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恒裕1号酒店基金信托计划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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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恒裕1号酒店基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山东信托•恒裕1号酒店基金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
风险警示:
重要提示: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山东信托•恒裕1号酒店基金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山东信托•恒裕1号酒店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情,应查阅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名称:
山东信托•恒裕1号酒店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投资范围: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享有所有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信托文件确定的权限内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之约定将集合信托资金投资于天津华胜旅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份额,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国债、企业债、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并将取得的投资收益按本合同的约定分配给受益人。
信托计划的规模:
本信托的成立时信托单位总额不超过【70000】万份。
信托期限:
本信托的期限为【2(+0.5)】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本信托计划可能提前终止或延长。
受托人至迟应于信托计划期满【24】个月前【十】个工作日内确定信托计划的期限并以公告方式向受益人予以披露。
委托人资格:
符合信托文件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信托单位的种类:
本信托的受益权划分为等份额的信托单位。
信托成立时信托单位净值:
1元
信托计划推介期:
自2011年【8】月【18】日至2011年【9】月【15】日止。
受托人: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推介机构:
目录
第一条受托人的基本情况1
第二条信托计划的推介与成立2
第三条认购程序2
第四条信托单位的认购4
第五条信托合同内容摘要5
第六条风险警示6
第七条法律意见书7
第八条信托文件的效力、解释和说明7
第九条备查文件7
第一条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1.1受托人基本情况
1.1.1受托人公司概况
名称: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解放路166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解放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
孟凡利
金融许可证号:
K0039H237010002
营业执照注册号:
370000018004547
注册资本:
12.8亿元
简介: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于1988年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自成立以来,公司充分发挥金融与投资双重职能,在诸多业务领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现已发展成为以管理省基建基金、资金信托、财产信托、投资银行、融资租赁、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为主要业务的金融公司。
截至2009年底,公司自有资产19.06亿元,信托资产539.65亿元,归属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16.15亿元,利润总额2.25亿元。
1.1.2信托经理
信托经理职责:
(1)拟定信托财产运用方案,取得受托人内部决策意见后实施;
(2)按信托文件规定运作信托财产,并对资金拨付等发布指令;
(3)负责跟踪信托计划的运作,控制资金运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4)提出信托利益分配方案,报受托人内部审核批准后执行。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经理为:
宋磊、郑灿亮
宋磊履历:
1998年毕业于山东大学。
1998年加入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先后在证券总部、办公室、综合管理部、信托业务七部工作,现任信托业务七部经理。
从事过股票发行承销、投资银行以及信托业务的研发和实际操作。
成功参与设计和实际操作了多个资金信托项目,拥有较为丰富的信托业务经验和理论基础。
郑灿亮履历:
201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
同年进入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工作。
现在信托业务七部工作,实际操作了多个资金信托项目。
第二条信托计划的推介与成立
2.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2011年【8】月【18】日至2011年【9】月【15】日,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受托人有权根据投资运作需要延长推介期[20]个工作日或提前终止推介期,并在受托人网站上予以公告(该等公告视为对委托人的通知)。
2.2信托计划的成立
信托计划推介过程中,受托人可视实际情况宣布推介期终止并宣布信托计划成立;
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受托人应当信托计划成立后在5个工作日(含成立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2.3如信托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推介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不含推介期满日当天)向投资者退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资金及其在缴纳后至推介期满时所产生的活期存款利息。
退还完毕后,受托人就信托文件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2.4本信托之成立或不成立,受托人将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
2.5推介期内或信托成立前,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将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放于信托认购账户,投资者、受托人均不能动用。
如本信托成立,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于信托生效前产生的活期存款利息计入信托财产。
第三条认购程序
3.1认购资格
委托人应当是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
3.1.1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1.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1.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加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须是符合上述委托人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申请认购信托单位的合格投资者中个人投资者人数超过50人的,由受托人按照“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申请,认购申请以个人投资者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的方式进行。
3.2在本信托成立时每份信托单位净值为壹元人民币,壹元人民币认购一份信托单位。
受托人不接受投资者的现金认购,委托人应在推介期内或开放期内将认购资金由其在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认购账户。
3.3资金要求
个人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的单笔认购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万元,并可按人民币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受托人有权根据认购情况调整单笔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
机构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的单笔认购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万元,并可按人民币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3.4受益人要求
受益人与委托人是同一人。
3.5认购利息的处理
投资者将认购资金与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认购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或开放日期间的利息,于信托计划成立日次日归入信托财产。
3.5全体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3.5.1委托人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
3.5.2委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认购资金的规定。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作出本条规定的陈述与保证或其它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不对认购资金的合法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3.5.3委托人对金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托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并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
a、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购信托单位时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c、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3.5.4委托人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取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公司或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一切批准或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委托人董事会及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执行机构及决策机构已依法及根据其章程规定对信托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作出批准决议。
3.5.5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有效。
第四条信托单位的认购
4.1信托单位的认购
4.1.1委托人通过货币形式认购信托单位,受托人在中国民生银行济南分行设立了信托认购账户,作为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的资金流转专用账户。
委托人须按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将认购信托单位对应的货币资金汇入此账户。
委托人划入该账户的货币资金在转入信托财产专户前不计入信托财产。
信托认购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中国民生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
户名: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号:
1601014040000982
4.1.2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户,在信托存续期内不可撤销,作为货币形式信托财产保管、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专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中国民生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
户名: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号:
1601014040000974
4.1.3认购信托单位对应的货币资金的划拨
受托人应于信托成立日当日将信托单位对应的货币资金由信托认购账户划至信托财产专户。
4.2赎回
本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在本信托存续期间不得赎回。
第五条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5.1重要提示
本条为对信托合同内容的摘要,详细内容请详阅信托合同的规定。
本条内容如与信托合同冲突的,以信托合同为准。
5.2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享有所有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信托文件确定的权限内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之约定将集合信托资金投资于天津华胜旅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份额,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国债、企业债、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并将取得的投资收益按本合同的约定分配给受益人。
5.3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
详见信托合同第八条约定。
5.4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及核算
详见信托合同第十条约定。
5.5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5.1委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等。
5.5.2委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保证所交付的认购资金或资产来源合法;保证其享有签署信托文件的权利。
5.5.3受益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受益权。
5.5.4受益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受益人有义务将有效的联系方式和信托受益账户资料以书面之方式告知受托人,以确保受益人信息准确无误。
5.5.5受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按照信托合同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妥善处理信托事务,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并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收取信托管理费。
5.5.6受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5.6信息披露
5.6.1本信托计划相关事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披露。
5.6.2受托人将通过邮寄方式就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事项报告受益人。
受托人可同时通过网站信息发布、手机短信通知、电子邮件发送等方式将披露信息或摘要报告受益人,但上述补充披露方式并非受托人的法定义务。
受益人可登陆网站自行查阅本信托的当前及以往披露信息。
本信托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
受托人通讯地址发生变化的,可通过网站公告及手机短信等形式通知委托人、受益人。
第六条风险警示
6.1投资有风险,请谨慎选择。
投资者在认购信托单位前,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信托计划存在的法律政策风险、信托财产独立性风险、市场风险、目标公司股权投资变现风险、目标公司的经营风险、强制征用风险、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普通合伙人的道德风险、收益率波动风险、管理风险、保管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它风险等各项风险因素。
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合同。
6.2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本信托的最低收益。
6.3受托人依据本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6.4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第七条法律意见书
本信托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
第八条信托文件的效力、解释和说明
8.1受托人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受托人受信托计划说明书约束;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其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各项风险,同意受信托计划说明书约束。
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未经受托人明确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在任何文件中使用受托人的名称或与之相似的任何名称作为文件的一部分内容,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8.2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经受托人公布,构成对信托各方当事人的法律约定,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参与信托计划即代表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内容。
8.3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与信托合同是相互补充的两份法律文件,两者不一致的地方,以信托合同为准。
信托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为准。
第九条备查文件
9.1《山东信托•恒裕1号酒店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9.2《山东信托•恒裕1号酒店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
9.3《山东信托•恒裕1号酒店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法律意见书》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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