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多层住宅楼A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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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多层住宅楼A栋
合同编号:
[新雅房产08]第010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新诚小区综合用房A—1栋]
发包方:
湖南省新雅置业有限公司●承包方:
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
发包方:
湖南省新雅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方:
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新诚经济适用房小区综合用房A-1栋,总建筑面积约2936.6平方米,其中办公建筑面积约2248平方米,底层商铺建筑面积约688平方米。
桩基础,主体五层框架结构。
工程地点:
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谷山村
工程内容:
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弱电等工程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长发改投[2007]666号
二、工程承包范围、结算方式、合同价款及工程款支付
承包范围:
以长沙中盛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新诚经济适用房住宅小区综合用房A-1栋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弱电施工图纸明示的所有内容和发包方确认的室内装修施工图纸明示的所有内容以及后述补充说明的内容。
①建筑:
家电、家具不包括;屋面保温中40厚挤塑聚苯板变更为40厚聚苯颗粒;所有塑钢普通真空玻璃(5mm+6Amm+5mm)变更为铝合金普通真空玻璃窗(5mm+6Amm+5mm);包括该栋号室外明沟、散水、化粪池。
②结构:
不包括桩基础工程,但凿桩头包括在内;③给排水:
给水工程做到室外管网至本栋号供水的第一个阀门井(该栋总阀门水表井)含此栋号阀门井砌筑、盖板及总水表、阀门;排水工程做到化粪池入水口;④电气:
电气工程做到本栋号电源入户箱,包含此栋入户箱及箱内的开关安装;入户箱处向墙外按图纸要求预埋PVC管至散水外1米,供外线电缆引入,包括防雷及接地工程、电气的重复接地工程。
⑤弱电:
除电视、电话、宽带、不可视对讲机的穿线套管预埋及接线盒安装之外其余均不包括。
⑥装修:
发包方书面指定的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主要装修材料其材料的价款不包括在内;不包括第五层住宅套房的装修。
施工图纸没有明示的,但国家规范明确要做的,必须按规范要求施工到位,此部分包含在承包范围之列。
结算方式:
①合同承包范围的所有工程内容均以定额计价,土建工程按湖南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执行年份1999年)定额基价上浮13.5%,计取主要材料价差和人工费调整,主材的调差价格发包方有相应指定价格的以指定价格为调差价格,没有指定价格的以《长沙建设造价》发布预算价格与工程进度同期各期平均价格作为调差价格;安装工程按湖南省统一安装工程单位估价表(执行年份2002年)定额基价上浮13.5%,计取人工费价差调整,主材价格由发包方书面指定确认;人工工资调差价格46元/工日。
②承发包双方约定,施工图纸明示的砼工程承包方必须采用商品砼。
商品砼按平均价230元/m3包干其材料价款,同时相应扣减其定额子目中砼搅拌机台班数量,并按每10立方米砼构件5.58工日扣减人工费,不另计任何费用。
③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施工用电量按承包方实际用电量另加其5%的线路损耗计量,其用电单价按长沙市电业局相应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取;施工用水量按承包方实际用水量另加其5%损耗计量,其用水单价按长沙市自来水公司相应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取。
施工用水用电的总费用在承包方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④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以审计机构最终审计报告为准,审计过程中有争议的以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站咨询函文结果为准。
终审时间为承包范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
合同价款及工程款支付:
①承包方向发包方交付20万元人民币作为签订本合同支付民工工资的保证金。
发包方承诺上述保证金在基础结构工程完工后,退还10万元,主体结构封顶后退还10万元。
②本合同暂定总价约450万元,仅作为概算依据。
承包方全部完成合同承包范围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初审后三天内,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已完工程价值的50%;承包方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自新诚小区开盘后一周内,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工程款至合同总价80%的工程款;承包方所有竣工资料符合城建档案馆备案资料要求后三天内,发包方支付至承包方合同总价95%的工程款,但因提交的资料文件是由于发包方的原因,致使竣工资料不能符合城建档案馆备案要求的,则由发包方完善并自驳回档案资料之日起两个月内,发包方支付至承包方合同总价95%的工程款;剩余工程款留作质量保修金,按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期的规定期满后一周内退还。
③发包方支付承包方的工程款,由发包方拨付至承包方的基本账户,承包方必须确保专款专用。
若承包方未将工程款直接用于项目建设,则下次工程款的支付由发包方直接支付项目各项款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以发包方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
总日历天数150天,其中主体结构工程封顶在2008年2月6日前完成,发包方承诺按主体结构工程造价的1‰给予奖励;如未完成则按主体结构工程造价的0.5‰给予处罚。
四、质量标准
合格工程质量标准,争取达到优良工程。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①本合同
②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③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签证、确认书、工作联系函等书面协议和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按后述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六、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①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不服从发包方统一安排、指挥及管理,造成不良后果,可根据情节轻重,处违约金5万元—10万元。
②承包方应遵守发包方公司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名义私刻发包方公司公章或其他印鉴,一经发现,发包方有权收回,并由承包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得以发包方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材料供货合同、班组承包合同等),否则承担其引起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③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④承包方应按工期要求,订立切实可行的进度计划,按时或提前竣工,如有延误,承担延误工期的一切经济损失。
⑤在施工过程中及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
⑥工程竣工后如承包方在接到质量维修通知后24小时之内不能及时赶到,发包方可自行安排维修队伍,所产生费用从5%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七、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及费用。
八、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8.1本合同约定发包方委托湖南方圆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按照总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对项目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总监理工程师刘宏波。
8.2承包方派驻为驻现场施工代表,对项目进行总的全盘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
承包方派驻的项目经理必须提供本人相应上岗资质证书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在工程开工前交发包方存档备查。
如因承包方引起的民工工资问题、材料供应纠纷、安全事故及质量责任等其他经济法律责任,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3发包方的工作
①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提供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并提供保证正常施工所需的水电接口,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事项遗留问题;
②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③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④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进行现场交验;
⑤组织承包方和设计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⑥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边关系;
⑦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工程进展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约定。
8.4承包方的工作
⑴向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主要材料进场计划表(应在材料到达工地至少三天前报送),对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安全生产制定具体方案与奖惩办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发包方、监理工程师及承包方审批、审核后方可实行。
⑵承包方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及公安部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⑶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承包方应积极响应。
⑷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保护工作。
⑸保证施工场地清洁、整齐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场地零乱、邋遢的归整、清洁费用。
⑹应积极主动的配合发包方做好施工队伍进场与其他土建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
⑺有权聘用持上岗证的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安全员等工作人员,并将上述人员的上岗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上报发包方留档,经发包方同意再自行组合生产。
⑻有权实行按劳分配,奖勤罚懒的分配制度,以及制定工程费用的处理办法。
⑼负责工程竣工后在规定时间内与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后必须提供工程竣工备案表,交由发包方。
⑽有权处理工程竣工后节余材料,节余资金和各项奖金。
⑾编制文明施工方案,坚持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内外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搞好宣传教育,树立安全生产观念,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承担因忽视安全生产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⑿必须聘用经建设部门、劳动部门认可的具有职业技能上岗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施工。
⒀隐蔽工程、基础和桩基础工程必须经发包方、监理方主管技术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预制构件必须经发包方、监理方主管技术人员核定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
⒁协调、融洽与发包方、监理单位的关系,及时办理工程款项支付手续,所有工程款禁止挪作它用。
承担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工程亏损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⒂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如有拖欠工资现象,发包方、承包方受到政府职能部门追究责任或新闻媒体曝光,致使名誉受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按影响程度对承包方处以违约金5000—50000元。
⒃如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安全、质量问题使发包方受到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公示,发包方将视情况对承包方处以违约金10000—100000元。
九、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①承包方应于开工前一周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文件提交发包方工程部、监理公司项目监理部、承包方项目部,并经审定批准后方能施工。
②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及监理项目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监理方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监理方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监理方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③承发包双方约定发包方、监理方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监理方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十、质量与验收
①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②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比例分别承担。
③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业主方、监理方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④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监理方工程师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的,承包方应按要求拆除或重新施工直至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⑤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承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监理方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监理方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发包方、监理方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直至合格为止。
⑥无论发包方、监理方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承包方损失费用。
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一、安全施工
①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②施工单位进场后不许擅自接水接电,必须向发包方工程部提出用水用电的书面申请计划,注明各用水用电设备名称、数量、功率及总容量,并附电工上岗操作证复印件,经发包方工程部根据申请及实际情况核实后,指定位置方可搭接并自备水表电表。
不按上述规定私自搭接用水用电等造成的发包方损失,发包方有权从承包方工程款中扣除予以弥补。
③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实施。
④实施爆破作业等在恶劣环境中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实施。
⑤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及监理负责人,并采取紧急措施妥善处理和自行承担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和全部法律责任。
十二、材料设备供应
①本合同工程所需材料除统一由发包方采购的以外其余材料均由承包方自行采购。
②承发包双方约定,由承包方采购的材料发包方需指定的(如指定则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承包方上报的材料进场计划书面指定并通知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指定的型号、规格、品牌、质量、等级、价位控制标准等采购外,其余所有材料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及国家规定的相关各材料的技术指标、技术参数要求采购。
③承包方用于工程的各项主、次材必须严格按照监理公司材料进场报验手续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现场专业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场。
十三、工程变更
①施工中发包方对原工程设计变更,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并由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②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③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7天内应向发包方、监理方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的相应工程量的签证,作为工程变更增加的结算依据。
十四、竣工验收与结算
竣工验收:
①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承发包双方约定,工程竣工由承包方提供完整的竣工图三套。
②发包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③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④中间完工工程的范围和验收时间及其验收程序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及具体情况由发包方另行通知。
⑤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竣工结算:
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③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④发包方、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后述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十五、质量保修
承包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预留金为合同价款的5%。
十六、违约、索赔和争议
①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②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每拖延一天处以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
③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方原因致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责任,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返工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30%计算,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发包方的一切损失。
④承发包双方约定,发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其他
工程分包:
①承包方应在综合考虑分包人的专业、信誉、经济实力等的情况下分包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②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③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方任何责任与义务。
承包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方造成其他损失,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④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发包方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合同解除:
①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③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
④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照上述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十八、合同份数:
本合同共六份,正本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分别保存一份。
副本四份,发包方、承包方各两份。
十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谷山村
本合同约定经发包方确认交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到发包方账户后并加盖公章(签字)、页面全封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后生效。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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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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