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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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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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农医发〔2010〕26号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填写说明
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
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人(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
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
3.“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
“生猪养殖”、“生猪屠宰”等。
4.“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人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
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7.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经营范围
设计生产规模
经营场所
地址
场
所
类
别
1.动物养殖场□
2.动物养殖小区□
3.种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4.动物屠宰场(厂)□
5.动物屠宰加工场(厂)□
6.动物隔离场□
7.动物无害化处理场□
所
附
材
料
清
单
1.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2.设施设备清单
3.管理制度材料
4.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
审
核
人
意
见
□合格。
□不合格。
原因:
审核人签字
(1):
审核人签字
(2):
年月日
审
核
单
位
意
见
(盖章)
年月日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
()动防合字第()号
发
证
日
期
年月日
经画人
发
证
人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农医发〔2010〕26号
项目
类别
内容
审核结果
审核说明
是
否
选址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填写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
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密集区500米以上;
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种畜禽场填写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1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1000米以上;
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布局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有隔离设施;
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
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
有孵化间的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需额外填写
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孵化间应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
孵化间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种畜禽场需额外填写
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设施
设备
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
有相对独立的患病动物隔离舍;
种畜禽场需额外填写
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方法。
人员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
从事动物饲养的工作人员不得患有相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
制度
免疫制度;
用药制度;
检疫申报制度;
疫情报告制度;
消毒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畜禽标识制度;
养殖档案;
种畜禽场需额外填写
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注:
审核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核情况,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核说明”一栏。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农医发〔2010〕26号
项目
内容
审核结果
审核说明
是
否
选址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5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布局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之间有隔离设施;
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
入场动物卸载区域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办公室;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休息室;
有待宰圈;
有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
有急宰间;
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设
施设备
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
生产区的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
屠宰间配备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制度
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检疫申报制度;
疫情报告制度;
消毒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注:
审核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核情况,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核说明”一栏。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农医发〔2010〕26号
项目
内容
审核结果
审核说明
是
否
选址
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3000米以上;
距离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500米以上;
距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布局
场区周围有围墙;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之间有隔离设施;
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设施
设备
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有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人员
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从事动物饲养的工作人员不得患有相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
制度
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制度;;
免疫制度;
用药和消毒制度;
疫情报告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注:
审核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核情况,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核说明”一栏。
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农医发〔2010〕26号
项目
内容
审核结果
审核说明
是
否
选址
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3000米以上;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500米以上;
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布局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场区出入口处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
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之间有隔离设施;
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设施
设备
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有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制度
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制度;
消毒制度;
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制度;
人员防护制度。
注:
审核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核情况,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核说明”一栏。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农医发〔2010〕26号
()动防合字第号
代码编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单位地址:
经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经审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注明
农医发〔2010〕26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分为许可编号和代码编号两部分
1.许可编号部分为“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2.代码编号部分为“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域代码+发证场所类型代码+动物种类代码+年度代码+四位数字顺序号”。
“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域代码”按照GB/T2260-2007填写。
“年度代码”为当年年份的后两位,如:
“2008年”则年份代码为“08”。
3.年月日:
填写用数字大写。
4.单位名称:
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填写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名称;不办理营业执照的,填写申请人申报的名称。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为个人的,填写负责人姓名;申请人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6.“发证场所类型代码”编码表和“动物种类代码”编码表附后。
“发证场所类型代码”编码表
发证场所
编号
动物养殖场
1
动物养殖小区
2
种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3
动物屠宰场(厂)
4
动物屠宰加工场(厂)
5
动物隔离饲养场
6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
7
动物种类
编号
猪
01
牛
02
羊
03
鸡
04
鸭
05
鹅
06
马属动物
07
鹿
08
骆驼
09
蜜蜂
10
兔
11
貂、狐狸等经济动物
12
鸽子、鹌鹑、鸵鸟、火鸡
15
其他
00
“动物种类代码”编码表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使用规范
农办医〔2009〕66号
为了维护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树立动物卫生监督良好形象,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图案的通知》(农办医[2008]1号)要求,制定本规范。
1.适用原则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为执法标志唯一使用主体。
2.适用范围
执法标志用于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各类办公场所、交通工具、证书、证件、旗帜、执法工具和设备、以及官方网站。
3.使用场合、规格、要求
3.1办公场所
固定的办公场所使用圆形执法标志,选用ZL102铝合金和纯黄铜材质。
3.1.1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使用执法标志直径为2.00m。
3.1.2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使用执法标志直径为1.50m。
3.1.3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使用执法标志直径为1.00m。
3.1.4县级派驻乡镇(区域)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使用执法标志直径为0.80m。
3.1.5省际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以及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铁路、航空、水路机构或人员的固定办公场所,使用执法标志直径为1.00m。
3.1.6动物检疫申报点及驻屠宰场和隔离场等场所的检疫或监管办公室,使用执法标志直径为0.80m。
3.2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使用圆形执法标志,用喷涂或粘贴不干胶贴材质。
在喷涂(粘贴)前要按照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2.1监管执法用汽车,执法标志图形位于车身前门两侧面位置,直径为0.40m。
3.2.2执法用摩托车等交通工具,执法标志图形位于车体油箱两侧位置,直径为0.20m。
3.3证书证件记录类
3.3.1执法证件、工作证
3.3.1.1外封:
使用盾形执法标志,位置在证件外封中间位置,材质为铝质,直径0.04m。
3.3.1.2内芯:
使用盾形执法标志,位置在证件中间位置,作为地纹、水印、直径0.05m。
3.3.2执法文书
使用圆形执法标志,位于文书左上位置,上边距0.015m、左边距0.015m;直径0.025~0.040m。
3.3.3笔记本、检疫监督记录薄等
3.3.3.1封面:
使用圆形执法标志,位置在中间位置,材质同笔记本封皮;可凹凸立体印刷或平面印刷,直径0.03~0.06m。
3.3.3.2内芯:
如采用,需使用圆形执法标志,作为地纹、水印,直径0.015m。
3.4执法工具、设备类
录音机、录像机、录音笔等执法工具、设备需要使用执法标志时,使用圆形执法标志,用喷涂或粘贴不干胶贴材质;直径0.01~0.06m。
3.5旗帜类
使用圆形执法标志,位于旗帜正中间;旗帜统一为丝绸或其他柔软材质,颜色为正蓝色C100。
3.5.1用于悬挂或挺举的旗帜,旗帜大小为2.40m×1.60m、执法标志直径0.865m。
3.5.2用于办公桌摆放旗,旗帜大小为0.21m×0.14m,执法标志直径0.087m。
3.6各级动物卫生监督网、单位内部自动化办公系统等
使用圆形执法标志,具体参见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
4.农业部对检疫标志、检疫证明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
农牧医发〔1998〕8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我部统一设计并监制了一批动物防疫证照。
为规范动物防疫证照的填写和作用,特制定本规范。
一、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和使用的基本要求
1、出具证照的机构和人员必须是依法享有出证职权者。
动物防疫证照须按规定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2、严格按适用范围出具动物防疫证照,混用无效。
3、涂改证照无效。
4、证照所列项目要逐一填写,内容简明准确,字迹清晰。
5、填写方法:
二联检疫书证用圆珠笔复写方式填写;单联检疫书证用蓝黑墨水钢笔或碳素笔填写;执行职务的身份证件、许可类证照用钢笔、毛笔或打字机填写。
6、除检疫书证的签发日期可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外,数量、有效期等必须用大写汉字填写。
7、不得将动物防疫证明填写不规定的责任转嫁给持证人。
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适用范围
用于对县境内交易、迁移的动物使用;对两县毗邻乡镇之间交易、迁移的动物,经两县动物防疫监督所协商同意,亦可出具此证明。
2、项目的填写
畜主:
填写动物所有者的姓名或名称;
动物种类:
填写被检疫动物的种类,如猪、牛、羊、马、骡、驴、鸭、鸡、鹅、兔、犬等;
产地:
填写动物生产地的乡镇和村的名称;
单位:
填写头、只、匹等;
数量:
猪、牛、羊、马、骡、驴、犬等大中动物一头一证;对同一畜主、同一来源、同一批次、同一启运地、同一运载工具的禽兔等,可出具一张检疫证明;
免疫证号:
填写《动物免疫证》登记的免疫编号;
用途:
视情况填写,如种用、乳用、役用、饲养、屠宰、试验、参展、演出、比赛等;
有效期:
一般为1天-2天,最长不得超过7天。
三、《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适用范围
限于运出县境的动物使用;
2、项目的填写
此证中“畜主”、“动物种类”、“单位”、“用途”等的填写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数量:
填写同一畜主、同一运载工具装载同一动物的数量;
启用地点、到达地点:
填写起始和到达地点的县名。
调动动物出境时,在填写起止县名之前冠以省名;
有效期:
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填写,最长不得超过7天;
铁路(航空、水路)动物防疫监督签章:
经派驻铁路、水路、航空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人员查验,符合规定或抽检未发现异常,动物防疫监督员签字并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派驻机构专用印章后放行。
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1、适用范围限于县境内交易的动物产品使用。
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两县毗邻乡镇及城市城区之间亦可使用此证明。
2、项目填写
货主:
填写动物产品所有者的姓名或名称;
产品名称:
填写动物产品的确切名称,如“猪皮”、“羊毛”等不得只填写为“皮”、“毛”;
产地:
填写动物产品生产地乡镇和生产单位名称;
单位:
生皮填写张、胴体、肉类填写头、只、公斤,种蛋填写枚,脂、脏器、血液、绒、毛、骨、角、头、蹄填写公斤;
数量:
猪、牛、羊、马、骡、驴、犬等大中家畜胴体,一头一证;对同一货主、同一来源、同一批次、同一启运地、同一运载工具,同一到达地的禽兔等小动物产品,可出一张检疫证明。
有效期:
一般为1-2天,最长不得超过30天。
五、《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1、适用范围
限于运出县境的动物产品使用。
2、项目的填写
此证中“货主”、“产品名称”、“单位”的填写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启运地点”、“到达地点”、“动物防疫监督签章”的填写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数量:
填写同一畜主、同一运载工具所装载同一种动物产品的数量:
有效期:
以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为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
备注:
有需要说明的情况可在此栏填写。
六、《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1、适用范围
对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船舶、机舱等运载工具在装前、卸后消毒合格后,出具此证。
2、项目的填写
货主:
填写动物、动物产品所有者的姓名或名称;
承运单位:
填写动物、动物产品承运者的姓名或名称;
运载工具名称:
填写运载工具的类别名称,如火车、汽车、船舶、飞机等;
运载工具号码:
填写车辆、船舶、飞机的编号;
装运前、卸货后业经—消毒:
“-”上填写所用消毒药名称、使用的浓度和消毒方法;
消毒单位:
填写实施消毒的单位名称;
第一联“卸货后消毒”一栏不填写。
七、{动物免疫证》
1、适用范围:
用于证明业经免疫后的动物,由实施免疫的人员填写,在免疫时发给畜主保存。
2、项目填写
免疫编号:
以乡为单位编号;
畜主:
填写动物所有者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地址:
填写动物饲养地所在的乡(镇)、村、组的名称;
发证单位:
加盖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印章;
免疫项目:
按实际实施免疫的病种名填写;
免疫日期:
填写每次免疫的日期;
防疫员(签章):
由实施免疫的人员签名。
八、针刺式防疫专用印章
(一)方形针码检疫印章
用于剥皮肉类,如马肉、牛肉、骡肉、驴肉、.羊肉、猪肉等,在其胴体或分割体上加盖此章。
(二)圆形针码免疫、检疫印章
1、用于动物免疫的标志。
如猪注射猪瘟疫苗后,在其左肩胛部加盖此章,可留有终生标志;
2,用于阳性动物标志。
如结核病阳性牛,在其左肩胛部加盖此章,布氏杆菌病阳性牛在其右肩胛部加盖此章,均可留下终生标志;
3、用于检疫标志。
对检疫合格的白条禽(鸡、鸭、鹅)、剥皮兔等,在其后腿(肢)上部加盖此章。
(三)针刺打号器
1、用于区别不同畜主在同一屠宰线屠宰的生猪;
2、用于区别不同畜主在同一群放牧的猪、马、牛、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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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 防疫 条件 合格证 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