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常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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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常识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常
识
南京市江宁区建筑工程局印制
二00七年三月
目录
一、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5
2、劳动者有佩戴使用防护用品的权利…………………………………………………………5
3、劳动者有对影响人身健康作业程序的改进和建议权利……………………………………5
4、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5
5、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5
6、劳动者享有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6
7、劳动者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7
8、劳动者在危险情况下有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7
9、劳动者有遵守规章的义务……………………………………………………………………8
10、劳动者有不妨碍和伤害他人及不破坏公共利益和环境的义务…………………………8
11、劳动者有持证上岗的义务…………………………………………………………………8
12、劳动者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9
13、劳动者有认真参加安全培训、教育的义务…………………………………………………9
二、安全知识
1、什么是安全生产?
………………………………………………………………………………9
2、什么是劳动保护?
………………………………………………………………………………9
3、什么是安全管理?
………………………………………………………………………………10
4、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
…………………………………………………………………10
5、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10
6、什么是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11
7、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任务是什么?
……………………………………………………………11
8、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11
9、什么是三级安全教育?
…………………………………………………………………………12
10、安全检查的内容是什么?
…………………………………………………………………12
1l、高层建筑的防火应注意什么?
………………………………………………………………12
12、什么是最小致命电流?
……………………………………………………………………13
13、什么是漏电保护?
…………………………………………………………………………13
14、手持电动工具容易发生触电事故的原因是什么?
…………………………………………14
15、漏电保护装置在安装和使用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14
16、造成漏电保护装置误动作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15
17、怎样进行人工呼吸?
………………………………………………………………………16
18、焊工在焊接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6
19、什么叫建筑施工?
…………………………………………………………………………16
20、建筑施工的特点是什么?
……………………………………………………………………17
21、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有哪些规定?
…………………………………………………………17
2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包括哪些内容?
…………………………………………18
2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包括哪些内容?
………………………………………18
24、建筑施工中对高处作业有哪些要求?
………………………………………………………19
25、什么叫临边作业?
…………………………………………………………………………19
26、什么叫洞口作业?
……………………………………………………………………………20
27、什么叫登高作业?
…………………………………………………………………………20
28、什么叫悬空作业?
…………………………………………………………………………21
29、什么叫交叉作业?
交叉作业时,应遵守哪些安全规定?
…………………………………21
30、什么叫特种作业?
…………………………………………………………………………21
31、什么是“三违”?
……………………………………………………………………………22
32、处理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
……………………………………………………………22
33、带电作业者应注意什么?
…………………………………………………………………22
34、从事电、气焊作业者注意事项……………………………………………………………22
35、电气发生火情时如何处理?
…………………………………………………………………22
36、振捣混凝土操作应注意什么?
………………………………………………………………22
37、基坑(槽)开挖注意哪些?
……………………………………………………………………22
38、遇高压线下方施工应注意事项?
……………………………………………………………22
39、开关箱设置注意事项………………………………………………………………………22
40、(根据条件不同,选择不同电压)安全电压有哪些?
………………………………………23
41、发生触电时应注意什么?
……………………………………………………………………23
42、施工现场卫生注意什么?
……………………………………………………………………23
43、什么是三不伤害?
……………………………………………………………………………23
44、施工工地上安全责任是谁?
…………………………………………………………………23
45、建筑业颁发的“五大伤害”是指什么?
……………………………………………………23
46、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专项方案指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指哪些内容
?
………………………………………………………………………………………………23
三、安全须知
1、岗前安全须知……………………………………………………………………………………23
2、操作规程须知……………………………………………………………………………………24
3、上岗操作安全须知………………………………………………………………………………25
4、安全标志须知……………………………………………………………………………………26
5、自我保护须知…………………………………………………………………………………27
6、现场安全装置须知………………………………………………………………………………27
7、机械安全操作须知………………………………………………………………………………28
8、电气安全操作须知………………………………………………………………………………28
9、登高作业安全须知………………………………………………………………………………29
10、发生事故应急须知……………………………………………………………………………30
一、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
2、劳动者有佩戴使用防护用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3、劳动者有对影响人身健康作业程序的改进和建议权利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出建议:
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产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劳动者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6、劳动者享有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利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
要保证从业人员此项权利的行使,建筑施工企业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7、劳动者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8、劳动者在危险情况下有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法律必须赋予他们享有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9、劳动者有遵守规章的义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10、劳动者有不妨碍和伤害他人及不破坏公共利益和环境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示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已没有过错的除外。
11、劳动者有持证上岗的义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持证上岗制度。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2、劳动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3、劳动者有认真参加安全培训、教育的义务
作业人员应当认真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安全及技术交底,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安全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安全知识
1、什么是安全生产?
答:
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产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安全生产包括工业、商业、交通、建筑、矿山、农林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设备的安全,还包括铁路、公路运输及航运、民航安全,水利电力安全,消防、农药、农电安全,以及工业、建筑产品的质量安全(如特种设备、建筑产品、劳动保护用品、安全仪器仪表、电气产品等的质量安全)。
2、什么是劳动保护?
答:
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其内容包括:
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
3、什么是安全管理?
答:
安全管理是指以国家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为依据,采取各种手段,对企业生产的安全状况,实施有效制约的一切活动。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规定,企业负责,国家监察,行政管理和群众监督,均为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安全的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工业卫生管理。
行政管理主要指以行政手段对企业职工行为进行规范,包括企业安全决策,计划的制订与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以及日常的安全教育、检查、隐患治理、事故处理等靠行政命令执行的工作。
技术管理主要是以国家技术标准的安全要求为依据,对设备、设施、装置、机具等是否符合标准状态进行的检查、维修等管理工作。
工业卫生管理主要是指检查作业环境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职工的健康检查,职业病的预防、调查、报告等管理工作。
4、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
答: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必须遵循这一方针。
这是因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
为了贯彻这一方针,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5、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答:
安全生产责任是明确企业各级负责人、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各职能部门和生产工人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职责的制度。
安全生产工作是渗透到企业各个部门和各层次的工作,只有明确分工,各尽其责,协调一致,才可能实现。
因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是所有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
建立、健全和执行这个制度,就能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环境,实现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保证企业实现安全生产。
6、什么是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答:
企业的目标管理是应用预测技术提出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实现目标经营管理,以达到预期目标。
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则是根据企业的整体目标,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安全生产所要达到的目标并努力实现。
安全生产目标通常以千人负伤率、X万吨产品死亡率、尘毒作业点合格率和设备完好率等预期达到的目标的来表示。
7、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任务是什么?
答: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任务是制定奋斗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惩,以激励广大职工积极参加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主动按照安全生产的奋斗目标,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查同意,由主管部门与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单位签订合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应纳入各单位的目标管理计划,主要领导人(企业法人代表)应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负总的责任。
8、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答: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内容是:
(1)确定切实可行的目标值。
采用科学的目标预测法,根据企业的需要和可能,采取系统分析的方法,确定合适的目标值,并研究围绕达到目标应采取的措施和手段。
(2)根据安全决策和目标的要求,制定实施办法,做到有具体的保证措施,包括组织技术措施,明确的完成程序和时间,承担责任的具体负责人,并签订有关合同。
措施应要求定量化,以便于实施和考核。
(3)规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
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不仅要规定目标值,而且要把目标值分解为若干具体要求加以考核。
(4)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必须与安全生产责任制挂钩,分行业分级层层负责,实行个人保班级,班组保工段,工段保车间,车间保全厂(公司),企业保主管部门。
充分调动各级组织和全体职工的积极性,才能保证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实现。
(5)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必须与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挂钩,作为整体企业目标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租赁制和各种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单位负责人或经营集团成员,应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现与否与所受到的奖惩和他们的经济收入挂起钩来,完成则增加奖励,未完成则分别具体情况给予处罚。
(6)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与考核。
对于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
9、什么是三级安全教育?
答:
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是企业安全教育的基本教育制度。
教育对象是新进厂人员,包括新调入的工人、干部、学徒、临时工、季节工、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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