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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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
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和章程;
(三)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四)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五)有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办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合伙协议;
(四)律师事务所章程;
(五)设立人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六)住所证明;
(七)资产证明;
(八)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决议。
受理申请的区(县)司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准确核实申请人情况及申请材料真实性。
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具体情况,与申请人面谈,制作谈话笔录,应当实地检查办公场所,形成审查意见,并同全部申请材料一起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必要时可以与申请人进行面谈,并实地检查办公场所。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文件范本
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数最少二十人)
姓名性别执业证号所属律师事务所
姓名性别执业证号所属律师事务所
姓名性别执业证号所属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人均符合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条件,经协商一致,特提出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申请,请依法予以许可。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以上签名均系申请人本人签署,如提供虚假材料,由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提示:
下列条款为合伙协议必备内容,具体内容由申请人协商一致后起草
第一章律师事务所总则
第二章合伙人情况
1、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
2、合伙人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三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第五章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第六章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第七章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章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第九章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第十章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
以上签名均系合伙人本人签署,如提供虚假材料,由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律师事务所章程
提示:
下列条款为律师事务所章程必备内容,具体内容由申请人协商一致后起草
第一章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第四章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第五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
第六章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第七章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第九章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第十章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第十一章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
以上签名均系合伙人本人签署,如提供虚假材料,由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选举决议
经北京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选举,决定由律师担任本所负责人。
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
以上签名均系合伙人本人签署,如提供虚假材料,由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开业登记手续告知书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六十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
提示:
按照本地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相关规定办理。
二、刻制律师事务所印章
提示: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为律师事务所必备印章。
其它印章如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为选刻印章。
请在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选刻印章的种类。
2、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在北京市公安局登记备案的印章刻制公司刻制印章。
如申请人自行选择印章刻制公司,请在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印章刻制公司经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和办理印章刻制事宜人员姓名(开具刻制印章介绍信)。
如申请人未选择印章刻制公司,司法行政机关将负责推荐。
三、团体会员登记
提示:
办理部门市律师协会会员事务部,联系电话64515981/67。
团体会员登记,原则上需要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一人即可)亲自办理。
如需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办理。
四、财务登记手续
提示:
办理部门市司法局律师监管处612室,联系电话:
58575806。
持批文原件登记备案、购买财务软件,领取《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人员审核表》。
五、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提示:
办理部门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中心,联系电话:
12365。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时,须持律师事务所公章,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全部复印),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完成后,须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报住所地区县司法局,以便制作律管平台电子钥匙。
六、办理税务登记
提示:
税务登记办理部门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税务登记部门。
七、办理银行开户
提示:
在银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开设集体户,将申请人出资存入集体户,妥善保管银行出具的进账凭证。
八、办理北京双高人才存档集体户登记
提示:
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办理北京双高人才存档集体户登记,需携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公章和开户费。
联系电话:
57803831/32/33。
九、印章印模和银行账户备案
提示:
完成上述开业登记手续后,将自选公司刻制的印章印模和开户行进账凭证,交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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