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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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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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桂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规定
三、违反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规定
四、违反排污监测规范化管理规定
五、违反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六、违反环境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七、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管理规定
八、违反环境事件处置管理规定
九、违反特别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十、违反污染物排放管理规定
十一、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十二、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十三、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十四、违反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十五、违反清洁生产、臭氧层保护、拆船、信息公开、微生物安全、新化学物质、电子废物等专项环境管理规定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序号
编码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1-1
GL01HB—CF—0001
未依法报批或者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报告表
较轻
项目已停止建设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
一般
项目未停止建设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
较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严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报告书
较轻
项目已停止建设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一般
项目未停止建设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
较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严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序号
编码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1-2
GL01HB—CF—000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报告表
较轻
项目已停止建设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
一般
项目未停止建设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
较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严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报告书
较轻
项目已停止建设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一般
项目未停止建设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
较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严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序号
编码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1-3
GL01HB—CF—0003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项目已停止建设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备案
一般
项目未停止建设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规定
序号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2-1
GL01HB—CF—0004
建设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改正
报告表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书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
报告表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五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书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六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2-2
GL01HB—CF—0005
建设单位未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报告表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六十五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书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七十万元以上九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2-3
GL01HB—CF—0006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改正
报告表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五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书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六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
报告表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百三十万元以上一百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书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百六十万元以上一百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百八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报告表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书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2-4
GL01HB—CF—0007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报告表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公开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书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五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2-5
GL01HB—CF—0008
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所收费用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所收费用二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所收费用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6
GL01HB—CF—0009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所收费用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所收费用二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所收费用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序号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2-7
GL01HB—CF—0010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表
较轻
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一万元以上一点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一般
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一点五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二万元以上二点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点五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表
较轻
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三万元以上三点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三点五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四万元以上四点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点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书
较轻
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2-8
GL01HB—CF—0011
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登记表
较轻
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表
较轻
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十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十一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书
较轻
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十五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十六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十七万元以上十九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九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规定
序号
编码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3-1
GL01HB—CF—0012
未按规定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责令停产整治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3-2
GL01HB—CF—0013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3
GL01HB—CF—0014
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货值金额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货值金额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序号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3-4
GL01HB—CF—0015
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治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5
GL01HB—CF—0016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一般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处4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3-6
GL01HB—CF—0017
未按规定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固体废物数量一吨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固体废物数量一吨以上十吨以下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固体废物数量十吨以上五十吨以下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固体废物数量五十吨以上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7
GL01HB—CF—0018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表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报告表
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书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3-8
GL01HB—CF—0019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9
GL01HB—CF—0020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三)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边界噪声超标五分贝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边界噪声超标五分贝以上十分贝以下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边界噪声超标十分贝以上十五分贝以下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边界噪声超标十五分贝以上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3-10
GL01HB—CF—0021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按规定运行配套设施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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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 环境保护 行政处罚 自由 裁量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