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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行内部控制体系,防范风险,保障业务、管理体系安全稳健运行,确保本行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6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属于“基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本行”是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是指总行各部门、各分行等相关机构或部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本行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五条本行内部控制目标包括:
(一)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本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本行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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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确保本行资产安全。
第六条本行内部控制应当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本行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独立性原则。
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五)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六)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七条内控控制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五项要素,本行应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八条本行各单位在实施各项管理活动过程中,应遵循和体本制度未作具体要求的其他业务或环节,现本制度的要求和精神,
各单位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内部环境
第九条内部环境是本行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本行的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第十条本行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第十一条本行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将权利与责任落实到各责任单位,通过编制岗位职责说明和内部规章制度,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职责
董事会负责本行建立并实施充分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审批本行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负责本行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负责审批组织机构;负责保证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对本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规定对外披露。
董事会下设立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审查本行内.部控制,监督本行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组织开展内控独立评价,并出具独立评价意见草案并报董事会审议,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负责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监督执行。
高级管理层负责制订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负责建立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第十三条本行设立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控委”)作为总行内设专门委员会之一,是总行管理层内部控制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及其委员会对内部控制的决议要求;审议本行重要内部控制制度,协调目标管理、组织与流程管理、风险管理等相关管理职能及政策方面的一致性;监测、评估本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指导和推动本行各部门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和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内部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审议总行职能部门提交的内控自评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纠正措施,督促落实,并向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等。
内控委主任委员由分管内部控制的副
行长担任,委员若干名,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总行内控委下设内部控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以及会议的召集与准备工作,组织协调本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实施,监测和报告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情况,组织落实、督促执行委员会各项决议。
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由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承担。
第十四条总行各部门的内部控制职责
总行各部门是本行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制定条线内部控制制度、程序和方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条线目标管理、组织与流程管理、风险管理等各方面工作的一致性;负责本业务及管理条线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的开展,对本条线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的缺陷,及时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承担本行内部控制建设的组织、复评工作,负责指导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定期组织各部门及各分行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复评,跟进内控评估结果,汇总内控缺陷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向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经办或督办总行内控委会议决定事项并予以报告。
总行审计部是本行内部控制的独立监督和评价部门,负责对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状况实施独立的监督和评价;在管理层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对本行整体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
年度再评价,开展缺陷认定与跟踪,出具独立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各分行及其所辖异地机构内部控制职责
各分行成立分行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分行内部控制的组织、督促、评估与审议。
分行内部控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分行法律与合规管理职能部门承担。
分行各部门以及各经营单位是分行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部门,负责在总行条线及分行内控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条线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各项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
分行所辖异地机构(包括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主要负责人应指定本机构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在分行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各项内部控制工作。
第十六条本行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充足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实行系统垂直管理,总行审计部第一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由董事会负责。
审计部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在审计监督过程中有权获得本行所有的经营和管理信息。
第十七条本行员工聘用、培训、辞退、辞职、薪酬、考核、晋升与奖惩等有关人力资源的政策应体现本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关键岗位的员工执行强制休假制度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对于掌握国家秘密或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执行离岗限制性规定。
第十八条本行以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干部、员工的重要标准,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
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确保员工的胜任能力。
第十九条本行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创造全体员工均充分了解且能履行职责的内部控制环境。
第二十条本行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行各单位应加强制度建设,总行各业务条线应对所属各项业务制定全面、系统、有效的管理政策、基本制度和操作程序,各分行及其所属机构可遵循本行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结合本区域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程序和控制措施,进一步优化业务管理和操作流程,确保各项业务有章可循。
第二十二条本行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加强合规文化建设,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化对银行社会责任与自身可持续发展间关系的认识,积极探索以多种方式推动银行践行社会责任,构建人与自然、环境、社会和谐共处的良好关系。
第三章风险评估
系统分析经营活风险评估是指本行应及时识别、第二十三条.
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第二十四条本行应当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对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拟定本行能够承担的风险限度,包括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层面的可接受风险水平。
第二十五条本行各风险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本行对各类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内部和外部因素。
其中,内部因素包括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业务性质、员工的职业操守和胜任能力、财务状况、科技水平等;外部因素包括监管要求、经济形势、市场竞争、行业变动、环境变化等。
第二十七条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本行各级风险管理部门应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在进行风险和策略分析时,应当充分吸收专业人员,组成风险分析团队,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本行经营带来重大损失。
第二十八条本行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风险规避是对超出风险承受度的风险,通过放弃或者停止与该风险相关的业务活动以避免和减轻损失的策略。
风险降低是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准备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风险分担是借助他人力量,采取业务分包、购买保险等方式和适当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风险承受是对风险承受度之内的风险,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不准备采取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的策略。
第二十九条本行对风险实施动态管理,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对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控,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三十条本行各风险管理部门应制定并不断完善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风险的制度和程序,开发和运用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建立涵盖全行范围的风险管理系统,不断提升本行风险识别和评估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在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时,本行相关部门应依据有关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四章控制活动
第三十二条控制活动是指本行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第三十三条本行应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和应对策略,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运用各种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
有效控制,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控制措施一般包括: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第三十四条本行各单位应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经营和管理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认定潜在的利益冲突,实行适当的职责分工和不兼容岗位分离政策,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本行实行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授权应与职责对应、适当、明确,并采取书面形式,各级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对涉及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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