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备案申请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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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备案申请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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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备案申请材料
纳海众筹一号产品
备案申请材料
发行人:
福州市纳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
福建翰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四月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众筹产品发行备案登记表
项目
内容
备注
一、发起人基本信息
发行人名称
福州市纳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主营业务
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对餐饮业的投资;礼仪庆典服务;组织策划餐饮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日用百货的批发、代购代销。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实际控制人
李丹
所属行业
餐饮业
前一年净利润
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二、产品信息说明
产品名称
纳海众筹一号
产品投向
福州市仓山区阿内莉朵餐厅
产品募集期
截至2015年4月15日
产品存续期
1年(自投资人资金全额到位之日起计算)
产品规模
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
产品每份金额
1000元
资金到账方式
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当期收益汇入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产品分红政策
当期不盈利,不进行利润分配。
分配比例计算公式为:
每季度向投资人分配金额=乐都汇店当期净利润×本次众筹募集资金额/100万
产品退出安排
产品存续期内可以1:
1.2的消费券退出,产品终止日可返还本金。
三、中介机构信息
推荐机构
福建翰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
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
风险揭示:
海交股权交易中心接受本项目备案并不表示对发起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众筹产品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众筹产品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福州市纳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众筹产品的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
2015年4月1日
会议地点:
公司办公室
参会股东:
李丹、罗俊坚
为了更好地促进乐都汇店的经营模式转变,改善和提升乐都汇店的经营业绩,经研究一致形成以下决议:
1、决定以福州市纳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发起人和管理人,以私募方式发行众筹产品,众筹对象不超过200人,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本此众筹产品不得承诺收益。
2、决定聘请福建翰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次众筹项目的推荐机构,负责项目方案的设计和资金使用监管。
3、决定本项目成功发行后,争取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或类似平台挂牌,委托福建翰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挂牌事宜的沟通工作。
全体股东签字:
福州市纳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2015-4-1
福州市纳海餐饮管理公司阿内莉朵意面餐厅乐都汇店
众筹项目委托管理协议
第一条前言和释义
1.1前言
鉴于:
1)福州市纳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餐饮管理、连锁品牌运作、时尚餐饮开发和餐厅供应链管理的专业化餐饮管理企业,公司拥有
和
注册商标,并于福州市区拥有四家加盟餐厅。
公司目前主营业务为提供阿内莉朵意面餐厅加盟管理、原材料配送和店面运营的综合餐饮服务,公司已于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挂牌简称“纳海餐饮”,代码“681081”。
2)福州市仓山区阿内莉朵餐厅是由李惠投资的一家个人独资企业,餐厅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乐都汇商场L3F016,该餐厅于2011年5月1日与福州市纳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加盟协议》,由福州市纳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
3)为加快餐厅发展,经福州市纳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阿内莉朵餐厅、李惠协商一致,决定以众筹方式引入投资。
为便于管理人统一集中管理和使用投资人的出资,发挥管理人在餐饮管理的专业经验,实现投资人在投资回报、消费体验等多方面的利益,规范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投资人与管理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4)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各方就众筹项目设立及运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信守。
1.2释义
1.2.1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为目的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2.2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2.3乐都汇店福州市仓山区阿内莉朵餐厅是由李惠投资的一家个人独资企业,餐厅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乐都汇商场L3F016。
1.2.4众筹项目投资人以契约方式将自有资金委托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将募集资金集合管理、统一用于乐都汇店经营,并按本协议约定享有投资收益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1.2.5管理人福州市纳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拥有乐都汇店的经营管理权,负责本次众筹资金的使用。
1.2.6投资人本众筹项目的出资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众筹。
1.2.7监管人福建翰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本众筹项目方案设计,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1.2.8不可抗力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或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等。
第二条众筹项目的设立与基本情况
2.1本众筹项目是指投资人以契约的方式将自有资金交由管理人,由管理人将所有资金集合管理、统一用于乐都汇店的经营的行为,本众筹项目为封闭型众筹项目,封闭期为一年。
第三条协议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3.1管理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福州市纳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北路190号闽星楼5层506室
注册资本:
5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李丹
经营范围:
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对餐饮业的投资;礼仪庆典服务;组织策划餐饮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日用百货的批发、代购代销。
3.2管理人的权利
3.2.1管理人对乐都汇店具有完整的经营管理权,可根据经营需要使用本次众筹募集资金,用于乐都汇店的经营,包括但不限于招聘人员、采购原辅材料、开展促销活动等,上述正常行为不受投资人限制和干预。
3.2.2为扩大众筹项目规模,增加投资回报收益,管理人有权决定开放众筹项目,吸收新的投资人加入众筹项目。
3.2.3管理人能够作为投资人,以自有资金参与众筹项目。
3.3管理人的义务
3.3.1管理人需以自己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与能力,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众筹项目募集资金。
3.3.2管理人每季度向投资人披露乐都汇店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并按季度经营情况向投资人分配收益。
3.3.3管理人须按本协议规定,履行对投资人退出众筹项目的赎回义务。
3.3.4管理人须接受监管人的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每月向监管人提供资金使用情况,配合监管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
3.4投资人信息
投资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3.5投资人权利
3.5.1投资人有权按本协议规定,享有乐都汇店经营利润的分配。
3.5.2投资人有权决定在本众筹项目封闭期内,以及封闭期结束后选择退出的权利。
3.6投资人义务
3.6.1投资人对本众筹项目的操作和季度报告等相关资料及信息尽保密义务。
3.6.2投资人须保证投资本众筹项目的资金合法性,如属于不合法资金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后果自行承担
3.6.3投资人须按照众筹项目规定时间及时缴付投资款。
3.7监管人信息
名称:
福建翰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C区43号楼605室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第四条众筹项目的设立和收益分配
4.1投资人均以现金出资,每个认购份额为1000元整。
投资人需将投资款汇入管理人指定以下银行账号: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东街支行
银行账号:
6228480063257775419
开户人姓名:
李丹
4.2本众筹项目存续期一年,自投资人资金全额到位之日起计算。
4.3管理人、乐都汇店及其投资者李惠同意,将乐都汇店净利润按季度向本众筹项目的投资人进行利润分配,乐都汇店当期不盈利,不进行利润分配。
分配比例计算公式为:
每季度向投资人分配金额=乐都汇店当期净利润×本次众筹募集资金额/100万
4.4本众筹项目的收益分配以季度为结算周期,管理人在自本众筹项目设立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公布乐都汇店当季度经营数据,并在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当期收益汇入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第五条众筹项目退出和终止
5.1本众筹项目存续期满后,管理人将对本众筹项目进行清算。
管理人发起新众筹项目时,投资人有优先参与权。
5.2投资人在存续期内退出本众筹项目的,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申请,经管理人审核后办理退出手续,投资人的投资款将不予返还,管理人按照投资款1.2倍向投资人提供消费代金券。
众筹项目期满,管理人将按投资人投资款全额返还。
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本众筹项目的原投资款将不予返还,管理人按照投资款的本金等额向投资人提供消费代金券。
投资人可凭消费代金券在阿内莉朵所有的门店进行消费。
5.3本众筹项目存续期间剩余投资人超过投资人总数比例不足20%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项目。
管理人向投资人返还投资款,或按投资款1.2倍向投资人提供消费代金券,投资人可在两种方式之间选择一种方式退出,消费代金券可在阿内莉朵所有门店进行消费。
第六条众筹项目的费用及税收
6.1众筹项目设立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管理人承担。
6.2本众筹项目中的各主体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管理人与投资人违反本众筹项目协议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7.2在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违约方应当对由于其违约所引起的守约方的直接损失负责。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法
8.1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该争议自协商开始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解决的。
任何一方可以根据本协议规定,将争议提交管理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九条其它规定
9.1本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署当日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投资人和管理人各执一份。
其它未尽事项可在附件中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9.2本众筹项目设立后,将向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备案,获得备案后,本众筹项目可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投资人签字(盖章):
投资人身份证号:
投资人联系方式:
投资金额:
管理人:
福州市纳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方式:
400-855-7057
签字时间: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财务顾问协议
甲方(聘请方):
福州市纳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北路190号闽星楼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
李丹
乙方(受聘方):
福建翰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软件园C区43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鉴于:
甲方是一家专注于餐饮管理、连锁品牌运作、时尚餐饮开发和餐厅供应链管理的专业化餐饮管理企业,目前主营业务为提供阿内莉朵意面餐厅加盟管理、原材料配送和店面运营的综合餐饮服务,公司已于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挂牌简称“纳海餐饮”,代码“681081”。
乙方作为一家独立的投资银行,核心业务是为快速成长的中小企业提供投资、融资以及资本运营一揽子解决方案,包括私募融资、场外市场挂牌、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购重组、公司改制等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服务。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循。
一、委托事项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众筹项目推荐机构。
具体工作事项包括如下内容:
1、对甲方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尽职调查,根据甲方需求设计众筹项目的方案,起草相关法律文件;
2、协助和指导甲方制作商业计划书,众筹路演活动,以及就投资人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负责对众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3、与甲方密切沟通,全程参与甲方发展战略、业务规划等重大问题的讨论,并提供专业建议和咨询意见;
4、负责与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行沟通,按照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众筹项目的备案材料的制作,并根据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的反馈,修改备案材料。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和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公司相关情况和资料,并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甲方应组建工作小组,并指定专人参与项目,负责与乙方项目小组人员的联络和沟通,密切与乙方配合。
3、甲方应严格按照协议条款,及时向乙方支付费用。
4、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方案和书面材料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该项保密义务由双方签署的保密协议另行约定。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条款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事项,为甲方提供及时、勤勉尽责的专业服务,维护甲方和股东的相关权益。
2、乙方成立专业项目小组,并指定专人参与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人员;乙方负责与甲方、中介机构等相关部门机构,进行与上市有关的日常工作协调与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或不予配合。
3、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企业资料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无关的第三方泄露。
该项保密义务由双方签署的保密协议另行约定。
三、费用和支付方式
甲方接受乙方提供一揽子的专业财务顾问,并同意向乙方支付顾问费人民币10000元,甲方应在众筹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顾问费支付到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上述费用不包含乙方甲方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差旅费,该费用经甲方同意并确认后由甲方给予报销。
四、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均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甲方应当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财务顾问费。
如果甲方迟延付款的,则应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完成各项工作,如未按要求完成或存在重大工作失误,应承担本合同财务顾问费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4、本协议一旦被双方接受,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制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所发生的本协议的任何索赔、争议、分歧或由此引致一切事项均有绝对的司法权。
五、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备案一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未尽事宜,经双方磋商后,可另立补充协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等均受法律的保护。
甲方:
福州市纳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福建翰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2015年4月2日签署日期:
2015年4月2日
本协议签署地:
福建省福州市
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海一号”众筹产品发行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受福州市纳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就“纳海一号”众筹产品发行情况,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纳海一号”众筹产品发行的决策程序
2015年4月1日,福州市纳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李丹、罗俊坚在公司办公室召开股东会,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1、决定以福州市纳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发起人和管理人,以私募方式发行众筹产品,众筹对象不超过200人,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本此众筹产品不得承诺收益。
2、决定聘请福建翰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次众筹项目的财务顾问,负责项目方案的设计和资金使用监管。
3、决定本项目成功发行后,争取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或类似平台挂牌,委托福建翰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挂牌事宜的沟通工作。
上述决策是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决策合法有效。
二、关于“纳海一号”众筹产品发行的情况
截止2015年4月15日,“纳海一号”众筹产品以私募方式向等81名投资人发行,根据公司提供的银行底单,累计募集资金万元,等81名投资人均与福州市纳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众筹项目委托管理协议》,上述《众筹项目委托管理协议》合法有效。
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
2015-4-15
关于申请纳海一号众筹产品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备案的函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福州市纳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发行纳海一号众筹产品,由福建翰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推荐机构,现特向交易中心提交备案登记表及所列的相关备案材料。
发行人与推荐机构承诺,发行备案登记表所列明的信息与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已经构成发行众筹产品的完备条件,并愿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现特就纳海一号众筹产品提交你所进行备案,请予接受。
福州市纳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翰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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