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上墙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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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上墙制度
成员管理联系制度
一、入社管理
1、入社条件与程序。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得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得生产经营活动得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得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与管理制度,即可书面向本社提出申请,填写《入社申请书》,经本社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成员花名册上登记,颁发《社员证》,即成为本社成员。
2、成员比例规定。
本社成员中,农民必须占成员总数得百分之八十。
贫困户中至少有一名成员,达到合作社覆盖所有贫困户。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得,可以有一个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得,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得百分之五。
二、成员得权利与义务
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得服务与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得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与财务审计报告;
(五)章程规定得其她权利。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与理事会得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五)章程规定得其她义务。
三、成员退社、死亡、除名管理
1、成员要求退社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前三个月(团体成员退社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前六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填写《退社申请书》,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退社成员得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在本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即二至三月份,办理退社财务结算。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社规定退还其出资额与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得公积金,并返还其相应得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得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得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得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得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她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得,可以予以除名。
成员得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额与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得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得债务。
3、合作社要对退社、死亡、除名成员得《社员证》及时收回,按规定注销成员资格。
学习培训制度
一、学习培训内容:
主要培训党在农村得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合作社法律法规政策、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合作社章程与管理制度、相关得生产技术、工作、服务技能等。
二、学习培训时间:
每年全体成员集中学习培训不少于四次。
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管理人员、成员代表、贫困户成员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一次。
有重要、紧急得学习内容随时安排集体学习。
三、学习培训方式:
学习采取集中培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自我组织培训与接收其它组织培训相结合,专题学习培训与以会代训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四、学习培训要求:
1、学习培训做到“六有”。
即有组织、有计划、有考勤、有笔记、有测试、有奖惩。
2、理事会负责成员学习培训得组织与领导,每年制定符合本社实际得学习培训计划,为成员统一免费配备笔记本。
3、加强以本社《章程》与《管理制度》为重点得入社人员学习培训,经测试通过后方可申请入社。
4、学员要按计划参加合作社组织得集中培训教育活动,凡无故缺席1次(或者迟到早退3次),扣除相当于农民人均纯收入2天额度得盈余分配(用于学习培训奖励),一年内连续3次(迟到早退5次)无故缺席得,理事会可以将其提交成员大会讨论予以除名。
5、每年集中12次学习培训测试,对学习成绩优秀得给予一定得物质奖励。
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职责
1、领导理事会工作,召集与主持事理事会会议;
2、接受成员大会、理事会得临时授权、处理事务。
3、拟定合作社总体发展目标、制度与计划,负责合作社全面工作。
4、负责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提名产生合作社下设机构组成人员,讨论成员得入社、退社、除名、继承等事项,研究制定其它重大事项。
5、组织合作社开展各项工作,带动成员增收。
6、组织实施合作社得各项规划,及时解决出现得与合作社章程相违背得有关重大事宜。
7、负责合作社得财务管理。
8、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重要合同等相关重要文件。
9、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与其它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10、组织实施成员大会与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11、在经营过程中突发事件得出现,紧急处置权,必须符合本社利益,事后及时向成员大会、理事会报告。
12、审定本社发展规划与经营方针,批准本社得机构设置。
13、审议本社得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14、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成员大会制度
一、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就是本社得最高权力机构;
二、成员大会职责: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与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与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3、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4、审议本社得发展规划与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5、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与亏损处理方案;
7、审议批准理事长、监事长提交得年度业务报告;
8、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与生产经营活动中得其它重大事项;
9、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与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10、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得数量、资格与任期;
11、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得报告;
12、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得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会计法》与有关法规及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3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得规定执行。
第4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得规定执行。
第5条合作社就是股份合作得经济组织,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得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与私分合作社得财产。
第6条合作社得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得业务指导与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与会计报表。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7条合作社得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其她资产。
第8条流动资产,就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得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得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9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与备用得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10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与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得收付、提存与结余情况,做到账款相符
第11条固定资产,就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过1年得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她与生产、经营有关得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12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第13条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与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得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14条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扶持资金与接受捐赠形成得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份额,计入成员账户,参与当年盈余分配核算,成员退社时退还合作社。
第15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万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万元(含1万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16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与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财会人员
第十七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代理)会计员。
第十八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得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与财务支出得限额审批。
第二十条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与明细核算。
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成员账户,按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财会人员变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
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4章财务收支
第二十二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得收款凭证与必要得内部凭证,并及时入帐。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得原始凭证。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性开支。
金额在2000元以下得,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得,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l0000元以上得,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非生产经营性开支。
凡金额在1000元以下得,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得,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得,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经办人出具合法得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与证明人姓名。
2、出纳员与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得真实性、规范性与合法性。
3、合作社财务负责人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
超出审批权限得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第五章民主理财
第二十八条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得知情权、决策权与监督权。
第二十九条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与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得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民主管理得权利。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执行监事)对合作社财务活动具有监督权限。
第三十二条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
合作社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每年向成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与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社务公开制度
一、社务公开得内容
1、本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成员(代表)大会与理事会讨论决定事项得实施情况;理事会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监事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合作社年度财务计划、财务决算与债权债务情况。
3、成员得入社、退社与除名情况;成员在合作社入股情况,公积金、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其它捐赠量化到成员账户份额情况;成员与合作社得交易(额)量情况;成员盈余分配、投资收益分配等情况。
4、国家对本社得扶持、本社接受其它捐赠收支、使用、管理情况。
5、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得聘请、解聘及其工资、奖金、补贴与福利情况,公务活动方面得开支情况、工作业绩情况。
6、资产得购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以及收益情况;本社建设项目得投资、管理与收益情况。
7、本社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等、宣传费等非生产性支出情况。
8、涉及本社成员利益、成员普遍关心与要求公开得其它事项。
二、社务公开得形式
1、公开栏公开。
在合作社办公地点设置社务公开栏,将公开事项逐条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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