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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法律依据规定
借款合同法律依据规定
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说明》,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两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生效,但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合法的民间借贷要紧有以下三种形式:
借贷两边直接借贷、通过中间人如通过担保公司借贷、典当等。
二、《民法通那么》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爱惜”,这一条文确信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爱惜。
反之,当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犯法行为、诈骗、生意毒品或销售杀人工具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那么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爱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假设干意见》第6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份的利息法律不予爱惜。
”以司法说明的形式许诺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能够高于银行的利率,冲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可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和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又作出了有效的限制,超出部份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爱惜。
4、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公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劳问题的批复》再次明确“只要两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该司法说明仅限定了以下四种无效情形: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因此,在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劳上,不该过于严格,只要两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即可认定有效。
五、《合同法》第96条、第210条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从《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概念能够看出,借款合同既不同于传统民法中的借贷合同又不同于原《经济合同法》中规定的借款合同。
我国《合同法》中未规定借贷
合同仅规定了借款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事实上是以货币为标的的借贷合同,因此,借款合同并非等同于传统民法中的借贷合同,而只是指以借贷货币为内容的消费借贷合同。
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依照《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能够采纳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
电子合同是法律认可的书面合同形式之一。
*****贷采取用户网上点击确认的方式签署电子合同。
点击确认后的电子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其有效性也被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所同意。
平台收取效劳费的合法性
《合同法》第23章专门对“居间合同”作出规定,其第424条明肯概念为: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遇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效劳,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人人贷平台是合法设立的中介效劳机构,致力于为民间借贷业务提供优质高效的撮合效劳,以促成借贷两边形成借贷关系,然后收取相关报酬。
此种居间效劳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借款合同一样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借款合同采纳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还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一、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若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和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
若是是商业借款,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表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那么。
因此,借款合同必然要写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要紧条款。
依照《贷款通那么》的规定,借款有以下分类:
一、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依照委托人确信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利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方法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二、短时间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时间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之内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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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等等
二、借款币种借款合同的标的除人民币外,还包括一些外币,如美元、日元、欧元等。
通常情形下,借款币种与借款数额约定在一个条款里面。
三、借款用途
主若是指借款利用的范围和内容,它规定了贷款的利用方向,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平安性。
《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
“贷款人依照约定能够检查、监督借款的利用情形。
借款人应当依照约定向贷款人按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
“借款人未依照约定的借款用途利用借款的,贷款人能够停止发放借款、提早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四、借款数额
没有数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就无法确信,借款合同没有借款数额,就无法确信借贷货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数额条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五、借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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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信”。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背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依如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借款人未依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依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超期利息”。
商业借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规定: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超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成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利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成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超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利用借款的贷款,从超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利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民间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3
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借贷两边对超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超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能够区分不同情形处置: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超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超期还款之日起依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超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超期还款之日起依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借款人提早归还借款的,除当事人还有约定的之外,应当依如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六、借款期限
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必需具体、明确、全面,以确保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
《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借款人能够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贷款人同意的,能够展期”。
依照《贷款通那么》的规定,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样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单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单据到期日止。
七、还款方式
借款人一样能够采纳一次结清和分期分批归还,若是是分期的情形,应明确具体时刻和具体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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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约责任
要紧表现为超期利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利用贷款罚息。
九、担保条款
能够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也能够另行签定担保合同。
另外,商业贷款中,对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1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欠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还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之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违背国家外汇治理规定利用外币贷款。
八、不得采取讹诈手腕骗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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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XX】储蓄治理条例【1992·XX】关于助学贷款治理的补充意见【XX】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假设干意见【XX】贷款通那么【1996】汽车贷款治理方法【XX】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假设干意见【19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帖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增进经济进展保护社会稳固的通知15号,《关于对企业借款合同借款方超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置的批复》的规定,属企业间非法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
(三)公司违背《公司法》第116条的规定向其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审理中应注意审查公司支付报酬等形式和向上述主体提供资金的行为是不是实属《公司法》第116条所禁止的借款行为;
(四)其他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因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缺乏具体规定,在具体界定企业向公民的正常借款与企业向社会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时,存在着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2月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确信了四项标准:
即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非法向社会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和其他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其他的行为,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应认定为有效。
上述规定确立了一个大体的界限标准,但很原那么,也很难具体把握。
我以为,应当从借款涉及的人数、数额等方面提出具体的界定标准。
XX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法律考点:
借款合同与借据有什么区别
借款合同同借据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二者都是成立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借款合同、借据成立,说明两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定成立;而且,一样来讲,在诚信原那么指导下,债权债务关系也将实际成立和存在。
但二者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一、成立的方式不同
依照《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成立,一样由两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两边在合同上签字,合同成立。
一样情形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离。
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当即时履行的。
借据多用于民间借贷,依照民间借贷适应,两边当事人达到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形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那么对方当即向贷款方出示借据。
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确信发生。
可见,从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妥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发生必然联系;但借据的成立必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发生联系。
二、“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一样一式两份,两边当事人各持一份,之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妥然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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