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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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承担预案综合管理的具体工作以及技术支撑。
市(含恩施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含县级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省、市、县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六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和危险性分析情况;
(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六)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七)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八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和面对的主要风险,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预警和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以及本单位开展的事故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情况,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事故风险情况的不同,一般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含有多层级组织机构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与现场处置方案衔接等内容。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但应明确应急救援责任人、应急处置措施以及向外报警和求援的方式、内容(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等行业领域的除外)。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风险分析、重点部位明细、事故信息快报等)、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实现图表化、简明化。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影响,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单位的意见。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形成体系,适应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与公布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重大事故风险或者当地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九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评审的人员应为单数,且参与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3人,评审组的组长一般应由专家担任。
专家原则应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库以及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取。
评审应邀请相关行业领域和本单位、本系统内部相关技术、设备、工艺、消防、内保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参与。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明确配备应急管理和处置方面的专家。
第二十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论证可邀请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
参加应急预案论证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熟悉所评审单位行业特点和主要风险,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工作3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等有关行业规范的要求,针对应急预案内容的合法性、适用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要求,以会议或演练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评审或论证意见应给出明确的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两种。
意见为不符合的,应明确具体不符合理由,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或论证。
第二十三条评审纪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与类别;
(二)评审依据、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和人员;
(三)评审方式、程序、内容和适用性分析;
(四)评审人员签到表;
(五)评审意见与结论(签名)。
评审人员签到表、专家组评审意见表样式见附件。
第二十四条论证意见应包含以下论证要素:
依据、范围、危险性分析、对应急预案的组织机构、处置程序、保障措施、信息报告程序、应急物资保障等。
论证意见应有明确的论证结论和与会人员的签字。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并修订完善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省安监局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在鄂分公司、省属企业总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省安监局备案。
市安监局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在鄂分公司所属二级机构、部门或项目部、省属企业二级机构、市(州)属企业,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市、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书面评审纪要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包括应急通讯录、应急装备、器材、物资及队伍保障清单等);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九条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省安监局门户网站应急预案与资源报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预案报备系统)提交预案备案材料;
(二)预案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通过预案报备系统通知申请单位提交有关纸质备案材料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材料不齐全的,通过预案报备系统通知申请单位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单位应当对材料进行一次性补正。
申请单位补齐备案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使用省安监局的预案报备系统,开展应急预案备案。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须有应急管理专家参加,可邀请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演练对周边单位或居民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5个工作日前公示告知,并采取相关措施,保障群众利益。
第三十六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应急预案演练资料(包括演练计划、方案、脚本、音像等)和评估报告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应急预案评估工作完成后,应按照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处置程序和响应措施、主要事故风险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开展计划和专项执法检查。
第四十五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统一使用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表格。
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备案编号由行业主管部门简称、县级以上备案机关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查询确定)、年份(4位数)和流水序号(4位数)组成及跨区域(K)表征字母组成。
(例:
安监170001,安监表示由安监系统备案,420000表示由湖北省省级机关备案,2017表示备案年份,0001表示备案流水序号;如果是跨区域的企业,则编号为:
安监170001-K)。
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通过预案报备系统进行预案管理与备案登记。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权限管理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应急资源,查询、统计、分析、调度相关应急预案和各类应急资源。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2012年5月15日发布的《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安办〔2012〕41号)同时废止。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企业分类标准、小微企业的认定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
附件:
1.应急预案评审人员签到表
2.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组意见表
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附件1
评审人员签到表
评审组成人员
名
单
姓名
单位/部门
职称/职务
专业
签名
附件2
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组意见表
企业名称
预案名称
预案类别
评审依据
评审方式
评审时间
评审地点
评
审
内
容
评
审
程
序
专
家
组
评
审
意
见
与
结
论
专家组组长:
成员:
年月日
附件3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法定代表人
资产总额
万元
行业类型
从业人数
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现将我单位于年月日签署发布的:
等预案,以及相关备案材料报上,请予备案。
本单位承诺,本单位在办理备案中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其信息均经本单位确认真实,无虚假,且未隐瞒事实。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你单位上报的:
等应急预案,以及相关备案材料已于年月日收讫,材料齐全,予以备案。
(盖章)
年月日
注:
备案编号由行业主管部门简称、企业备案受理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年份、流水号及跨区域(K)表征字母组成。
例如,2017年,湖北省阳新县安全监管局办理某非跨区域企业应急预案备案,是当年受理的第7个备案,则编号为:
安监420222-2017-0007;如果是跨区域的企业,则编号为:
安监420222-2017-000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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