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安乐死刑事疑案辩论赛完整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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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安乐死刑事疑案辩论赛完整稿
辩论赛主持人开场白介绍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辩论的赛场,从表面上看,辩论赛仿佛是一种高智力的游戏,然而他所引发出来的智慧和思考,特别是辩手们表现出来的个性风采以及整体青春魅力,那都是超越辩论本身的。
首先,让我来介绍一下担任本次疑案辩论赛的指导老师,是来自法政学院的马聪老师,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马聪老师的到来。
下面由我来介绍一下本场疑案辩论赛的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
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
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
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
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
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
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04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
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
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
经过上述案情的基本介绍,本场辩论赛双方辩论的疑案焦点问题是:
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正方观点:
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反方观点:
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下面有请正反双方进行自我介绍:
(1)有请正方进行自我介绍
大家好,我是正方一辩:
孙能烨;二辩:
张理清;三辩刘冬;四辩:
葛登超,我方本次疑案辩论的观点是:
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谢谢大家!
(2)有请反方进行自我介绍
大家好,我是反方一辩:
赵鑫;二辩:
郑鑫;三辩丁灿;四辩:
唐栋我方本次疑案辩论的观点是:
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谢谢大家!
我宣布:
本场疑案辩论赛现在开始…
1.开篇立论
主持人:
进行第一部分:
开篇立论
主持人:
下面有请正方一辩做开篇立论
正方一辩:
孙能烨:
还记得古希腊医生西博拉底的誓言吗:
我将尽我的全力去辅助病人而决不损害他们!
两千多年的这条训戒成为医生们的最高信条!
而安乐死做为一个医学概念被提出时医生就被至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一案中,被告人于文清在得知其母亲医治无望时,遂放弃对其医治,用安乐死电击的手段将其母亲杀死。
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于文清在主观上明知电击会导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客观上以作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违法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我方对于被告人于文清对被害人张洁实行安乐死这一做法,持反对态度,被害人张洁虽然身患绝症,但是其生命权依然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剥夺。
让我们回到医学的领域!
对于病人的病痛我们非常同情!
但估惜治疗,临终关怀等等手段能够部分,甚至全部为患者带来生的尊严!
为何非要一死了之,为何不能面朝大海等待春暖花开!
因此,我方认为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主持人:
下面有请反方一辩做开篇立论
反方一辩:
赵鑫:
在法律不断健全的当今社会,人的权利不断受到重视,生存备受关注,死亡也越来越发人深思.那么今天我们针对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一案中,被告人于文清对被害人张洁实行安乐死这一行为做法展开一场辩论。
我方认为将“安乐死”等同于故意杀人罪是错误的,被告于文清是无罪的。
首先就让我们来明确一下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
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有不受侵犯的权利。
也就是说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如果一个人已患绝症,生存已没有希望,只是承受着心灵和肉体上的痛苦,让他安静祥和地离去又有什么不应该呢?
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一案中,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完全是出于善良的动机,目的是为了减轻他母亲的剧烈痛苦;被告人实施“安乐死”行为完全是基于其母亲本人的真实意愿,对于国家和社会是没有任何危害性的,不符合犯罪的特征,所以我方认为:
被告于文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立论反驳
主持人:
下面进行第二部分立论反驳:
主持人:
(1)下面有请正方二辩根据反方立论反驳
正方二辩:
张理清:
刚刚反方辩友强调,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一案中,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我方对此予以反对。
首先,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在我国,无论公民的年龄、性别、种族、职业、生理及心理状态如何,其生命均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害人张洁虽然身患绝症,但是其生命权依然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剥夺。
其次,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最后,在主观方面,被告人于文清具有杀人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之规定,“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被告人明知电击张洁达半小时之久的行为会导致张洁死亡,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显然是故意。
因此,我方认为:
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谢谢大家。
主持人:
(2)下面有请反方二辩根据正方立论反驳
反方二辩:
郑鑫:
正方辩友强调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一案中,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我方对此予以反对。
首先,安乐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必须具备三个特征:
行为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
主观方面,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完全是出于善良的动机,目的是为了减轻他母亲的剧烈痛苦;客观方面,被告人实施“安乐死”行为完全是基于其母亲本人的真实意愿,对于国家和社会是没有任何危害性的,不符合犯罪的特征。
其次,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必须具备杀人的故意,而“安乐死”在本质上不同于故意杀人罪,它需要具备两个要件:
1.病人所患疾病必须是医学上无法治愈的,而且病人所遭受的痛苦和折磨被认为是持续的、难以忍受的;2.病人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自愿接受“安乐死”并多次提出相关请求。
“安乐死”没有改变绝症患者必死的命运,也就是说被告人于文清没有必要去追求其母亲“死亡”的目的,更谈不上有杀人的故意。
第三,“安乐死”是个人行使其生命处分权的体现。
在不妨害公序良俗的原则下,我们应当充分尊重人权。
每个人不但享有生命权,在一定的条件下也享有死亡选择权,任何机关不得剥夺。
因此,我方认为:
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谢谢大家。
3.攻辩
主持人:
下面进行第三部分:
攻辩
主持人:
(1)下面请正方三辩向反方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
正方三辩问:
刘冬:
首先,我想问对方辩友,知不知道什么是生存权?
生存是不是人的权利呢?
反方三辩答:
丁灿:
生存当然是我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
对方辩友这样问难道你不知道什么是生存权吗?
那么我建议你去谷歌XX一下!
正方三辩问:
刘冬:
好!
我再问对方辩友,故意杀人是不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呢?
请正面回答谢谢
反方三辩答:
丁灿:
故意杀人当然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正方三辩问:
刘冬:
好,非常好,对方辩友回答的太精彩啦!
既然对方辩友已经承认生存是人的权利,而故意杀人又是违法犯罪的行为,那么我想问对方辩友,在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一案中,被告人于文清用电击的手段将其母亲杀死,这样的手段与方式难道不是侵犯了其母的生存权吗?
难道不是故意杀人的违法犯罪的行为吗?
难道不应该受到刑罚的处罚吗?
?
反方三辩答:
丁灿:
再回答之前呢,我想说我非常佩服对方辩友的思维能力,对方辩友的这几个问题环环相扣,一步一步将我们引入对方设下的问题陷阱中,差点阴沟里翻船了…要不是开船的是马克思爷爷,我方就危险咯…马克思爷爷曾经告诉过我们矛盾具有普遍性,也具有特殊性,矛盾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在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一案中,被告人于文清用电击的手段将其母亲杀死,目的是为了减轻他母亲的剧烈痛苦;被告人实施“安乐死”行为完全是基于其母亲本人的真实意愿,对于国家和社会是没有任何危害性的,不符合犯罪的特征,对待这个问题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谢谢大家!
!
!
主持人:
(2)下面请反方三辩向正方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
反方三辩问:
丁灿:
对方辩友,我想请问您知不知道什么是“放弃治疗”?
正方三辩答:
刘冬:
我方只想说人对自己的生命是有权利的包括的生存和死亡
其二,放弃治疗是对没有挽救生命希望时的一种放弃生命的选择,我方对此不予认同。
反方三辩问:
丁灿:
既然对方辩友都说“放弃治疗是对没有挽救生命希望时的一种放弃生命的选择”那么本案中被害人不正是面临这样的一种情况吗?
?
正方三辩答:
刘冬:
当面临这样一种情况的时候,难道只有死亡才是唯一解决的办法吗?
安乐死这种做法的弊端是很大的。
反方三辩问:
丁灿:
弊端?
任何事物都是有弊端的,我们恰恰正是把病危病人的生死弊端减少到最低,才选择安乐死这一做法的,当被告人看着其母亲遭受痛苦煎熬却毫无办法,你说他能怎么办?
去盗窃?
去抢劫?
正方三辩答:
刘冬:
对方辩友请注意,当病人在遭受极端痛苦时表示希望尽快死去,但当后来病愈或部分恢复时,对医生却又极为感激,对一个遭受极端痛苦的临终病人而言,理性思维是不可能的。
只要能消除痛苦,病人往往什么都会同意。
一个人不可能对自己的死表示真正自愿或出于理性的同意。
4.自由辩论
主持人:
下面进行第四部分:
自由辩论
1.正方三辩:
刘冬:
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安乐死不构成犯罪,那么我想请问,难道安乐死没有弊端吗?
反方二辩:
郑鑫:
有弊端,但是弊端非常的小
2.正方二辩:
张理清:
非常好,就是因为有弊端,所以我们不能随便对病人实行安乐死。
反方四辩:
唐栋:
对方何苦纠缠于他有弊端呢?
我方已经很大方的承认了有
是弊大还是利大的问题请问,医疗费对家庭是负担吗?
3.正方四辩:
葛登超:
看来对方辩友对医疗费感兴趣是吗!
如果说你的亲人病了,你不想着怎么为他治病,却为了医疗费在精打细算!
对方辩友无非是在为一些伪孝子提出一种辩护嘛!
反方三辩:
丁灿:
这并不是辩护,其实我们知道孝故可贵,可是经济状况,家庭生存更是可贵.当病人看到生的希望,为了不添负担,理智的选择死亡又有何不可呢?
4.正方一辩:
孙能烨:
当今世界,科技发展迅猛,医学技术不断提高创新,谁能保证当前无法救治的顽症在一两年内不会被医学界攻克呢?
为何非要选择安乐死呢?
反方一辩:
赵鑫:
我方已经强调过了,安乐死是对那些身患绝症,治疗无望的病人而言的,例如本案中被告人于文清对被害人张洁实行安乐死是一样的,患者都是身患绝症,治疗无望。
我想问对方辩友,你会无缘无故杀害自己的母亲吗?
当于文清看到其母的状况后,既没有钱给她治病,又看到其母病痛的痛苦,你说他该怎么办?
5.正方三辩:
刘冬:
我当然不会无缘无故杀害自己的母亲,因为那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即使在那样的情况下,我们也应该努力想尽一切办法拯救患者,而不是去人为的实行安乐死,结束人的生命。
对方辩友强调被告人没有钱给被害人治病,那我能不能认为是被告人是为了逃避赡养其母的义务呢?
反方二辩:
郑鑫:
我们每个人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对于被告人也是如此,被告人于文清一直非常深爱着自己的母亲,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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