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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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整理
内容提要;
自2002年4月1日起针对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至今已经7年。
在此期间,这一制度保护了很多患者的合法权益。
就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为例2002年至2004年,该院在审结的95件医疗纠纷案件中,通过判决支持患者诉讼请求的为49件,通过调解支持患者诉讼请求的为26件,两项之和为75件,占所结案件的78%,除撤诉案件外,判决驳回患者诉讼请求的仅为13件,占14%。
这些数字显示,在当今医疗纠纷中医患官司不再难打。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制度这保护了患者的利益维护了我国司法公正。
同时也应该注意到这一制造还存在很多问题。
例如它就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矛盾。
但是,医疗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总体来说利大于弊我们应该更多的看到它有利的方面。
我相信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这些不足会逐渐的得到解决。
关键词: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目录
引言-----------------------------------------------------------------------------------------------1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1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述------------------------------------------------------------------2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2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2
(三)、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2
(四)、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3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3
(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3
(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4
(三)、案例分析医患双方具体的举证责任------------------------------5
四、举证责任倒置产生的效果------------------------------------------------------------6
(一)、举证责任倒置产生的积极效果---------------------------------------------------6
(二)、举证责任倒置产生的消极效果---------------------------------------------------6
结束语---------------------------------------------------------------------------------------------7
参考文献------------------------------------------------------------------------------------------7
浅议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引言
日前,全国人大针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审议,而关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明确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赔偿。
此消息一出,立刻引起公众质疑。
这使2002年4月1日颁行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再次成为议论的焦点。
本文针对什么是医疗纠纷和举证责任倒置结合实例进行介绍。
分别对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意义和不利的方面进行了分析。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
医疗纠纷是医疗机构因医疗过失致患者损害这一领域的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分成两类
(一)、因为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
例如:
某女,56岁。
因“头痛半年,视物不清三个月”入住某市医院神经外科。
因“护理失误”,病人被误输入B型血20~30ml(病人血型为O型),被家属发现后立即停止,即行对症治疗,急请血液科等相关科室抢救治疗。
病人全身出现皮疹,10天后病人“神志转清”,多次请院内有关科室会诊,3个月后出院。
后患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对自己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经鉴定:
医方对病人所患疾病诊断明确,有手术适应症,手术方法正确,符合诊疗常规。
但在术后的治疗过程中,医方输入错误血型的血液,引起病人溶血反应,属过失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应负完全责任。
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
这就是一起明显的医院侵害患者人身权利引发的赔偿案例。
由于医院的疏忽大意本应输O型血液但错输为B型血后其家属发现才没造成重大损失。
但还是给患者身体带来了损害,这属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赔偿。
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我国法律作了明确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用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者一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
例如:
某女,因“左腕部绞伤住入某市级医院。
术后病历记录多次记载左手中、环、小指血运差,有可能坏死,向家属交待病情。
术后8天查体发现:
左手中、环、小指及尺侧半掌已呈干性坏死。
经科室内术前讨论,认为已无保留价值,故于入院后第10天在臂丛麻醉下行“左手尺侧半掌及中、环、小指切除术”,术后第4天患者家属要求出院。
最终鉴定:
本病例诊断明确医院先后二次手术采用手术方法正确。
目前病人左手残疾和功能障碍,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但是患者家属对治疗结果不满意对医院提起诉讼引发了医疗纠纷。
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本案例中医院的治疗不存在任何过错虽然患者对最后的治疗结果不满意但这与医院的治疗无关不属于医疗事故。
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已发生医疗事故为前提,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行为过失。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述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要理解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首先了介绍什么是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必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在法庭审理结束案件事实存在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一种风险负担。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就是按照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将本属于原告方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方来承担,当被告不能完成举证责任时,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的例外。
(三)、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列举了六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又增加了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和医疗行为两类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这样,《规定》在第四条所列举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共有八种: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四)、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
确立“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的原因在与医院和患者之间的信息不平等。
医院距离证据更近而患者很难得到有利证据。
简而言之,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属于弱势群体。
正因如此,国家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对医疗纠纷施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具体原因有三个方面:
1、 医疗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
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属于弱势群体他们不具有专业的医疗知识。
而医疗机构具有专业的医务知识。
了解患者的病情知道准确的治疗方法具有专业的医疗设备。
这些都不是普通患者所具有的。
因此,在医疗纠纷中患者无法对医院的诊断治疗是否正确进行举证所以必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才能保护患者的利益。
2、患者的病历记录等资料掌握在医院手中。
在诉讼中患者的病历记录等证据资料但这些都掌握在医院手中。
显而易见产生诉讼纠纷时医院不会主动拿出对患者有利的证据。
而患者又无法取得这些证据,在就使患者在诉讼总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
3、患者处于无意识、死亡状态下无法取证。
有的医疗纠纷患者已经死亡无法对医院的错误治疗进行举证。
或者患者处于无意识状态无法知道治疗过程。
而患者家属因为没有亲身观察治疗过程也没办法证明医院有过错。
这就使患者在医疗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患者在举证中处于不利地位。
他们除了知道自己的身体或精神上受到损害外却无法拿出证据证明损害的发生是医院的过错。
如果按照一般的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这对于患者来说过于困难。
所以,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弱势群体国家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患者不需要任何举证。
近年来出现这样的情况“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吗?
我告医院,该由医院负责提供证据才对啊!
”由于盲目依赖“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近几年来,这样“只管告状、不管举证”的患者频频输掉官司。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表示,“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患者可以不负任何举证责任。
患者应该就自己在医院进行治疗和身体或精神受到损害进行举证。
下面就医疗纠纷中具体的举证分配原则进行分析:
(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
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包括五种情况。
1.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也发生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但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3.医疗行为虽有过错但并未造成患者的损害后果。
4.发生了患者死亡或残疾的结果,有因果关系但医疗行为没有过错。
5.医疗行为过错,且发生了人身损害后果。
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虽有因果关系但该行为只是与致损的部分有关,也可以成为部分因果关系。
医院在举证中可以针对上述2、3、4这三种情况进行举证。
如果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符合相关的规章、规定不存在任何过错。
患者的损害发生是因为患者自身不听医院劝阻或患者自身体质特殊。
出现了不可预料的事实那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就不负有责任。
患者确实在医院就诊并产生了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失。
但这种损害结果不是因为医疗行为引起的。
而是患者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的。
这样医疗机构当然不用承担损害赔偿。
但是,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证明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他就要对患者的损失承担责任。
例如:
1999年5月患者陈某因小小的“落枕”到医院治疗时竟然送了命,经医疗鉴定死者体质特殊,认定不是医疗事故,一审据此判原告败诉,但二审时,因院方无法证明自己的治疗完全得当,被判负30%的责任,赔偿患者家属6万元。
因为医院拿不出证据证明陈某的死亡与医院的治疗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其中应该注意并非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均属于举证责任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规定》第八、九条)这些均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例如:
杨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杨某因小磨手柄戳进腹部后到人民医院治疗。
在医疗过程中,被告某人民医院在给杨某做了X光片,未进行充分分析的情况下,将插入杨某腹部的小磨手柄拔出来后缝好。
出院后杨某一直感到腹部疼痛,后到该市中医医院检查发现,某人民医院在杨某腹部取出小磨乎柄后遗留下了手柄的铁管套。
待杨某在中医医院取出铁管套后,一纸诉状将该市某人民医院告上法庭。
该案中,某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十分明显,所以该市法院就没有一味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而是依靠法官的认知能力认定某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直接判决该医院赔偿杨某8000元。
随着医学科普知识的推广,一些医学常识可以归纳为证据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律”范畴(如注射青霉素应当进行皮试、输血前应当进行血型交配实验等)。
而对于上述情况,当事人是无须举证证明的。
因此,并非所有主张的事实都要进行举证。
也就是说,只有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才适用举证责任。
(三)、案例分析医患双方具体的举证责任
下面就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医患双方各自应付的举证责任。
事例:
1999年8月,患者魏某因难产到某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医院为其进行了剖腹生产,手术很顺利,伤口愈合很好。
出院后,魏某却时常感到腹内疼痛。
2002年5月,经另一家医院诊断,其腹腔内存有手术用的纱布。
魏某认为,从1999年8月至今,自己未在任何医院实施过手术,这块手术用纱布的存在,肯定是某人民医院遗留的,于是要求院方承担责任,赔偿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损失。
而医院坚持认为,手术是正常的,有病历和手术器械清单作证,纱布遗留在腹内,不是医院的责任。
拒绝赔偿,于是成讼。
该案例中魏某应该证明的事项为:
1、患者在某人民医院接受手术的事实和侵害结果存在的证据。
(1).在某人民医院治疗的病历和相关票据。
用来证明位某在某人民医院接受手术治疗的事实及造成的损失。
(2).在另外医院的病历(诊断结果)及相关票据。
用来证明位某的腹腔内存有遗留的手术用纱布亦即侵害结果的存在和为此造成的损失。
2、患者应该承担请求身体和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证据。
患者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为治疗某人民医院遗留纱布所产生的一系列费用。
例如:
治疗费用、交通费、伙食费等证据单据。
在医疗事故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医疗事故,比如将器械、纱布遗留在腹腔内,或误切除器官等等,除了给患者带来的各种物质上的损失外,更主要是给患者带来的精神上的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患者主张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提供以下证据:
(1).身体受到损害后所造成的后果;
(2).某人民医院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3).被告某人民医院所在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情况;
(4).患者如果构成伤残,还必须提供权威部门鉴定的伤残等级鉴定书。
医院应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1、医院在为患者治疗过程中无过错责任的证据。
医院手术的专业性决定了医患双方对手术过程中损害危险的发生的控制能力有巨大差异,只能由医院承担对手术过程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患者作为手术的受害者,一般无法控制手术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侵权危险的发生,对手术过程中是否有侵权行为发生、医生有无过错基本处于无证据状态。
在患者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和致害医疗机构后,如果医疗机构对侵害行为予以否认,应负举证责任。
2、医院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医院认为,当事人是在1999年8月在该院接受手术,而本院的病历反映出手术是成功的,腹腔内遗留纱布,或者是别的医院所为,或者是其它原因所为。
医院这样认为是请求法院确认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存在,即患者和其它医院之间存在医疗纠纷,从而达到摆脱自己承担责任的目的。
对此观点,医院应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这种事实的存在,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四、举证责任倒置产生的效果
(一)、举证责任倒置产生的积极效果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后,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了诸多的积极效果。
1、使患者和医疗机构具有相对平衡的举证能力。
实践中,由于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患者则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而举证责任倒置恰恰平衡了双方的举证能力,是完全符合立法精神的。
2、使患者和医疗机构在诉讼中处于公平的地位。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公平,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诉讼的成败,影响到当事人对诉讼制度的信任。
举证责任倒置使公平理念贯穿诉讼过程始终,极大的保护了患者的权益。
3、使我国的医疗机构管理更加规范合理。
我国医疗管理秩序较为混乱存在事后补写病历、处方权混乱等一些问题,有些管理规范在实践中都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
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后,有利于推动中国医疗机构服务业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加速进行,形成良好的医疗管理秩序。
4、提高司法效益,降低司法成本。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应自行收集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就医疗纠纷案件来说,在《规定》出台前,由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当双方都不能举证,法院不能裁判时就需要法院来收集证据。
因此,法院就不得不耗费大量的司法成本去收集材料,鉴定、勘验证据的真实性。
这不仅拖延了诉讼时间,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判决结果也很难让败诉一方信服。
如果由医院一方举证,则既有利于法院做出裁判,又降低了司法成本
5、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以往的医疗纠纷中患者因为证据不足致使自己蒙受的损失无法得到合理补偿。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现在患者只要证明自己曾在此医院就医并有实际的损失就可以。
剩下的由医院负责证明患者的损失与自己没有因果关系。
这就使患者增加了胜诉的可能性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举证责任倒置产生的消极效果
但是,我们在看到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有利面的同时也应该看到他的缺陷和不足的方面它加深了医患之间的矛盾、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在个别医疗案件中最终可能还会损害医院的合法利益。
1.举证责任倒置加深了医患之间的矛盾。
首先,过去医生和患者之间发生矛盾可能用调解等方式和平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在诉诸法律。
现在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出台让患者觉得自己只要诉讼就能解决问题。
2.举证责任倒置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由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出台使医生在治疗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心理负担。
往往很小的病医生确害怕最后担责任而使患者进行各项不必要的检查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
3.举证责任倒置可能损害医院的合法权益。
有的医疗纠纷案件医院可能不存在任何过错但由于国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医院又拿不出证据证明患者的损害于自己的治疗没有因果关系而败诉。
这样就损害了医院的合法权益。
4.现代医学还存在很多不能解决的问题在治疗过程中很多情况是医生也无法预料的。
发生意外情况患者往往认为是医生的过错对医院提起诉讼。
但医院确实拿不出证据证明不是自己的过错。
因此给医院造成损失。
结束语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虽然会使我国医疗纠纷案件增多。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可能会加重医患之间的矛盾一方面还可能加重患者的经济负担。
它使医生在治疗过程中会产生很大的压力从而瞻前顾后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最终给患者带来伤害。
但是,任何事物都是有两面的医疗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是如此。
我们还是应该更多的看到它积极的一面。
在当今医疗纠纷领域它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院的制度改革、维护我国司法公正、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
这一制度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许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
这一制度还存在很多缺点和不足但我相信随着我国法律的发展这一制度会更加的进步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起实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诉讼原理》·胡锡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4]《医疗纠纷125问》·杜心如、赵玲秀、赵正修·人民军医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
[5]《医疗纠纷问答》·董鉴·中国人口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
[6]《医患双方的权益》·马文元·科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
[7]《医疗事故争议与法律处理》·赵敏·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
[8]《医疗纠纷官司证据指导》·王振中·法律出版社·2008年7月第1版
[9]《用法律平衡医患关系——和平法院医疗纠纷案件患者胜诉率78%》·张晓敏、赵杰·医源世界·
[10]《医疗事故鉴定典型案例评点》·蒋士浩·东方法眼原创·
[11]《医疗纠纷中患者盲目依赖"举证责任倒置"频输官司》·王斗斗·中华法律网·
[12]《医疗事故案例》·南方日报·
[13]《正确理解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李福路·中国法院网·http:
//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704/25/243885.shtml
[14]《从一医疗事故案例看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分担》·郑士田·人民法院报·
李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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