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采掘工作面通风综合效果评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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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采掘工作面通风综合效果评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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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采掘工作面通风综合效果评价表
附件8
采煤工作面通风综合效果评价表
项
目
评价内容
评价依据
评价(检查)方法
执行说明
一、通风系统
※1、采煤工作面必须有正规的通风设计,实行独立通风,原则上采用“U”型通风。
现采用“二进一回”或“三进一回”通风系统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实行全风压通风(未实现全风压通风系统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回风巷按专用回风巷进行管理,采用“二进一回”的采面工作面回风巷释放横贯至通风横贯间、采用“三进一回”的采面工作面回风巷上风侧5米至下风侧3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按小于1.5%进行管理,回风巷其他段瓦斯浓度按小于1%进行管理。
采煤工作面应推广沿空留巷、Y型通风。
集团公司规定
现场检查,查看通风系统图
按要求执行。
※2、采煤工作面的供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00、103条规定
采煤工作面设计,风量报表。
矿井必须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其配风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计算。
※3、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完好,确保风流稳定、可靠。
集团公司规定
现场检查通风设施质量
按要求执行。
※4、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严禁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3条规定
现场检查有无调节风窗
按要求执行。
※5、突出矿井防突风门必须符合防突规定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2条规定
现场检查防突风门情况
按要求执行。
※6、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严禁任何2个采面之间串联通风;②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14、115条规定
现场检查通风系统是否符合规定
按要求执行。
7、应建立临时测风站,建立测风制度。
现场检查是否有临时测风站,是否定期测风
按要求执行。
二、瓦斯管理
※8、采煤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和请示报告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条规定
现场检查是否有专职瓦检员,检查“三对口”情况
按要求执行。
※9、采煤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
现场检查瓦斯情况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规定
按要求执行。
三、安全监控
※10、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及布置位置符合规程、标准要求采煤工作面在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T1,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2;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甲烷传感器T1不能控制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3;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4;采用“二进一回”或“三进一回”通风系统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8;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T9;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至少设置一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地点可设置在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巷;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175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第6条、第7条规定
现场检查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及布置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按要求执行。
※11、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规定
现场检查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按要求执行。
12、煤矿区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安检员、班组长、爆破工、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条规定
现场抽查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携带情况
按要求执行。
四、瓦斯抽采
※13、根据采煤工作面瓦斯赋存和涌出情况编制正规的瓦斯抽采设计,合理选择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艺。
※14、煤层经预抽瓦斯后,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含量和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基本指标》的要求。
《煤矿瓦斯基本指标》第4.2条
查阅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资料
按要求执行。
※15、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的瓦斯含量应小于该煤层始突深度的原始煤层瓦斯含量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若未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原始煤层或煤层瓦斯压力,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
《煤矿瓦斯基本指标》第4.1条
查阅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资料
按要求执行。
16、工作面瓦斯抽采管路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及集团公司规定要求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5.4条、集团公司规定
现场检查井下瓦斯抽采管路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按要求执行。
17、抽放钻孔布置、封孔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及集团公司规定要求。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7.4条、集团公司规定
现场检查钻孔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按要求执行。
18、按瓦斯抽采设计完所有瓦斯综合治理工程。
集团公司规定
现场检查
19、孔口负压应符合要求。
根据经验,对于非卸压煤层h钻负≥13KPa;对于卸压煤层h钻负≥6.7KPa;对于采空区抽放,孔口负压不可太高,以免引起采空区煤自燃。
《煤矿瓦斯抽放技术规范》
现场检查钻孔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按要求执行。
20、定期测定、收集瓦斯抽采基础参数,建立瓦斯抽采基本参数数据库。
查阅瓦斯抽采资料
按要求执行。
※21、开采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编制专项防突设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85条规定
查阅作面采煤工防突设计
按要求执行。
五、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22、试验确定采煤工作面预测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作为判定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主要依据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68条规定
采煤工作面是否有敏感指标和临界值
按要求执行。
23、采煤工作面防突工作应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条规定
采煤工作面是否坚持区域防突措施
按要求执行。
※24、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必须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一)检查所实施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是否达到了设计要求和满足有关的规章、标准等,并了解、收集工作面及实施措施的相关情况、突出预兆等(包括喷孔、卡钻等),作为措施效果检验报告的内容之一,用于综合分析、判断;
(二)各检验指标的测定情况及主要数据。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97条、100条规定
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是否符合要求。
按要求执行。
25、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
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设置。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5条规定
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规定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
按要求执行。
六、综合防尘
※26、采煤工作面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胶带巷防尘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第4条规定
采煤工作面是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按要求执行。
※27、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能正常使用。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第4条规定
采煤工作面内外喷雾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按要求执行。
28、采煤工作面应净化水幕、架间喷雾、转载点喷雾等措施。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第4条规定
采煤工作面综合防尘措施是否完善
按要求执行。
29、采煤工作面应进行煤体注水,煤体注水孔不少于5个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第4条规定
采煤工作面煤体注水是否符合要求
按要求执行。
30、消除浮尘,定期冲刷巷道,不得有煤尘堆积。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第4条规定
采煤工作面煤尘是否飞扬或堆积
按要求执行。
31、个体防护。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第4条规定
职工是否佩戴防尘口罩
按要求执行。
32、按国家规定对产生的粉尘进行监测。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第5条规定
检查粉尘检测报表
按要求执行。
33、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安装的质量应符合规定。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第6条规定
现场检查与查资料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检查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按要求执行。
七、防灭火
※3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查阅采煤工作面防灭火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按要求执行。
※35、凡开采自燃煤层均要开展对火区的预测预报工作,每周至少观测一次。
观测地点:
防火墙、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及其他可能发热地点,观测内容:
气体成分,密闭内外压差、气温、水温等。
“规程”第247条,《质量标准化标准》防治自燃发火第3条
查记录、查报表、无记录、报表不全,数据是否齐全。
按要求执行。
36、消除采煤工作面超过35℃的高温点。
《质量标准化标准》防治自燃第4条
查记录,有无高温火点。
按要求执行。
※37、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
《煤矿安全规程》第117条
采空区是否及时封闭
按要求执行。
38、采煤工作面转载点20范围内必须采用不燃性支护,配备灭火器材。
《煤矿安全规程》第225条
是否采用不燃性支护、配备灭火器材,工作人员是使熟悉使用方法
按要求执行。
39、采煤工作面必须有专用油脂库,并采用不燃性支护。
油脂库是否符合规定
按要求执行。
掘进工作面通风综合效果评价表
项
目
评价内容
评价依据
评价(检查)方法
执行说明
一、通风系统
※1、掘进工作面必须正规的通风设计。
掘进工作面的供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00、103条规定
掘进工作面通风设计,风量报表。
按规定执行。
※2、高瓦斯矿井双巷布置的掘进工作面公共回风段按专用回风巷,瓦斯浓度按小于1%进行管理(大型设备、物料运输时制定专项措施);突出矿井双巷布置的掘进工作面执行上述措施外,不充许双巷同时掘进。
集团公司规定
现场检查掘进工作面通风系统
按规定执行。
※3、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二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2条规定
现场检查进风侧是否设置反向风门。
按规定执行。
※4、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回风侧严禁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3条规定
现场检查回风侧有无调节风窗
按规定执行。
二、
局部通风
※5、局部通风机安装应符合《规程》要求。
①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局扇不发生循环风。
②局扇应挂牌指定专人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
现场检查,局扇安装情况。
安装和使用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的规定。
※6、局部通风机的风筒应符合《规程》要求。
①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②风筒口到迎头的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
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结合现场检查(检查工作面数量与局扇相同),是否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工作面距离,查风筒布煤安标志。
禁止使用500mm以下直径风筒,禁止使用非抗静电阻燃风筒。
※7、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
现场检查,是否有无计划停风现象。
按规定执行。
※8、不得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扇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供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
查通风系统图,现场检查局部供风情况。
按规定执行。
9、掘进工作面采用双局扇、双电源,并实现单双日切换管理。
集团公司规定
现场检查局部通风使用情况
按规定执行。
三、瓦斯
管理
※10、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和请示报告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
现场检查是否有专职瓦检员,检查“三对口”情况
按规定执行。
※11、掘进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
现场检查瓦斯情况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规定
※12、排放瓦斯有经批准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煤矿安全规程》第140、141条
查瓦斯排放措施和排放记录等有关资料。
按规定执行。
※13、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及三人联锁放炮制。
检查放炮制度执行情况
按规定执行。
四、安全监控
※14、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及布置位置符合规程、标准要求。
在工作面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T1,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T2;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T3;双巷掘进在公共回风段设置甲烷传感器T4;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
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设置风筒传感器。
《煤矿安全规程》第170条175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第6条、第7条规定
现场检查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及布置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按规定执行。
※15、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
现场检查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按规定执行。
16、煤矿区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安检员、班组长、爆破工、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
现场抽查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携带情况
按规定执行。
五、瓦斯抽采
※17、根据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合理选择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艺,并编制正规的瓦斯抽采设计
现场检查、查阅掘进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
按规定执行。
※18、高瓦斯矿井按规定进行掘前预抽;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煤层瓦斯预抽率大于30%
《煤矿安全规程》第190条
查阅掘进工作面瓦斯抽采资料
按规定执行。
※19、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的瓦斯含量应小于该煤层始突深度的原始煤层瓦斯含量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若未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原始煤层或煤层瓦斯压力,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
《煤矿瓦斯基本指标》第4.2条
查阅掘进工作面瓦斯抽采资料
按规定执行。
20、井下瓦斯抽采管路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及集团公司规定要求。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5.4条、集团公司规定
现场检查井下瓦斯抽采管路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按规定执行。
21、抽放钻孔布置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及集团公司规定要求。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7.4条、集团公司规定
现场检查钻孔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按规定执行。
22、抽放钻孔封孔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及集团公司规定要求。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7.5条、集团公司规定
现场检查钻孔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按规定执行。
23、孔口负压应符合要求,大于13KPa。
《煤矿瓦斯抽放技术规范》
现场检查钻孔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按规定执行。
24、定期测定、收集瓦斯抽放基础参数,建立瓦斯抽放基本参数数据库。
查阅瓦斯抽采资料
按规定执行。
六、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25、开采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编制专项防突设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85条规定
查阅掘进工作面防突设计
按规定执行。
26、针对各煤层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特点和条件试验确定工作面预测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作为判定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主要依据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68条规定
掘进工作面是否有敏感指标和临界值
按规定执行。
※27、掘进工作面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条规定
掘进工作面是否坚持区域防突措施
按规定执行。
※28、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必须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一)检查所实施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是否达到了设计要求和满足有关的规章、标准等,并了解、收集工作面及实施措施的相关情况、突出预兆等(包括喷孔、卡钻等),作为措施效果检验报告的内容之一,用于综合分析、判断;
(二)各检验指标的测定情况及主要数据。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97条、99条规定
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是否符合要求。
按规定执行。
29、为降低放炮诱发突出的强度,可根据情况在炮掘工作面安设挡栏。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3条规定
检查挡栏设置情况
挡栏可用金属、矸石或木垛等构成
※30、突出煤层的炮掘工作面都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4条规定
检查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执行情况
按规定执行。
31、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
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设置,但掘进距离超过500m的巷道内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5条规定
掘进工作面是否按规定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
按规定执行。
七、综合防尘
※32、掘进工作面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第4条规定
掘进工作面是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按规定执行。
※33、掘进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并正常使用。
《煤矿安全规程》第71条、《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第4条规定
掘进工作面内外喷雾是否符合要求
按规定执行。
34、掘进工作面应有湿式打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锚喷除尘措施。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第4条规定
掘进工作面是否有完善的防尘要求
按规定执行。
※35、消除浮尘,定期冲刷巷道,不得有煤尘堆积。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第4条规定
掘进工作面煤尘是否飞扬或堆积
按规定执行。
36、个体防护。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第4条规定
职工是否佩戴防尘口罩
按规定执行。
37、按国家规定对产生的粉尘进行监测。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第5条规定
检查粉尘检测报表
按规定执行。
38、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安装的质量应符合规定。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第6条规定
现场检查与查资料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检查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按规定执行。
八、防灭火
※3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掘进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查阅掘进工作面防灭火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按规定执行。
※40、消除掘进工作面超过35℃的高温点。
《质量标准化标准》防治自燃第4条
查记录,有无高温火点。
按规定执行。
41、掘进工作面转载点20范围内必须采用不燃性支护,配备灭火器材
《煤矿安全规程》第225条
是否配备灭火器材,工作人员是使熟悉使用方法
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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