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鸦片战争至辛亥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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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鸦片战争至辛亥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五编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鸦片战争至辛亥革命的法律思想
第十五章近代地主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地主阶级改革派是在近代内忧外患的形势下,从地主阶级内部分化出来的一批改革派思想家,龚自珍、魏源和林则徐等为其代表人物。
他们虽然有改革时弊的强烈愿望,但却又有很大的局限性。
在法律思想方面,他们宣传“变法图强”,以期挽救濒临灭亡的清王朝;他们抨击封建统治者摧残和扼杀人才,主张贤人执法;他们主张禁绝鸦片,对违犯者严惩不贷,表现出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
后来魏源在总结鸦片战争失败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主张。
他是中国近代史上率先摆脱清朝封建统治者妄自尊大、闭关自守思想而提出向西方学习的人。
第一节龚自珍的“更法改图”思想
一、批判封建法律制度,更法改图
二、国家、刑法、礼乐起源于农说
三、不拘一格降人才
四、禁绝鸦片,宜用重典
第二节魏源的“因势变法”理论
一、抨击封建君主专制,赞赏西方政治法律制度
魏源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即学习西方资本主义先进的科学技术,制造新式武器,以达到战而胜之的目的。
二、“变古愈尽,便民愈甚”
“变古愈尽,便民愈甚”是魏源的变法思想,即变法愈彻底,对老百姓愈有利。
他列举历代关于赋税、选举、劳役、兵役等制度不断变革的事实,说明法令制度随着势的变化而变化,这是历史自身发展的法则。
三、民主议政,广开言路
四、广受人才,“法治在人”
第十六章太平天国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洪秀全反对封建专制的法律思想
一、“斩邪留正”,“除妖安良”
二、“人无私财”,“逆者议罪”
洪秀全提出“人无私财”的主张。
他认为,产生广大农民群众悲惨的境遇的根源是“一出于私”的社会经济制度。
因此,他主张建立一个“天下一家,共享太平”的新世界。
这种经济上的公有思想,突出表现在分配和消费上。
《天朝田亩制度》是这种公有思想的具体法律表现,它以改革封建土地所有制为核心,提出了一套社会结构的设计,宣布废除一切土地私有制,剥夺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计口授田,财产公有,共同生产,彼此支援。
为了保证上述理想的实现,洪秀全主张“逆者议罪”。
三、男女平等,婚姻自由
四、严刑峻法、轻罪重刑
①把刑罚的矛头指向敌人和其他一切反革命分子;②太平天国法网严密;③洪秀全的重刑思想在刑罚上表现为极端的残酷性;④洪秀全的法律思想既具有强烈的反封建的革命性,又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洪秀全领导的太平天国运动,具有其阶级的和历史的局限性,因此其法律思想中也夹杂着严重的封建毒素。
首先,是皇权思想严重;其次,是等级特权观念。
可以看出,洪秀全的法律思想充满了矛盾,既要求建立平等的太平一统的国家,又肯定了封建的等级特权制度;既反对清朝的封建专制制度,又确认天王享有专断的世袭大权。
洪秀全法律思想的矛盾从根本上是由农民阶级的局限性决定的。
第二节洪仁玕及其《资政新篇》的法律思想
一、国家以法制为先
洪仁玕借鉴中外历史经验,将“立法制”作为治国的首要措施,强调“国家以法制为先”,认为“立法制”是治国之“本”。
进一步指出不但要“立法制”,还要“立法当”、“立法善”。
他在《资政新篇》中提出了28条改革措施,其内容归纳为:
①政治方面。
他要求“权归于一”,加强中央的领导,王侯不得各自为政;②经济方面。
发展交通,发展金融事业,发展工矿业,邮政事业既可公办,也可私办。
③文化教育和社会福利方面。
主张发展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设学堂,办报纸,开医院奖励慈善事业,办育婴堂、养老院。
④对外关系方面。
国与国之间自由通商,平等往来。
《资政新篇》是太平天国后期领导人洪仁玕为了挽救危局而著的纲领性文件,是洪仁玕学习西方资本主义的结晶,反映了民主与科学的因素,体现了历史发展的趋势。
二、“恩威并济”与“教、法”兼行
他认为,威就是指“持法严”,要“持法严”,必须注意:
①国家官吏必须以身作则,遵法守纪;②“奉行天法”要刚正不阿,不畏权贵;③严明赏罚,做到有功必赏,有罪必罚。
在主张以法威之的同时,还主张法外施恩,即“刑外化之以德”。
为此,他提出“德化于前,刑罚于后”的原则,反对不教而诛,要求“教、法”兼行。
第十七章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洋务派形成于1856至1860年的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
洋务派主张“自强”、“求富”,创办近代军事工业和民用企业;倡导“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在不违反封建纲常的前提下,可以“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维护纲常名教,法律应以纲常名教为本源。
其法律思想的特点:
①强调礼的原则,将一切变革纲常名教的主张视为大逆不道;②赤裸裸地宣扬重刑主义,主张对农民起义进行暴力镇压。
第一节曾国藩“一秉于礼”的法律思想
曾国藩是近代洋务运动的发起人之一。
他所奉行的政策是对外投降,对内镇压,并以儒学作为投降与镇压的依据。
在镇压太平天国农民起义中,他懂得了西方的先进军事技术有利于巩固封建的清王朝,因而主张在“万国交通”形势下,稍事变通,在不变“道”的情况下,可以在器械、财用、选卒方面作一定的改变,以便“自强”。
在这种变“器”不变“道”的思想指导下,曾国藩的礼刑观亦有其特色。
一、维护纲常名教,“一秉于礼”
曾国藩以儒家道统继承者自居,宣扬儒学的“诚”“仁”,并认为维护封建纲常名教的礼治是千古治世良方,是不可动摇的。
他对太平天国起义异常仇恨,认为太平军无上下之分,无君臣之礼,是“开辟以来名教之奇变”。
对封建名教的维护,实际上也是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指导原则的维护。
在法律思想方面,曾国藩则坚持将礼作为立法的根本原则和基础。
为了礼治,曾国藩提出了所谓“以礼自治,以礼治人”的反动政纲。
所谓以礼自治,就是用礼来呼吁他的反革命同伙,加强统治阶级内部的反革命团结,同心协力地镇压太平天国农民起义。
所谓以礼治人,就是用礼来“辟异端”,正纲纪,强迫人民接受礼的统治。
曾国藩作主张的礼或礼治,并不是要施仁政于民,而是把它当作维护清王朝统治的一种重要工具。
二、“严刑以致乂安”
“严刑以致乂安”,即通过严厉的刑法镇压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对一般农民也“以严刑为是”,决不宽宥。
为此,他不辞身获“残忍严酷之名”。
三、屈从外国,损害中国主权
第二节张之洞以“中体西用”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一、“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这是洋务派代表人物张之洞提出的法律思想。
其中“中学”是以孔孟之道为核心,维护三纲五常的儒家学说,这个“体”是不能变、不可变和不许变的。
而西学只能为““中体”服务,西学本身也有体和用,为中体服务的只能是西学之用。
张之洞的“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的主张:
张之洞认为,在不违反纲常名教的前提下,可以“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
但西法中的一切先进的东西,他又是反对的。
如反对民权和男女平等,反对罪行法定,反对司法独立等。
张之洞在其《劝学篇》中对洋务派的中体西用思想做了全面的发挥和阐述。
他认为三纲五常万不可变。
张之洞的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
张之洞认为法律是统治者手中的重要工具,法律的作用就在于强制老百姓服从统治秩序,张之洞指出,中国“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即纲常名教是封建统治的根本。
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封建上层建筑都不能离开这个根本,都必须贯彻这个原则。
“中体西用”是张之洞思想的核心。
它表现在法律主张上,就是坚持维护以纲常名教为本的旧法律;坚持宽猛相济、刚柔结合的统治方法;同时,要求用变形不变质的方法整顿旧法律,“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
二、整顿中法,采用西法
张之洞认为,在不违反纲常名教的前提下,可以“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
但是“西法”中一切先进的东西,他又是反对的。
整顿中法主要为改革刑狱。
张之洞提出了“除讼累”、“省文法”、“恤相验”、“省刑责”、“重众证”、“改罚鋺”、“修监羁”等措施。
采用西法则建议清政府聘请西方著名律师,博采各国法律,为中国制定矿律、路律、商律以及交涉刑律。
三、“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
“经术”即四书五经中的纲常名教,它是全部法律精义之所在。
法律是“表”,即形式,“经术”是“里”,即内容。
形式受内容决定并为之服务,故法律受“经术”决定并为“经术”服务。
极力宣扬《大清律例》包含有十大“仁政”,进一步暴露了他的反动立场。
四、宽猛相济,刚柔结合
“扶良民则以熙媪宽平为治,惩乱民则以刚断疾速为功”,主张宽猛相济,刚柔结合。
张之洞作后期的首领和曾、李一样,严厉镇压国内人民,但在外国侵略者面前则主张维护国家主权,抵抗侵略者;他极力维系封建纲常名教,又力图学习西方技艺,进行一些近代化的改革。
张之洞一生几乎与中国近代史的全过程相始终,是清末官场中一个颇为复杂而又矛盾的人物。
第十八章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康有为的“变法维新”论
一、“时移法亦移”,倡“变法维新”
康有为在戊戌变法写了《新学伪经考》,《孔子改制考》等著作,否定封建经典,否定封建正统思想,把孔子打扮成“托古改制”的祖师爷,目的是借“古”来论证维新变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孔子改制考》从正面阐明了孔子“托古改制”思想,实际上是宣传他自己改制立法的变法主张。
康有为把孔子推为“托古改制”的“圣法”的创立者,孔子的《公羊春秋》是阐发了“圣法”的真经。
《公羊春秋》的核心是“公羊三世说”,即社会历史演进的三个阶段:
社会由“据乱世”进入“升平世”,再进入“太平世”。
“据乱世”是暴君之酷政的时代;“升平世”是实行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时代;“太平世”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时代。
对于中国而言,是“进至升平”的时代,因此中国必须改革封建专制制度,实行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度。
康有为的托古改制思想有很大的局限性。
他主张的变法只有改良。
他认为,一切只能“循序而行”,“三世不能飞跃”。
一国的君主专制也必须经过“立宪制”才能进到“共和制”。
显然这不是真正的革命,而是点滴的改良。
康有为的思想正是从这里失足,以致最终走到了自己的对立面,由变法维新走向守旧复辟,反对革命。
二、“变法全在定典章宪法”,实行“君主立宪”
康有为认为中国之所以内忧外患,其原因是由于君主专制,军权太专,下情不能上达,君民不能合为一体。
因此,要改变现状,要使国家富强,人民安乐,就必须实行君主立宪。
在建立君主立宪,实行三权分立的问题上,康有为着重讨论了建立代议机构即立法机构的问题。
康有为倡导实行君主立宪的具体方案是:
①设议院开国会;②制定宪法;③行三权分立,即“以国会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
康有为还十分重视改旧法,主张采用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建立新的法制。
他改变旧法的步骤是:
首先,他要求借鉴各国律例,定宪法,即制定一部英、日式的资产阶级宪法,使君民同受其治。
其次,他主张修改旧刑律,理由是外国人以“我刑律太重”,因而要求治外法权,不与我平等权利。
因此他建议应采各国律例,重订施行。
再次,他要求制定民法、商法、诉讼法等。
康有为的主张说明随着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制定和调整这种新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已日益迫切的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其主张具有进步意义。
三、坚持保皇立宪,鼓吹复古
四、“太平之世不立刑”
“太平之世不立刑”是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提出的法律思想,他认为太平世即大同世界,是人类发展阶段上“至善至美”的理想世界。
在那里,人们摆脱了乱世中存在的各种苦道。
社会上致人犯罪的政治经济根源消失了,人性得到充分的发展。
从而,社会就可以达到“治而刑措”,实现“太平之世不立刑”。
康有为认为要致刑措,达大同,最根本的方法是去“九界”。
这就是:
一去国界,二去级界,三去种界,四去形界,五去家界,六去产界,七去乱界,八去类界,九去苦界,达到至平、至仁、至公、至致的大同社会。
康有为的大同主张,启发了人们思想,表达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对自由民主的追求。
但是企图通过改良的办法来达到人类大同的理想社会,那仅仅是一种空想。
综上所述,康有为是19世纪末我国向西方寻求真理的先进人物之一,他领导的戊戌变法运动和推行资产阶级经济、政治、法律改革的功绩是应充分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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