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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文化产业概论论文
学号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
《农村文化产业概论》
论文(作业)题目
姓名
专业
入学时间
教学点
年月日
论文摘要、关键词--------------------------------------------------1
一、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概述---------------------------2
二、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2
1、村委会的选举问题-----------------------------------2
2、村委会在村务上的执行问题---------------------------4
3、民主监督问题---------------------------------------5
4、几种关系处理的不当的问题---------------------------5
三、村民自治存在问题的原因-----------------------------7
1、传统习惯势力和不良思想的影响-----------------------7
2、法律制度和规范不完备------------------------------8
3、在机构设置上的原因和操作上的不当------------------9
4、管理双方的原因------------------------------------10
5、客观原因------------------------------------------11
四、村民自治完善的对策--------------------------------11
1、要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是前提----------------------11
2、修改和制定法律--------------------------------------12
3、进行村民自治的机构和队伍建设------------------------12
4、政府的指导和帮助------------------------------------13
参考文献-----------------------------------------------15
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中国的第一个村委会成立于1980年2月,地点在广西宜山县三岔公社合寨村,然后全国各地的村委会逐步建立。
从村委会的成立到现在,已经走过了29年。
其间,村委会为农村的发展与稳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是,也不容过于乐观。
正如商鞅所说的“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
在新农村的建设中,以村委会为表现形式的村民自治出现了一系列很严重的问题。
为了社会进步,我们要搞新农村建设,但是为了搞好新农村建设,我们必须改革村民自治中不合理的部分,使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村民自治制度是到了应该完善的时候了。
[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村民自治;村委会;问题;完善对策
一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概述
白马村隶属于当涂县塘南镇,地处塘南镇南端,东面与吴村港村、兴永村毗邻,南面与桃元村新卫接壤,西面与邰桥村相邻,北面与凤凰村相连。
白马村距塘南镇政府所在村5公里,距县城39公里。
村委会驻地赵家自然村。
白马村下辖8个自然村,辖16个村民小组(全村共有656户,总人口2446人。
村党支部党员数46名(含预备党员4名),其中女党员6名,2010年被列为考察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2名。
全村现有耕地面积37214.851亩,其中,内圩面积3431.551亩,南圩面积293.3亩。
可放养水面1395.7亩。
笔者经调查研究,就该村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进行考察和分析
“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见于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四个民主"的提法始见于1993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之中。
从"村民自治"到"四个民主",我们对基层民主的认识是逐步完善、逐步提高的。
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内容的新农村建设战略。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统筹城乡发展和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基本途径,是缩小城乡差距、扩大农村市场需求的根本出路,是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
为了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顺利进行,我们必须落实科学发展观,明确任务、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强力推进,用科学规划引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因为农村建设不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会受阻。
然而,如果想让农村和谐发展,农村的管理,即村民自治是很需要改进的。
新农村建设是进行村民自治改革的目的,村民自治改革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二者统一于现代化建设。
二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
村民自治是一个有这多方面任务的制度:
首先,她必须能够维持农村的稳定与繁荣,处理好村民之间的关系,协调好村民之间的矛盾。
其次,它还要最大限度的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认真劳动,发展生产,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丰厚的物质基础。
第三,他还要能够维护农民的权益等。
问题是现在农村比较稳定,各项设施正在稳定发展和建设,可使农民的权力没有得到实现和维护,权益没有很好的获得,甚至出现了一些危害农民利益的事情。
(一)村委会的选举问题。
村委会使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机构和手段,如果这一环节处理得不好,将会影响到村民自治的实施效果,在现实中,村委会选举这一环节的处理确实出现了许多问题:
1有很大一批村民对村委会的选举不够关心。
据笔者对我镇部分村进行调查的报告显示中,将近一半的农民对存委会的选举不够关心,缺乏积极性,甚至不参与。
积极性不高和参与度不高的村委会选举能够达到预期的村民自治的效果呢?
回答是否定的。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要让大多数人的民主得到实现。
如果参与度不高,就不能代表大多数人的意见,就不能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合理性与可行性。
2农村留守问题的日益严重。
“无农不稳,无工不富”,这是发展中一定要重视的。
可是在追求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农村是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的。
青壮年劳动力都去外出到城市打工赚钱养家糊口,为城市的建设提供充裕的劳动力,留下老幼在家,他们的文化层次和对政策的理解力,以及人数都有很大的局限,对村委会的选举都有很大的制约。
9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大量劳动力流向城市,一方面促进了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的进程,另方面也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找到了出路。
然而,进程务工的大多是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特别是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精英,农村精英的大量流失给村民自治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农村精英的大量流失,降低了村委会选举的质量,使村级组织后备人才空虚;同时,进城务工的农民对村庄的公共事务逐渐缺乏兴趣,加之交通往返不便等原因,也使他们难以参与乡村本土的政治生活。
据调查统计,在打工大军中,18-45岁的青壮年占92%,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70%,他们当属农民中的精英人才。
并且,农村中外出打工人员大多是文化程度较高的男性青年,男性比例高达79.2%。
而留守在村里的大多是没有文化或文化程度很低的妇女、年幼的儿童和上了岁数的老人,这些留守人员的文化程度、政治素质与外出务工的村民相比,可以说相差甚远。
这就直接导致村委会选举时参选人数较少、村委会成员的选择面越来越窄,村民选择合适的人选就越来越困难。
而村民选举充其量也只能选出精英,但却无法造就精英。
3贿赂选举的存在。
据调查,在选举的时候,为了当选,惯用的方法是贿赂,即对各家各户进行物质性的游说、宣传或许诺,使选票偏向于其个人、亲属或家族。
久而久之就形成了默认和习惯,村民任其发展。
贿选现象已在很多地方出现,部分地方已呈蔓延之势。
贿选的手段多样化,有给钱的,也有给物的,还有既给钱又给物的。
有候选人直接参与贿选活动的,也有候选人指使他人所为的。
因贿选引起的选举争议和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选举质量。
4农民只能选二把手。
村民自治制度本来是要在村一级的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代表会及村民之间建立一种新的权力组合,由村民委员会扮演“村政府”的角色,村民代表会则类似于“村议会”,村民(选民)则通过直接民主形式如选举、罢免、村民会议等扮演“主权者”的角色。
这种权力制衡机制的设计本来是十分合理必要的。
但是,现实的政治体制却并未给村民自治制度提供真正有效的保障,而是让它流于形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然而,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现行政治体制中只是同级党委领导下的一个议事机构,它何来能力排除党的“领导”对村民自治的约束、真正有效地保障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行呢?
村民自治制度在村级层面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党的基层组织确定为“领导核心”的位置,党的基层组织高居于村委会、村民代表会及村民之上,“书记制度”架空了村民自治。
“目前大多数的村党支部委员、书记都是由上级党委任命,乡镇发个红头文件。
有的村虽然实行了党支部选举,但选谁进支部班子、选谁当支部书记,还是由上级党委指定,党员只是走形式填个选票,不能真正体现大多数党员的意愿,更谈不上代表广大农民的心声。
”并非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党支部书记的法律地位明确地高于村委会、村民代表会及村民,而村民这个所谓的“主权者”只具有次等地位,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政府”、“村议会”也只不过是个次等“权力机构”。
(二)村委会在村务上的执行问题。
我国自提出依法治国以来,各项国家事务都要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制定法律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良好的执行既依赖于良好的、完备的法律,也依赖于良好的执行者,好药有良好的监督。
由于村委会在选举等很多方面出现了问题,不可避免的出现执行上的问题。
1一些村委会代表的不是全体村民的意志,而是自己、亲属、本家族或者本利益小团体的利益。
一旦存在私心,那么执行村务时,便不免不公平。
2所选出的村干部没有得到适当的培训和教育,能力和技术都不强。
推进民主政治建设,需要专业工作者扎实工作和不断创新,需要农村基层骨干和积极分子投身其中积极实践。
但许多地方的情况是,从事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人员无论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明显不够。
乡镇从事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骨干和积极分子缺乏。
另外,基层政权建设没有专项经费,制约了工作的开展。
很大一批的农村村干部在通过选举上任后,到乡镇政府开两次会或听听报告,这几乎就是对村干部的思想,能力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然后开始处理村务。
由于我国经历了很长的阶级社会,小农思想仍有些残余,村干部是从农民这一大群体中产生的,不可避免地带有小农思想处理村务,狭隘自私自利地处理村务,缺乏公平性和有效性。
3村“两委”关系不尽和谐,选举工作与执行工作受阻。
在一些地方,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不很融洽。
有的村委会班子成员认为自己是全村群众选举的,而村党支部书记只是由占村民总数一小部分的党员“两推一选”的,于是盲目自大,自己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不尊重党支部的领导;有的村党支部认为,基层党组织是领导核心就是要领导一切,于是就大包大揽,妨碍了村委会班子正常行使应有的权力。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尚有8%左右的村委会与党支部关系处理不好、村“两委”选举联动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
4政策失真现象的不断出现。
一些支农抚农的政策很难落到实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况屡禁不止,政策“失真”的现象时常发生。
干群之间的关系长期得不到修复,最严重的是农民开始置疑直选产生的村干部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伴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民意识以“身份取向”向“权利取向”转变,身份意识和权利意识普遍提高。
由于历史和制度上的原因,农民的利益表达机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农民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剥夺了政策直接受益者的话语权,其必然结果是增加政策执行的成本。
无论是乡镇政府的行政乱作为或不作为,还是基层干群关系紧张都使政策失真现象不断出现,已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中的政策执行。
(三)民主监督问题。
要保护农民大众的权益,民主监督是不可少的,村民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对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等制度和形式,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情况和村干部行为。
特别是村务公开,得到了村民的普遍欢迎。
村民自治的成功实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
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大大激发了广大农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感,掀开了中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新篇章。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村务工作的监督、对村干部的监督显得十分薄弱:
1村务公开性差。
据笔者对部分村调查统计,多数村民认为村里有时公开或很少公开村务,并对村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表示怀疑,有67.0%的村民认为有时公开或很少公开,18.7%认为从不公开,只有14.2%认为所在村庄能够做到一贯按时公开。
可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状况也并不理想。
这样的情况,即使是村民想监督也没有机会啊,不可能知道村务是怎么制定和执行的。
2相当一部分村很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想了解村务,想监督他们选出来的干部也是不可能的。
3许多农民不愿监督村务以及村干部行为。
许多村民的看法是:
“村干部拿他的工资,我种我的田,各管各的事”,他们大多不愿意关心他们的权利的实现状况。
于是,村委会好比一个“空壳”,难以履行自己的职能,村民也觉得与自己利益不相关而失去参与村民自治活动的积极性,监督也没有用。
(四)几种关系处理的不当的问题。
农村存在很多的矛盾关系,主要有村委会与村民的关系,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村民之间的关系。
1作为农民组织的村民自治,首先要看村委会与村民的关系。
调查报6
告中显示,村民对村委会的满意度不高。
村民认为村委会不能帮助农民解决什么问题,起不了什么作用。
只有29.0%的调查对象对目前村委会工作十分满意和比较满意,而52.9%选择了“一般”即谈不上满意,也谈不上不满意,还有18.0%则表示不满意。
可以判断村民对村委会工作满意度不高。
对于取消农业税之后的干群关系,76.2%认为比较好和很好,23.8%认为比较紧张和紧张。
可以看出,取消农业税之后农村的干群关系已经有了较大改善,但是依然需要进一步改善。
许多村民的看法是:
“村干部拿他的工资,我种我的田,各管各的事”。
村民自治执行机关村委会失去了凝聚力,村委会与村民双方都处于对彼此的“置之不理”的状态之中,村委会也失去了为民做主的精神。
在基层,农民的某些要求的确存在超越现实的状况,部分农民缺乏应有的集体意识,不愿承担农村建设的责任和义务。
面对这样的情况,村干部显得很无奈,束手无策。
这种紧张状态长期存在,干群之间的关系长期得不到修复,最严重的是农民开始置疑直选产生的村干部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村委会与村支部的关系不尽和谐。
在村民自治中,村主任和村支书是两个非常重要的实力派人物,在到底该听谁的话的问题上,理论、政策与实际是有区别的。
有的村党支部包办一切,不注意发挥村委会作用,使村民代表会议流于形式;有的村委会干部不接受村党支部领导,不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办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党的基层组织确定为“领导核心”的位置,党的基层组织高居于村委会、村民代表会及村民之上,“书记制度”架空了村民自治。
“目前大多数的村党支部委员、书记都是由上级党委任命,乡镇发个红头文件。
有的村虽然实行了党支部选举,但选谁进支部班子、选谁当支部书记,还是由上级党委指定,党员只是走形式填个选票,不能真正体现大多数党员的意愿,更谈不上代表广大农民的心声。
”并非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党支部书记的法律地位明确地高于村委会、村民代表会及村民,而村民这个所谓的“主权者”只具有次等地位,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政府”、“村议会”也只不过是个次等“权力机构”。
3在村民自治主体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上,在实际操作中脱离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初衷,形成了一种附属关系。
与以往不同的是,过去村干部是从村提留中获得经济报酬的,在经济上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村委会的工作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而现在的村干部则是从乡镇政府得到工资和补贴,经济上失去独立性,自然在工作上也就要更多地向乡镇政府负责。
而且在许多地方,基本上都是实行村财乡管,村委会的财权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被乡镇政府所控制。
另据我们对村干部的一项调查显示,有65%的人认为现实中的乡村关系实际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或“主要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显然,村民自治组织如果缺乏经济上的独立性,在实践中也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自治,仍然不过是完成上级任务的“政府派出机构”,甚至比以往更大程度上被“附属行政化”。
其理由非常简单,既然现在村干部完全是从乡镇政府领取工资补贴和各种奖金,已经没有一点经济上的独立性,并且村干部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又是乡镇年终进行工作绩效评价乃至个人升迁的依据,所以说,以往存在的自治组织“附属行政化”的状况在今天不可能有什么实质性的改变,而它自身的自治功能也就很难实现了。
既然“书记制度”垄断了乡村主权者的地位,村民只不过是由另一个“主权者”掌握控制的“二等主权者”,他们无论怎样选择自己中意的村委会成员,最终仍然要听凭“书记”们裁断。
在支部书记这个全能的乡村主权者之下,即使村委会的选举能做到完全的自由、公正、平等(现实中这种情况的发生概率并不高),“村民自治”也与民主的真实含义相距甚远。
如果作为“头等主权”者的党支部成员横行乡里,其实完全是现行政治和法律体系的题中应有之意,并没有任何违法之嫌。
《村委会组织法》虽然规定了村务公开这一制度,但也明确规定了书记制度的领导核心地位,当党支部成员成为村委会负责人时,他的“领导核心地位”就合理合法地使他免受村民的监督,更何况他的书记地位也往往是由上级党政机关任命、并非村民选举产生的。
当村民们对这样的村委会负责人不满时,他们哪里有任何监督的权力?
这就反映出党领导下的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质,即村民选举等“民主”形式并未让村民们真正成为“主人”,他们实际上总是处在被上面指定的人“领导”的地位。
不仅非党员的普通村民如此,连不具有党内权力的普通党员村民也是如此。
4在村民之间的关系上不尽和谐。
我们希望的是村民自治健康发展,农村稳定,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可是在实践中,村民在很多时候对村务处理的意见上的不一致,而导致不团结,在生产中不互相帮助,奉行“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狭隘的保守的自私主义,极大地影响了生产,极大影响了发展,极大影响了对村委会的监督,制约了农村社会的繁荣。
三村民自治存在问题的原因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不是偶然的,而是长期的问题和矛盾的积累和激化。
也即在村民自治的初期,已经有这种苗头,可是由于社会发展的水平低,不复杂,我们也没有方法预见,也就放任了它的存在。
但是,到了今天,社会的节奏加快,各种事务复杂多变,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矛盾便日益显现出来了。
我认为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传统习惯势力和不良思想的影响。
1中国几千年的阶级社会思想的残余仍然存在。
统治者灌输的意识形态(包括价值观、伦理规范、道德、习惯、意识形态等)是为其统治服务的,它们总是要论证制度的合理性。
这样,一代一代受这种思想的束缚,有些不思进取的错误观念,思想停滞。
并且,统治者灌输的思想都是为了其统治,使老百姓甘于屈服在他的掌握之中。
长期的压迫,使被剥削阶级忙于自保,就连彼此朋友、亲人、邻里等之间也都是保守的意识。
还有一些“千里做官,只为吃穿”、“衣锦还乡”、“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学而优则仕”、“权大一级压死人”等腐朽思想的影响,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中干部的质量。
在道德上,村干部失去了传统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精神和“为民请命”的胆识。
2非正式的约束。
非正式约束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
它包括价值观、伦理规范、道德、习惯、意识形态等。
其中,意识形态是制度构成的核心理念。
意识形态构建了我们理解周围世界的主观框架,包含了对客观世界的主观价值判断,它既可能成为社会变迁的动力,更有可能成为社会前进的障碍。
这是因为,统治者灌输的意识形态是为其统治服务的,它们总是要论证制度的合理性。
但随着制度不均衡的出现,意识形态与现实之间的缝隙日益增长,为了恢复均衡必须强制推行新制度。
然而,改变原来的意识形态很可能会影响统治者权威的合法性。
“这时,为了避免改革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势必会选择与现有意识形态相容的制度,达到的是现有制度框架内各种利益的妥协,使制度创新只在意识形态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进行。
这种以牺牲制度变迁绩效为代价的现象就充分显示了意识形态对社会前进的障碍。
过去的行为、文化信仰、社会结构和组织都影响着价值观念的发展,从而压制了背离旧行为模式的灵活性”[摘自:
陈锡文(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牢牢把握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全局意义",《瞭望》,1998年10月19日,第42期,第1页。
转引自:
《重新审视中国农村的基层选举和村民自治》。
]。
的确,就政府而言,村民自治的出现本身就是对其原有意识形态的一种挑战,是要占用一定的权力空间的。
因为总体的空间是固定的,这时,政府的空间就需要缩小,这不仅涉及到政府部门的一些利益即将损失,而且也有可能会危及它的统治。
这些成本的付出是很快就需要做到的,而相关的收益却是不确定的、未知的。
在这种情形之下,很难以想象什么样的政策有利于村民自治的实施与改革。
(二)法律制度和规范不完备。
1村民自治定位不准确。
法律制度的规定比较稳定,可是现在没有把村民自治完全规范的符合时代发展地定位下来。
传统和现实条件的约束,使村民自治的定位一直流于形式,很多人在喊口号,在事实中,没有人能明确懂得什么是村民自治,连定义都了解不到位的村民自治的效果是可想而知的。
名不正则言不顺,不准确的定义必然影响村民自治的实施。
2村委会与乡镇关系不明确。
正因为村民自治被异化成了改革前的那种垂直到底的旧式农村管理体制的变种,村民自治团体的当选负责人在现行体制下沦为上级政府的“天然”下属,本应是为村民利益服务的村民自治机构变成了剥夺村民利益的上级行政机器的延伸,大大地偏离了这一制度设计时的初衷,所以农民们往往逐渐失去了政治参与的热情。
有的报道披露,“选举一个无足轻重的人是乏味的,村民不会有什么热情。
事实也正是如此。
这就是某些村不能正常选举的根本原因。
接下来就是一个恶性循环:
村民不愿选,村主任只好任命,上级也乐得任命;村主任上无乡党委支持,下无村民拥护,也就拿不出一村之首的气慨,最后也乐得跟着村支书为虎作伥,赚点油水。
”
3村民自治选举过于频繁。
按照规定的年限进行选举,应该是依法办事了,可是近年来,基层干部群众普遍反映,村委会届期三年太短。
太短的任期一是造成村干部队伍不稳定,二是增加了行政成本,影响了农村的发展。
有一种说法叫一年选、二年干、三年等着换。
第一年要接受任前必要的培训,还要忙着定计划,确定发展思路,第二年才忙工作,第三年快要换届了,至少半年要考虑是否参加下一届选举,如何连选连任等等。
此外,基层选举活动过于频繁,用群众的话说,十年九选,今年是村委会换届选举,明年是乡镇、县区人大代表选举。
每次选举,都要让村委会干部忙碌一两个月,开支一笔钱,少则几千,多则数万不等。
有的村干部反映说:
他们村里几乎每年都要搞一次选举,而每一次选举都得花钱。
毋庸置疑,目前,有部分村经济较薄弱的农村,频繁的选举活动对他们来说是一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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