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实施方案与交通局公共交通车辆管理制度汇编.docx
- 文档编号:307328
- 上传时间:2022-10-08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4.86KB
交通局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实施方案与交通局公共交通车辆管理制度汇编.docx
《交通局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实施方案与交通局公共交通车辆管理制度汇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交通局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实施方案与交通局公共交通车辆管理制度汇编.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交通局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实施方案与交通局公共交通车辆管理制度汇编
交通局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实施方案与交通局公共交通车辆管理制度汇编
交通局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实施方案
为大力开展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提高公众科技文化素质和科技普及率,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服务社会发展,现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着力推动全县产业、技术跨越式发展,提升县域经济实力和科技竞争力,提升社会服务职能,实现我县创建全省科普示范县工作目标。
二、目标任务
立足单位实际,努力创新,务求实效,以“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为主题,针对不同需求层次的科普工作对象,开展典型性、新颖性、多形式多渠道的科普活动。
让交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树立科学理念,掌握科学知识,增强科学意识,提高科技素质,建立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爱科学、学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浓厚氛围,展示交通风采,努力争创全省科普示范县。
1、实施领导干部科学素质行动。
将提高科学素质贯穿于领导干部学习教育、综合评价全过程,提倡科学决策,讲求科学管理,增强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科学执政的能力、终身学习和科学管理的能力,使领导干部科学素质在提升全民科学素质方面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2、实施干部职工的科学素质行动。
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体系,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适应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需要,改进工作方法,满足不同服务对象的需求,提高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工作水平。
加强交通系统职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提升能力和科学素质。
将交通行业科学素质行动向社会及重点领域延伸,通过交通行业志愿者行动,开展科普行动进校园、进基层活动,推进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的实施。
3、实施交通从业人员科学素质行动。
加强行业准入制度,积极推进从业资格证管理,把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纳入培训内容,加大从业人员教育与培训,培养从业人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
运用计算机联网和远程教育措施,加大行业各类从业人员的教育,组织开展技能大赛、岗位练兵、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4、实施交通运输大众科技推广行动。
利用公交、出租车、车站LED电子屏幕等媒介,配合全县开展的各类科普教育宣传工作。
今年重点在6月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同时,加强宣传交通行业新能源、新科技运用,加强交通运输车辆技术安全设施(GPS)推广应用,开展全行业科普宣传活动,提高科技信息传播的质量和水平,提高宣传的实效性。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抓好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特成立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四、工作措施
1、开展系列主题活动,提高学科学的意识。
通过开展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周、全国节能宣传周、科普活动月等主题教育活动,宣传普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健康生活、合理消费、循环经济等观念和知识,倡导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和科学、文明、健康的出行方式。
2、开展学习竞赛活动,提升讲科学的氛围。
将提高科学素质列入交通系统各单位学习教育计划,各单位、股室在创建学习型机关过程中,通过开展集中学习、举办专题讲座、报告会等科普活动,向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普及现代科技知识及发展趋势,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科学精神。
组织干部职工参与科普活动和知识竞赛,开展法制教育,大力推进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
3、开展技能培训活动,增强用科学的能力。
着力加强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教育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
鼓励技术创新和发明活动。
加强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增加有关节能降耗、安全营运、应急处置、卫生救护等方面科学知识。
认真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发挥运输保障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交通局公共交通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确保公共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乘车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是指以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统称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车站设施为载体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的轨道交通车站,包括轨道交通站厅和站台、轨道交通出入口、轨道交通通道。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的设置,除执行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广告的登记管理、户外广告审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规定外,还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
本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轨道交通车站广告的设置规范、监督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发布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及相关行政处罚。
本市市容环卫、规划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车站广告的审批、监督管理及相关行政处罚。
第四条(设置原则)
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应当遵循合法、安全、规范、整齐、文明的原则。
第五条(广告审批)
在公共交通车辆表面、车站发布广告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车站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市容环卫、工商行政、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其中,涉及占用城市道路的,还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占路审批手续。
第六条(内容要求)
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的内容应当遵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到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七条(公益性)
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广告总量的10%。
第八条(广告维护和撤除)
经营者应当定期维护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保持美观、整洁和安全。
广告严重污损、脱落,影响车辆、站点整洁和设施完好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广告设置期满后,经营者应当及时撤除广告,恢复原状。
第二章公共汽电车车辆、站点广告设置规范
第九条(车厢广告)
公共汽电车车厢内除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可以插播广告外,其他位置、空间和设施不得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利用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发布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厢内允许安装的信息视频设施不得超过两个,其中一个信息视频设施安装在驾驶员座椅的背后上方;
(二)信息视频设施采用符合乘车安全的材质,不得影响驾驶员操作和乘客安全;
(三)信息视频设施不得播放有声广告,且具备开启、关闭以及调节音量、亮度功能;
(四)信息视频设施上发布的节目内容,必须经相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车身广告)
设置车身广告的车辆不得超过该条线路配车的50%。
除车身两侧和车尾的规定区域可以设置广告外,其他任何位置和空间不得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利用车身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告不得遮挡车辆服务标识和车灯,不得遮挡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
(二)车身两侧广告应当设置在车窗玻璃下沿以下(双层车在下车窗玻璃下沿以下),相邻两个车轮护套之间,距车轮护套边缘各30公分的范围内;公共汽电车为铰接车的,广告不得覆盖铰接棚;
(三)车尾广告应当设置在后车窗玻璃下沿以下,其左右边缘不得超出尾灯内侧。
第十一条(车站广告)
利用公共汽电车站点建筑物或者候车信息亭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规定。
公共汽电车站牌不得设置广告。
利用公共汽电车候车信息亭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候车信息亭除规定位置外,其他位置不得设置和发布广告;
(二)候车信息亭的广告单面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广告总体面积不得超过候车亭立面的40%。
第三章出租汽车车辆、扬招牌广告设置规范
第十二条(车辆广告)
出租汽车车辆除前车门玻璃下沿以下和后车窗底部可按规定设置广告外,车身其他任何位置和空间不得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出租汽车车厢内广告的设置规范,由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设置要求)
出租汽车车辆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前车门玻璃下沿以下位置设置广告的,仅限于发布本企业的经营叫车电话,其面积不得大于前车门的30%;
(二)在车辆后车窗底部设置广告的,应当使用粘贴单向透视材料,广告条幅宽度不得超过15厘米。
第十四条(扬招牌)
出租汽车扬招牌不得设置和发布广告。
第四章轨道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规范
第十五条(安全服务设施)
在轨道交通车辆和车站的安全设施、安全标志、服务设施、服务标志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区域,禁止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轨道交通车辆、车站发布的广告不得影响安全标志和服务标志的识别,不得影响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的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的服务设施,包括售检票设施、问讯设施、自动扶梯、屏蔽门(安全门)、乘客服务中心等具有服务功能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区域。
第十六条(车厢广告)
轨道交通车厢内除车门和车窗间的固定位置、车门玻璃下方二分之一处外,其他位置、空间和设施不得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在车门玻璃下方二分之一处设置广告的,应当使用粘贴单向透视材料。
在车门和车窗间的固定位置采用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发布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信息视频设施安装在车门和车窗间的固定位置,其周围不得附加设置广告;
(二)信息视频设施不得播放有声广告,且具备开启、关闭以及调节音量、亮度功能;
(三)信息视频设施上发布的节目内容,必须经相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信息视频设施应当采用符合乘车安全的材质。
第十七条(车身广告)
轨道交通车身广告除设置在车身两侧车窗玻璃下沿以下部位外,其他任何位置和空间不得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利用车身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遮挡安全及运营的设施和标志,不得影响线路识别色带、车辆编号的使用;
(二)共线运营的列车车身广告确保广告色彩、画面等不影响各线列车的区分。
第十八条(悬挂和占地广告)
除站台层运营信息显示设施外,轨道交通车站内不得设置悬挂式广告。
车站内除规划预留设置占地广告位置外,其他地方均不得设置占地广告。
第十九条(车站广告)
广告设置在轨道交通车站墙面上的,其上下应当留出一定空间,大小应当统一、均匀分布,并不得采用喷涂方式。
轨道交通站厅立柱广告数量不得超过站厅独立立柱总量的50%,站台立柱广告数量不得超过站xx立立柱总量的30%,站厅、站台立柱广告的大小应当统一。
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的地面、顶部、台阶、候车椅上设置广告,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的站厅、站台、通道、出入口等处设置与乘客互动的广告。
在轨道交通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上设置广告,不得影响车站正常的采光和通风。
第二十条(有声广告)
除站台层运营信息显示设施外,轨道交通车站内不得播放有声广告。
站台层运营信息显示设施的广告播放系统应当独立于轨道交通车站广播系统,播放广告的音量不得超过70分贝。
第二十一条(流动广告)
不得在轨道交通车站的通道或者人流密集处、车厢内设摊宣传。
不得在轨道交通车站和车厢内设置流动广告,严禁在轨道交通车站和车厢内散发广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规定的处罚)
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发布活动,违反本市交通港口、工商行政、市容环卫、规划、公安交通管理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交通局 全民 科学 素质 工作 实施方案 公共交通 车辆 管理制度 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