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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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属于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教学、科研、办公仪器设备均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四条 实验实训中心是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编制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对仪器设备领用、使用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3、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帐卡物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分析。
4、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组织采购。
5、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的范围与计价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范围界定
1、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单价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3、单价为1000元至10000元的软件产品,作为附件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单价在10000元以上的软件产品,单独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4、一般仪器设备指办公和业务通用设备,包括电脑设备、传真设备、扫描设备等。
5、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打印复印设备、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计价列入资产帐。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分类以教育部2000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为准,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按此分类编号、建卡。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
1、计价
(1)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帐。
(2)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帐。
(3)仪器设备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4)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帐。
(5)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及社控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2、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与采购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费实行预算制度。
经费主管部门按照学院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经费预算。
(一)计划
1、计划编制
(1)学院根据建设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及资金情况,制定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各系(部)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要求及实验实训室总体规划,制定仪器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并于每学年末填报《湖南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仪器设备购置方案书》交实验实训中心。
2、计划审批
实验实训中心汇总各部门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汇总后上报主管教学副院长、院长、董事长统一审批。
3、计划的调整与变更
因计划上报单位任务变更或预测不准确,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需作变动时,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
计划上报单位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已按计划订货或进货而造成的损失,由上报购置计划的部门或单位负责。
4、自制仪器设备应写论证报告,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完工后由实验实训中心组织专家验收,核实经费开支,协助物资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账目。
第十条 采购
1、采购部门
全院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实训中心统一采购,也可由董事长、院长指定相关人员进行采购;行政办公设备,原则上由实验实训中心统一采购。
2、采购方式
(1)坚持公开采购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招标与集体议标的方式,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作到公开、公正、公平,力争买到性价比高、质量可靠、售后服务好的设备,最大限度提高投资效益。
(2)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的购置,购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和用户调研,对其性能、技术参数、规格型号、选件附件、售后服务等进行认真的论证;常规办公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照相机等,可不再填写论证报告。
(3)精密、贵重、进口设备的谈判,要确定项目单位技术负责人,上报院务会、董事会审批。
3、合同签定
所有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由实验实训中心具体恰谈,报董事长、院长批准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才能生效;必要时,可以由董事长、院长授权人签字。
合同中的技术条款部分由项目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到货当日起的一周内(精密贵重仪器设备15天内),必须对订购的仪器设备开箱验收,并着手进行安装。
安装完毕后,会同教务处、财务处、采购处进行验收,并办理验收有关手续:
1、开箱点验。
认真进行外观检查,查明是否有损伤;按合同规定及装箱单,详细清点、逐项登记,检查设备、附件、说明书、质保单、技术文件资料等是否齐全或是否相符。
2、质量检查。
设备开箱点验后,进行质量检查,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及技术文件规定,逐项检验、详细记录数据,检验功能是否符合要求、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运行是否正常,做出结论,填写《湖南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单》,归档备查。
3、验收检查中,发现残损、缺件、实物与订单不符或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必须立即写出质量检验报告交教务处,以便及时会同采购部门与供货单位进行交涉处理。
第十二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必须精心计划,周密组织,做到万无一失。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帐、卡、物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中心对仪器设备管理负有监督职责,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实验实训中心有权重新调配使用。
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时,由实验实训中心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
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进行相应的处分。
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管理档案,进行使用效益考核。
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准进行贵重仪器设备操作。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未经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和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准擅自使用、移动、调换或出借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事先通知实验实训中心,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和资产处应按照教育部2000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仪器设备明细帐卡。
财务处应根据资产处的固定资产记帐凭证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教务处及实验实训中心批准,可按有关规定,通过租赁、对外服务形式开展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活动。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中心和物资采购处每学期对帐一次,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使用单位与物资采购处每学期对帐一次,保证帐、物、卡相符。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保管要求:
1、设有帐卡,登记齐全、完整,帐物相符,质量清楚。
2、随机技术资料齐全(合格证、技术说明书、验收单等)。
3、文明整洁,仪器设备存放、摆列有序。
4、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使用的基本要求
1、健全完备的使用管理制度,如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学生实验守则,维修保养制度等。
2、精密贵重设备,有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和维修。
3、用心心使用,及时维修,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
4、充分使用设备,挖掘潜力,不断提高设备利用率。
5、极钻研技术,不断掌握、开发设备功能,不断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辖的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
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不得借出或调出仪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等工作。
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应根据仪器的不同性质、要求,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冻、防震、防锈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
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到货半年还不能投入使用的,调给急用的单位;对确属人为原因造成的积压和浪费,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维修、报损、报废
电教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是实验实训中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实训中心必须严肃认真做好把关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电教仪器设备的管理,做好报损报废设备处置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电教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报损、报废电教仪器设备的界定
1、经鉴定确认为报损、报废的电教仪器设备均属废旧物资,对此类物资应做到妥善及时处置,避免出现无用物资占帐现象。
2、凡因技术落后、损坏、老化等原因不能修复,失去使用价值或维护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确已丧失使用效能的电教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3、报废的具体条件规定如下:
①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的。
②使用年限较长,严重磨损,精度和性能严重下降,不能正常运转,且满足不了使用的最低要求的。
③经技术鉴定确认质量太差或损坏过重,虽能修复,但修理费过高或接近甚至超过新购置费的。
④因事故或其他灾害等原因造成严重损坏,确属无法修复的。
⑤损坏或遗失主要部件,无法使用又无法修配的。
⑥存在严重缺陷和故障,危及安全,无法修复的。
⑦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机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第二十四条 电教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及有关规定
1、电教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报实验实训中心,经实验实训中心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报学院审批。
2、经批准报废的电教仪器设备,由实验实训中心和物资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账务注销手续,并通知申请单位同时进行账务处理。
3、实验实训中心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每年对全院各使用部门的电教仪器设备进行一次清查核实,对确属无使用和修复价值的,要及时统计上报,做到当年问题当年解决,杜绝拖延执行现象存在。
4、报废电教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按有关电教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得随意扩大报废范围,严禁弄虚作假。
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手续齐全。
5、申请报废的电教仪器设备,在没有正式批准之前,仍属使用单位占用,负有管理责任,若发生流失,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条报废电教仪器设备的处置
1、经批准报废的电教仪器设备要全部上交学院,实验实训中心报院领导批准后,按相关制度统一组织处理。
2、上交报废的电教仪器设备必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除零部件。
确需拆除留用部件的,须报经实验实训中心同意,同时要对所拆零部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说明其用途。
3、对可转做它用的电教仪器设备,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转账手续。
4、经检查认定,确属无使用价值的电教仪器设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竞价拍卖处理,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
5、报废电教仪器设备的处置残值,一律上交学院财务室。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和赔偿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使用单位应立即上报学院有关部门。
属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损失程度等,分别给予责任人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有意破坏者应追究法律责任。
属非责任事故,应查请事故原因,填报《仪器设备事故报告单》,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属偷盗、丢失的,应立即向保卫处报案。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为责任事故:
1、不按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尚未熟悉仪器设备工作原理、功能和使用方法而进行操作、使用仪器设备;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或改装仪器设备;
4、未经管理人员或指导人员同意,不听从指导操作;
5、因指导教师不负责任、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6、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或外借,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7、因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被盗、失火等;
8、其它责任事故
第二十余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按下列情况赔偿:
1、丢失零配件,未造成仪器设备报废的,按零配件价格计价;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按实际支出的修理费计价;
3、设备损坏后,虽经修复,事故、虽质量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按损失价值计价;
4、凡因局部损坏或丢失,致使仪器设备整机报废的,按整机折旧价值计价;
5、整机丢失者,按整机折旧价值计价。
第二十九条 计价赔偿按以下档次进行
1、501—1000元的赔偿50%
2、1001—2000元的赔偿40%
3、2001—5000元的赔偿30%
4、5000元以上的赔偿20%
第三十条 常用的工具、仪器设备,如收录机、录像机、照相机及附件、万用表、电风扇、秒表、计算器等,不认真保管,造成损坏、丢失的,原则按折旧价照价赔偿。
第三十一条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的的折旧价值,由实验实训中心会同物资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参照国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的规定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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