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暴力袭警第一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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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暴力袭警第一案例
刑法修正案九暴力袭警第一案例
篇一:
刑法修正案九的得与失
刑法修正案九的得与失
中国商务新闻法治频道20-10-0723:
34
中国商务新闻网法治频道:
《刑法修正案(九)》在我国立法者的反复调研、刑法学者们的反复讨论、各利益相关者反复呼吁、反复发声争议中如期出台了。
这是我国刑法自1997年3月14日大规模修订以来第十一次的补充修改(以前已有过二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
此次修改其条文总数达到52条,比《刑法修正案(八)》的50条还多出两条,其涉及的内容与刑法修正案八相比,同样涉及总则与分则两个部分,其修改的力度和幅度不可谓不大,反映了我国刑事立法者与时俱进立法观念的深化与具体实现。
中国社会当今依然处在急剧的社会转型之中,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犯罪现象就是这一矛盾迭出的一个晴雨表。
面对这种急剧出现的犯罪现象,作为国家治国安邦的刑法当然不能坐视不管,等闲处之。
刑法必须行动起来,刑法必须有所反应,刑法必须担当起社会灾祸“消防队”的社会重任来,这是我国刑法一改再改,不断补充修改的强大思想动力。
但是刑法又是国家之公器,国家之重器甚至是国家之神器。
它从普遍性上说体现着国家全体民众的意志,从个别性上说则涉及公民的生杀予夺。
因此刑法的制定和修改,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国家行为。
刑法的制作定规哪怕是补充修改都需要在极其严肃、认真和慎重之中进行。
因此如何实现刑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与刑法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之间的良性互动,就成了当今刑事立法者一个需要时时面对的问题。
在这方面,“刑修九”的审议与出台,正说明了我国刑事立法者时代责任的担当和平衡调节水平的不断提高。
立法亮点和时代特色
此次“刑修九”有着较多的立法亮点和时代特色。
高度概括,可以反映在九个方面:
一、死刑的大幅度删减,即在“刑修八”的基础上又一次削减了九个罪名的死刑,它们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尽管我国的死刑一减再减,但仍然保留了46个罪名的死刑。
在一个高度奉行“杀人者死”、“重典治乱世”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观念的国度里,实属不容易。
二、高举严惩恐怖、极端犯罪的利剑,即对恐怖、极端犯罪这一我国社会当前的心腹之患,采取高压态势,无论在认定犯罪时对实施恐怖活动又犯他罪须实行数罪并罚,还是在适用刑罚时,大规模增设了财产刑;无论是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大幅度扩大其行为内涵,还是对其中多数犯罪行为通过情节来确定为行为犯而非结果犯,都表明我国刑事立法加大了对恐怖的惩治力度。
三、加大反腐力度,完善对贪腐犯罪的惩处来回应民众的期望。
反腐斗争正在进行中,反腐与贪腐还在路上竞走赛跑,社会大众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反腐斗争既有期望之愿,又有失望之感。
为此,此次修改特别规定,犯贪污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即使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仍须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另外对行贿犯罪增设了新的罪名,,在每一档量刑中新增了“并处罚金”的财产刑。
对行贿人加大惩处力度,这是从头上打击腐败,从而会成为防止腐败引发的有效手段。
四、完善对网络犯罪的规制与惩处。
互联网的发明十二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但它是一把双刃剑,对社
会具有正反两面性的作用,使得刑法一刻不能怠慢。
为此,此刑法修改为维护信息网络安全,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增加和完善了与网络相关的多个罪名。
五、关注民生,补充修改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相关犯罪,比如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一律入罪的规定;将幼女的行为一律按照奸淫幼女的强奸罪论处的规定;虐待的对象扩大到被监护、看护的人;强制猥亵妇女罪修改为扩大到其他人。
六、维护社会秩序安宁,补充修改了与此相关的多个犯罪,比如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内涵,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及时入罪;降低了抢夺罪的入罪门槛,将多次抢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此与盗窃罪持平;对暴力袭警的行为实行从重处罚;将民间深恶痛疾的“医闹”行为明确入罪;编造和传播虚假的危险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以犯罪论处;“盗窃、侮辱尸体罪修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七、加大对失信、背信行为的惩治,作为对诚信立国的补救。
在这方面,此次“刑修九”的动作比较大。
将伪造身份证明类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将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替考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这些补充修改对于近年屡屡出现的各种失信、背信行为,先前法律要么空缺无法论罪要么行政处罚失之过轻,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是一个重大的改变。
“刑修九”以刑罚手段重拳打击危害诚信的行为,促进诚信体系建设,成为本次刑法补充修改的一大亮点。
八、严肃司法秩序,维护司法尊严。
在这方面此次刑法修改增设了诉讼欺诈犯罪,诉讼参与人违法泄露信息犯罪,扰乱法庭秩序罪增添新的行为内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增设了罚金刑等等。
九、回应废除劳动教养后维护社会治安与社会秩序需要而增设了禁业令规定。
不足之处
应当说,此次“刑修九”的补充修改涉及面广,着力度强,对各种违法犯罪的冲击力大。
因此这一修正案一通过公布,就受到司法实务界和刑法理论界的高度重视是情所理解,理所当然。
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和想到,在不太长的时间里,我国刑法出现如此频繁的补充修改,面对每次刑法修改都有点“伤筋动骨”的现象,面对整个社会对刑法作为社会灾祸“消防队”而寄予过高的“救火”治世的期望,我们是否也应该静下心来好好想一想,看看此次“刑修九”甚至以往每以次刑法修改是否还存在一些值得思考或者有些已失之处,即使是亮点的地方是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毋庸讳言,社会生活一直处在发展变化之中,死守刑法的稳定性,故步自封,就会使得刑法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甚至对犯罪变得刻舟求剑,实属不该。
但是刑法毕竟是国家的公器、国家的重器甚至是神器,保持刑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是一个社会对刑法的基本要求,这也应当是刑法的内在属性要求。
从这一基本理念出发,我们认为,此次“刑修九”仍然有值得反思和引起注意的地方。
一是此次“刑修九”的出台依然表明了我国刑法修改过于频繁,使得刑法的稳定性受到很大的挑战。
其实我们仔细回顾一下,刑法自1997年3月14日大规模修订以后的最初几年,基本上是一年多一点时间就修改一次,直到《刑法修正案
(六)》(20年6月29日)以后,修改的时间间隔开始稍有延长,其中《刑法修正案(七)》(2021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八)》(2021年2月25日。
但相
对于我们这个大国而言,其修改频率仍然过于频繁。
从世界法治文明的发展过程来看,法律的相对稳定对于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来说十分重要,例如一部法国《刑法典》从1810年制定后直到1994年才进行大规模修订,可为体现稳定性之楷模。
所以对一部涉及国家长治久安的治国大典来说,我国的刑事立法者理应当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变化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和必要的估计,能不修改尽量不要修改。
不能过分强调时下的国情,满足于一时的“社情民意”需要,一有风吹草动,立即进行刑法的补充修改。
这样势必影响刑法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二是应当要充分发挥前置性法的作用。
对一个国家来说,社会秩序的维护,社会利益的保护,国家和民众不能对刑法寄予太高的期待。
刑法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保障法,是第二次性违法行为的规范形式。
因此充分发挥第一次法及刑法的前置性法的社会效用,把诸多的违法过错行为消灭在萌芽之中,于国家和违法的公民本人来说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同时,一种行为是否要作为犯罪加以规制,必须是这种行为已经具有了规模化和类型化。
一个国家过分重视刑法在国家管理和治理过程中的作用,是社会政治文明程度不高、当政者对管理手段自信不足的表现。
因此刑法作为第二次违法规范形式的产物,它的完善还有赖于首先制定和完善一些前置性的法律为前提条件。
刑法的有效执行,还有赖于前置性法律的有效执行。
只有当前置性的法律无法阻挡和惩治一般违法行为时,才需要刑法横空出场。
在这方面,像校车旅游客车的超载超速,多次抢夺的行为,盗窃、故意毁坏尸骨、骨灰,诽谤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入刑,似乎有点太着急或者太抬高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了。
三是不要轻易补充修改总则的内容。
我国《刑法》分总则与分则上、下篇进行建构的,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一般性原理和一般性原则的规定,刑法分则是一般性原理与一般性原则的具体化表现形式。
从两者的基本结构和相互关系来看,刑法总则都是具有奠基性的功能作用、统领全局作用以及能够制约刑法分则的原则性规定。
因此对刑法总则内容的补充修改,最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进行比较妥当。
尽管从今次《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内容来看,与《刑法修正案
(八)》相比涉及总则的内容不算多,但毕竟也有涉及。
这同人大常委会不得修改变动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则的要求有一点相冲突,当为补充修改的行为和权限所忌讳的
篇二:
刑法修正案九分析^p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增加关于职业犯罪的职业禁令)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死缓期限的重新计算)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
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明确罚金减免或缓交须法院裁定)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并罚将管制另列,类似附加刑)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了财产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明确将资助帮助培训或运送人员纳入本罪)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极端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极端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极端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极端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大大扩大了恐怖犯罪的范围,几乎所有协助沾边的行为都纳入)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范围)
九、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删除了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的死刑)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扩大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罚金适用范围)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篇三:
刑修案9对监狱工作影响
20年监狱法学重点课题论文
刑法修正案九对监狱工作的影响及
应对
北海监狱陈海祥吴忠杰
【摘要】:
^p:
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对监狱工作产生了较大影响,本文分别从积极、消极两方面的影响分析^p,并着重分析^p主要的消极影响:
监狱关押风险加大,压力剧增等。
并尝试提出监狱在终身监禁罪犯、涉恐罪犯管理方面的意见,以及完善推广假释制度和刑罚执行变化方面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p:
刑法修正案监狱刑罚执行
刑法修正案九全文于20年8月29日三审通过,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刑法九的再次减少9个死刑罪名,减少后刑法死刑罪名共46个。
新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妇女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实施了___年的幼女罪取消,罪行行为以强奸罪论处;严厉打击涉恐涉暴罪行,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维护信息网络安全,进一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增加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等内容,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
其中一些条文的修正、改动,对监狱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对监狱今后工作提出了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刑法修正案九对监狱工作的影响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条文超过50条,且有部分改动较大,比如新增罪名,减少部分死刑罪名等。
其中不少涉及监狱工作。
与之相随的影响有积极的,但是也有部分是消极的;同时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也会产生相应的影响,部分罪名的减刑、假释条件可能随之产生宽严变化。
(一)积极影响
1.罚金延、减、免条件设置合理,利于减少罪犯心理负担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条:
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与原条文表述: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相比,刑法修正案九考虑到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不再将罚金延、减、免条件限制在“不可抗拒的灾祸”;对于部分家庭条件确有困难的罪犯来说,增加了向法院申请罚金延、减、免裁定的机会。
这部分罪犯在监狱服刑的时候因此不用过于担忧罚金问题,减少不少的心里负担。
2.暴力袭警从重处罚有法可依,利于增加警察执法权威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一条: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原文系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即是说,“暴力袭警”按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长期以来,监狱一线监管警察面对罪犯暴力抗改、直接暴力袭击警察、袭击未遂或者意图袭击的,难有一个统一的司法意见,因为也没有具体适用的刑法条文。
面对上述情况,各个监狱单位的处理办法大多以《监狱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对罪犯实行禁闭、记过或者警告处罚。
许多监狱单位实践中,当被袭击的警察构成轻伤以上,才会启动司法程序去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
在越来越强调罪犯人性化管理的今天,警察打犯人一巴掌,后果轻则降级降职,重则撤职开除;犯人打警察一巴掌,顶多一个禁闭处分。
这样的操作很明显是不能保障一线警察的执法权益的;给一线警察的监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甚至造成畏首畏尾的现象。
这一条款的增加,今后罪犯暴力袭击警察、袭击未遂或者意图袭击的,都将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充分保障了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增加了执法的权威性。
(二)消极影响
1.新增终身监禁,关押风险加大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
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这一条修改,与当前加大惩戒腐败力度的形势不无关系,重大贪污犯罪“终身监禁”也给监狱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课题,而且可以说是难题。
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重归社会的监狱工作理念将不再适用于终身监禁的罪犯;如何管好,此前监狱并无经验,这将是监狱改造部门全新的挑战。
2.罪犯宽进严出,关押压力剧增
刑法修正案九顺应民意,取消了幼女罪;但是同时也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虚假诉讼等罪名,同时新规定了多种原有罪名的犯罪情形;总体上讲,涉及的犯罪行为比原来更多。
同时部分犯罪取消死刑,罪犯投入监狱改造,因此入监罪犯人数将会增多。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部分犯罪的起刑点提高,最高刑期增加,加上日益严格的减刑、假释执行制度,“宽进严出”的形势已可以预见,监狱关押压力将剧增。
新增罪名部分:
(1)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2)虚假诉讼罪
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增加犯罪情形部分: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条:
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按照“全环节犯罪”的立法思维,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犯罪增加资助、组织、参加恐
怖活动培训、宣扬恐怖活动等六项情形构成犯罪。
(2)强制猥亵罪
刑法修正案第九条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强制猥亵罪的客体不再局限于妇女、儿童;强制威胁男性也将构成犯罪。
(2)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六条、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除了新增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单位犯罪规定以外,还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信息保密义务,大量传播违法信息的,泄露用户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且情节严重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类似行为,均可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新增了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形:
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群组,专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或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信息的,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均构成犯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犯罪。
第三十二条新增条款,编造或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刑法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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