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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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我省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公平公正。
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经济薄弱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城乡创业扶持引导补贴、元旦春节期间对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
(一)就业技能培训
1。
补贴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五类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企业吸纳五类人员就业,履行预申报手续开展岗前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由市、县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2号)有关规定,结合地区产业发展需要、城乡劳动者培训需求、不同工种培训成本和补贴资金规模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并编制《培训工种(专项能力)和补贴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地应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执行。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劳动合同(1年以上期限)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新录用五类人员参加《目录》所列工种岗前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不超过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3.申领和支付。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行“获证后补"办法。
五类人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学员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未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应持本人学籍证明或相应学历的毕业证书,下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以及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
职业培训机构垫支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的,可代为申领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领补贴时,除了上述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
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城市低保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申请生活费补贴还需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企业组织新录用五类人员按规定参加岗前技能培训,应向当地人社部门进行预申报,并在开展培训前提交以下材料:
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学员《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等材料。
企业对新录用五类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后,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并提交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花名册、学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材料。
以上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五类人员申请的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由财政部门或委托人社部门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到企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创业培训
1.补贴对象。
对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经人社、财政部门认定的培训项目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具体补贴对象和标准由市县确定。
各地认定的创业培训项目(包括创业培训、实训等)应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实施.
2。
补贴标准。
由市、县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2号)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培训需求、项目成本和资金规模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
3。
申领和支付。
创业培训补贴实行“获证后补”办法,培训合格人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创业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以及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
以上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或委托人社部门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三)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1。
补贴对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在职职工;紧缺型职业(工种)和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组织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且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职工通过培训,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的高级技师(以下简称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赴海外培训的企业生产一线高技能人才及省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实习指导老师.
紧缺型职业(工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省和市县区域经济发展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历史经典产业等发展情况确定并公布.
2.补贴标准。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一般可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控制在4000—6000元之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培训后未能取得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2号)的有关规定和培训成本(包括教师授课费、课程学习费、教材购置费、实训耗材费、鉴定考核费等费用,不含用于培训人员的食宿费、交通费、通讯费开支),按不同职业(工种)确定,并编制《培训专业和补贴标准目录》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赴海外培训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每年视培训成本另行公布。
3。
申领和支付.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
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实行先支后补、按年度事后结算的办法,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备案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年度培训任务完成后由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备案材料包括:
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包括:
除前述备案材料外,还应附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申领和支付,按培训组织实施的不同方式分别采取下列办法:
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按规定组织开展本企业上述培训的,由企业向所在地人社、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依托具备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本企业上述培训的,企业直接或委托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向所在地人社、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或受委托的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个人参加上述培训的,可直接或委托培训机构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或受委托的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请补贴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凭证材料。
个人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的,还应提供由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代为申请补贴协议。
海外培训补贴,由选派单位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资助高技能人才赴海外培训批准书》和相关发票复印件在培训结束后到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经当地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上述承担技能、创业和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须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通过资质审查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培训资格认定。
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
补贴对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补贴标准。
由市县人社、财政部门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收费标准制定.
3.申领和支付。
五类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身份证、《就业创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和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等。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或委托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领者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第七条社会保险补贴
1。
补贴对象。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创业者。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界定的各类群体,以及登记失业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农村零转移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下同)。
企业(单位)招用或政府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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