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停车场规划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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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停车场规划细则
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
1总则
1.1为加强全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本规定为不同的规划管理区域制定不同的公共停车位指标。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
Ⅰ类区域指大城市的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其他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其他地区。
大城市指城市总体规划期末的城市人口规模100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市总体规划期末的城市人口规模50万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市总体规划期末的城市人口规模不满50万的城市。
1.4城市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坚持“路外为主,路内补充”的发展思想,并应与城市交通政策、道路运行情况、交通管理紧密结合。
1.5城市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并满足城市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6城市公共停车场(库)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
鼓励规划建设多层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1.7设立公共停车场(库),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并可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
1.8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术语
2.1停车场(库):
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和室外场所。
2.2公共停车场(库):
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库),也称社会停车场(库)。
2.3配建停车场(库):
指供本建筑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2.4路外停车场(库):
指道路用地控制线(红线)以外专门开辟兴建的停车场(库)。
2.5路内停车位:
指道路用地控制线(红线)以内用交通标线、隔离设施划定的供车辆临时或定时停放的场地。
2.6停放周转率:
表示一定时间段内每个停车位平均停放车辆次数,即总停放累积次数(延停数)除以停车位总量的比值。
2.7V/C比值:
指路段交通量与通行能力的比值,其中,V为交通量,C为通行能力。
3一般规定
3.1公共停车是城市停车的一种辅助方式,按空间分布分为路外公共停车和路内公共停车。
3.2根据停车发展策略,本着路外停车为主、路内停车为辅的原则,严格控制路内停车,鼓励、引导路外停车。
3.3城市公共停车场(库)按停放车辆类型分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车公共停车场(库),总用地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人均0.8-1.2m2计算。
其中:
机动车停车场(库)总用地的比例宜为80%-90%,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总用地的比例宜为10%-20%。
3.4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用地面积,宜按当量小型汽车停车位数计算。
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宜为30m2~35m2;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宜为25m2~30m2。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用地面积,宜按当量自行车停车位数计算。
每个自行车停车位面积宜为1.5m2~2.0m2。
3.5公共停车位数根据服务半径内的规划人口规模计算确定后,还应根据服务半径内规划的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数,按照表3.5.1进行校核。
不同规划管理区域公共停车位数/配建停车位数的建议比例表3.5.1
Ⅰ类区域
Ⅱ类区域
Ⅲ类区域
公共停车位数/
配建停车位数
1:
4-5
1:
8-18
1:
20-30
3.6在城市中心区,公共停车场(库)宜设置在大型商业、文化娱乐(影剧院、体育馆)、医院、车站、旅游景点、学校等公共设施附近;在城市边缘地区,宜设置在城市出入口、车站、码头等公共设施附近。
3.7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宜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
3.8路外停车位的全日停放周转率以3-7车次/天确定,路内停车位的全日停放周转率以7-9车次/天确定。
3.9城市路内机动车停车位严禁设置在快速路和交通性主、次干路两侧,其他道路设置时应对道路所在区域进行交通需求分析和停车需求分析,合理确定停车位空间分布位置和数量,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具体设置形式应与停车类型、道路宽度、停放时间等相适应。
可设置路内停车位的道路最小宽度应满足表3.9.1的规定。
设置路内机动车停车位的道路最小宽度(单位:
m)表3.9.1
通行条件
车行道实际宽度
车行道停车位设置
机动车双向通行道路
≥14
可两侧设置
≥8、<14
可单侧设置
<8
禁止设置
机动车单向通行道路
≥9
可两侧设置
≥6、<9
可单侧设置
<6
禁止设置
街坊道路
≥9
可两侧设置
≥6、<9
可单侧设置
<6
禁止设置
(2)城市道路宽度除机动车停车位占用外,道路剩余宽度应满足车辆进出停车位的通道最小宽度要求,见表3.9.2。
各类型进出停车位通道的最小宽度(单位:
m)表3.9.2
车型
车辆停放方式
微型
汽车
小型
汽车
轻型
汽车
中型
汽车
大型
客车
大型货车
铰接客车、挂车
平行式
前进停车
3.0
3.8
4.0
4.5
5.0
5.0
5.0
斜
列
式
300
前进停车
3.0
3.8
4.0
—
—
—
—
450
前进停车
3.0
3.8
—
—
—
—
—
600
前进停车
4.0
4.5
—
—
—
—
—
后退停车
3.6
4.2
—
—
—
—
—
(3)路内机动车停车位应视路段上的高峰小时V/C比值进行设置,按表3.9.3的规定采用。
设置路内机动车停车位的路段交通服务水平表3.9.3
单方向道路高峰小时V/C
停车位设置
[0-0.75)
可设置
[0.75-0.9)
有条件的可设置
≥0.9
禁止设置
3.10少于50个停车位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可设一个出入口;50—300个停车位的,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满足视距要求。
3.11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
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米;距城市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隧道引道端点、桥梁引道端点,应不小于50米;距主要道路交叉口应不小于80米。
建设项目沿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口。
3.12为了减少车辆噪声、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城市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停车场(库)距某些建筑物应保持一定的环境保护距离。
不同性质建筑与公共停车场(库)的环境保护距离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要求,达不到要求值时,应设置隔音设施。
3.14城市公共停车场(库)内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区应分开设置。
在同一平面时,出入口净距不宜小于10米,应用分隔设施将其完全隔离,且两者之间必须有良好的行车视距。
3.15按照相关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库)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在方案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将其停车位数量、出入口设置及内部交通组织、外部交通组织等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附录A车型换算系数
A.1当量小汽车换算系数宜符合表A.1.1的规定。
A.1.1当量小汽车换算系数
车型
换算系数
摩托车
0.3
微型汽车
0.7
小型汽车
1.0
轻型汽车
1.7
中型汽车
2.5
大型货车
2.7
大型客车
3.2
A.2非机动车换算系数宜符合表A.1.2的规定。
A.1.2非机动车换算系数
车型
换算系数
自行车
1.0
三轮车
2.5
助力车
1.5
注:
本规定制定的城市非机动车总用地面积为指导值,特殊情况下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附录B本规定用词说明
B.0.1执行本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B.0.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B.0.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B.0.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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