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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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临沂恒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二〇一三年
编制:
徐志蒋
审核:
批准:
目录
总则1
一、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1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3
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4
四、劳动用工及健康监护管理制度5
五、作业场所管理制度7
六、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8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9
八、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制度10
九、职业危害排查制度11
十、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2
十一、职业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14
十二、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19
十三、职业病防治经费保障使用管理制度21
十四、职业病人管理制度22
十五、女工职业健康与劳动保护制度22
临沂恒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总则
1、为了预防、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制订本制度。
2、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员工创造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的环境、条件、消除和减少各种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影响。
3、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5、本单位职业危害的种类有:
噪音、粉尘、高温。
一、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1、本制度规定了临沂恒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的部门和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等内容。
2、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的职业病防治管理。
3、管理机构和职责
(1)管理机构
行政办公室为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员工职业卫生服务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与保管,生产技术科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
(2)职责
1)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4)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5)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6)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我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各项工作。
4、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
(1)管理内容
1)行政办公室组织全厂员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对接触有毒有害物工种员工进行专业教育和培训。
2)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按时发放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及器具。
3)根据集团公司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由生技科和行政办公室确定有毒、有害工种及从事该工种的员工。
4)生产技术科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监测,确定有毒有害工作的场所及预防、应急措施,并向员工公开。
5)行政办公室按要求,组织接触有毒有害工种人员体检,并建立、保管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行政办公室负责职业病诊断的有关工作和确诊职业病人的上报工作。
(2)管理要求
1)接触有毒有害物工种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专业培训。
2)接触有毒有害物工种人员上岗前、离岗前应体检,在岗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3)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4)生技科设立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监测档案。
5、本制度不足之处按集团公司文件要求执行。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行政办公室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行政办公室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生技科全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2、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的有关工作,按有关规定报批。
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项目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4、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因故停用设备设施应办理停用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5、设备设施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并负责填写设备设施运行记录。
6、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由操作人员负责,做到岗前按规定做好设备点检工作,班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班后做好清扫工作。
7、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操作人员必须采取防治措施,防治故障扩大并通知维修人员及时处理。
8、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检修和维护,定期检测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9、设备设施经技术鉴定不能满足职业危害防护要求,要及时进行更新。
10、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外包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企业。
11、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整改。
12、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四、劳动用工及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1、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2、员工变更到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时,单位违反职业卫生如时告知等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3、加强对员工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掌握职业病防治方法,正确使用劳动防护设施、器材和用品。
4、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业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5、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
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7、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进行岗位轮换。
8、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按照下列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1)接触粉尘和致癌物作业的职工,档案保存至职工离职后30年;
(2)接触放射性作业的保存至离职后20年;
(3)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保存至离职后5年。
9、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0、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病防治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12、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
安排工作时间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五、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1、单位应当请地方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其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向劳动者公布。
2、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3、在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在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5、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建立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7、加强对检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8、要加强检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9、要加强检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
各单位应根据检修现场情况与有关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10、做好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11、单位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12、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13、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发现不足及时完善改进。
六、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单位统一管理。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的生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报告。
3、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
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业病防治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
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公司生技科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1、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1)监测的布点
(2)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3)监测的周期
(4)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2、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1)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向劳动者公布。
3、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要及时处理。
八、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制度
1、监督检查
(1)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是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必须纳入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
(2)每月公司安全大检查由公司安全部门组织,所有部门参加。
每旬专业系统专项安全大检查,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室参加。
(3)每次安全大检查、动态检查和巡回检查之前,都要按照“三大规程”、规章制度、有关标准的规定,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检查要盯住现场,抓住重点,检查内容要包括:
1)检查执行党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
2)检查规程、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批、现场兑现和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3)检查安技措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度情况。
4)检查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和持证上岗情况。
5)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和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6)检查生产设备和设施、安全监测仪器仪表、个人劳动防护的安全状况和使用情况。
7)检查工作现场安全环境、尘毒危害的治理情况。
重点检查现场的装备、管理和措施落实情况。
8)检查中发现现场有威胁员工生命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9)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
2、考核制度
(1)各级干部查岗、反“三违”、查隐患制度,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督促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定措施、定责任人,并做好跟踪复查工作。
(3)对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并进行批评教育的,消除现场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4)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现场,要挂“黄牌”警告成“红牌”停头、停面进行停产整改整顿。
(5)对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直接危及现场人员人身安全的,要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6)安全检查后,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跟踪复查。
并按有关部门“处罚细则”予以处罚。
(7)安全检查结果以安全信息书面的形式予以通报。
全年实现职业卫生健康目标,对职业卫生领导组成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九、职业危害排查制度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制定本单位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对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每月组织车间、班组进行一次职业危害排查,每季度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大排查,建立治理台账。
3、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对作业岗位职业危害的日常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排查情况记录存档。
4、作业人员负责本单位岗前岗中岗后职业危害的排查,建立排查记录。
5、对排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上报,及时治理,避免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6、对排查发现的职业危害事故隐患问题,要及时查清危害因素的来源,制定正确的治理方案和措施,明确隐患治理责任人和治理时间,清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十、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厂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2、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3、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员工的培训:
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三级职业健康培训,分别为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
厂级培训由厂行政办公室组织进行,车间级由车间主任组织,班组级由班组长组织。
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各单位对其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教育学习,生产单位每2个月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
(5)所有的职业健康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6)公司定期邀请卫生、安监、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健康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健康管理业务能力。
(7)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健康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各生产单位培训情况应每年11~12月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8)未进行职业卫生健康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9)各单位应采取会议、板报、标语、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做好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10)职业健康教育分为上岗前健康教育、在岗期间健康教育、离岗健康教育。
职业健讲学教育内容包括:
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职业卫生、职业健康知识;重点职业性有害因素防治知识;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及个人防护知识。
(11)生技科负责组织新入厂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与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同时进行),生技科和各生产单位负责接触职业危害职工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教育。
十一、职业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保证公司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避免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临沂恒昌热电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部门员工。
2.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3.生产技术科会同行政办公室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供应科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4.公司行政办公室是公司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行政办公室应对各部门所需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确认。
其职责是:
1)负责确认所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资质,其确认内容是:
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省级劳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负责审核各部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配置申请。
以及劳保用品的汇总、预算。
3)负责监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和佩戴使用、
5.各部门负责按照公司发放标准配备本部门员工所需特种防护用品,并记录台账,同时监督本部门员工按标准进行佩戴。
6.各部门作业员工应按要求佩戴并保管好相关防护用品
7.各部门应根据当月生产工作计划编制本部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报生技科审查汇总,再报主管领导审批后,交供应科采购。
8.公司行政办公室根据员工岗位不同,配置不同的防护用品。
及时根据危害因素的变化情况提出变更防护用品建议并上报批准,以降低有毒有害对员工的伤害。
9.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期满后,在本单位出具证明后到仓库办以旧换新手续。
不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再到生技科申请补领,并应当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价款,使用期限顺延。
对应经失效的防护用品应向生技科申请报废,生技科出具证明后由报供应科进行采购。
10.供应科根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分发个人防护用品,并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登记入账,对非易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采取以旧换新的办法。
11.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应及时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
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予收回。
1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13.防护用品的使用范围和岗位
(1)护目镜、面罩的使用规定:
电(氧)焊割、打磨抛光、切削(割)岗位操作时必须带护目镜或面罩;锅炉运行岗位在就地看火时必须戴护目镜。
(2)劳动防护手套的使用规定:
电气运行岗位在操作电气设备时、电气维护岗位带电维护作业时、电焊(割)带电作业时必须佩带绝缘手套;机械装配、装卸、吊装岗位必须佩带棉布手套,特殊情况下佩带防切割防护手套;操作、装卸或搬动有毒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佩带橡胶手套。
(3)安全帽的使用规定:
所有进入生产现场的员工、外委单位、外来参观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
(4)工作服、防护服的使用规定:
所有生产、维护检修的第一线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都必须穿工作服;在下雨天工作时必须穿防护服(雨衣);在接触有毒腐蚀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穿防护服工作。
(5)工作鞋的使用规定:
所有生产、维护检修的第一线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穿公司规定的工作鞋;电气运行、维护检修的员工在工作时必须穿绝缘鞋;高空安装、检修作业时必须穿防滑防护鞋。
(6)安全绳、安全带的使用规定:
高空安装、检修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绳、安全带;公司汽车驾驶员开车时必须系安全带。
(7)防护耳塞的使用规定:
在产生强噪声的作业环境下工作时必须佩带防护耳塞。
(8)口罩和过滤式防毒面具的使用:
在作业环境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佩带口罩、在操作一定毒性的化学品的作业时必须佩带过滤式防毒面具。
14.事故应急处理按应急处理程序要求穿戴防护用品。
危险性较大的特殊作业时。
由生技科统一安排使用防护用品。
15.各班组防毒面具和电气防护用品柜不准任意移动,柜内只能存放防毒面具和电气防护用品。
柜内存放的防毒面具非因应急处理事故不准动用,并定期检查,以备作业和抢救使用。
使用后放回原处。
16.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生技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1)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2)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3)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4)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5)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
(6)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
17.公司配备的防护用品
序号
种类
作用
公司配备
1
头部护具类
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和挤压伤害
安全帽,分Y类(一般)和T类(特种)一般情况下,我公司配备Y类的安全帽即可。
2
呼吸护具类
用于作业人员的防尘、防毒和供氧
一般棉纱口罩、自吸过滤式防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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