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广场北侧块旧城改造项目一期A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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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广场北侧块旧城改造项目一期A块
太湖广场北侧地块旧城改造项目一期A块
一、征收目的、范围、征收依据及项目概况
(一)征收目的
为加速旧城区改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南长区人民政府拟对太湖广场北侧地块进行旧城改造。
(二)征收范围
一、国有土地上衡宇:
曹张新村127号、149~152号、155~158号、172~184号、187号、190~197号,张巷283~287号,永和路8号;
二、上述门牌均含旁号、支号,如有出入,以计划红线图确信的范围为准。
(三)征收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补偿条例>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20]第91号);
3、《无锡市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补偿方法》(锡政规[2020]第3号);
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补偿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锡政办发[2021]10号);
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衡宇征收补偿补充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21]267号);
六、《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评估方法》(建房[2020]77号);
7、《无锡市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评估技术标准》(锡房联[2020]10号);
八、南长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同意区政府<关于太湖广场北侧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列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的报告>的决定》;
九、《关于太湖广场北侧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地块计划符合城乡计划要求的情形说明》;
10、《关于太湖广场北侧地块旧城改造项目符合城区土地利用整体计划说明》;
1一、其他相关法规和标准性文件。
(四)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运河东路东侧、清扬路西侧、原永乐路南侧、永乐西路北侧;共计征收衡宇383户,约平方米(不含未记录建筑面积)。
二、补偿安置政策
(一)补偿方式
一、住宅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①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需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按规定持定销商品房准购证购买。
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住房的,依照被征收衡宇评估价钱(不含装璜及附属物补偿)一次性对被征收人增加10%的货币补助,再也不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从启动征收程序之日起至签约协议生效之往后一年内购买商品房的,被征收人凭自购的商品房住宅合同,依照被征收衡宇评估价钱(不含装璜及附属物补偿)对被征收人再增加5%的货币补助。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衡宇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衡宇与被征收衡宇进行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衡宇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衡宇价值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衡宇价值评估时点一致,产权调换衡宇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平安标准、产权清楚、无权利负担。
二、非住宅补偿方式
本项目征收非住宅衡宇,因城乡计划、产业政策调整、环境爱惜等因素不能提供产权调换房源,实行货币补偿。
(二)计户规那么
以一个衡宇所有权证或一份公房租赁合同为一户计算。
(三)面积认定
以衡宇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合同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如公房租赁合同上记载为利用面积的,由评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
换算出建筑面积)。
未记录建筑由南长区人民政府确信的相关部门按《南长区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未记录建筑认定方法》进行认定。
(四)住宅衡宇补偿相关费用标准
一、对被征收衡宇价值的补偿
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依照《无锡市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评估技术标准》(锡房联[2020]10号)评估确信。
二、公房承租户衡宇补偿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衡宇,被征收人与衡宇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衡宇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承租人从头订立租赁合同;达到协议的,衡宇征收部门依照衡宇补偿价钱的20%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依照衡宇补偿价的80%对承租人给予补偿。
3、土地面积大于衡宇建筑面积的处置
当征收范围内土地利用权证面积大于被征收衡宇权证建筑面积时,大于部份面积的土地利用权补偿价钱应采纳本钱法中土地取得费用评估方式进行评估补偿。
4、住宅衡宇改成经营性用房的处置
按《关于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改变用途衡宇征收补助的补充意见》(锡征收办发[2021]第1号)执行。
五、征收补偿最低保障标准
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关于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被征收人,其衡宇货币补偿金额(含一次性增加10%的补助,不含装璜及附属物补偿)低于征收决定之日我市最低补偿标准或其衡宇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依照以下规定进行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住房的,依照最低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或依照以下公式计算补偿款:
货币补偿款=被拆迁衡宇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衡宇的评估价钱×+(48平方米-被拆迁衡宇合法建筑面积)×市政府确信的保障补偿价钱每平方米4050元。
最低补偿标准=48平方米×市政府确信的保障补偿价钱每平方米4050元。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需购买定销商品房的,依照以下公式计算补偿款:
货币补偿款=被拆迁衡宇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衡宇的评估价钱+(48平方米-被拆迁衡宇合法建筑面积)×市政府确信的保障补偿价钱每平方米4050元。
被征收人购买定销商品房的,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部门提供成套住房一套和被征收衡宇进行产权调换,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依照产权调换房的评估价钱和第
(2)条计算的补偿款结算差价。
(4)被征收人同意第
(1)条计算的货币补偿后,仍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能够申请住房保障(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不需要参加社会轮候,优先享受住房保障。
(5)享受最低保障标准进行补偿的,需公示7天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五)非住宅衡宇补偿相关费用标准
一、非住宅的评估价钱依照《无锡市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评估技术标准》(锡房联[2020]10号)规定的非住宅评估方法确信。
二、征收非住宅衡宇的,依照以下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损失补偿和提早搬迁奖励:
(1)征收非住宅衡宇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依照衡宇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信。
协商不成的,依照以下标准计算确信:
征收不生产或不营业的非住宅衡宇,结合不生产、不经营等实际情形,依照不超过被征收衡宇评估价钱(不含装璜及附属物)3%给予被征收衡宇产权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或营业中的非住宅衡宇,依照被征收衡宇评估价钱(不含装璜及附属物)5~8%给予被征收衡宇产权人和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衡宇产权人和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分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产权人和经营者协商确信。
(2)搬迁损失的补偿依照有关规定评估确信。
(3)关于在征收补偿方案明确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衡宇产权人和经营者,依照被征收非住宅衡宇评估价钱(不含装璜及附属物)的1%别离给予提早搬迁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约搬迁并交房的,以每日等额递减5%计算。
3、非住宅衡宇
改成经营性用房的,按《关于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改变用途衡宇征收补助的补充意见》(锡征收办发[2021]第1号)执行。
三、征收补偿预评估价钱
本项目国有土地上衡宇的预评估基准价钱为7535元/平方米。
四、安置方案
(一)定销商品房
一、本项目提供定销商品房共396套。
二、地址:
下甸桥安置房小区
3、户型面积:
㎡户型66套、㎡户型132套、㎡户型33套、㎡户型66套、㎡户型66套、㎡户型33套(房源在征收进程中如有转变,依如实际情形再行调整)。
定销商品房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公司测绘面积为准。
4、结算方法和价钱:
衡宇销售基准价钱正在报送市物价部门审核,本项目正式启动实施征收时,具体价钱另行发布。
五、凡购买上述定销商品房的,依照《无锡市城市住宅衡宇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治理方法(试行)》(锡政发[2020]92号)文件规定执行。
(1)原那么上一户只能购买一套住房。
被征收人购买资格不得转让、赠与。
被征收人能够购买最接近权证面积的定销商品房。
(2)面积大于原征收衡宇权证面积在30平方米之内按基准价钱进行结算,超出30平方米以上部份在原基准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再增加20%结算。
(3)定销商品房为完全产权的商品房,其楼层差按规定执行。
(4)定销商品房按规定缴纳衡宇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
(5)购买定销商品房的,需领取定销商品房准购证,定销商品房准购证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
选择现房的有效期限自领取定销商品房准购证算起,选择期房的有效期限自通知办理入户手续之日算起。
(二)产权调换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衡宇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衡宇,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衡宇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衡宇价值的差价。
产权调换衡宇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衡宇价值评估时点一致,产权调换衡宇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平安标准、产权清楚、无权利负担。
五、补助、奖励方法和标准
(一)搬迁费
按被征收衡宇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2000元。
搬迁费每户均以2次计算。
(二)临时安置费
选择衡宇产权调换或购买定销商品房,和享受住房保障且自行过渡的,在公告通知办理入户手续之日前,每一个月依照被征收衡宇评估价钱(不含装璜及附属物)的3‰给予每户临时安置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固定设施移装费
一、空调移装费:
挂壁式不超过300元/台,立柜式不超过500元/台;
二、热水器拆装费:
太阳能热水器不超过1000元/台,煤气和电热水器不超过300元/台;
3、移机、宽带移装费:
依照江苏省电信公司无锡分公司收费规定执行,每户208元;
4、有线电视移机费:
依照市物价部门、广电治理单位等收费规定执行,每户230元。
五、煤气移装费:
依照《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锡价工[2006]62号文第二条标准进行补偿,多层住宅每户2800元,高层、小高层住宅每户3300元。
(四)奖励费
在规按期限内签约的,按每户30000元给予签约奖励。
(五)过渡补助费
依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过渡补助。
(六)困难补助对象的认定标准及补助标准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对象:
(1)患五种特大病的,补助2万元,患12种慢性病的,补助1万元,须由区级(含)以上医院开具证明或提供病历,参照民政救助中病种认定方法执行。
(2)有残疾的(必需持有残联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补助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一张残疾证补助1万,最高不得超过2万)
(3)低保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有效证件),补助1万元。
(4)就业、再就业困难的(须提供就业证、再就业特困证),补助万元。
(5)特困职工(须提供市总工会颁发的特困职工优惠证),补助万元。
(6)高龄(以征收决定发布昔时被征收人身份证或户口簿记载的诞生年月为准)
①、100(含)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助1万元。
②、90~99(含)周岁的老年人,补助万元。
③、80~89(含)周岁的老年人,补助万元。
二、以上补助能够累计,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由区民政部门牵头认定。
六、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
本项目采取签约比例法,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比例本项目签约协议生效,不然项目停止,所签协议作废。
协议生效前不同意搬迁交房,协议生效后,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搬迁交房时刻及期限。
签约期限及具体签约生效比例由告住户书明确。
(二)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规定的或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
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交房之日起,至公告通知产权调换房、定销商品房和享受住房保障的办理入户手续之日止。
(三)搬迁期限
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搬迁交房时刻及期限。
七、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一)评估时点和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置方式
一、评估时点
被征收衡宇价值和产权调换衡宇价值的评估时点为衡宇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置方式
被征收人或衡宇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说明和说明。
被征收人或衡宇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从头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衡宇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钱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方法
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依照《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治理方法》(锡政发[2020]84号)文件和《市政府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21]25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廉租房的申请方法
凡申请廉租房的,依照《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20]85号)文件和《无锡市廉租房住房保障方法》(锡政发[2020]86号)文件和《市政府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21]255号)文件规定执行。
由区住保房管局在南长区行政效劳中心负责接待咨询和办理。
(四)未记录建筑的认定标准
按《南长区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未记录建筑认定方法》执行。
(五)不履行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置方式
一、衡宇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信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衡宇所有人不明确的,由衡宇征收部门报请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并在衡宇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在法按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衡宇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实行网上签约
征收进程中,坚持公布、公平、公正原那么,落实八公示一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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