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保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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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保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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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保温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外墙保温工程合同
本合同由
建设单位:
(下称甲方)
办公地址:
和
施工单位:
(下称乙方)
办公地址:
[注:
请公司从商业角度判断是否需要总承包单位签署。
]
订立。
鉴于
甲方拟将项目外墙保温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以指定分包的形式发包,甲方向乙方提供了描述全部工程的邀请招标文件。
[注:
我们理解,本协议采用指定分包的方式。
请贵司留意,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发包人。
本合同就部分工程进行指定分包,其安排有可能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肢解分包。
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因此在指定分包的情况下,如果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工程延误,可能发包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而总包商的责任将得以减轻。
]
乙方按邀请招标文件进行投标。
兹特此达成协议如下:
乙方同意按照和根据合同文件规定、有关附加的合同条款及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合同图纸和工程要求及技术要求所说明与显示的内容进行工程所需的设计、制作、供应、施工、测试、维修并完成整项工程。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项目外墙保温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1.2工程地点:
1.3建筑设计单位:
1.4监理单位:
1.5工程范围:
本工程外墙保温工程深化设计、施工、材料运输、试验、材质检测,各种锚固件、基层处理、表面处理、板块铺贴、施工、验收及工程保修等。
2.合同价款
2.1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为元(大写)元整(在下文简称“合同总价”),数量暂定,结算时工程量按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保温板实铺面积计算,合同单价为综合单价元/平米(涂料部位)、元/平米(石材部位),保温系统为品牌外保温系统。
除按合同规定外,合同单价不能作任何调整,详见合同费用工程量清单。
2.2本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及乙方投标文件和甲方招标文件报价清单中所列全部工作内容。
2.3本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属闭口包干性质(包深化设计、包供应、包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测试、包验收、包安全、包工资及材料上涨差价、包损耗、施工管理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大型机械进退场费、赶工费、保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税金(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等)、必须的加班费、物价上涨、费率或汇率的变动、专利费、包装空运、国外及本地存仓、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等等)。
合同单价除按本合同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调整或变更,任何计算合同单价(如算术上或数量上)的错误皆由本乙方承担并应视为已包含于合同单价及总价内。
[注:
闭口包干价主要适用于工程量小、易于精确计算、工期短、风险低的工程。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合同纠纷的有关规定,在约定闭口价的情况下,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
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
如果公司认为施工周期较长、不确定因素较多,则对双方均存在风险,可以材料涨跌幅度、工程增减数量等作为调整条件进行调整。
请公司从商业上判断确认是否需要。
]
2.4深化设计费用、临时设施费用、水电费用、材料选样送样费用、外墙保
温工程专项检测费用等及其相关的利润、税金等也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2.5尽管有些部件、构件、附件和配件未单独或整体列明,或在合同费用工程量清单中部分费用项目乙方未报价,但它们均应被视为包括在合同单价及合同总价中。
2.6本合同单价已包含根据合同图纸所显示的所有的工作范围,如乙方在合同费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工作量少于按以上图纸计算的工作量,不论这种差距有多大,所涉及的费用也已包含在本合同单价中。
2.7如材料、设备装置的性能未能符合技术规范中的性能要求,甲方/代表有权要求乙方在[]日历天内安装新增加的材料、设备、部件、构件、附件或其它项目以达到指定的要求。
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8除非另有规定,乙方的价格须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所描述工作所不能缺少的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料到,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2.9合同费用工程量清单中注明为“暂定金额”的项目按照实际施工时甲方批准的方案和费用进行结算。
2.10甲方有权减少/取消全部或部分合同费用工程量清单的工作内容,合同总价同时作相应调减。
2.11除甲方书面发出的工程变更所引起的造价增减以及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可以调整的费用外,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任何其他费用增加的请求。
乙方提出的任何费用增加必须有甲方代表人书面签字盖章,否则甲方不予认可。
[注:
我们理解本合同不由总包商签署,因此本条可删除。
]
2.12乙方进场施工前,必须完成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局质监站窗口的备案工作,以确保总承包单位的中间验收工作,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另行选择其他符合规定的已上网备案的施工单位。
3.合同工期
3.1合同工期天(包含节假日、双休日),开工日期为,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完工日期为,乙方于此时间内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具体执行乙方上报甲方项目部确认的施工组织计划。
完工日期为通过甲方验收日期,以甲方、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乙方四方签署的完工验收表为准。
超过合同工期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合同总价1%作为违约金,不可抗力因素及甲方代表人书面签字盖章同意顺延的情形除外。
3.2总承包单位施工时,乙方应同时进场施工,完成部分具备施工条件部位的施工。
4.甲方/甲方代表
4.1本合同协议条款和条件中的“甲方”一词应指。
4.2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委托或授权予其他单位或人士负责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权力及责任,乙方不得有异议。
4.3甲方代表为张帆先生。
在本合同范围内,涉及到工期延长、费用增加、质量标准变化的所有指示、指令、信函、联系单、变更单等文件、资料须经甲方代表签字认可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确认为有效。
5.乙方项目经理
5.1经甲方同意,乙方任命先生为项目经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项目经理为乙方实施本工程的主要负责人,应长驻现场,并执行总承包单位、甲方现场项目部的管理规定、条例,否则视为乙方单方面更换项目经理。
5.2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并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甲方代表,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甲方代表取得联系的情况下,乙方可采取保护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此后的24小时内送交报告;
5.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项目经理不可易人。
如遇特殊情况,乙方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总承包单位、甲方,同时提供在经验、能力、资历、项目经理等级方面不低于先生的1-2位项目经理供甲方选择,在获得总承包单位、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代表易人,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每人次作为违约金。
5.4乙方项目经理必须每天驻守施工现场,如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则愿意接受甲方每天人民币[]元的违约金处罚。
乙方项目经理未按时参加协调会等例会的,每缺席一次,乙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6.工程监理
甲方委托承担工程的监理工作,经甲方批准,监理单位任命先生为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7.乙方承包工作范围
如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合同图纸所示,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7.1接受工程现场(本施工现场原则上不提供乙方住宿)。
7.2本工程承包范围为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合同图纸所示的本工程的设计、供应、安装、运输、测试、保养维修工作,并设计及提供工程所需的锚固件、粘结剂、防护剂、防水剂等。
7.3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各项法规、规范、规程的各项规定及甲方要求的部位进行设计工作,提供完整的工程图纸,包括设计图(主要节点大样图)、部位示意图、预算书、施工协调、完成制作图、材料采购、构件生产、配装、安装、运输、工程计划管理、产品保护、样品和样板、维护保养、质量保修,费用已包含在总价内。
7.4于合同签订3日内提供所需之施工详图、装配详图、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进度计划、生产加工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材料样板,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执行。
7.5遵守总承包单位、甲方对工程有关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场容场貌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服从总承包单位、甲方调度,密切配合,确保工程按质、如期的完成。
7.6做好施工现场建筑物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和周围环境对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要求。
7.7按甲方、总承包单位的要求开工前参加设计交底会和工程施工中的生产协调会。
7.8工程竣工未用之前,负责做好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保护工作等。
7.9在施工调试中如发现非乙方施工范围内的施工质量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于总承包单位、甲方。
7.10若因乙方自身或技术等问题造成的变更,产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1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及安装服务最终使验收通过并保证总承包单位、甲方的进度要求。
7.12负责承办本工程项目所需的一切手续、申请、审批和申报验收工作,确保本工程一次验收通过,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7.13工地现场内水电路已由总承包单位解决,乙方可在场内水电路上另外接驳自用的水表、配电箱并安装方便读数的计量电表。
乙方工程施工所用水电费用自行承担。
7.14乙方应提供设计施工图6套及电子文档,竣工图4套。
7.15竣工验收时,按规定交齐设备、材料质保书等竣工验收资料一式四份给总承包单位、甲方。
7.16与总承包及其他所有相邻接或相关联之工程间的联系协调工作。
7.17除上述所列,此工程范围还包括所有必须之消耗性及非消耗性物料、机械、设备、运输器械工具、附件等及所有正常台班和超时加班的技术性或非技术性的劳动力须按甲方及总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整体或分期完工的工程进度。
7.18进行及完成所有总承包单位、甲方及有关部门或单位要求之试验包括提供有关之报告,直至批准满意为止。
7.19乙方须严格按照设计单位的技术要求及工程范围的技术要求执行,如设计单位的技术要求与工程规范的要求产生矛盾,以较高要求为准。
7.20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合同图纸等所示的任何其他内容。
8.合同价款支付
8.1合同签订后14个日历天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
8.2本工程的进度付款由乙方每月向甲方、监理单位申请付款,经甲方、监理单位批准,并由甲方复核计算后按每月实际完成进度工程量的60%进行支付。
8.3工程完工,经甲方、监理单位确认后14个工作日,甲方支付至已完工程总价的80%。
8.4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及完成竣工资料备案,及竣工结算完成后的14个日历天内,甲方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
8.5工程保修期满一年,且本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发出书面工程保修期结束证明后14天内,支付工程结算价的2%。
工程保修期满二年,且本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发出书面工程保修期结束证明后14天内,支付工程结算价的3%。
甲方在支付完毕该笔工程结算价的3%后,不再承担向乙方的任何其他付款义务。
8.6乙方提交付款申请书是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每笔款项的前提,如乙方未提交相应的付款申请书而导致甲方未付款或付款推迟,由乙方承担责任。
8.7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款项的付款支付期限是指达到付款条件且甲方收到乙方付款申请书并经甲方确认后起算,至甲方发出现金、支票、本票、汇票、或银行划账发出之日。
9.工程材料供应
9.1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由乙方供应,安装用辅助材料由乙方供应。
本工程保温系统为公司提供的品牌保温系统。
甲方保留对主要材料甲供及甲定乙供的权利,乙方相应的采保费等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9.2凡工程中所需各种材料品种、质量等级均应满足国家规范及合同要求,同时满足甲方确认的材料样品要求,并按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上所列厂家提供。
9.3所有乙方提供的材料,均为合格、环保和甲方要求的产品。
若使用不合格、不符合要求或劣质材料,由此造成的损失、后果由乙方负责。
9.4乙方必须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其中主要材料设备由乙方报甲方认可。
所购设备及材料到货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和检测证书。
总承包单位、甲方需抽样的,乙方应予配合。
乙方所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设计、规范和经试验结果为不合格的,由乙方立即搬离现场,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0.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合同技术要求、图纸交底记录、国家和市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作为质量验收标准。
10.2乙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承认。
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
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于复验造成停工,工期顺延。
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10.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赔偿费用、行政部门罚款(如有)等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10.4工程验收按照国家、地方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规定执行。
甲方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5日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照要求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11.费用变更
11.1本工程若无甲方书面发出的工程变更,合同单价不得调整。
工程变更时,乙方应在14个日历天内编制增减工程变更预算,经甲方代表人书面签字盖章审核确认后,在相应的工程进度款付款时予以调整。
逾期不报,对于甲方要求增加的项目将被视为乙方对此项工程变更不增加任何费用,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费用;对于要求减少的项目,如乙方未按期申报,甲方将发出业主指示明确应扣除费用,乙方在结算时不得对此项应减费用提出任何异议。
11.2编制增减工程变更预算时,造价按合同费用工程量清单(详见附件)内适用的单价计算,如清单内没有相应之单价,则由乙方提出相应的报价,甲方可根据市场价格,作合理定价。
合同费用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如乙方实际施工未做或甲方发出指令取消现场某处部位或报价项目的施工,结算时费用应做相应扣除。
11.3对工程变更预算,如甲、丙双方产生分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乙方应暂时接受甲方审定的工程造价,同时乙方可向甲方提交备忘录以保留对上述有分歧的工程造价进行复审的权利。
11.4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批准预算造价为由而停止施工或拒不执行甲方的指令,否则按乙方违约论处。
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作出赔偿,且工期不得顺延。
11.5因执行甲方要求的工程变更而引起乙方的直接损失或开支,包括材料积压,成品或半成品的加工改制或报废或引起工期延误等,乙方必须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书面向甲方提出,并提供详细证据经甲方代表人书面签字盖章批准后,调整合同总价并相应延长工期。
11.6如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的工程变更后又决定停止执行此项变更,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偿付收到甲方指示后,乙方为实施此项变更己发生的费用。
但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决定停止执行此项变更的指令后的24小时内向甲方书面报告执行此项变更已发生的费用的详细情况,并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12.工期及延期赔偿
12.1本工程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
12.2如果本工程工期未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可向乙方强制执行延迟违约金。
延迟违约金为每日历天合同总价1%,不足一天亦按一日历天计。
13.竣工验收
13.1竣工验收
13.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建设部、地方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规定,提前10天向总承包单位、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质量保修书。
甲方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总承包单位初步验收。
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13.1.2初验合格后,甲方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有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乙方参加的竣工验收。
甲方应在竣工验收后5天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意见整改。
13.1.3竣工验收通过仅代表工程符合了国家和市的最低质量要求,并不代表工程质量已经实际达到合同约定的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质量竣工要求,在合同工期方面可以视为工程已竣工。
只有在乙方完成整改工作后,方可提交正式的内部《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结算申请报告》、报甲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四方确认竣工验收通过后10日内由甲方发出实际竣工证书,此时间作为竣工时间,方可进入结算审批程序(验收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乙方提交结算资料),开始起算工程保修期。
13.1.4乙方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向甲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及相应的光盘资料(含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
竣工资料的编制按照市建设委员会和市档案馆有关文件和甲方相关要求办理。
13.2工程移交
13.2.1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续。
13.2.2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对于占用的甲方将收取每天1500元的租金,并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3.2.3乙方应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及总承包单位验收通过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移交,造成甲方向业主交付时间延误,造成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3.2.4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13.2.5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乙方不得因任何争议或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
14.违约责任
14.1除合同协议终止以外,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4.2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合同,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违约方,方可终止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4.3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工期拖延的,相应顺延工期。
14.4工期延误时,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延误工期超过1个月,除执行12条违约金外,乙方还应承担完全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14.5乙方应对图纸设计、产品制造、安装上的任何错误和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如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及与甲方封样样板不一致,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工程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4.6本工程不得转包或分包,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且乙方除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外还须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14.7本合同所谓“不可抗力因素”,是指受影响方所不能合理预见、不能控制及不能克服的,并直接妨碍或阻止本合同适当履行的以下事件:
(1)火灾、爆炸、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全面爆发等重大自然灾害;
(2)内乱、暴乱、入侵、战争、战争威胁或准备、恐怖活动等重大社会现象。
15.合同结算
15.1在工程实际竣工后7天内,提交完整的结算书,否则甲方可不进行结算审核。
同时乙方须按本合同文件进行项目工程量及造价计算的一切文件(交任何物料或分包费用的发票、收据等的正本及副本一份,正本在核对副本后可获发还)交给甲方。
15.2在竣工验收前,甲方认为的一切不符合规范及图纸要求的工程及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在工程结算时均不得计入工程结算造价内。
而这些费用将由乙方自行负责。
15.3竣工结算时工程量清单内乙方未施工项目不得计入工程结算造价内。
16.保修责任
16.1该工程项目的保修期为二年,自竣工验收单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
16.2在保修期内所发生的维修保养等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16.3工程项目在保修期内非人为因素损坏所产生的一切维修材料、人工及相关费用等均由乙方负责。
16.4如本工程有质量问题(非人为破坏因素),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和更换或修复要求。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物业)通知后按甲方所指定的期限更换或维修,如乙方未按甲方所指定的期限更换或维修,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完成维修更换,由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乙方应予支付。
17.安全责任
17.1乙方在进场施工前必须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接受总承包单位对本工程的总包管理[注:
请公司确认是否需要总包单位对本工程进行总包管理。
]。
17.2乙方在施工期内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采取保证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
17.3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应由乙方独自承担。
17.4本工程施工前,部份预埋件工作已由其他公司完成,乙方应进行现场查勘。
乙方确认后等同于乙方自己预埋工程验收合格。
17.5本工程在施工期间,其他工程可能也在同步施工中,因此乙方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以上因素。
对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与其他工程项目存在施工交叉时,则应服从总包、甲方、监理单位的统一协调和安排。
18.保险责任
18.1乙方应为现场所有为本工程服务的人员、材料及设备的安全购买所需的保险,其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确保甲方免负该等责任。
18.2乙方必须购买以下保险:
18.2.1乙方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及外来人员综合险
乙方应在工程施工开始直至保修期完成期间对所有其雇用的工人进行此类保险并持续这种保险。
在工程开工前、并在保单生效后的七个日历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有关的保险单复印件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一旦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以书面形式提供详细经过。
18.2.2乙方施工机械及设备保险
乙方应对由其带进现场的属于乙方的施工机械及设备等,进行保险。
乙方在施工现场以外的场地、运输、仓贮等所需要的保险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
18.2.3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注:
请公司从商业上判断是否需要由乙方购买。
]
18.3乙方应为本工程自费购买其认为所需的其他保险。
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其未保险事项或不能向其保险公司收回的金额向甲方提出索赔。
18.4乙方不得在其投保合同条款中加入“其保险人有权或可以向甲方的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条款。
19.争议与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
因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0.合同终止及中止
20.1若乙方犯有如下的违约事项:
20.1.1乙方无理停止供应、安装、测试及维修;或
20.1.2乙方未能在协定的时间或按合同条款所延长的时间之内进行工程的供应、安装、测试及维修;或
20.1.3未能遵从甲方/总承包单位要求移走及更换不合规格材料、设备等之书面指令,而项目总体工程受到实质之影响;或
20.1.4未能遵守工期之规定,而且,乙方在收到甲方用挂号邮件或登记传送的有关列明违约的书面通知10天后,仍继续该等违约行为,则甲方不放弃其本身之其他权益的条件下,可用挂号邮件或登记传送的方式,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分包合同;惟规定在实施该项条款的通知书时,须是非故意为难或不合理的,同时如甲方在发通知时已违反本分包合同,则该等通知应属无效。
20.2若乙方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安排、或收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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