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第八章三合同的履行范文.docx
- 文档编号:30761409
- 上传时间:2023-08-20
- 格式:DOCX
- 页数:18
- 大小:449.81KB
中级经济法第八章三合同的履行范文.docx
《中级经济法第八章三合同的履行范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级经济法第八章三合同的履行范文.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级经济法第八章三合同的履行范文
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三、抗辩权(P323)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时,享有不履行的权利。
2、后履行抗辩权(P324)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西服价款总值为9万元,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余款于10月15日在乙公司交付西服后2日内一次付清。
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
10月15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西服。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同时履行抗辩权B、后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D、撤销权
【答案】B
3、不安抗辩权(P325)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例题1】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约定收货后10日内付款。
甲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可采取的措施是()。
(2001年)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行使撤销权
【答案】C
【例题2】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提供一批货物给乙,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迟迟没有发货,乙催问甲,甲称由于资金紧张,暂无法购买生产该批货物的原材料,要求乙先付货款,乙拒绝了甲的要求。
乙拒绝先付货款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
(2008年)
A、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D、行使撤销权
【答案】B
四、保全措施
(一)代位权(P325)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例题】债权人甲认为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债权给自己造成损害,欲提起代位权诉讼。
下列各项债权中,不得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有()。
A、安置费给付请求权
B、劳动报酬请求权
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D、因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答案】ABCD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二)撤销权(P326)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可撤销的行为
(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
【例题1】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认为对自己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放弃到期债权
B、无偿转让财产
C、拍卖优良资产
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答案】ABD
【例题2】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
A、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B、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C、债务人无偿将财产赠与他人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但受让人不知该情形
【答案】BC
2、撤销权的时效(P326)
(1)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例题】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经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甲公司的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主张
D、乙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撤销权
【答案】BC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2008年重大调整)
一、保证(P327)
(一)保证人(P327)
(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绝对不得作为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绝对不得作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保证人。
(二)保证方式(P328)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例题1】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答案】√
【例题2】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是()。
A、债务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B、债务人移居国外,但国内有其购买现由亲属居住的住宅
C、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中止执行程序的
D、保证人曾以书面方式向主合同当事人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答案】ACD
3、按份共同保证
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4、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或“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的保证份额。
(三)保证责任(P328)
1、保证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2、债权人转让债权
(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3、债务人转让债务
(1)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4、主合同的变更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
①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②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③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5、保证、抵押并存(P328)
(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3)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破产(P329)
(1)在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2)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3)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级 经济法 第八 三合 履行 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