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版》修订部分征求意见对照稿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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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
修订部分征求意见对照稿
序号
违法行为编号
违法行为
描述
法规规定
处罚依据
实施标准
(2019年版)
实施标准
(2020年版)
修订说明
1
1002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
责令限期改正,对涉及的安全生产投入事项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按以下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有1项未保证的,处1万元罚款;
◆有2项以上4项以下未保证的,处2万元罚款;
◆有4项未保证的,处2.9万元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比照上述三种情形,分别按0.5万元、0.7万元、0.9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从实施标准中删除该事项
该违法事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已有相应罚则规定,在下位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罚则规定与上位法不相符时,优先适用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该违法事项的罚则无罚款规定,不需要设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2
1004
(修订后1003)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二)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
(三)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
《**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本规定所称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以下单位:
(一)非煤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三)锂电池的生产、加工和储存单位;
(四)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工业企业是指从事产品加工制造的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
(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9人以上20人以下的,处2.5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处3.5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处4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处4.8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比照以上标准增加5万元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六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2万元、1.3万元、1.5万元、1.7万元、1.9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逾期(指自任职之日起超过6个月,下同)一个月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逾期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的,处2.5万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逾期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逾期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的,处3.5万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逾期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的,处4万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逾期五个月以上的,处4.8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比照以上标准增加5万元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六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2万元、1.3万元、1.5万元、1.7万元、1.9万元罚款。
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中关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经考核合格的相关规定作为参照依据,将逾期(指自任职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月数作为裁量因素,逾期月数越多,罚款额度越高。
3
1006(修订后为1005)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900元罚款;
从业人员超过9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可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下的,处0.5万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上20%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20%以上30%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30%以上的处4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比照以上标准增加5万元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六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2万元、1.3万元、1.5万元、1.7万元、1.9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900元罚款。
从业人员9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可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从业人员数量为1人以上3人以下的,处0.3万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从业人员数量为3人以上5人以下的,处0.8万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从业人员数量为5人以上9人以下的,处1.6万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从业人员数量为9人以上的,处2.9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比照上述四种情形增加0.5万元处以罚款。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比照上述四种情形增加1万元处以罚款。
从业人员500人以上的,比照上述四种情形增加2万元处以罚款。
逾期未改正,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比照以上罚款标准增加5万元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五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3万元、1.5万元、1.7万元、1.9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五种情形具体指:
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1种);从业人员9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4种:
不区分100人以上300以下、300人以上500人以下、500人以上档次,一律以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从业人员数量作为裁量因素,区分4种情形)。
综合适用“固定从业人员数量”和“涉及违法行为的从业人员数量”两种裁量因素,兼顾不同规模主体的权益,使裁量标准设定的尽可能公平、合理。
4
1007(修订后为1006)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900元罚款;
◆从业人员9人以上20人以下的,处0.3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处0.5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处4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比照以上标准增加5万元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六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2万元、1.3万元、1.5万元、1.7万元、1.9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900元罚款。
从业人员9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可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数量为1人以上3人以下的,处0.2万元罚款;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数量为3人以上5人以下的,处0.5万元罚款;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数量为5人以上9人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数量为9人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比照上述四种情形增加0.5万元处以罚款。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比照上述四种情形增加1万元处以罚款。
从业人员500人以上的,比照上述四种情形增加2万元处以罚款。
逾期未改正,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比照以上罚款标准增加5万元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五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2万元、1.4万元、1.6万元、1.8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五种情形具体指:
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1种);从业人员9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4种:
不区分100人以上300人以下、300人以上500人以下、500人以上档次,一律以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数量作为裁量因素,区分4种情形)。
综合适用“固定从业人员数量”和“涉及违法行为的从业人员数量”两种裁量因素,兼顾不同规模主体的权益,使裁量标准设定的尽可能公平、合理。
5
1025(修订后为1024)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以下标准单处或并处罚款:
◆承包方、承租方从业人员合计100人以下的,处12万元罚款;
◆承包方、承租方从业人员合计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
◆承包方、承租方从业人员合计300人以上的,或者出租给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锂电池、液氨制冷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处19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承包方、承租方从业人员合计100人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承包方、承租方从业人员合计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承包方、承租方从业人员合计300人以上的,或者出租给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锂电池、液氨制冷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承包方、承租方从业人员合计100人以下的,处1.2万元罚款;
◆承包方、承租方从业人员合计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
◆承包方、承租方从业人员合计300人以上的,或者出租给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锂电池、液氨制冷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处1.8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以下标准单处或并处罚款:
◆发包、出租给一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12万元罚款;
◆发包、出租给两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15万元罚款;
◆发包、出租给三家以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出租给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锂电池、液氨制冷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处19万元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上述情形,分别处以1.2万元、1.5万元、1.8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上述情形,分别处以1.2万元、1.5万元、1.8万元罚款。
将“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情形的裁量因素修改为“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数量”。
将“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情形的裁量因素修改为“违法所得的金额”。
6
1029(修订后为1028)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且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拒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9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9万元罚款。
体现宽严相济原则。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且拒不改正的严重不配合执法行为,以定额顶格处罚形式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7
1034(修订后1033)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
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9人以上20人以下的,处1.3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处2.5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处2.8万元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六种情形分别处以0.1万元、0.2万元、0.3万元、0.5万元、0.7万元、0.9万元罚款。
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9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以0.9万元罚款。
体现宽严相济原则。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恶劣行为,以定额顶格处罚形式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8
1036(修订后1035)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
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900元罚款;
◆从业人员9人以上20人以下的,处0.3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处0.5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处2.5万元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2.9万元罚款。
体现宽严相济原则。
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进行治理、整改,可能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生产经营单位未就重大事故隐患制定治理方案,属于严重违法情节,以定额顶格处罚形式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9
1038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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