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4乡镇小集镇小城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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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乡镇小集镇小城镇管理制度
X乡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城镇
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X乡小集镇的管理,维护全乡环境卫生和道路交通秩序,优化人居、投资和社会环境,保证集镇公共设施更好地为群众的生产生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乡小集镇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X乡村镇办是本乡集镇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乡小集镇的镇容镇貌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督促。
第四条 乡党委、政府及相关站所应大力宣传小集镇镇容镇貌管理的有关规定、规章和制度,培养公民讲卫生、爱清洁、讲道德、守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的良好风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X乡小集镇城管监察大队,隶属乡村镇办,实行动态管理,每人每月发放工资元,每月先发元,剩下元作为工作奖惩,年终结算。
其职能是:
1、根据乡党委、政府的决定和要求,在村镇办的指导下,组织实施乡小集镇管理工作办法细则。
2、对小集镇进行日常管理,主要承担集镇区域内镇容镇貌和环卫的政策法规宣传、环卫管理、环保绿化、路灯、道路交通管理、公共设施维护和环卫费征收工作。
3、代表乡村镇办行使日常检查、督促的职能,分组、分片区管理,工作小组分片区每天检查一次,执法队三天检查一次。
村镇办每星期检查一次。
4、承办乡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 集镇建设总体规划由村镇办组织编制,经乡党委、政府审议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集镇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镇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需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如涉及城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事项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 集镇规划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工程项目应当服从集镇建设规划,未经集镇建设管理部门许可或不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的不得施工。
第九条 需在集镇规划区内进行挖砂、取土、采石的,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集镇环境、影响集镇规划的实施。
新建、扩建、改建及维修工程,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如有影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条 集镇综合开发应当按时详细规划配套设施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一条 集镇规划区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意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具代表性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保持原有建筑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并应设置专门标志加以保护。
第十二条 集镇区主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临街楼房的阳台上不得吊挂杂物,若堆放杂物的,不得超过阳台护栏高度,外伸阳台不得擅自进行封闭,平台、外走廊不得搭建挂台、遮雨棚。
第十三条 城镇区主要街道两侧的单位、住户的建筑物应保持整洁、美观,其高度、宽度应统一标准。
第十四条 小集镇区主要街道两侧及繁华地段的建筑物前,除特殊需要并经批准外,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其分界可采用绿篱、花坛或栅栏,巷道口、楼群通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相协调,并符合防火要求。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小集镇区内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的架空管线应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六条 小集镇区的广告、标语、画廊、招牌、橱窗、招贴栏、读报栏、霓虹灯等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设置或张贴,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
第十七条 小集镇区的门牌及各种机构和商店名称牌、指路标志牌等按规定设置,保持完好、整洁、醒目、美观。
各类商店名称标志和广告标志的文字用语应规范、准确。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小集镇区内的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不得乱倒垃圾、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往池塘、渠道等倾倒垃圾、粪便、废弃物等。
第十九条 小集镇区内禁止马路、人行道上屠宰家禽、畜、加工肉类、水产品及进行其它有碍镇容卫生的活动。
第二十条 集镇区内各企业、单位所属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一条 集镇区内的事业单位和个体户应当执行“门前三包”(卫生、秩序、绿化)责任制,搞好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洁卫生。
第二十二条 集镇区内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由环卫队实施卫生保洁,各类摊档及流动售货车应自备存放废弃物的容器和清洁用具,并应保持经营场地及周围环境的整洁。
第二十三条 集镇区的垃圾由乡城管队统一管理。
单位、居民的生活垃圾、煤渣和其它废弃物必须按规定时间由环卫车按时清运。
医疗部门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放射性物质的垃圾,应当采取封闭措施,单独存放或自行消毒处理,经处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禁止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
第二十四条 工业、商业、建筑业及市政等部门因生产或维修产生的弃置废料,清疏下水道和进行绿化作业产生的污泥、枝叶以及建筑工地余泥、渣土等垃圾必须各自负责清理或堆放到指定地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走,没有清运能力的,可以委托小集镇城管大队安排环卫车有偿清运。
第二十五条 集镇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内清洁、载运散体、液体物品的车辆应遮盖封闭严密,不得沿途飞扬、洒漏、污染环境;畜力车应挂粪兜,牲畜洒落粪便应及时清除。
第二十六条 小集镇区内的单位、住户和摊档应按时向城管大队缴纳清洁费,收费标准由乡党委、政府制定,报县物价局批准执行。
第五章 环保绿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小集镇区内的饮食和其它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整理其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如“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要限期改造,造成污染危害后果的要依法处理。
禁止向集镇区内的河流、渠道、池塘排放有毒有害的污水。
第二十八条 小集镇区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环境影响的评估和“三同时”的规定,治理“三废”和噪声的环境保护设施,其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集镇区内的企业不准从事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已建成的要进行调整,并应分别采取“关、停、并、转”措施。
第二十九条 文艺、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晚上22时至翌日7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工具,如要室内开展娱乐活动和使用音响设备时应当控制声量,不得干扰四邻。
在建筑施工场地和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各种施工设备,除抢危工程外,限制在白天7时至22时,其余时间不得作业,因工程质量或市政公用工程需要延长作业时间的,必须经乡村镇办批准。
第三十条 集镇区的园林绿化覆盖率和人均绿化用地应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使之小集镇建设的目标指标体系要求。
第三十一条 集镇区内的人行道树应排列整齐,树枝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如有缺株、断线、死树、枯枝,应及时补种、修剪,河流、池塘周围应逐步达到用树环绕形成林带。
第三十二条 集镇区内公共绿化地的乔木、灌木及绿篱应整形修剪,保持造型美观。
第三十三条 集镇区的农贸市场、饭店、旅馆,禁止出售国家受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集镇区内不准打鸟,不准攀折、采摘公共树木和花朵;不准利用树木拉扎钢筋、搭棚架、挂招牌;不准在树旁挖土、堆放杂物和倾倒有毒害的污水;不准放纵牲畜破坏绿化;集镇区内一切树林一律不准擅自砍伐,如生产、基建需砍伐或迁移需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三十四条 集镇区内的道路包括人行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乱占、乱堆、乱放、乱建、乱挖、乱摆。
对通过乡行政区域的公路,乡党委、政府应在公路两旁划定“公路管理控制区”。
在“公路管理控制区”内建设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均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乡公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公路管理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边沟(填方坡脚水沟及挖方坡顶截不)外缘起计,国道两边各不少于60米,省道两边各不少于40米,县道两边各不少于30米,乡道两边不少于20米。
第三十五条 集镇区内确因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占用道路费,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用于堆放材料的必须在批准范围内堆放,如堆放沙、石等建筑材料,应当砌筑砂石池,建筑物的首层建成后,应当移入首层作业和堆放材料,不得再占用道路。
第三十六条 集镇区内基建工程或铺设管线需开挖道路的,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在交纳路面修复预收费和占用道路费,领取道路开挖证和占用证后,方可开挖。
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占用道路工期或期限。
“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应当悬挂在施工点明显的位置上,以便检查。
第三十七条 集镇区内供电、电信、供水、危房等抢修工程,因情况紧急,必须马上开挖或占用道路、人行道、内街的,可在进行抢修的同时办理申报手续,但应在48小时内完成抢修任务,如工程量较大,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抢修任务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八条 集镇区内凡对道路有损坏作用的履带车辆或其他特种重型车辆,不准在集镇区内行驶。
如因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通行证,按指定时间、线路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九条 集镇区内未经办理临时占用道路手续,不得在道路上设置点档、搭建摊亭、堆放物料和乱停放车辆。
第四十条 进入集镇区的一切车辆,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行驶。
第四十一条 在集镇内停靠机动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四十二条 不准在交通标准牌和护栏上挂晒衣物;不准在道路上追逐玩耍。
第七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四十三条 集镇规划内道路、桥涵、路灯、给排水管渠、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公共设施不得占用、损坏和污染。
第四十四条 地面设置的沙井盖、电信开盖、自来水、给排水等应保持齐备完好,如在井下施工作业要围栏设置危险标志,施工作业后要及时盖好井盖,恢复路面。
第四十五条 集镇区的下水道及用于排污的河流等,执法队负责组织落实清疏及维修,保持水道、污水渠道的畅通。
第四十六条 垃圾、粪便集运站,环卫运输车辆、垃圾桶、垃圾池等环卫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洁净,收运作业时尽量减少粉尘飞扬和噪音。
环卫设施的设置应做到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镇容镇貌。
第四十七条 集镇区内垃圾池、垃圾桶等要保持完好和正常的使用功能;多层或高层建筑中排放、收集生活垃圾的垃圾管道口(倒口、管道垃圾器、垃圾间)应满足机械装车的需要;新建的公厕、垃圾槽等必须符合技术规范;需要密闭的必须密闭,防止渗漏,并安装排臭管,防止气爆。
第四十八条 集镇区内凡集镇建设需要迁移或拆建公共设施的,应经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或拆除。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凡对小集镇建设和管理作出重大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乡党委、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检举、揭发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执法队以乡党委、政府的名义进行处罚;
㈠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如严重影响集镇规划建设的,应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㈡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如不影响集镇规划的,可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处建设工程总价5%~20%的罚款,如影响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应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处理建设工程总价5%~25%的罚款。
㈢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要求进行建设的工程,虽影响集镇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或已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2~10%的罚款。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执法大队以乡党委、政府的名义进行处罚:
㈠随地吐痰,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及其他杂物的,责令立即擦净或拣回,并处以罚款5元,从楼上、车上向外吐痰、倒水、抛弃物者,罚款10元。
㈡乱倒污水、粪便、煤渣或随地大小便的,罚款10元;污水排出马路、人行道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排出污水的单位、摊档罚款50~200元,并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50元;对住户或居民发生上述违章行为的,处以50~100元的罚款。
㈢居民的生活垃圾,不按规定装在容器里,直接倒在地面的,罚款10~50元,并责令立即清理。
㈣凡在非指定地乱倒乱卸建筑工程余泥渣土的,除责令立即全部清除外,视情节每立方米处予50~100元罚款。
㈤施工单位的砂石、泥土、砂浆、泥浆流入马路、人行道的应责令限期清除,并按每天每平方米10元计罚。
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㈥开挖或修建道路不按规定清理好场地的,责令限期清理,并按每天每平方米10元计罚;堆放余泥超出批准占用范围,按每天每立方米50元计罚,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㈦车辆运输装卸过程弄脏场地、道路、人行道不及时清理干净的或把废弃物扫落地面,责令及时清理并按每平方米10元计罚。
㈧因清疏下水道或进行绿化等作业产生的污泥、枝叶、渣土超过规定的堆放期限,不予清除干净的,按超期每天每立方米10元计罚。
㈨在集镇区内将禽畜放到公共场所的,每头(条、只)处予10元罚款。
㈩单位卫生责任区内脏乱的,责令限期清扫,逾期不改正的,罚款100~500元,不按规定完成马路、人行道、内街、小巷道扫保洁任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100元,并责令立即清扫。
(十一)在道路两旁或门前堆放影响镇容卫生的单位和住户,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罚款100~500元。
(十二)各类市场脏、乱、差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市场管理单位罚款100~500元。
(十三)损坏市政公共设施的,应责令其按价赔偿并处罚所损设施现行价格10~50%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处罚)。
(十四)对厕所粪便满溢,经督促仍不清理的单位予以罚款100~500元。
(十五)污损道路两旁建筑物的,责令限期清理或修复,并处罚款10~100元。
(十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限制时间内使用产生噪音施工设备的,对施工单位处予200~1000元罚款。
(十七)集镇区内对擅自砍伐、毁坏树木的,按树木价值的1~3倍罚款,并限期在指定地点自备苗木补种成活3~5倍的数目。
对擅自砍伐、毁坏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树木或偷盗名贵花木的,除没收工具、追回脏物、赔偿损失外,按损失价值的1~10倍处予罚款,并限期在指定地点补种成活3~10倍的树木。
因故不补种的,可以交纳造林费,由主管部门收取后代为补种。
以上各项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五十二条 凡违反水利部门管理规定的,按水利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凡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按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凡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由城管监察大队按照交通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 凡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由城管监察大队按照公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凡违反规定处予50元(含50元)以下的罚款,由执法人员出示证件,现场强制执行,当事人拒付的,执法人员可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超过50元的罚款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由城管监察大队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乡党委、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城管监察大队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城管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收取罚款后,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给当事人,否则,当事人有权拒付罚款。
第五十八条 对既不执行本规定,又辱骂、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而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城管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城建环保所报乡党委、政府给予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
“集镇镇容镇貌”是指集镇规划内的规划建设、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严重影响集镇规划建设”是指违章占用道路红线或骑压地下管道、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在主要街道上影响镇容景观、影响集镇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及整体布局、污染集镇环境或有碍消防,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区等。
“各种施工设备”是指各种打桩机、搅拌机、推土机、挖掘机、卷扬机、振荡器、电锯、电刨、风动机具和其他造成噪声污染的施工设备。
“临时占用道路”是指集镇建设的发展确有需要,经批准有期有偿占用道路、人行道的行为,主要包括:
经商占道、建筑施工占道、开挖道路占道、车辆保管占道以及其他经批准占用道路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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