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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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第二十七章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单独的已有化学概念的有机化合物,但纯甲烷及纯丙烷应归入税号;
(二)税号及的药品;
(三)税号、及的不饱和烃混合物。
二、税号所称“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不仅包括石油、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及类似油,还包括那些用任何方式提取的主要含有不饱和烃混合物的油,但其非芳族成份的重量必需超过芳族成份。
但是,它不包括温度在300℃时,压力转为1013毫巴后减压蒸馏出的液体合成聚烯烃以体积计小于60%的货物(第三十九章)。
子目注释:
一、子目号所称“无烟煤”,是指含挥发物(以干燥、无矿物质计)不超过14%的煤。
二、子目号所称“烟煤”,是指含挥发物(以干燥、无矿物质计)超过14%,而且热值(以潮湿、无矿物质计)等于或大于5833大卡/千克的煤。
三、子目号、、、、所称“粗苯”、“粗甲苯”、“粗二甲苯”、“萘”、“酚”,是别离指按重量计苯、甲苯、二甲苯、萘、酚的含量在50%以上的产品。
总注释
总的来讲,本章包括煤及其他天然矿物燃料、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这些油的蒸馏产品和用任何其他方式取得的类似产品,也包括矿物蜡及天然沥青物质。
本章的货物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是精制的;除甲烷及丙烷之外,其余的若是是单独的已有化学概念的有机化合物或处于商业纯状态的,应归入第二十九章。
对于某些这种化合物(例如,乙烷、苯、酚、吡啶),税号、及的注释列有其具体纯度标准。
甲烷及丙烷,即即是纯净的,也归入税号。
本章注释二及税号所称“芳族成份”,是指含有芳香素的整个分子(不论其侧链多少及长短)而不是仅指这些分子的芳香部份。
本章不包括:
(一)税号或的药品。
(二)芳香料制品、化妆品或盥洗品(税号至)。
(三)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器充气用的液体燃料或液化气体燃料,其包装容器的容量不超过300立方厘米的(税号)。
煤;煤砖、煤球及用煤制成的类似固体燃料:
—煤,不论是不是粉化,但未制成型:
11——无烟煤
12——烟煤
19——其他煤
20—煤砖、煤球及用煤制成的类似固体燃料
本税号包括各类煤,不论是不是粉化或粘聚(煤球、煤砖等),也包括碳化后无烟的煤砖及类似的成品燃料。
本税号还包括加入少量分散剂(主如果表面活性剂)并用水和好的粉化煤。
本税号不包括黑玉(税号)、褐煤(税号)、焦炭及半焦炭(税号)。
褐煤,不论是不是制成型,但不包括黑玉:
10—褐煤,不论是不是粉化,但未制成型
20—制成型的褐煤
本税号包括褐煤,一种处于煤及泥煤之间的燃料,不论是不是脱水、粉化或粘聚。
本税号不包括黑玉,虽然它也是褐煤的一种(税号)。
泥煤(包括肥料用泥煤),不论是不是制成型
泥煤,由部份碳化的植物材料组成,一般分量很轻,纤维质。
本税号包括各类泥煤,含燃料用的干制或粘聚泥煤、用于厩圈、改良土壤或其他方面的碎泥煤、泥煤料等。
本税号还包括具有泥煤大体特征的泥煤与沙或粘土混合物,不论是不是含有少量的肥料元素氮、磷或钾。
这种产品一般用作花泥。
但本税号不包括:
(一)制成供纺织用的泥煤纤维(名为“贝兰丁”纤维)(第十一类)。
(二)花盘或其他泥煤制品,包括切割或模制成形的建筑用绝热片(第六十八章)。
煤、褐煤或泥煤制成的焦炭及半焦炭,不论是不是制成型;甑炭
焦炭是在无空气存在下干馏(或碳化、气化)煤、褐煤或泥煤制得的固体产物。
它用各类质量的烟煤在炼焦炉内炼得。
半焦炭是低温干馏煤或褐煤制得。
本税号的焦炭及半焦炭可经粉化或粘聚。
甄炭(气碳)是一种质硬、色黑、易碎的碳,敲之有金属响声,是从煤气厂或炼焦炉内所得的一种副产品。
它积聚于炉壁或甄壁上,一般为不规则团块状。
这些团块的表面按照甄的形状不同,可为平面或略呈弧形。
在某些国家,甄炭被称为“人造石墨”,但将税号的人工生产的石墨称为人造石墨才更为确切。
本税号不包括:
(一)沥青焦及石油焦(别离归入税号或)。
(二)电气用甄炭制品(税号)。
煤气、水煤气、炉煤气及类似气体,但石油气及其他烃类气除外
煤气一般是在煤气厂或炼焦炉内在无空气存在下干馏煤制得。
它是一种氢、甲烷、一氧化碳等的复杂混合物,用于照明和加热。
本税号包括地下气化作用产生的煤气,也包括水煤气、炉煤气及类似气体,例如,高炉煤气。
本税号还包括通常在蒸汽存在下裂化或重整矿物油、石油气或天然气所得的混合气体。
这些混合气体与煤气的成份相似,用于加热、照明及合成化学品(例如,甲醇、氨)。
用于合成化学品时,有时称为“合成气”。
但本税号不包括税号所列的气体。
从煤、褐煤或泥煤蒸馏所得的焦油及其他矿物焦油,不论是不是脱水或部份蒸馏,包括再造焦油
本税号的焦油是由各类比例的芳族及脂族成份组成的复杂混合物,一般为干馏煤、褐煤或泥煤的产物。
归入本税号的焦油包括:
一、高温干馏煤所制得的焦油,主要含芳族成份,例如,苯、酚、萘、蒽及酚同系物、吡啶碱。
二、干馏褐煤或泥煤或低温干馏煤所制得的焦油,其成份与以上一款所述焦油相似,但含有更为大量的脂族化合物、环烷化合物及酚化合物。
三、其他矿物焦油,包括煤在水煤气炉内气化时所产生的焦油。
本税号也包括脱水或部份干馏的焦油和将沥青与杂酚油或其他煤焦油干馏物混合制得的再造焦油。
焦油主要用于进一步蒸馏,以产生一系列的油及其他煤焦油产品,也有效于制防水材料及铺路面等。
本税号不包括用非矿物原料提取的焦油,例如,木焦油(税号)。
蒸馏高温煤焦油所得的油类及其他产品;芳族成份重量超过非芳族成份的类似产品:
10—粗苯
20—粗甲苯
30—粗二甲苯
40—萘
50—其他芳烃混合物,温度在250℃时蒸馏出的芳烃含量以体积计(包括损耗)在65%及以上(以美国标准实验法D86为准)
60—酚
—其他:
91——杂酚油
99——其他
本税号包括:
一、用稍宽馏分的高温煤焦油精馏制得的油及其他产品,这种煤焦油能产生以芳族烃及其他芳族化合物为主要成份的混合物。
上述油及其他产品包括:
(一)苯、甲苯、混合二甲苯及溶剂石脑油。
(二)萘油及粗萘。
(三)蒽油及粗蒽。
(四)酚油(酚、甲酚、二甲苯酚等)。
(五)吡啶、喹啉及吖啶碱。
(六)杂酚油。
二、以芳族成份为主的类似油及产品,通过精馏低温煤焦油及其他矿物焦油制得或通过汽提煤气、加工石油或其他方式制得。
本税号包括粗制或精制的上述油及产品,但不包括单独的已有化学概念的纯净化合物或商品纯化合物(第二十九章),这些化合物是通过对焦油进一步精馏或用其他方式加工制得。
对于苯、甲苯、二甲苯、萘、蒽、酚、甲酚、二甲苯酚、吡啶及某些吡啶衍生物,税号、及注释的有关部排列有其纯度的具体标准。
木焦油归入第三十八章。
本税号不包括苯或萘烷基化后具有相当长支链的混合烷基苯或混合烷基萘(税号)。
从煤焦油或其他矿物焦油所得的沥青及沥青焦:
10—沥青
20—沥青焦
本税号所包括的沥青是蒸馏高温煤焦油或其他矿物焦油时所剩的一种残余物,它含有少量的重焦油,为黑色或棕色,质地柔软或易碎,用于制造电极、铺路焦油、防水混合物或粘聚煤粉等。
经吹气氧化稍为改性的沥青与未吹气沥青相似,仍归入本税号。
沥青焦是蒸馏高温煤焦油、低温煤焦油、其他矿物焦油及其沥青后残留的最终产品,用于制造电极或用作燃料。
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
本税号包括石油及沥青矿物(例如,页岩、石灰石、矿砂)油的原油,即不论其成份如何,也不论其是不是从正常油田、凝液油田或干馏沥青矿物取得的天然产品。
所得原油即便经以下方式加工,仍归入本税号:
一、倾析。
二、脱盐。
三、脱水。
四、稳定以使蒸汽压力正常化。
五、消去极轻馏分,使这些馏分重返油藏以利排放及维持压力。
六、仅加入已在上述加工进程顶用物理方式回收的碳氢化合物。
七、任何次要的加工方式,只要这些方式不改变产品的大体特性。
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但原油除外;以上述油为大体成份(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其他税号未列名制品
本税号包括的产品可通过除税号注释所列范围之外的任何加工。
本税号包括:
一、“拔顶原油”(蒸去了某些较轻馏分的原油)和蒸馏稍宽馏分或炼制石油及沥青矿物的原油所得的轻油、中油及重油。
这些油呈液状或半固体状,主要含非芳族烃,例如,链烷烃、环烷烃。
这些油包括:
(一)汽油。
(二)石油溶剂。
(三)煤油。
(四)粗柴油。
(五)燃料油。
(六)锭子油及润滑油。
(七)白油。
本税号包括经进一步加工以清除杂质(例如,用酸或碱处置、用选择性溶剂、氯化锌、吸收土等处置或经再蒸馏加工)的上述馏分,只要处置后的产品不是纯的或商品纯的已有化学概念的单独化合物(第二十九章)。
二、非芳族成份以重量计超过芳族成份的类似油。
它们通太低温干馏煤或经氢化及其他任何加工(例如,裂化、重整)制得。
本税号包括混合烯烃,也称三聚丙烯、四聚丙烯、二异丁烯、三异丁烯等。
这些混合物是由不饱和无环烃(辛烯、壬烯及其同系物和异构体等)及饱和无环烃混合组成。
它们通过极低度聚合丙烯、异丁烯或其他烯烃制得,或通过度离(例如,分馏)某些矿物油裂化产品制得。
混合烯烃主要在化学合成顶用作溶剂或稀释剂。
由于其辛烷值高,在加入适当添加剂后,它们也可掺入汽油利用。
但本税号不包括在温度300℃时,压力转为1013毫巴后减压蒸馏出的液体合成聚烯烃以体积计小于60%的货物(第三十九章)。
而且,本税号也不包括加工石油或用其他方式制得的按重量计以芳族成份为主的油(税号)。
三、加有不同物质以适合某些专门用途的以上一、二两款所述的油,只要这些产品含有按重量计在70%及以上的石油或沥青矿物油,而且协调制度的其他税号也未明确将其包括在内。
以上所述的产品包括:
(一)含有少量添加的抗爆产品(例如,四乙铅、二溴乙烷)及抗氧剂(例如,对-丁基氨基苯酚)的汽油。
(二)由润滑油及各类不同数量的其他产品〔例如,改良润滑性能的产品(如植物油、脂)、抗氧剂、防锈剂、防沫剂(如硅氧烷)〕混合组成的润滑剂。
这些润滑油包括复合油、重负荷机油、掺石墨油(浸于石油或沥青矿物油的石墨悬浮液)、上部气缸润滑剂、纺织用油及由润滑油和大约10~15%的铝皂、钙皂、锂皂等组成的固体润滑剂(润滑脂)。
(三)变压器油及绝缘油(不是利用其润滑性能),加有抗氧剂(如二叔丁基对甲苯酚)并经稳定和特制的油。
(四)用于冷却切削工具及工件的切削油,由加入大约10~15%乳化剂(例如,碱式磺化蓖麻醇油酸盐)的重油组成,在水中作为乳剂利用。
(五)清洁电动机、发动机及其他器具的清洗油,由重油组成,通常含有少量添加的胶溶剂,用以清除机械运转时积聚下来的胶、碳等物质。
(六)为便于将陶瓷制品、混凝土支柱等从模型上离开下来的脱模油,包括含有约10%植物脂肪等的重油。
(七)闸用液压油等,由重油加入增强其润滑性能的产品、抗氧剂、防锈剂、防沫剂等组成。
本税号不包括:
(一)含石油或沥青矿物油重量低于70%的制剂,例如,税号的纺织材料油脂处置制剂及其他润滑剂和税号的闸用液压油。
(二)协调制度其他税号已列名的含任何比例(包括按重量计超过70%的)石油或沥青矿物油的制剂或非以石油及沥青矿物油为基料的制剂。
它们有税号的防锈剂,一种溶于石油溶剂的羊毛脂溶液(羊毛脂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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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十七 矿物 燃料 矿物油 及其 产品 沥青 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