机关:
(1)人大及(修宪、监宪、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国家大事、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其常委会(正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和适当少数民族代表;解释监督宪法、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是行使立法权的机关);
(2)主席(和副主席由人大选举、年满45岁);
(3)国务院(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行政机关;批准区域划分)
(4)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5)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查院
地方国家机关:
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市(含自治州);县(含自治县);乡
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责任制;精简和效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社会主义法治
第二部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1、概念及特点
行政法渊源
一般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特殊渊源:
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
特点:
(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易于变动
(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交织并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
2、行政行为及其分类
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1)抽象与具体:
对象是否特定
(2)内部与外部:
作用对象的范围
(3)依职权与依申请:
是否可以主动做出行为
(4)羁束与自由裁量:
受法律约束的程度
(5)单方与双方:
有无相对方
(6)要式与非要式:
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
(7)作为与不作为:
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
(8)立法、执法、司法行为:
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9)自为、授权、委托:
行政职权的来源分
3、行政行为的效力:
确定力、约束力、公定力、执行力
4、成立与合法要件:
(重庆教材无,了解)
成立要件:
主体要件、主观方面要件、客观方面、功能要件
合法要件:
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5、行政立法行为
特征:
行政性和立法性
立法主体: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经济特区的市政府
立法分类(重庆教材无,了解):
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
依立法权来源分
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立法主体
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
立法内容、目的不同
立法原则:
依法立法、立法民主、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6、具体行政行为(重庆教材无,了解)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区别行政仲裁、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P27)
依职权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没收、征购的区别P28),行政处罚(6原则:
处罚法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正、公开,处罚救济,一事不再罚,过罚相当)、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P31)
7、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重庆教材无,了解)
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8、行政复议(P32)
不能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复议管辖:
(1)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
(2)金融、海关、国税、外汇等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
上级主管部门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上级人民政府
(4)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
做出行政行为的部门或政府
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5日内?
),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申请复议期限:
60日
复议程序:
申请、受理、审理、决定
特点:
行政性,监督性,严格的程序性、救济性
9、行政诉讼法(P36)
基本原则:
(1)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2)起诉不停止原行政行为执行(3)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4)被告负主要主要举证责任原则(诉讼过程中被告不能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基本制度:
公开审理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度(与民事相同)
受理范围:
P106(重庆教材)阅读
判决形式:
维持、撤销(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履行、变更、确认判决,行政赔偿判决
10、行政赔偿方式(P41):
人身:
支付赔偿金,财产:
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第三部分:
刑法
1、刑法原则:
罪行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效力:
地域效力(行为和结果其一在境内)、对人的效力,时间效力
3、犯罪的本质和特征:
本质上具有社会性和阶级性,特征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4、犯罪的构成:
客体:
法所保护而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客观方面:
犯罪行为(作为与不作为)和犯罪结果(前两者为必要要件)、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主体:
人(必要条件:
责任年龄—16和责任能力)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直接-希望、间接-放任)、过失(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5、单位犯罪:
两罚制——主要负责人判处刑罚,单位判处罚金
6、刑罚
主刑:
管制(3月-2年,数罪并罚3年)、拘役(1-6月,1年)、有期(6月-15年,20年)、无期、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7、刑罚裁量与执行(重庆教材无,了解)
原则:
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一般累犯:
有期徒刑及以上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又犯能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之罪的人
特殊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罪,任何时候
一般自首:
犯罪后自动投案
特别自首:
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犯供述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
立功:
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
吸收(无期徒刑和死刑),限制加重(有期,管制,拘役),并科(主附刑)原则
数罪并罚三种情况:
(1)宣告前犯数罪:
限制加重原则最高刑以上总和之下
(2)判决后未执行完发现新罪:
限制加重,已执行刑期计算在内
(3)判决后未执行完犯新罪:
未执行刑罚与新罪刑罚实行限制加重原则
8、缓刑、减刑、假释(重庆教材无,了解)
缓刑:
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累犯不适用;根据犯罪情节和刑期确定考验期;附加刑仍需执行;考验期内没有犯罪、违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告,犯罪违规的执行原判;发现新罪的取消缓刑,重新审判执行刑罚
考验期:
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少于2月;有期原判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缓刑期从判决日算起)
减刑: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原判的1/2,无期不少于10年
假释:
只适用于无期和有期,并已经执行原判刑罚1/2以上(无期为10年);不是累犯或暴力犯罪判10年以上的罪犯
考验期:
有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为10年
9、常见的犯罪与刑法(P62)P106(重庆教材)阅读
贪污、受贿、重大责任事故、走私、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抢劫、抢夺、盗窃
10、辩护人的范围:
律师,人民团体或嫌疑人、被告人单位推荐的人,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或监护人
第四部分民法
1、核心理念:
意思自治
2、原则:
平等、公平、意思自治(自愿)、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公序良俗、(保护公民、法人权益)
3、自然人:
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能力:
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8岁,16-18,10-18
4、法人: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不享有人身权,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权利能力与自然人区别:
(1)享有时间不同
(2)享有范围不同(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差异,但法律地位平等
5、监护:
管理和保护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是职责而非权利
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
(1)父母
(2)祖父母(3)兄姐(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5)争议时由父母单位或本人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无、限制、精神病人
(1)配偶
(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本人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6)争议时本人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指定,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监护人的职责:
(1)代理民事活动
(2)保护人身财产安全(3)承担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4)监护人不履行责任造成损失要赔偿
6、民事法律行为
成立要件:
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
生效要件:
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形式要件(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
7、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的(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4)违反法律或社会公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1年内
8、可撤销、变更民事行为:
(1)重大误解(重大情况下才可撤销)
(2)显失公平(3)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而做出的行为
9、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依法不能实施的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3)无权处分行为
10、代理分类:
(1)法定、指定、委托代理(前两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
(2)显名代理隐名代理(被代理人是否明示)
(3)本代理、复代理(代理人基于复任权再指定代理人)
(4)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代理人数量)
代理权的行使原则:
权限内代理、亲自代理、尽勤勉和谨慎义务、保密原则
11、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公共 基础知识 公文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