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7东山润辉套房精装修工程合同最终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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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东山润辉套房精装修工程合同最终稿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
润辉·御泉花园二期毛坯房装修工程
合同签订地:
发包方(甲方):
福建东山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
漳州市东山县康美镇马銮村
承包方(乙方):
地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1条 工程概况
l.l工程名称:
润辉·御泉花园二期毛坯房装修工程
1.2工程地点:
东山县御泉花园项目
1.3承包范围:
施工设计图纸及甲方指定的二期27套毛坯房(详见户型清单)
l.4承包方式:
严格按照御泉花园1#401、402样板房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软硬装材料的品牌、工程质量等等),包工包料,总价包干,没有任何签证。
1.5工期:
2017年3月20日前完工。
1.6工程质量:
符合国家现行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1.7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1771305(万元)
第2条保函及保证金、预付款
2.1履约保证金的提交: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叁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2.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1)履约保证金: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且双方完成工程移交后28日内,承包人凭发包人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工程移交证明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保证金不计息;
2.3预付款的退还:
双方约定的预付款扣回的时间及比例为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支付节点,全部扣回。
第3条 甲方工作
3.1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五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3.2向乙方提供施工工作面,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
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
在项目范围内,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接驳点各一处。
(管线,水电费由施工方承担)
3.3指派谢锦煌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向乙方发出变更指令,办理竣工验收及结算,以及其他应由甲方办理的事宜.
3.4如设计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有必要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的,由乙方联系函提前提出,然后由甲方负责。
第4条 乙方工作
4.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4.2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4.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等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甲方有权按现场公布的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
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4.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及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相关的损失和责任。
4.5服从甲方单位的管理,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与周围单位(含住户)的关系,很好地解决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相关的损失和责任。
4.6施工中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4.7按要求做好地面物、地下物及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工程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在乙方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出资修复。
4.8乙方负责施工用水、用电自接驳点至施工现场的接引工作,并承担接引的费用以及水电费。
4.9参加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及时向甲方办理工程的移交,免费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二套(含电子档),并及时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
4.10按漳州市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本工程开工及竣工的所有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4.11应确保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的供应(甲供材料除外),不得因材料供应问题影响施工进度,因乙方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12乙方为本工程配备的施工管理班子须最少满足项目负责人一名、施工员3名(其中,土建1名、安装1名、木作1名)。
乙方须确保所有施工人员均能全程到位,若经甲方检查发现施工管理班子人员不在位或在施工期间兼职其他工程的,乙方应按项目负责人3000元/人·次,其他人员1000元/人·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4.13本工程不得非法转包、肢解或分包,乙方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4.14由乙方组织竣工验收,并要通过各个相关部门的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及竣工结算。
4,15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施工及整改指令,否则甲方有权对其罚款。
4.16材料搬运过程,由乙方责任造成的已完成的工程及电梯破坏,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5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5.1因甲方不能及时提供施工工作面或甲供的材料、设备不能及时到位而影响乙方施工的,可办理工期顺延。
5.2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予顺延。
5.3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5.4因乙方提供材料进场验收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停工滞后,不给顺延。
第6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6.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l)、《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203-83)、《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T204-83)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6.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6.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未经验收的,不得隐蔽。
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参加验收,若未通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造成施工延误的,工期顺延。
6.4对已通过验收的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理复验,复验合格的,甲方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复验不合格的,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6.5由于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乙方负责返工,其返工费用及工期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6.6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6.7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申请后5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办理验收手续,验收未通过的,乙方负责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直至通过为止,竣工日期以最终验收通过之日为准。
6.8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工期予以顺延,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
6.10乙方在竣工验收前,应拆除所有临时设施、施工设备,清除所有建筑垃圾和不再使用的剩余材料,并打扫干净使甲方满意,垃圾外运,且这项费用视为含在投标价中,不再另外计算费用。
竣工验收通过后,乙方应在3日内完成工程移交工作,否则,每超过一天,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累计计算。
第7条关于工程变更的约定
7.1本工程不允许乙方私自发生变更,若归乙方责任发生的签证费用,一并由乙方承担费用。
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变更导致发生签证,乙方无条件恢复施工图纸的原样,且其恢复整改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7.2甲方因工程需要变更清单内项目和设计变更时,乙方都须无条件执行。
7.3若有甲方确认变更的工程变更的造价不作进度款支付,待结算一并审核结清。
7.4图纸上有,清单漏算,一并视为工程优惠,不作签证,不作造价调整。
第8条关于质量保修的约定
8.1双方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五年,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金总额为结算总价的5%,保修金不计息,保修金于保修期满支付,申请保修金须得到本工程物业管理单位的确认后,凭借《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申请支付。
8.2因乙方的施工或乙方供货的材料、设备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免费保修。
乙方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进行维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8.3若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进场维修,甲方可委托他人处理,发生的费用、直接和间接损失均从预留乙方的保修金列支,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追偿。
8.4保修通知可由甲方发出,也可由本项目的物业管理部门发出。
8.5乙方在要求退还保修金余额之前,应确保保修期截止日之前的所有质量问题均解决完毕,并得到物业管理部门的认可。
退还保修金时应扣除应从保修金列支的所有费用。
8.6保修期间的安全施工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8.7套房装修质量标准应达到样板房装修的标准,否则甲方有权令其整改,且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9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9.1关于工程报价的约定:
(1)本工程采取固定单价法计价,即包括材料成本及保管、机械费、施工人员住宿费、施工费用、施工废渣及垃圾清运费、措施费,脚手架,材料二次搬运,施工水电费、管理配合费、企业管理费、及利润,规费,因施工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费用、运输、装卸、税金以及因天气、地形等自然条件的变化所采取的临时措施发生的费用等所有费用。
合同总价在施工过程中和竣工结算时均不再调整。
对清单上漏报,漏算的,一并视为含在投标报价。
图纸上有的,乙方应按图纸施工,不得漏做,少做,否则甲方有权在结算中扣除该漏做,少做的费用。
(2)应当认为,乙方在进行报价时已充分了解施工现场的现状及施工条件,并考虑在报价中,双方同意,本工程实行总价包干,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外,其他情况均不作调整。
(3)由甲方负责采购供货的材料(设备)须由专业队伍安装的,由乙方免费提供必要的配合,无须专业队伍安装的,由乙方负责安装,安装配合费或安装费及采保费已计入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计取,也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9.2造价调整方法:
因甲方提出变更引起实物工程量变化的,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增减,在预算书内已有的项目,按预算书单价×优惠率计算,本工程优惠率为/%;不在预算书内的项目,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单价,经甲方审定。
9.3乙方应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天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一式二份(含电子档),包括竣工验收证明、工程移交证明、工程联系单或设计变更、经济签证、预算书及结算书等,乙方逾期未完整提交的,视为合同价款不增加。
9.4甲方应在收到完整的结算报告后3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结算核对通知后15日内完成核对并与甲方签订结算确认书,因乙方原因逾期未完成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的审核结果,乙方不得异议。
第10条付款方式:
详见下表
拨款阶段
拨款比例
金 额(元)
合同签订并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七日内
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
354261
合同签订后七日内
合同总价的%
/
完成土建及预埋管施工
合同总价的30%(扣回全部的预付款)
177130
完成吊顶及木作施工
合同总价的30%
531391
竣工验收通过后,且提供完整资料并通过甲方审核后
合同总价的20%
354261
结算完成后七日内
付至结算总价的95%
265695
注:
乙方应于每次付款前出具合法有效的足额建安发票并于支付结算款前出具余款全额的合法有效建安发票(含保修金金额),否则付款日期顺延,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11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1.1凡由于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的,不得使用,若己使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拆除,拆除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不予顺延。
11.2用于本工程的各种材料应满足设计要求,并以甲方按设计要求确认的样品花色、品质、规格为准(尤其是甲方提供的户型物料样板等主要材料),甲方未指定样品的,以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指定的品牌、型号规格为准。
11.2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经现场确认须修改的:
水电、管线、灯具、石材、木材等)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乙方擅自使用的,应负责拆除并承担拆除及返工的所有费用及责任;尚未使用且经甲方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退货。
因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造成工期延误的,不予顺延。
11.3经甲方检验合格的材料并不等同于最终的质量合格,经甲方确认的样品应为按设计要求对相应材料品质、花色、规格的明确,不作为调整造价的依据。
11.4材料进场之前,乙方应提供样品给甲方,材料进场应甲方确认签字验收。
所用产品应与样板房所用材料及品牌,质量,型号,规格等完全一致,如果不一致必须经甲方总经理书面同意后方可用类似相等品牌。
否乙方使用质量不达标或与样板房质量较差的材料,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且造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5若乙方使用电梯运输材料,应做电梯保护,且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应乙方运输造成公共部分及电梯的损坏,甲方有权对其索赔。
第12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12.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12.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12.3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或乙方未按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13条 违约责任
13.l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相应的工期顺延。
13.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3000元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的,从超过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支付甲方5000元违约金。
13.3工程移交甲方前,乙方应负责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13.4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承担。
13.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13.6未办理验收及移交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14条合同的解除
14.1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无条件退出工程现场,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通知于送达乙方或现场项目部后生效:
(1)因乙方原因拖延工期超过20天的;
(2)二次返修仍不能通过验收的;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或因其他乙方之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工期根本无法达到的;
(4)乙方的施工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经甲方要求整改却拒绝整改的;
(5)以种种借口故意拖延办理验收、移交、结算等相关手续,经甲方提出要求仍拒绝整改的;
(6)乙方因其他法律纠纷或行政违法被查封本工程专户或有关司法部门要求乙方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协助执行工程款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7)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本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经甲方提出异议后5天内仍不纠正的;
(8)乙方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的;
(9)乙方擅自将本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开工时合同约定的乙方项目管理人员没有到岗,经甲方提出异议后5天内仍不纠正的;
(10)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属非不可抗力的,应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14.3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进行结算;乙方不配合结算的,甲方有权自行提交给甲方认可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审核结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4.4合同解除并不免除乙方已完部分的质量和保修责任。
第15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5.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5.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16条 其它约定
16.1乙方应及时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保证所承诺的人员、设备及时到位,认真履行合同。
16.2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图纸以及有关答疑纪要和其他有效澄清修改等文件,均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起约束作用。
(2)甲、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签证单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3甲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本工程施工图纸及作法说明(包括电子文件)等为甲方机密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外传,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17条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补充合同,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优先于其他合同文件解释;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双方来往的书面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我司招投标时发出的相关文件均为本合同的附件,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相关条款相互冲突或重复的其以甲方最终解释为准,且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第18条 附 则
L7.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7.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乙方应于签订合同的同时与甲方签订/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17.4合同附件:
/
第18条补充条款
本工程由于没有银行预付款保函和极少的履约保证金,故由张成智(身份证号码:
)作为本工程的履约保证人,和乙方一起负连带保证责任。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开户名: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开户名:
开户银行:
帐号:
保证人(签名):
合同签订日期:
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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