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卷四十九 有司彻第十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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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卷四十九有司彻第十七
仪礼注疏卷四十九有司彻第十七
卷四十九有司彻第十七
[疏]《有司彻》第十七。
○释曰:
郑《目录》云:
“《少牢》之下篇也。
大夫既祭傧尸於堂之礼。
祭毕,礼尸於室中。
天子、诸侯之祭,明日而绎。
有司彻於五礼属吉。
《大戴》第九,《小戴》第十二。
《别录》,《少牢》下篇第十七。
”○释曰:
言“大夫既祭傧尸於堂之礼”者,谓上大夫室内事尸,行三献礼毕,别行傧尸於堂之礼。
又云“祭毕,礼尸於室中”者,据下大夫室内事尸行三献,即於室内为加爵礼尸,即下文云“若不傧尸”以下是也。
有司彻。
彻室中之馈及祝佐食之俎。
卿大夫既祭而宾尸,礼崇也。
宾尸则不设馔西北隅,以此荐俎之陈有祭象,而亦足以厌饫神。
天子诸侯,明日祭於祊而绎。
《春秋传》曰“辛巳,有事于大庙,仲遂卒于垂。
壬午,犹绎”是也。
《尔雅》曰:
“绎,又祭也。
”
[疏]“有司彻”。
○注“彻室”至“祭也”。
○释曰:
自此尽“如初”,论彻室内之馈并更整设及温尸俎之事。
云“彻室中之馈及祝佐食之俎”者,室内之馈,主於尸馔,荐俎黍稷皆名馈。
下大夫不傧尸,馂讫,云“有司官彻馈,馔於室中西北隅”,彼郑注云:
“官彻馈者,司马、司士举俎,宰夫取敦及豆。
”则此馈内兼数物,唯无肵俎。
肵俎,上篇佐食彻之,先设於堂下也。
又言及祝佐食之俎者,殊其尊卑为文,祝亦有荐在室内北墉下,佐食之俎在两楹之閒,无荐。
此等见於上篇。
今彻祝与佐食并为文者,贱者省文之义,其实祝荐俎在室内,佐食俎在阶閒。
此直云有司,不言官,下大夫不傧尸,云官彻者,彼为更馔西北隅,为阳厌,故见官也。
肵俎亦用傧尸,不使有司同时彻者,肵俎本为尸故设之,彻之皆不与正俎同时,而后设先彻。
案《楚茨》诗云:
“诸宰君妇,废彻不迟。
”此不言者,彼人君礼,故不同也。
云“卿大夫既祭而傧尸礼崇也”者,此对下大夫不傧尸,礼不崇也。
云“以此荐俎之陈有祭象而亦足以厌饫神”者,对下大夫尸出之后,改馔西北隅,为厌饫神。
今傧尸者虽不设馔西北隅,以此荐俎之陈,有祭象,亦足以厌饫神,亦下大夫也。
云“天子诸侯明日祭於祊而绎”者,欲见天子诸侯尊,别日为之,与卿大夫礼异。
但祊与绎,二者俱时为之,故《郊特牲》云:
“绎之於库门内,祊之於东方,失之矣。
”郑注云:
“祊之礼宜於庙门外之西室,绎又於其堂,神位在西。
此二者同时而大名曰绎,其祭礼简而事尸礼大。
”引《春秋传》者,此宣八年《左氏传》:
“辛巳,有事于大庙,仲遂卒于垂。
”卿佐卒轻于正祭,不合废,但绎祭礼轻,宜废而不废,故讥之。
云“壬午犹绎”,引之者,证人君别日为绎。
又见二者虽同时而大名绎,故孔子书绎不书祊。
引《尔雅》者,《尔雅·释天》文,彼云“周曰绎,商曰彤,夏曰复胙”。
复胙者,复昨日之胙祭。
殷曰彤者,义取彤彤祭不绝。
周曰绎者,取寻绎前祭之事。
但祊者,《礼器》云“为祊乎外”,注“祊祭,明日之绎祭也。
谓之祊者,於庙门之旁,因名焉。
其祭之礼既设祭於室,而事尸於堂,孝子求神非一处”是也。
此祊是明日又祭,故於庙门外。
若然,正祭祊即於庙门内,故《楚茨》诗云:
“祝祭于祊,祀事孔明。
”毛传云:
“祊,门内也。
”郑云:
“孝子不知神之所在,故使祝博求之于庙门内之旁,待宾客之处,祀礼於是甚明。
”是正祭祊在门内也。
《郊特牲》云:
“索祭祝于祊,不知神之所在,於彼乎?
於此乎?
或诸远人乎?
祭于祊,尚曰求诸远者与?
”亦是祭之明日祊,故云求诸远者。
但此大夫傧尸,同日正祭之牲,天子诸侯礼大,别日又别牲,故《牛人》云:
“享牛求牛。
”郑云:
“享,献也。
献神之牛,谓所以祭者也。
求,终也,终事之牛,谓所以绎者也。
”是其别牲也。
扫堂。
为宾尸新之。
《少仪》曰:
“汎埽曰扫,扫席前曰拚。
”
[疏]“扫堂”。
○注“为宾”至“曰拚”。
○释曰:
为宾尸新之者,正祭於室之时,堂亦扫讫,今将傧尸又扫之,故云为傧尸新之。
引《少仪》者,若直扫席前,止可云拚,今云扫不云拚,明于堂庙泛扫,引之见汎扫为义也。
司宫摄酒,更洗,益整顿之。
今文摄为聂。
[疏]“司宫摄酒”。
○注“更洗”至“为聂”。
○释曰:
郑云“更洗,益整顿之”者,案《士冠礼》“再醮摄酒”,注云:
“摄犹整也。
整酒谓挠之。
”此更添益整顿,则此洗当作挠,此谓宾尸,唯彻室中之馈,亦因前正祭之酒,更挠搅添益整新之也。
乃燅尸俎。
燅,温也。
温尸俎於爨,肵亦温焉。
独言温尸俎,则祝与佐食不与宾尸之礼。
古文燅皆作寻,记或作燅。
《春秋传》曰:
“若可燅也,亦可寒也。
”
[疏]“乃燅尸俎”。
○注“燅温”至“寒也”。
○释曰:
知温尸俎於爨者,见下文云“卒燅,乃升羊豕鱼三鼎”,故知先温於爨之镬,乃后升之於鼎也。
肵亦温焉,知者,案下文载俎所举在肵,肩胳脊胁皆在载於俎,明亦温可知。
又云“独言温尸俎则祝与佐食不与宾尸之礼”者,但正祭时,尸祝及佐食皆有俎,今独言温尸俎,欲见宾尸时,祝与佐食不与而别立侑也。
云“古文燅皆作寻”者,《论语》及《左传》与此古文皆作寻,《论语》不破,至此叠古文不从者,彼不破者,或古文通用,至此见有今作燅有火义,故从今文也。
云“记或作燅”者,案《郊特牲》云:
“有虞氏之祭也,尚用气、血、腥、爓祭,用气也。
”注云:
“爓,或为燅。
”今此义指彼记或读之,故云记或作燅也。
引《春秋传》者,案哀公十二年《左传》,夏,“公会吴干橐皋,吴子使大宰嚭请寻盟。
公不欲,使子贡对曰:
盟,所以周信也,故心以制之,玉帛以奉之,言以结之,明神以要之,寡君以为苟有盟焉,弗可改也已,若犹可改,日盟何益?
今吾子曰必寻盟,若可寻也,亦可寒也。
”服注云:
“寻之言重也,温也;寒,歇也。
亦可寒而歇之。
”元缺一字郑引之者,证燅尸俎是重温之义。
卒燅,乃升羊、豕、鱼三鼎,无腊与肤。
乃设扃鼏,陈鼎于门外,如初。
腊为庶羞,肤从豕,去其鼎者,宾尸之礼杀於初。
如初者,如庙门之外东方,北面北上。
今文扃为铉,古文鼏为密。
[疏]“卒燅”至“如初”。
○注“腊为”至“为密”。
○释曰:
云“腊为庶羞”者,郑解不燅腊之义。
案上燅尸俎,则皆在其内,今升鼎言无腊,下载又不见腊体,明从庶羞可知。
云“肤从豕去其鼎”,知者,下载体时,肤犹在豕鼎,不为庶羞可知。
但正祭时五鼎,今二者皆去其鼎,故云“宾尸之礼杀於初”也。
乃议侑于宾,以异姓。
议犹择也。
择宾之贤者,可以侑尸。
必用异姓,广敬也。
是时,主人及宾有司已复内位。
古文侑皆作宥。
[疏]“乃议”至“异姓”。
○注“议犹”至“作宥”。
○释曰:
自此尽“侑答拜”,论选侑并迎尸及侑之事。
云“是时主人及宾有司已复内位”者,下文“侑出,俟于庙门之外”,又云主人出迎尸、侑,言侑,即宾之贤者,明宾有司主人皆复内位矣。
若然,知宾主不先在内,必知出复内位者,上篇云四馂者,二佐食,二宾长,馂讫皆出,未见入。
主人送上馂言退,皆有出事,今议侑在内,故云“是时宾主人已复内位”也。
宗人戒侑。
戒犹告也。
南面告於其位。
戒曰:
“请子为侑。
”
[疏]“宗人戒侑”。
○注“戒犹”至“为侑”。
○释曰:
知南面告於其位者,以宾位在门东北面,请以为侑,明面乡其位可知。
知宾位在门东北面者,下文将献宾时,云“主人降南面,拜众宾门东,三拜众宾,门东北面,皆答壹拜”是也。
云“戒曰请子为侑”者,案《燕礼》,公曰:
“命某为宾。
”射人传公命当云:
“请子为宾。
”此处命侑,当先云:
“主人曰命某为侑。
”宗人传主人辞,戒曰:
“请子为侑。
”郑以互文约之,故云然也。
侑出,俟于庙门之外。
俟,待也。
待於次,当与尸更入。
主人兴礼事尸,极敬心也。
[疏]“侑出”至“之外”。
○注“俟待”至“心也”。
○释曰:
云“主人兴礼事尸,极敬心也”者,正谓立侑以辅尸,使出,便迎之,是极其敬心也。
司宫筵于户西,南面。
为尸席也。
又筵于西序,东面。
为侑席也。
尸与侑北面于庙门之外,西上。
言“与”,殊尊卑。
北面者,宾尸而尸益卑。
西上,统於宾客。
[疏]注“言与”至“宾客”。
○释曰:
云“尸益卑”者,以傧尸之礼,以尸为宾客,当在门西,东面北上。
今执臣道,门外北面,故云益卑也。
主人出迎尸,宗人摈。
宾客尸而迎之,主人益尊。
摈,赞。
[疏]“主人”至“人摈”。
○注“宾客”至“摈赞”。
○释曰:
案《少牢》宿尸祝摈。
此宗人摈者,以祝不与傧尸,故使宗人为摈也。
云“宾客尸而迎之,主人益尊”者,上篇正祭时,主人不迎尸,以申尸之尊。
至此宾客尸而迎之,以尸同宾客,是主人益尊故也。
主人拜,尸答拜。
主人又拜侑,侑答拜。
主人揖,先入门右。
道尸。
尸入门左,侑从,亦左。
揖,乃让。
没霤相揖,至阶又让。
[疏]注“没霤”至“又让”。
○释曰:
经直云“揖乃让”,郑知“没霤相揖,至阶又让”者,案上篇《乡饮酒》之等,入门三揖,至阶又让,故知也。
主人先升自阼阶,尸、侑升自西阶,西楹西,北面东上。
东上,统於其席。
[疏]注“东上统於其席”。
○释曰:
尸在门外北面西上,统於宾客,至此升堂,亦应西上,故决之。
云“东上,统於其席”,以其宾席以东为上故也。
主人东楹东,北面拜至,尸答拜。
主人又拜侑,侑答拜。
拜至,喜之。
乃举。
举,举鼎也。
举者不盥,杀也。
[疏]“乃举”。
○注“举举”至“杀也”。
○释曰:
自此尽“西枋”,论门外举鼎,匕俎入陈于庙门之事。
云“举者不盥,杀也”者,决正祭时皆盥讫乃举鼎,此傧尸礼杀,举者不盥,故云杀也。
司马举羊鼎,司士举豕鼎、举鱼鼎以入,陈鼎如初。
如初,如阼阶下西面北上。
[疏]注“如初”至“北上”。
○释曰:
云“如初”者,此如上经正祭时陈鼎之事也。
雍正执一匕以从,雍府执二匕以从,司士合执二俎以从,司士赞者亦合执二俎以从。
匕皆加于鼎,东枋。
二俎设于羊鼎西,西缩。
二俎皆设于二鼎西,亦西缩。
雍正,群吏掌辨体名肉物者。
府,其属。
凡三匕,鼎一匕。
四俎为尸、侑、主人、主妇。
其二俎,设于豕鼎、鱼鼎之西,陈之宜具也。
古文缩皆为蹙。
[疏]注“雍正”至“为蹙”。
○释曰:
云“雍正,群吏掌辨体名肉物”者,案《周礼·内饔职》云掌“割烹煎和之事,辨体名肉物”,注云:
“体名,脊、胁、肩、臂、臑之属。
肉物,胾燔之属。
”此士之雍正所掌,亦依之也。
知四俎据尸侑主人主妇者,据下文四者皆有俎知之也。
云“陈之宜具”者,此四俎当俱陈于鼎之西,分二俎陈豕鼎、鱼鼎之西者,欲使三鼎之西并有俎,故云陈之宜具也。
雍人合执二俎,陈于羊俎西,並,皆西缩。
覆二疏匕于其上,皆缩俎,西枋。
並,并也。
其南俎,司马以羞羊匕湆羊肉湆。
其北俎,司士以羞豕匕湆豕肉湆。
豕脀,湆鱼。
疏匕,匕柄有刻饰者。
古文
並皆作亻并。
[疏]注“並并”至“作亻并”。
○释曰:
云“其南俎,司马以羞羊匕湆羊肉湆”者,匕湆谓无肉,直汁以其在匕湆也。
即下文“司马在羊鼎之东,二手执桃匕枋以挹湆,注于疏匕”是也。
云肉湆者,直是肉从湆中来,实无汁,下文云“羊肉湆,臑折,正脊一,正胁一,肠一,胃一”是也。
案下文次宾羞羊匕湆,司马羞羊肉湆。
此注并云“司马”,不云“次宾”者,案上经正祭时,云“司马刲羊”,据此正文没次宾,不言,其实羞羊匕湆者是次宾也。
又云“其北俎,司士以羞豕匕湆豕肉湆。
豕脀,湆鱼”者,此经陈二俎以为益送之俎,南俎已是司马所用於羊湆之等,则此北俎是司士羞豕湆之等。
若然,案下文亦次宾羞豕匕湆,司士羞豕脀,此并云“司士”者,亦据上经正文“司士击豕”而言,实次宾羞豕匕湆也。
云“疏匕,匕柄有刻饰”者,以其言疏是疏通,刻饰之名,若《礼记》云“疏屏”之类。
故知柄有刻饰,亦通柄刻云气以饰也。
主人降,受宰几。
尸、侑降。
主人辞,尸对。
几,所以坐安体。
《周礼·大宰》掌“赞玉几、玉爵”。
[疏]注“几所”至“玉爵”。
○释曰:
引《大宰》者,证宰授主人几之义。
宰授几,主人受,二手横执几,揖尸。
独揖尸,几礼主於尸。
主人升,尸、侑升,复位。
位,阼阶、宾阶上位。
[疏]注“位阼”至“上位”。
○释曰:
郑言此者,主人位常在阼阶上,其宾位在户西及在西阶上。
今恐尸复位在户西,以其未得在户西,故言宾阶上位也。
主人西面,左手执几,缩之,以右袂推拂几三,二手横执几,进授尸于筵前。
衣袖谓之袂,推拂去尘,示新。
尸进,二手受于手閒。
受从手閒,谦也。
主人退。
尸还几,缩之,右手执外廉,北面奠于筵上,左之,南缩,不坐。
左之者,异於鬼神。
生人阳,长左。
鬼神阴,长右。
不坐奠之者,几轻。
[疏]“主人”至“不坐”。
○注“左之”至“几轻”。
○释曰:
云“主人退,尸还几,缩之”者,以主人横执几进授尸时,尸二手受於主人手閒时,亦横受之,将欲纵设於席,故还之使缩,以右手执几外廉,故乡北面,缩设于席也。
云“左之者,异於鬼神”者,谓若上篇以来,设神几皆在右,为生人皆左几之等,是其生人阳,故尚左,鬼神阴,故尚右也。
云“不坐奠之者,几轻”者,此决下文啐酒,坐奠之,不言坐,是重之,此言坐执之故也。
主人东楹东,北面拜。
拜送几也。
尸复位,尸与侑皆北面答拜。
侑拜者,从於尸。
[疏]注“侑拜者从於尸”。
○释曰:
以主人授几,止为尸,故主人拜送,其尸独答拜。
今侑亦拜,故云“从於尸”。
以其立侑以辅尸,故侑从尸拜也。
主人降,洗,尸、侑降。
尸辞洗,主人对。
卒洗,揖。
主人升,尸、侑升。
尸西楹西,北面拜洗。
主人东楹东,北面奠爵,答拜。
降盥,尸、侑降。
主人辞,尸对。
卒盥,主人揖,升,尸、侑升。
主人坐取爵,酌,献尸。
尸北面拜受爵,主人东楹东,北面拜送爵。
降盥者,为上污手,不可酌。
[疏]“主人”至“送爵”。
○释曰:
自此尽“兴退”,论主人主妇献於尸之事。
云“主人降洗,尸侑降,尸辞洗”者,案《乡饮酒》主人降洗,宾降,主人辞降,宾对。
此中亦应主人降洗,宾降,主人辞降。
主妇自东房荐韭、菹醢,坐奠于筵前,菹在西方。
妇赞者执昌、菹、醢以授主妇,主妇不兴,受,陪设于南,昌在东方。
兴,取笾于房,麷、蕡坐设于豆西,当外列,麷在东方。
妇赞者执白、黑以授主妇。
主妇不兴,受,设于初笾之南,白在西方。
兴,退。
昌,昌本也,韭菹、醓醢、昌本、麋臡。
麷,熬麦也。
蕡,熬枲实也。
白,熬稻。
黑,熬黍。
此皆朝事之豆笾。
大夫无朝事,而用之宾尸,亦丰大夫之礼。
主妇取笾兴者,以馔异,亲之。
当外列,辟鉶也。
退,退入房也。
[疏]“主妇”至“兴退”。
○注“昌昌”至“房也”。
○释曰:
案此上下经主人先献,主妇乃后荐者,若正祭则先荐后献,若绎祭则先献后荐。
故《祭义》云:
“君献尸,夫人荐豆。
”郑注云:
“谓绎日也。
”则此傧尸礼与天子诸侯绎祭同,故亦先献后荐也。
云“昌本”已下等物,至“此皆朝事豆笾”,麷、蕡、白、黑、形盐、膴、鲍鱼、鱐,《醢人》云:
“朝事之豆,韭菹、醓醢,昌本、麋臡,菁菹、鹿臡,茆菹、麋臡。
”故郑注此,皆据彼而言。
又案彼注,昌本,昌蒲根,有骨为臡,无骨为醢。
云“蕡,熬枲实也”者,案《丧服传》云:
“苴者麻之有蕡者也。
”“牡麻者,枲麻也。
”若然,蕡麻有实,枲麻无实。
郑云蕡枲实者,举其类耳。
其实枲是雄麻,无实。
若竹器圆曰箪,方曰笥,郑注《论语》亦云箪笥,亦是举其类也。
白黑之等,无正文,郑以形色而言之。
云“大夫无朝事而用之傧尸,亦丰大夫之礼”者,案《礼记》坐尸於堂,子北面而事之,注云:
“天子诸侯之祭,朝事延尸於户外。
”是以有北面事尸之礼。
是《特牲》、《少牢》正祭无朝事於堂,直有室中之事。
若然,大夫虽用天子诸侯朝事之笾豆,以其礼杀,故八笾八豆之中,各取其四耳。
其韭菹醢者,则无骨之醢。
昌菹醢者,即《周礼》麋臡。
臡,散文亦名醢。
又案《周礼》郑注云:
“齑菹之称,菜肉通”,“全物,若〈月枼〉为菹,细切为齑。
”彼昌本不言菹,是细切为齑。
此云昌菹,则大夫以昌本为菹,异於天子诸侯所用也。
云“主妇取笾兴者,以馔异,亲之”者,郑意以笾豆俱时设,而笾不使妇赞者取笾以授主妇者,以笾与豆不同,所实又别,故主妇宜亲就房,亲取之也。
乃升。
升牲体於俎也。
[疏]“乃升”。
○释曰:
自“乃升”尽“于其上”,论司马载俎,因历说十一俎之事。
司马朼羊,亦司马载。
载右体,肩、臂、肫、骼、臑,正脊一、脡脊一、横脊一、短胁一、正胁一、代胁一、肠一、胃一、祭肺一,载于一俎。
言燅尸俎,复序体者,明所举肩骼存焉。
亦著脊胁皆一骨也。
臑在下者,折分之以为肉湆,贬也。
一俎,谓司士所设羊鼎西第一俎。
[疏]注“言燅”至“一俎”。
○释曰:
云“言燅尸俎,复序体者,明所举肩骼存焉”者,上篇《少牢》载牲体十一,脊、胁皆加并骨二,尸食特举脊肩骼在於肵俎。
上文直言燅尸俎,嫌所举在,肵者不在,故复序其体,所举肩骼则存焉,所举未知。
此正俎为在下羊肉湆以本脊胁皆二骨以并,今皆一骨,故郑云明所举肩骼存焉。
以肩骼一骨,前尸所举,今复序之,明在可知。
脊胁虽举,以其二以并,今脊胁载一骨在正俎,一骨在湆俎,故郑云“亦著脊胁皆一骨也”。
以其前所举者,未知在何俎,故直注云著脊胁皆一骨,不云存耳。
云“一俎,谓司士所设羊鼎西第一俎”者,此俎在侑俎之南,故下文注“侑俎”云:
“羊鼎西之北俎也。
”郑君知尸俎在南,见羊肉湆俎在豕俎之南,羊尊豕卑,明尸俎在侑俎之南。
或解云言第一者,最在北,故“侑俎”下注云:
“司士所设羊鼎西之北俎也。
”明北俎在俎之南,已下所注俎之次第,皆据司士雍人所陈为次,义可知也。
羊肉湆,臑折、正脊一、正胁一、肠一、胃一、哜肺一,载于南俎。
肉湆,肉在汁中者,以增俎实为尸加也。
必为臑折,上所折分者。
哜肺,离肺也。
南俎,雍人所设在南者。
此以下十一俎,俟时而载,於此历说之尔。
今文湆为汁。
[疏]“羊肉”至“南俎”。
○注“肉湆”至“为汁”。
○释曰:
云“肉湆,肉在汁中者,以增俎实为尸加也”者,以决正祭之鼎,直升牲体无湆者。
以正祭之俎非加,今傧尸增俎,实为尸加,故有湆也。
凡牲体皆出汁,不言湆。
又下豕脀亦出于汁,皆不言湆。
此特得湆名者,《特牲》、《少牢》正祭升牲体於鼎时,皆无匕湆,故直云升体於俎。
设於尸前鼎内,亦无匕湆升文。
今此升牲体於尸前,匕湆亦升焉,故得湆名。
以其俎实无汁,故进羊肉湆,必先进羊匕湆,然后进羊肉湆。
见此湆为肉而有,故在羊肉湆前进之,使尸尝之。
故郑下注云“哜湆者,明湆肉加耳。
尝之以其汁,尚味”是也。
若然,豕亦有匕湆,不名肉湆而名豕脀者,互见为文。
言脀者,见在俎无汁。
言肉湆者,见在鼎内时有汁也。
若然,羊豕互见为文,鱼何以不言鱼湆而云湆鱼者,羊先言肉后言湆,使肉前进匕湆,明是湆从肉来可知。
鱼前无进匕湆,故先言湆,以明鱼在湆可知。
鱼无匕湆者,郑下注云:
“不羞鱼,匕湆略小味也。
”羊有正俎,羞匕湆、肉湆,豕无正俎,鱼无匕湆,隆汙之杀。
云“必为臑折,上所折分者”,上经退臑在下者,以折分,故退之。
今此经云臑折,即上经所退臑在下者也。
左右体之臑,而必取右体之臑,折分用之,贵神俎故也。
若然,脊胁二骨亦分一骨为肉湆者,亦是贵神俎故也。
云“此以下十有一俎,俟时而载,於此历说之尔”者,案下文“卒升,宾长设羊俎於豆南,宾降,尸升筵”,唯设此一俎,馀十一俎皆未。
又主人、主妇升席时乃设之,是其俟时而载。
今於此已下虽未载,因前俎遂历陈说之耳。
十一俎者,即尸之羊肉湆一也,豕脀俎二也,侑之羊俎三也,豕俎四也,主人羊俎五也,羊肉湆俎六也,豕脀七也,主妇羊俎八也,尸侑主人三者,皆有鱼俎,是其十一。
通尸羊正俎为十二俎。
其四俎,尸侑主人、主妇,载羊体俎,皆为正俎。
其馀八俎,雍人所执二俎,益送往还,故有八,其实止二俎也。
司士朼豕,亦司士载,亦右体,肩、臂、肫、骼、臑,正脊一、脡脊一、横脊一、短胁一、正胁一、代胁一、肤五、哜肺一,载于一俎。
臑在下者,顺羊也。
俎谓雍人所设在北者。
[疏]“司士”至“一俎”。
○注“臑在”至“北者”。
○释曰:
云“臑在下者,顺羊也”者,以其豕脀不折臑,臑亦在下,顺上文羊臑在下,由折分,此虽不折,顺羊,故亦在下也。
豕肉湆所以不折者,由豕无正俎,皆是肉湆,故不顺所折也。
侑俎,羊左肩、左肫、正脊一、胁一、肠一、胃一、切肺一,载于一俎。
侑俎,豕左肩折,正脊一、胁一、肤三、切肺一,载于一俎。
侑俎用左体,侑贱。
其羊俎过三体,有肫,尊之,加也。
豕左肩折,折分为长兄弟俎也。
切肺亦祭肺,互言之尔。
无羊湆,下尸也。
豕又祭肺,不哜肺,不备礼。
俎,司士所设羊鼎西之北俎也。
豕俎与尸同。
[疏]“侑俎”至“一俎”。
○注“侑俎”至“尸同”。
○释曰:
“侑俎用左体”者,案《少牢》载尸俎皆右体,脊、胁皆二骨,举肺一,切肺三,尸、主人、主妇尽用。
肠三、胃三,尸正俎用一,湆俎用一,唯有一在此,是以自侑已下,及主人、主妇皆用左体脊胁。
若然,燅尸俎时,左体亦同升於鼎上,不云者,文不具。
是以前陈俎时,皆设于鼎西,若不同升鼎,则侑主人、主妇俎,如《特牲》执事之俎,陈在阶閒,不应在鼎侧也。
若然,《特牲》执事与主人、主妇之俎亦不升鼎,彼为自,异於神。
《少牢》祝与佐食俎亦不升鼎,亦自异於神。
此自侑已下,悉与尸同鼎者,以傧尸礼益卑,唯尸尊,礼详,侑已下,礼略故也。
云“其羊俎过三体,有肫,尊之,加也”者,鼎俎数奇,今体数四,故云“加”。
若《礼纬》云礼六十已上,笾豆有加。
是以《少牢》祝羊豕体各三,又下文主人羊肉湆俎体亦三。
今傧尸之有侑,犹正祭之有祝,侑四体,必知以肫为加者,侑豕俎无肫,主人羊肉湆俎亦无肫,故知有肫为加。
以立侑以辅尸,尊之,故以肫为加体也。
云“豕左肩折,折分为长兄弟俎也”者,以下文设荐俎而注云“众兄弟”。
《仪礼》文,荐脀皆不云折,唯兄弟云“先生之脀折”,郑云:
“先生,长兄弟。
折,豕左肩之折。
”是以知义然也。
云“无羊湆,下尸也”者,直云无羊湆,不云肉者,以匕湆肉湆皆无,故直云无羊湆,以包二者皆无。
此二湆尸皆有,侑皆无,故云下尸也。
云“豕又祭肺,不哜肺,不备礼”者,上尸羊俎有祭肺,豕俎有哜肺,是备礼。
侑羊俎、豕俎皆切肺,故曰不备礼也。
阼俎,羊肺一、祭肺一,载于一俎。
羊肉湆,臂一、脊一、胁一、肠一、胃一、哜肺一,载于一俎。
豕脀,臂一、脊一、胁一、肤三、哜肺一,载于一俎。
阼俎,主人俎。
无体,远下尸也。
以肺代之,肺尊也。
加羊肉湆而有体,崇尸惠亦尊主人。
臂,左臂也。
侑用肩,主人用臂,下之也。
不言左臂者,大夫尊,空其文也。
降於侑羊体一,而增豕肤三,有所屈,有所申,亦所谓顺而摭也。
阼俎,司士所设豕鼎西俎也。
其湆俎与尸俎同,豕俎又与尸豕俎同。
[疏]“阼俎”至“一俎”。
○注“阼俎”至“俎同”。
○释曰:
“无体,远下尸”者,尸用右体,主人用左,体是其相下之义。
今主人正俎全无牲体,故云远下尸也。
云“以肺代之,肺尊也”者,尸侑一肺,今主人一俎有两肺,故知以肺代体。
肺者,气之主,食所先祭,尊於肠胃,故以肺代体。
云“加羊肉湆而有体,崇尸惠亦尊主人”者,以俎物虽与尸不同者,肉湆与尸同,至尸酢主人而设之,故曰崇尸惠。
正俎所以不崇尸惠者,远下尸,故无正俎,远下则无肉湆者,近下尸,故侑无羊肉湆。
注但云下,此非直崇尸惠,亦见尊主人者。
侑无羊匕湆,无豕匕湆,而主人尽有,是其尊主人。
所有者尊,见下文受酢致爵时。
云“不言左臂者,大夫尊,空其文”者,牲右体贵,左体贱,侑用左体,皆言左肩左肫,今主人用左臂,直云臂不云左者,大夫尊,故空其文,似若得用右体然。
必知是左臂者,以右臂在尸俎故也。
云“降於侑羊体一而增豕肤三,有所屈有所申,亦所谓顺而摭也”者,案《礼器》注云:
“谓若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
大夫不沐粱,屈於君,士则申,与君同。
”是亦屈申之义,故引为证也。
云“其湆俎与尸俎同,豕俎又与尸豕俎同”者,以其共用益送之俎,故知同也。
主妇俎,羊左臑、脊一、胁一、肠一、胃一、肤一、哜羊肺一,载于一俎。
无豕体而有肤,以主人无羊体,不敢备也。
无祭肺有哜肺,亦下侑也,祭肺尊。
言哜羊肺者,文承肤下,嫌也。
肤在羊肺上,则羊豕之体名同相亚也。
其俎,司士所设在鱼鼎西者。
[疏]“主妇”至“一俎”。
○注“无豕”至“西者”。
○释曰:
云“无豕体而有肤,以主人无羊体,不敢备也”者,以主人俎无羊体,故主妇俎亦无豕体,以主人远下尸,主妇亦远下尸也。
云“无祭肺有哜肺,亦下侑也,祭肺尊”者,言“亦”者,亦主人下侑也。
侑用肩,主人用臂,祭肺尊,哜肺卑,侑俎皆祭肺,主妇皆哜肺,故云下侑也。
云“哜羊肺者,文承肤下,嫌也”者,肺文承肤下,有豕肺之嫌,故须辨之,云哜羊肺者以别之也。
云“肤在羊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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