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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
论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
前言
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研究的对象是社区公共文化生活,而社区公共文化生活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社会学研究课题。
广义上的社区公共文化,所涉及的领域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种族、历史、宗教等诸多领域,以及社会价值观、社会组织结构、社会心理学等各个层面,各种社会矛盾无不在社会公共文化生活方面表现出来。
二十世纪后半叶以来的国际热点事件,诸如“巴以冲突”、“科索沃战争”、“索马里内战”、“塔利班恐怖袭击”等等,虽然有着各不相同的社会历史根源,但无一例外地在社区公共文化方面表现出尖锐的矛盾和冲突,并酿成一个个历史悲剧。
世界各国学者对社区公共文化方面的研究一度成为有关国家高层关乎民族宗教问题决策的重要参考。
二战结束后,在重建家园的大背景下,各国政府也将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作为重点,进行了史无前例地调整、改革和重塑,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区公共文化生活形制。
HarryHillmannChartrand和ClaireMcCaughey在《北欧文化政策》(1989)一书中按照政府在制定文化政策中所扮演的角色划分了四种模式,即:
便利提供者模式(以美国文化政策为代表)、赞助者模式(以英国文化政策为代表)、建筑师模式(以法国、西欧的文化政策为代表)和工程师模式(以中国文化政策为代表)。
(PeterDuelund,TheNordicCultureModel,CopenhagenNordicCulturalInstitute2003,第20页)在这四种模式中,政府、文化产业、职业艺术家、文化机构以及市民在实现国家文化发展总体目标时所扮演的角色不一样,政府所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范畴、机制、模式也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据此,本文拟就当前国内城镇社区为样本,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当前国内城镇社区公共文化生活及其服务体系建设进行一个粗浅的比较分析和研究。
一、社区及社区公共文化
1-1、社区“社区”一词源于拉丁语,意思是共同的东西和亲密的伙伴关系。
20世纪30年代初,费孝通先生在翻译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的著作《CommunityandSociety》(社区与社会著于1887年)时,从英文单词“Community”翻译过来的,后来被许多学者开始引用,并逐渐的流传下来。
关于社区的概念,不同的学者从各自不同的视角,对于社区有着不同的定义,但在社区构成基本要素方面的认识基本一致。
一般普遍认为:
一个社区应该包括一定数量的人口、一定范围的地域、一定规模的设施、一定特征的文化、一定类型的组织,成员之间有着共同的意识和利益,有着较密切的社会交往。
可以说,社区就是这样一个“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社区是若干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由于血缘关联、种族关系、宗教信仰、生活学习、生产合作,以及历史沿袭等诸多原因,而聚集在某一个区域、某一个领域里,所形成的一个相互关联的大集体,是社会有机体的一个基本单元,也是社会生活中一项最基本的内容,是宏观社会的缩影。
从早期的一个原始部落、一个自然村落,到现在的一条街道、一所学校、一个矿区、一处军营、一个村镇、一个县市,都是规模不等的社区。
较大的城市社区通常有着明显的功能特征,社会结构非常复杂,往往形成不同的功能分区。
比如居住区、商业区、旅游区、港口区、自然保护区、科技园区等等。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提及的社区往往是与个人的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有直接关系的较小型的社区,如农村的村乡、城市的住宅小区。
1-2社区公共文化社区公共文化是人们在社区这一特定的社会组织中,通过长期的交流互动、互助合作等活动,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文化形式。
社区公共文化是具有鲜明个性的群体意识、价值观念、行为模式、生活方式等文化现象的总和。
一般情况下,社区公共文化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物质方面,即该社区内的文化活动、场所、设施;精神方面,即通过社区文化活动培养起来的社区居民对社区认同感、归属感、宗教信仰、价值观、人生观、审美情趣、人生乐趣和生活方式等;制度方面,即为保障社区文化活动的正常开展而建立的一系列规章、发布的一系列政策所构成的规范体系;社会组织方面,一个社区通常都有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如社区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社区自治组织,社区公共文化生活,往往通过这种社区自治组织开展各种活动。
关于社区公共文化的定义,国内尚无一致的说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2-1生活方式方面社区公共文化包括物质生活方式和精神生活方式两个方面。
前者主要是指人们衣食住行以及工作和娱乐的方式;后者主要包括人们的价值结构、信仰结构和规范结构等。
所谓价值结构,即人们的追求、期望、时空价值观等;所谓信仰结构和规范结构,即人们的风俗、道德、法律等诸方面。
1-2-2社区特色方面社区公共文化是指通行于社区范围之内的特定的文化现象,包括社区居民的信仰、价值观、行为规范、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地方语言和特定象征等。
1-2-3广义狭义范畴方面广义的社区公共文化是指社区居民在特定区域内长期实践中创造出来的物质文化、观念文化和制度文化的总和;狭义的社区公共文化是指社区居民在特定区域内长期活动中形成的、具有鲜明个性的群体意识、价值观念、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等文化现象的总和。
1-2-4文化活动类型方面社区公共文化主要是指社区文化活动,包括艺术活动、课堂学习、剧院演出、节日庆典、反种族主义、宽容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教育、环境美化、文物保护和旅游等。
社区公共文化活动的开展同许多文化机关有关,如图书馆、艺术博物馆、科学博物馆、剧院、公园、娱乐场所、社区艺术中心、少数民族聚居中心、动物园和植物园等。
1-2-5群众文化认同性方面社区公共文化是社会文化在社区中的反映,是地域性的群众文化。
社区文化体现了社区居民的价值取向、道德评价和情感色彩,它一旦被居民所认同,便会对社区居民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综上所述,社区公共文化是社区成员精神活动、生活方式和行为规范的总和。
社区公共文化包括社区居民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精神状态、风俗习惯和公共道德等思想形态,以及学习、交往、娱乐、健身、休闲和审美等日常活动。
二、当前我国社区公共文化现状及问题
2-1社区公共文化的主要内容社区公共文化涉及到人类所创造的信仰、风俗、制度、法律、科技、文学、艺术和休闲等一切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
改革开放以后的当今中国,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精神生活更加重视,各种精神需求越来越多,层次也越来越高。
人们不仅需要欣赏、消遣、休闲和娱乐,也需要创造、展示、表演和交际,以此来发展自己的个性,展现自己的才华,实现人生价值。
同时,人们还希望密切邻里关系,互帮互助,营造良好的社区氛围。
社区居民的这些需求在很大程度上都要通过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来供给,都要通过社区公共文化的繁荣来满足。
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融民俗、文艺、体育、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为一体,内容十分丰富,主要有一下三类:
2-1-1娱乐和健身社区文娱活动的涵盖面广,涉及方方面面,是增强社区居民参与性的重要手段。
社区文化活动开展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社区居民对本社区的归属感与认同感。
社区居民在工作之余,需要休息和消遣,娱乐活动则是积极的休息消遣方式。
娱乐和健身是社区居民从事社区文化活动的重要目的。
人们在唱歌、跳舞、绘画、跑步、打太极、踢球和下棋等休闲活动中放松神经,消除疲劳,调剂精神,愉悦身心,敞开心扉,倾吐心声,沟通思想和交流感情,使人际关系更加和谐。
近些年,都市兰亭社区在政府的号召与社会需求的引导下,各小区设置了独立的健身区域,增加了品类齐全的健身器材,十分贴近老百姓生活,群众参与程度非常高。
2-1-2教育和培训在现代社会中,知识更新非常迅速,要跟上时代步伐就必须不断学习。
社区公共文化的另一重要内容就是开展教育培训,其中包括:
爱国教育、道德教育、科普教育、生理卫生教育、法制教育、禁毒教育和环保公益教育等。
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就是要创造条件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才智需求。
例如,都市兰亭社区近期开展了防火知识技能讲座,使居民增强防患意识,了解安全知识,在群众中广受好评。
2-1-3人文关怀和互助以人为本、人文关怀和互助,是社区公共文化贯彻始终的精髓,是最原始,也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需要研究社区不同年龄群体的心理特点,以满足他们不同的文化需求。
例如,近些年都市兰亭社区许多家长进入一线城市工作,社区内的留守儿童越来越多,大多由爷爷奶奶照顾,长期缺少父母关爱,对孩子情感的健康成长和正确人生观的培养,产生负面影响,有些孩子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社区工作者十分重视这一问题,组织了二十几名志愿妈妈分配给留守儿童作为他们的“好妈妈”,关心照顾留守儿童上百位,帮助他们健康成长,拯救了很多家庭,为社区营造了健康积极有爱的氛围,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2-2社区公共文化的主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如政府对社区公共文化建设的重视,观念的不断更新,经济投入的加大,社区公共文化工作者的素质和社区文化活动水平的不断提升,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2-2-1社区居民之间联系不够紧密都市兰亭社区近年来拆迁了许多老旧楼房,也开发了大量楼盘,新迁入的居民人数逐年上升,居民的年龄结构差异化明显,年龄分布趋于年轻化,这使社区居民的文化背景与价值目标体现出了很大的差异化。
强烈的个体性使居民间容易形成隔阂,彼此间心存戒备。
同时加上人们的物质条件逐渐提高,电视机、平板电脑、手机、家庭影院等现代娱乐设施越来越普及,社区居民对社区公共文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有所下降,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逐渐造成居民容易局限于自己的人际关系圈子里,邻里间生疏,距离感增加。
2-2-2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大尽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在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中起重要作用,以引导社区文化发展的正确方向。
但主导作用并不等于事无巨细的干预,否则就会压制社会文化的活力与生机。
目前,全国社区文化活动开展大多仍依靠行政手段,往往是出于完成上级某项工作任务的需要,自上而下地发动和组织,因而文化活动的组织部门很多,文化局、体委、工会、共青团、妇联及社区各级管理部门均能组织社区文化活动,属于地道的政府行为,而广大居民则是被动的参与者,其参与面窄,参与程度不深。
以都市兰亭社区为例,在一次有关社区文化活动的抽样调查中,希望作为观众的占60.7%,希望作为表演者的占10.8%,作为组织者的占10.5%,作为提出意见者占11.7%,作为局外人的占6.3%。
可见,在当前多数政府性的社区文化活动中,大部分居民只希望作为观众来参与社区文化活动,而没有意识到自己是活动的主体,没有意识到自己也可以成为活动的举办者、表演者,对政府依赖性较大。
其次,社区的文化活动缺乏固定组织,都是自发的、业余的,大都以健身娱乐为主要目的。
并且组织者一般都是年纪较大的退休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缺乏组织协调能力,导致活动开展的方式老套,无法吸引更多的居民参与其中。
2-2-3资金及场地投入不足近年来,市、区财政加大投入,都市兰亭社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也取得了喜人的成绩。
但总体来说,社区文化建设经费还较为短缺。
一是,缺乏设施的运营经费。
目前,社区文化建设资金基本上由街道事业经费开支,即使市、区财政直接拨款在社区建设的文化设施,其维护、养护也主要由街道承担,资金短缺矛盾日益突出。
社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建成社区的文化活动中心,居民活动仅限于小区有限的健身器材,公共广场,容纳范围较小,无法适应居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二是,开展活动的经费通常都是靠拉赞助和居民自发筹集资金。
申请新建文化设施没有下文,老设施的维修也是困难重重。
2-2-4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缺少法律保障目前,对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还没有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
在社区文化内容涵盖、组织结构、工作人员编制、经费、场地设施和群众的文化组织地位合法化等方面,政府都没有明确规定,从而造成了工作无头绪、统计无依据、考核无标准以及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活动开展以后,是否积极健康向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切实的丰富了居民的精神生活,这些都无从考核,也无人监督。
这就导致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不成体系,服务力度薄弱,同时也容易引发相关矛盾及问题。
例如,都市兰亭社区前段时间,有一位大爷组织居民晚饭后在社区内的广场上跳舞,充电音响则由愿意参加的居民筹钱购买,参与的居民每天在楼下跳舞,音响声音过大,打扰了需要在家休息的居民,最后导致居民间矛盾增加,嫌吵的居民从楼上向广场人群丢水袋,导致跳舞居民受伤。
对于此类由于开展活动而引发的居民间矛盾,这些问题如何预防,由谁调解,都找不到归口。
三、社区公共文化建设的法律保障
3-1公民文化权利的宪法渊源社区公共文化活动源于公民的文化权。
我国现行宪法像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一样将文化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20条规定: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22条规定: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23条规定: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3-1-1公民的文化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文化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权,即公民自由探讨科学领域的问题、自由进行文艺创作,并发表自己研究成果的权利。
(二)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指公民享有从事除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以外的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并有权分享文化事业发展、科技进步及其应用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包括参加各种文化娱乐活动、使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各种文化设施、欣赏文化珍品等。
(三)文化成果受保护权,即公民科学研究、文艺创作的成果所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享受保护的权利。
其中,公民的文化参与权和分享权,是社区公共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从法理上讲,文化权作为主观权利,是公民依据宪法规定的文化权而要求国家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即公民可以自由地进行科学文化研究、艺术创作及参与其他方面的文化生活,国家不得予以任意干涉。
同时,文化权利作为主观权利还具有受益权功能。
文化权的受益权功能是指公民可以依宪法规定的文化权而请求共享文化利益的权利。
比如,国家已经提供文化艺术活动或设施时,每个公民便应当有参与及参观的权利,如果国家禁止私人参与或参观则是对公民平等的文化共享权的侵犯。
并且,在国家提供文化奖励和资助的资源时,凡符合其所列资格的公民都有请求参与平等共享的权利,国家如果毫无理由地拒绝给付,也就侵犯了公民的平等的文化共享权。
3-1-2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国家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文化权作为一种客观法,意味着国家必须为公民文化权的实现提供实质性的前提条件。
我国宪法总纲的第20、22、23条及第47条2款都明确要求国家应当积极为公民文化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采取必要的措施,承担法定的国家义务。
据此,国家对公民的文化权负有尊重的义务,并负有给付义务、制度保障义务、组织与程序保障义务以及保护义务等保障义务。
国家应当在积极保护与充分尊重之间取得恰当平衡,切实保证我国每一个公民充分享有宪法所规定的文化权。
国家对于公民的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主要负有保障义务。
国家应积极提供人们得以拥有文化生活参与权与分享权的必要条件。
首先,国家要提供制度保障,应当在立法上明确政府在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上的责任以及政府在保障公民文化参与权所必须采取的必要措施,并且要从制度上积极促进科学技术的应用,保障公民能够及时享受科技进步及其应用产生的福利。
比如,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和保护方面的一系列义务;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在第五章专章详细规定了政府为保障残疾人平等文化生活参与权所必须采取的措施;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公民能够及时享受科技进步产生的福利提供了制度支持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都是国家积极履行制度性保障义务的体现。
其次,国家应提供组织和程序上的保障。
国家应鼓励和支持各类艺术团,尤其是民间艺术团体的成立和演出,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国家应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国家应当为公民文化生活参与权与分享权的实现提供有效地司法程序上的保障。
再次,国家应积极履行给付义务。
国家应为促进大众对文化生活的参与提供资金,尤其是要积极设立与维护文化基础设施,如文化中心、博物馆、图书馆、剧院和电影院等;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等。
最后,国家应提供保护义务。
国家应当保护公民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免于第三方的任意侵犯。
3-1-3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制度设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
2014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
明确提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缺一不可。
政府的作用是保基本、促公平;市场的作用是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丰富供给,提高效能;社会的作用是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意见》提出,要培育和促进文化消费,加强文化创意产品研发,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内容。
完善公益性演出补贴制度。
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
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文化领域。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的多元化。
要培育和规范文化类社会组织。
加强对文化类行业协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引导、扶持和管理,促进规范有序发展。
要大力推进文化志愿服务,构建参与广泛、内容多样、形式丰富、机制健全的文化志愿服务体系。
在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方面,《意见》提出,要加大文化科技创新力度。
深入实施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实施一批公共文化服务科技创新应用示范项目。
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鼓励各地整合中华优秀文化资源,开发特色数字文化产品。
加快构建公共文化服务现代文化传播体系,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现代传播能力。
在理顺体制,整合资源方面,2014年3月,国家层面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协调组已经正式成立并开始运转。
《意见》指出,要以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为平台,由文化部门牵头,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在规划编制、政策衔接、标准制定和实施等方面加强统筹、整体设计、协调推进。
各地要根据实际,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
特别是要发挥基层党委政府作用,建立统一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加强各类重大文化项目的统筹实施,探索整合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方式和途径,实现共建共享,提升综合效益。
在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方面,《意见》对于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一是加大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力度。
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组建理事会,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目前已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第二是创新基层公共文化管理机制。
发挥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推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参与式管理,维护群众的文化选择权、参与权和自主权。
第三是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评价工作机制。
健全政府、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重大文化项目工作考核机制,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第三方评价机制。
将公共文化机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收入分配与负责人奖惩的重要依据。
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财政投入方面,《意见》提出,要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合理划分各级财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支出责任,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按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切实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文化产品和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需的资金,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
同时,《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体制,加大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规模,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着力支持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保障基层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在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意见》提出,要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要求,研究制定公共文化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并根据业务发展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加强对乡村文化队伍的管理和使用。
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落实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中心)编制配备不少于1至2名的要求,规模较大的乡镇适当增加。
设立城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岗位,配置由公共财政补贴的工作人员。
要将公共文化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稳步推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队伍培训,建立培训上岗制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激励和保障机制。
四、国外社区公共文化建设的经验
4-1多元化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对于满足公民的文化权利,提升全体公民的文化素质,最终实现文明富强的社会发展目标,既重要,由迫切。
但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具有公益性服务属性,作为一种面向全社会的常年文化服务,其种类繁多,形式多样,需求量非常巨大,不可能只由政府一家包办,许多欧美发达国家都办不到,何况在我国。
我国人口众多,民族多样,又处于社会发展转轨时期,社会主义建设任务庞大,要办的事情很多,由政府财政大包大揽式的进行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既不现实,也不可能。
一些发达国家通过多年实践和探索,总结出一套“以政府财政投入为基础支撑,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团体、甚至个人捐赠为主体的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经验。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由非营利机构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是非常普遍的,它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部分。
比如,截至2005年,美国已有注册的基金会约3万家,包括赫赫有名的三大基金会:
福特基金会、卡内基基金会和洛克菲勒基金会。
它们提供和资助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不但包括了对世界一流的艺术收藏和优秀艺术创作的资助,也向世界上一些最不发达国家的贫困人口提供少年儿童教育、劳动力职业培训、文化多样性保护、各民族文化交流等项目。
这些都属于公共文化产品的范畴。
而由企业所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则由企业来承担主要费用。
相对来说,在强烈的利益驱动下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的运作效率普遍要比政府机构更高一些。
但是,现代企业家越来越认识到,企业不仅仅是市场的主体,也应是承担一定文化义务的社会公民。
企业为社会提供一定的公共文化产品,以免费或者低价方式便于广大公民享受,目的不在赢利,而在于体现企业和企业家的文化品格和社会责任。
巴西成立了国有企业赞助委员会和私人企业赞助委员会,颁布了文化赞助法,制定了免税优惠政策。
无论企业和普通人,只要进行文化赞助,且赞助的项目符合巴西文化部的要求,都可以对所得税进行减免。
2006年,巴西社会各界赞助文化的经费总额达到4亿美元;2007年,赞助总额达到近5亿美元。
公共文化产品内涵和层次非常丰富,但绝不是免费文化产品的代名词,也不应该以免费作为标准和诉求。
当我们感觉周围的公共文化产品还不能满足需求的时候,最重要的不应该是呼吁政府来买单,而是应该在政府率先加大投入的同时,通过法律、体制、政策和舆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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