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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文件
四 川 大 学 文 件
川大国资〔2007〕8号
关于印发《四川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2007年3月26日)
校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和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⒈四川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⒉四川大学招标申请表
四川大学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招投标 管理 办法 通知
四川大学校长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印发
打字:
贾盛庆 校对:
杜小军 印数:
100份
附件1
四川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和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工程建设、教学科研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图书文献、房屋招租、资产处置、委托审计等使用学校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达到规定金额的项目均应进行招标。
第三条 学校设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根据专业性质成立七个专业工作组,专业工作组由相关部门牵头。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各专业工作组提出的招投标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并报相关校领导审批后进行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达到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以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均应纳入省、市招投标交易市场管理。
达到规定的标准而不采用政府集中采购的,需报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未达到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校内招标:
(一)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修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估算价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估算价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教学科研设备及大宗物资的采购,单项估算价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批量在6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图书文献,批量在6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七)资产处置以评估价为起点起拍的,单项委托审计费达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八)其它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本条各款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低于本数金额的采购项目需要进行招标的,由专业工作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学校监察处依法对校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需要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招投标项目,由专业工作组填写四川大学招标申请书,在办公室登记后,到招标站招标,并将招标结果报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校内招标项目的申请单位在相应的专业工作组的指导下,填写四川大学招标申请书,申请书应注明以下内容:
项目类别、经费来源、项目概况、具体技术环节、市场调研及论证情况、建议何种采购方式等,报办公室审批,并由相应的招投标专业工作组组织招标活动。
第十条 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各专业工作组代表学校,以下同)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以上两种方式无法满足采购要求的,经请示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选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三种方式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招标人有权选择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参照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招标人采取校内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在学校招投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参照公开招标的格式,由专业工作组撰写。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概况、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投标保证金数额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表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时间的,须经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一般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时间的,需经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或改用其他招标形式。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相关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学校权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的名誉投标或者以其他的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一周内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条 开标由招标人委派的评标小组组长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一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确认投标有效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
评标小组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办公室及各专业工作组从学校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需要特别推荐特殊领域评标专家的,专业工作组需事先在办公室备案。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主动声明,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小组组长原则上由专业工作组组长或副组长担任,或由专业工作组组长委派。
评标小组组长主持评标会,不参加投票,但有否决权。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四条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五条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为合理低价;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经评标小组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但必须说明原因。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或改变招标形式。
第三十八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九条 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小组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由办公室在学校招投标网上将中标结果予以公示,同时明确公示期限。
公示期满,若无异议,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公示期间,若有异议,招标人应暂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对有异议的问题进行调查。
由监察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作出适当结论。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交办公室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四十三条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工作组招标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四十四条 各专业工作组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同时将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报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向他人透露以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招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五)评标小组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小组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六)其他未按本办法执行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若有下列行为之一,中标无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四)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骗取中标的;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以外确定新的中标人。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必须改正,否则中标无效。
第五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大学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四川大学招标申请表
编号: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资金来源及金额
建议何种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
要求说明
(包括项目概况、市场调研、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技术要求、建议采用招标方式及理由)
供应商推荐名单
(公开招标的不准填写)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财务处意见
专业组组长
或招标项目牵头部门意见
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单位联系人: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章):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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