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专用施工合同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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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专用施工合同格式
象鼻街道农贸市场雨污分流应急改造工程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发包单位:
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办事处
法人或委托法人:
承包单位:
四川戎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或委托法人:
日期:
发包方:
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四川戎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发包方为建设象鼻街道农贸市场雨污分流应急改造工程(以下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方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意思表达。
依照《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项目
1.1工程名称:
象鼻街道农贸市场雨污分流应急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
象鼻街道
工程内容:
一、农贸市场雨、污分流应急改造,二、家禽宰杀场整治改造。
承包方式:
固定总价包干。
承包范围:
1、原有路面拆除,恢复;2、人工挖沟槽土石方;3、管道基础;4、HDPE双壁波纹管安装;5、回填;6、砖砌检查井及成套合成高分子井坐井盖安装;7、化粪池更换成套合成高分子井坐井盖安装;8、家禽宰杀场砖墙砌筑,墙面贴面砖,墙顶安装竖条式不锈钢栏;9、家禽宰杀场集水沟和集水格栅池;10、集水池至化粪池污水管安装(路面拆除恢复,砼包管等)。
1.2工期
按甲方规定在2017年9月20日前完工。
1.3质量等级:
合格
1.4合同价款:
(人民币)整(小写:
元)。
第二条甲方工作
2.1开工前办妥施工临时用地,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
2.2开工前将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
2.3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2.4合同签订后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勘验,确定进出水口。
2.5甲方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及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三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3.1甲方任命驻工地现场总代表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若甲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其后任人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3.2甲方代表或其代理人的指令、通知须经其本人签署并以书面形式递交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收到时间后生效。
3.3甲方提供驻工地代表:
第四条乙方工作
4.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和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或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并送交甲方代表;
4.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进行工程结算;
4.3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交工文件移交甲方;
4.4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治,做到工完场清、道路畅通;
4.5工程竣工未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保护、乙方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出资修复,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的修理费由甲方承担。
4.6竣工后规定的保修期内,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的30天内无条件保修。
属设计或甲方使用及其它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可给予返修,但返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4.7施工中因施工单位原因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除甲方人员自身责任外,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立即报告甲方。
第五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5.1乙方任命的驻工地的总负责人或总代表,应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5.2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递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第六条工期提前
6.1工程若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
甲方在三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
提前竣工协议内容包括:
提前的时间、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费用的承担等,均由甲方承担;
6.2乙方按合同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每提前1天,甲方奖给乙方_______元。
6.3无正当理由的工期拖延,每延期1天,由乙方付给甲方罚金________元,罚金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0.5%。
第七条工期顺延
7.1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
(2)不可抗力:
(3)甲方代表借故不签证,影响下一工序的进度;
(4)甲方资金不足,导致停工、怠工;
(5)甲方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
(6)甲方分包的工程,拖延了工程进度。
(7)甲方未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及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交通等影响施工进度;
以上述情况发生后两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一天内予以确认,答复。
第八条工程质量等级
8.1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
8.2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8.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宜宾市质量检验监督部门进行裁决,裁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败诉方承担。
第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9.1合同价款为有条件之可调价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修改和施工现场签证;
(2)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9.2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编制调整预(决)算书送甲方审核后,报送工程造价审查部门审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减。
第十条工程预付款及竣工结算
10.1合同生效后3天内,甲方付给乙方总价的30%为工程备料款,计人民币万元。
10.2进度款拨付:
无。
10.3乙方在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决算资料,甲方自签收之日起十五天内将结算审核完毕,审定后的决算书作为双方决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
10.4甲方在收到乙方决算书15日内付清所有工程价款(3%的质量保证金除外)。
10.5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将决算审核完毕,或在签收审定书后十五天内不支付工程结算款,则从甲方签收审定书后第十六日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款额的利息,并承担每日按拖欠总额的仟分之五的罚金。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
11.1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十五天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一式四份)和竣工验收报告。
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十五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五天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修改意见修改,并承担由乙方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1.2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十五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五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11.3竣工日期的认定:
竣工日期为乙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中的日期,若要修改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修改后乙方重新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11.4甲方未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工程保管费、每天按承包工程造价的仟分之八计取。
11.5经验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自验收完毕起五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若甲方未按时接管而导致已验收工程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验收完毕若乙方在五天内未向甲方移交完毕(特殊情况除外)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11.6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擅自动用或提前使用,则自甲方动用(或使用)之日即为工程竣工日期,由此而发生的安全、质量责任问题及经济支出或损失,概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保修
12.1保修期限:
分别以每个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甲方在验收证书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一年。
12.2保修责任范围:
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管理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损坏,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12.3保修内容包括:
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12.4保修费用:
从工程结算款中截留,即按合同总价款计算为3%,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超过保修费总额,超过部分仍由乙方支付。
12.5保修期间: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七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在保修费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持。
12.6保修期满后二十天内,甲方将剩余保修费一次付给乙方。
第十三条争议
13.1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经双方同意可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2、向宜宾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起诉。
13.2选择上述第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双方接受调解结果,应在调解结果作出后七天内执行,若对调解结果不能接受,或由于一方不执行调解结果等原因使调解结果无法执行,任何一方可在调解结果作出七天后请当地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违约
14.1违约的处理:
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
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违约造成工期延误责任分担:
甲方违约、工期相应顺延;乙方违约,工期不得顺延。
14.2违约金的标准:
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均属单方毁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因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14.3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
(1)甲方代表不按合同约定发出必要通知、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而导致乙方经济损失。
(2)乙方不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导致甲方经济损失。
14.4损失的计算方法:
实际直接损失加实际间接损失,再加上以经办银行计划外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14.5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后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14.6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须提前十天通知违约方并签订中止或解除原合同的协议书,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14.7因乙方原因中止合同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与本工程有关属乙方在现场一切设施、材料、设备和器件的权利。
第十五条安全施工
15.1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15.2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5.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附近及交通要道施工之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
其防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6.1不可抗力原因和因素的认定标准:
(1)持续5小时的大雨、暴雨、凝冻、雨雪;
(2)3年以上未发生过,接近或达到人体体温极限的低温天气;
(3)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
(4)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等)。
16.2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若灾害呈间歇形式发生,乙方应每隔三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甲方应对灾情处理提供必须条件。
16.3因16.1所列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施工现场乙方临时设施损坏和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设备、机械、车辆等现场施工用具及人员停、窝工、机械、设备停置损失,由乙方承担;
(5)清理、修理工作的责任与费用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后生效。
至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
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十八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三份。
发包方(公章)承包方(公章)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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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法人:
或委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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