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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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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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QB/GSC
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文件编号:
GSC-QW-AQ-10
版本/修改次:
V1.0
受控状态:
受控
发布日期2011-03-25实施日期2011-03-25
编写:
安全保卫部审核:
曲斌批准:
邹远征
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国电信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公司应加强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起公司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察和指导。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事故隐患,预防运营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和公司运营安全。
第四条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事故责任者以及负有领导或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简称:
南建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事业部及其他分支机构(简称:
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方针和目标
第六条南建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工作方针。
第七条南建公司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标准,积极引入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科学技术,大力推进科学、规范的安全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防止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本单位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目标。
第八条南建公司及各分公司每年年底做好次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安全资金投入,确保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第三章机构和人员配备
第九条南建公司建立由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安全保卫、综合、人力资源、市场、财务、质控、风险管理、党群工作部和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分公司建立以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项目经理等人员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委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为公司非常设机构)。
第一十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成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成员构成。
第一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持安全生产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一十二条公司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测仪器、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防护用品。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十三条公司建立机构、部门以及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一十四条制定《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办法》,每年年初逐级、逐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第五章制度执行
第一十五条根据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规定,南建公司将制定《安全责任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治安保卫管理办法》以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简称:
四大安全制度)指导公司的日常运作、通信建设的安全管理。
第一十六条各分公司以公司四大安全制度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管理。
第六章培训教育
第一十七条南建公司应制定员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
第一十八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培训,领取政府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核发的证书,持证上岗。
新员工、实习人员和临时性生产劳动人员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后上岗作业;调岗、换岗人员,须重新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
第一十九条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包括其他负责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人员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二十条从事消防监控、移动天线安装与维护、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电梯、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高空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所在地区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上岗操作;从事驾驶公司车辆的驾驶员、通信建设工程作业人员还要经公司内部安全认证后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南建公司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二条建设厅、通管局“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工作、安监局“安全主任”持证上岗工作、公安局“消防”持证上岗工作、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持证上岗工作由公司安全保卫部统一计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类特种作业证的培训教育、证书办理由各分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协助办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内部各类上岗证(准驾证、上岗证)由安全保卫部统一管理,统一课件、统一命题考试并做到证件存档,分公司负责执行考核及证书发放、存档。
第二十五条各类培训教育需做好培训计划、申请、记录和存档。
第二十六条各类培训教育、继续教育的课时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章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七条南建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检查的要求,安全检查的内容、形式、方式、要求和整改措施。
(一)安全管理人员检查要求:
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每月不少于8个工作日;
2、分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每月不少于2/3个工作日;
3、分公司项目兼职安全管理员:
每月不少于3/4个工作日;
4、分公司班组兼职安全管理员:
所有工作日。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员工安全生产思想和意识、劳动防护、作业规范、设备实施、作业场所、办公场所、员工宿舍、仓库等的安全情况。
通信建设作业现场检查按照公司EMOSS系统上所划分的专业及检查要点进行检查。
(三)安全生产检查的形式:
1、联合综合检查:
由公司分管安全领导组织,各分公司协助,组织各级人员进行的安全检查;
2、日常检查:
由分公司安全员组织检查;
3、季节性检查:
针对季节性易发事故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4、专项性检查:
由省公司发起就某一项工作开展检查;
5、重大危险源检查:
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监控;
6、自检:
班前班后进行的自我安全检查;
7、互检:
员工之间进行的安全检查;
8、交接检查:
交接班进行的安全检查;
(四)安全生产检查的方式:
1、公司综合检查、专项检查、不定期检查;公司统一采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等级表》(工维专业版);
2、分公司安全员定期(按月、季度、年)和不定期检查;分公司可自定;
(五)安全生产检查的要点:
1、工作区域的安全性:
注意周围环境卫生,工序通道畅通,地面平整。
2、使用材料的安全性:
注意堆放或储藏方式,材料有无毒性、污染或是否易燃等特殊要求,运输、搬运手段等情况。
3、工具的安全性:
注意是否齐全、清洁、有无损坏,有何特殊使用规定、操作方法等。
4、设备的安全性:
注意防护、保险、报警装置情况,控制机构、使用规程等要求的完好情况。
5、防护的安全性:
注意通风、防暑降温、保暖情况,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和正确使用,衣服鞋袜及头发是否合适,有无消防灭火器材和急救药(物)品等措施。
(六)安全隐患整改的措施:
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计划,限期整改。
1、通过检查所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及时予以消除;
2、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安全隐患,分公司或队(班、组)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向单位的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人员。
3、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安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4、对于涉及其他单位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以及分公司、队(班、组)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检查要明确检查目的和要求。
综合性检查,应有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参加,重点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和人员、设备、场地等方面的生产安全措施及事故隐患,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若发现重大安全问题,要按规定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及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九条检查应采用公司统一印发的《安全事务记录本》进行记录并附上相关图片及被检查人签名。
第八章安全生产费用(含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三十条公司要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
在编制生产工作年度计划、财务年度计划的同时,必须同时编制相关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并组织实施,主要有:
(一)安全教育培训;
(二)劳动防护用品;
(三)日常安全管理:
安全会议、安全生产检查、评价管理、安全奖励表彰等;
(四)应急救援;
(五)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与保养;
(六)隐患整改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各分公司上报情况综合分析后制定,经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公司领导审核,报公司安委会会议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各分公司要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的总体部署,组织落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来源:
安全生产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按年计算,年初预算,按需使用,年底核算,汇总。
第三十四条南建公司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统一计划、采购、分配、报账。
财务部门综合平衡和落实安排。
第九章劳动场所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劳动场所应布局合理,保持清洁整齐;对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场所,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三十六条机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道路应平坦、畅通,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三十七条通信设备的布置,材料的堆放要整齐、安全,不得妨碍操作和通行,不得影响消防防火通道;废料要及时清除。
第三十八条场所的照明要满足操作需要,照明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九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辐射、有毒等危害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作业现场环境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一)现场环境特点:
作业场所临边、进坑、临时设施、高处作业多、预留洞口多;建筑工人以手工操作为主、劳动强度大,施工过程变化大,人员流动性大、规律性差;易受风、雨、雪、高温、高湿、高噪声、照明不足、有害气体和粉尘等环境的影响。
所以施工工地易发生伤亡事故。
(二)“三违”现象:
在作业中要杜绝“三违”(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要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三)“五大”伤害事故:
施工中常见的事故有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和坍塌。
这五类事故占事故总数的85%以上,俗称“五大伤害”。
此外,施工中还易发生起重伤害、中毒、窒息和车辆伤害、火灾、爆炸等伤害事故。
1、高处坠落:
人员或物品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
常见为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位置坠落,也有从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
2、物体打击:
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击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3、防止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的安全措施:
做好“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设施必须牢固,物件必须放稳;不违章攀爬、不违章作业和不高空抛物。
4、触电:
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常见为触电、雷击伤害。
如人体接触带点的设备金属外壳或裸露的临时电线;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
5、防触电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不乱拉接电线,非专业人员严禁操作电工作业;使用前检查用电设备的防护设施和电线(缆),证实完好后才能施工;不踩踏、不乱拖电线(缆),不触碰外电线路。
6、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削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机械设备,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械缠压住等。
7、防机械伤害的安全技术措施:
操作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械、混凝土搅拌机、砂浆机等设备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机械在运转中不得进行维修、保养、紧固、调整等作业,施工中应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8、坍塌:
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的倒塌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常见为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
如建筑物倒塌,模板、脚手架倒塌,挖掘机、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
9、防止坍塌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挖掘土方应从上而下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挖出的泥土要按规定放置或外运,不得随意沿围墙或临时建筑堆放;各种模板支撑,必须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搭设和拆除;拆除建(构)筑物,要严格按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拆除。
一般应该自上而下按顺序进行,不能采用堆到办法,禁止数层同事拆除。
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应该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坍塌;脚手架上、楼板面不能集中堆放物料,防止坍塌;严禁随意拆除模板、脚手架的稳固设施。
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环境安全生产纪律
(一)施工现场“十不准”:
不准未戴安全帽进入工地;未经教育和培训不得上岗,不得操作,非有关操作人员不准进入危险区内;高处作业时不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不准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鞋。
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不是机械操作工人,不准擅自开动机械设备;龙门(井)架不准乘人上下;不准擅自拆动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施工现场内不准打闹;不准穿高跟鞋、拖鞋、赤膊或光脚进入施工现场;不准酒后上岗作业;不准带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遵守施工现场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一十章设备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设计制造、采购、保管的设备,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安全卫生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合格。
第四十三条各种设备不得超负荷和带障运行,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对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残旧的、有故障的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进。
第四十四条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备安全的规定和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器(通信生产用电设备除外),绝缘必须良好,并且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性措施;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置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第四十五条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检修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
安全附件、除尘装置必须齐全、合格、灵敏、可靠;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生产的锅炉和压力容器不得安装使用;锅炉的水质要符合国家《低压锅炉水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要进行水处理。
第四十六条起重机械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
起重机械应标明起重吨位,应有行程限制器、缓冲器、卷扬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警铃、灯光信号、自动安全联锁装置和检修平台,并应保持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第四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
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安全要求。
第一十一章电气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电气设备、开关、插座、线路安装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做好接零、接地、绝缘、屏蔽、隔离、防过载、防漏电等防护措施。
第四十九条电气设备和线路要绝缘良好,无裸露、无破损、无老化。
第五十条触电危险区域,要设置安全护栏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临时用电或增加用电负荷,须按规定办理手续,要有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十二条“三线”(通信线、电力线、广播线)交越处距离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十三条电气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如下:
(一)电气运行安全
1、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检查身体,并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
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3、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4、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执行。
5、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6、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
7、做好经常性的电气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8、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
9、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二)接地装置的规定:
1、接地电流大的接地装置(500A以上)为5欧姆;接地电流小的接地装置(500A以下)为10欧姆。
2、变电室露天部分的单位独立避雷针为10欧姆。
3、装有避雷线线路上的金属及水泥电杆为10欧姆。
4、装在架空线路引至变电所进线上管型避雷器为10欧姆。
5、 保护配电线路变压器用的避雷器为4欧姆。
6、易爆场所、库房及车间避雷针为4欧姆。
7、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三)静电接地:
1、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每处不宜超过10欧姆。
2、露天放设的管道(液体、气体等)每隔20--25米应设感应雷接地,每处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3、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型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接地点间距不于大30米。
(四)防雷接地:
1、为保护建筑物不受雷击,应针对雷电的危害,分别对直击雷、感应雷和架空线引进高电压等采取防雷措施。
2、避雷装置一般可采用避雷针、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线。
3、为防止感应雷,应把屋内一切导体、金属管道等可靠接地,减小电阻使感应电荷迅速流入地中。
4、 避雷针应由三部分组成:
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5、避雷针接地极的多少,应视接地电阻是否满足要求,每极接地极之间的距离应保持3米,接地极应为带状接地。
6、 为避免跨步电压对人体的危害,接地极应埋在人员很少通过的地方,且距被保护物应大于3米。
7、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禁止与防雷接地合用。
8、 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来决定安装避雷针的高度和数目。
9、独立避雷针,避雷线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10、当气候条件恶劣时,应停止户外电气作业,不得已而紧急抢修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在雷雨天气需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五)凡电气设备和线路无电应作有电看,严禁以手随便触摸。
(六)未经试验合格的一切电气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七)在坠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时,须办好登高作业证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八)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为1.5米、10KV以上为3米。
(九)移动电具安全管理规定:
1、移动电具包括:
电风扇、排风扇、手电钻、手提砂轮机、移动水泵、震捣器、电焊机等,以及其它类似的单相、三相流动使用的电器用具。
2、 移动电具要求专人负责保管、维修及检查,检查内容有:
电具本身有无损伤,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要求,电源引线有无破损、老化、绝缘不良现象,导线规格是否合适,插头、插座是否齐全,有无破损,相线和保护接地的接法是否统一,金属外壳或金属支架接地是否可靠。
3、移动电具的引线及插头都必须完整无损。
220V和380V电压的移动电具引线分别使用三芯或四芯绝缘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铜芯软导线,中间不得有接头,要保证电具金属外壳接地。
4、 使用220V或380V电压的手电钻等手提式电动工具,必须配用1∶1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开关。
5、 工作行灯的电压不允许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地方和金属容器内部等危险场所使用的行灯,应用12V电压,其电源由双圈变压器供给,并将变压器金属外壳、铁芯及二次线圈一端可靠接地。
220V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米,禁止使用自耦变压器代替行灯变压器。
6、 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移动电具必须采用防爆型。
7、移动电具电源线必须架设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线穿过道路时高度不低于6米。
8、 搬运移动电具时,一定要先切断电源。
(一十)电气检修安全
1、 一般情况不准带电作业(无论高压与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后,拆下熔断器,并挂标示牌。
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2、在转动的设备旁工作时,应注意下列规定:
转动设备与工作人员距离无论伸手及挥动工具都有不可小于0.7米;禁止任何人触摸正在转动的各类设备。
但若必须靠近时需采取防护措施。
(一十一)电气安全用具有关规定
1、 绝缘手套每6个月试验一次。
(1)高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8KV,持续时间为1分钟。
(2)低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2.5KV,持续时间为1分钟。
2、 绝缘靴每6个月试验一次。
绝缘靴定期试验电压为15KV,持续时间为10分钟。
3、高压验电笔每6个月试验一次。
6-10KV试验电压为40KV;20-35KV试验电压为105KV,时间为5分钟。
第一十二章通信作业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应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工程项目施工必须实行安全技术逐级交底制度,纵向延伸到全体作业人员。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具体明确,应将工程概况、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措施等向施工队长、班组长、作业人员进行详细交底,并书面记录。
交底记录应按要求归档。
施工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不同的专业需要,正确穿戴和使用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在岗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五条通信建设工程在施工作业时必须按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水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作业和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地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应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五十六条通信建设工程施工维护必须严格执行行业内相关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范(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施工作业前必须检查有无带交流电源、有毒有害气体等,防止发生触电、高处坠落、倒杆和气体中毒等事故。
第一十三章危险物品管理
第五十七条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设备检修、废品处理等作业,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各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五十八条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通信机房,特殊情况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通信机房,事前必须经过审批,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存贮在通信机房内。
与易燃、易爆物品工作有关的建筑设施、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应定期进行安全鉴定和维修,保证技术性能良好;对废弃或闲置残留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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