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篇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docx
- 文档编号:30729233
- 上传时间:2023-08-19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0.48KB
第十一篇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docx
《第十一篇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十一篇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十一篇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第十一章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作为咖啡代用品的焙制麦芽(税号09.01或21.01);
(二)税号19.01的经制作的细粉、粗粉或淀粉;
(三)税号19.04的玉米片及其他产品;
(四)税号20.0一、20.04或20.05的经制作或保藏的蔬菜;
(五)药品(第三十章);
(六)具有芳香料制品或化妆盥洗品性质的淀粉(第三十三章)。
二、
(一)下表所列谷物碾磨产品按干制品重量计若是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应归入本章;可是,整粒、滚压、制片或磨碎的谷物胚芽均归入税号11.04:
1.淀粉含量(按修订的尤艾斯旋光法测定)超过表列第
(2)栏的比例;
2.灰分含量(除去任何添加的矿物质)不超过表列第(3)栏的比例。
不然,应归入税号23.02。
(二)符合上述规定归入本章的产品,若是用表列第(4)或第(5)栏规定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其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表列比例的,应归入税号11.01或11.02。
不然,应归入税号11.03或11.04。
谷物
(1)
淀粉含量
(2)
灰分含量
(3)
通过下列孔径筛子的比率
315微米
(4)
500微米
(5)
小麦及黑麦
大麦
燕麦
玉米及高梁
大米
荞麦
45%
45%
45%
45%
45%
45%
2.5%
3%
5%
2%
1.6%
4
80%
80%
80%
-
80%
80%
-
-
-
90%
-
-
三、税号11.03所称“粗粒”及“粗粉”,是指谷物经碾碎所得的以下产品:
(一)玉米产品,用2毫米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95%的;
(二)其他谷物产品,用1.25毫米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95%的。
总注释
本章包括:
一、碾磨第十章的谷物及第七章的甜玉米所得的产品,但税号的制粉工业残渣除外。
归入本章的小麦、黑麦、大麦、燕麦、玉米(包括带或不带子粒皮连芯碾磨的)、食用高粱、大米及荞麦的碾磨产品,应依照本章注释二
(一)规定的淀粉及灰分含量标准与税号的残渣区别开来。
关于本章内以上列名的谷物,税号或的细粉与税号或1所列产品的区别,应依照本章注释二
(二)规定过筛率指标来确信。
同时,税号的所有谷物粗粒及粗粉必需符合本章注释三规定的过筛率指标。
二、将第十章的谷物按本章各税号所列方式(例如,麦粒发芽、提取淀粉或面筋等)加工的产品。
三、其他各章的原材料(干豆类、马铃薯、果实等)通过类似以上一款或二款所述方式加工的产品。
本章要紧不包括:
(一)作咖啡代用品的烘焙麦芽(税号09.01或21.01)。
(二)谷壳(税号12.13)。
(三)税号19.01的调制细粉、粗粉及淀粉。
(四)珍粉(税号19.03)。
(五)经膨化或烘炒而得的爆米花、玉米片及类似产品和成谷物加工形状的布尔古小麦(税号19.04)。
(六)税号20.0一、20.04及20.05的经制作或保藏的蔬菜。
(七)谷物或豆类植物在筛、碾或其他加工进程中所剩的残渣(税号23.02)。
(八)药品(第三十章)。
(九)第三十三章的产品(参见第三十三章的注释三及四)。
11.01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
本税号包括的小麦或混合麦细粉,即碾磨税号的谷物所得的粉末,必需符合本章注释二
(一)规定的淀粉及灰分含量(参见本章总注释),并符合本章注释二
(二)规定的过筛率指标。
本税号的细粉可加有改良用的很少量的矿物磷酸盐、抗氧剂、乳化剂、维生素或发酵粉。
面粉还可加有一样不超过10%的面筋以进一步提高其营养价值。
本税号还包括通过热处置使淀粉预胶化的“膨胀”粉。
这种粉用于制作税号的食物、面包烘焙改良剂、动物饲料或用于某些工业,例如,纺织业、造纸业或冶金工业(制铸模芯粘合剂)。
经进一步加工或为使其成为食物而加入了其他物质的细粉不包括在本税号内(通常归入税号19.01)。
本税号也不包括掺有可可的细粉(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在40%及以上的归入税号18.06,低于40%的归入税号19.01)。
11.02其他谷物细粉,但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除外:
10—黑麦细粉
20—玉米细粉
30—大米细粉
90—其他
本税号包括除小麦或混合麦细粉之外的其他谷物细粉(即碾磨第十章的谷物所得的细粉末)。
黑麦、大麦、燕麦、玉米(包括带或不带子粒皮连芯碾磨的)、食用高粱、大米或荞麦的碾磨产品,若是符合本章注释二
(一)规定的淀粉及灰分含量(参见总注释),而且符合本章注释二
(二)规定的过筛率指标,可作为谷物细粉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的细粉可加有改良用的极少量矿物磷酸盐、抗氧剂、乳化剂、维生素或发酵粉。
本税号还包括通过热处置使淀粉预胶化的“膨胀”粉。
这些粉用于制作税号的食物、面包烘焙改良剂、动物饲料或用于某些工业,例如,纺织业、造纸业或冶金工业(制铸模芯粘合剂)。
经进一步加工或为使其成为食物而加入了其他物质的细粉不包括在本税号内(通常归入税号19.01)。
本税号也不包括掺有可可的细粉(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在40%及以上的归入税号18.06,低于40%的归入税号19.01)。
11.03谷物的粗粒、粗粉及团粒:
—粗粒及粗粉:
11——小麦的
12——燕麦的
13——玉米的
14——大米的
19——其他
—团粒:
21——小麦的
29——其他
本税号的谷物粗粒及粗粉是用谷物颗粒破碎(包括玉米带或不带子粒皮连芯破碎)而得的产品。
这些产品一样应符合本章注释二
(一)规定的淀粉及灰分含量,而且完全符合本章注释三规定的过筛率指标。
关于税号或所列细粉与本税号的粗粒和粗粉及与税号所列产品的区别,参见本章总注释(第一款的第二段)。
谷物粗粒是谷物粗磨所得的碎粒或粉粒。
粗粉是比细粉颗粒大的产品,为初磨后第一次过筛时所得或初磨后将粗粒进行再磨再筛所得。
硬粒小麦粗粉,又称粗面粉,是制通心粉、面条及类似产品的要紧原料。
粗面粉也直接用作食物(例如,做粗面布丁)。
本税号还包括经热处置使其预胶化的粗粉(例如,玉米粉),在酿造顶用作添加剂等。
团粒是本章的碾磨谷物通过直接挤压或加入重量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产品(参见第二类注释)。
本税号不包括谷物碾磨加工所剩的成团粒状的残渣(第二十三章)。
6的稻谷、大米除外;谷物胚芽,整粒、滚压、制片或磨碎的:
—滚压或制片的谷物:
11——大麦的
12——燕麦的
19——其他
—经其他加工的谷物(例如,去壳、制成粒状、切片或粗磨):
21——大麦的
22——燕麦的
23——玉米的
29——其他
30—谷物胚芽,整粒、滚压、制片或磨碎的
本税号包括所有未制作的谷物碾磨产品,但细粉(税号及)、粗粒、粗粉和团粒(税号)及残渣(税号)除外。
关于本税号包括的产品与本税号不包括的产品之间的区别,参见本章总注释的第一款。
本税号包括:
一、谷物片(例如,大麦片或燕麦片),通过对整颗谷粒(不论是不是去壳)、粗磨谷粒、以下二、三两款及税号注释的二至五款所列产品进行碾压制得。
加工时谷粒通经常使用蒸气加热或在加热滚筒之间碾轧。
玉米片之类的早饭食物是可即供食用的熟食,与类似的熟谷物制品一样,归入税号。
二、已脱壳但未去皮的燕麦、荞麦及小米。
但本税号不包括除脱粒或扬簸外未经其他加工的天生无壳的燕麦(税号)。
三、去壳或经其他加工除去其全数或部份谷皮(即壳下的衣)的谷物。
加工后可见其粉质子实。
青稞若是已经去壳,也归入本税号(这种谷物因壳紧附于子实上,仅经脱粒或扬簸不能使壳离开,只有碾磨才能去壳参见税号的注释)。
四、制成珠粒的谷物(主若是大麦),即整个谷皮几乎全数去除,谷粒两头较圆的谷物。
五、粗磨谷物,即经斩切或破碎的谷物碎粒(不论是不是去壳),它不同于谷物粗粒,碎粒较粗糙,而且形状加倍不规那么。
六、谷物胚芽,在碾磨第一时期即从谷物脱出的完整或稍为扁平(滚压)的胚芽。
为了便于保留,胚芽能够部份脱脂或作热处置。
依照不同用途,胚芽可制片或磨碎(粗磨或精磨),也能够加入维生素,以补偿加工中失去的营养成份等。
完整或滚压胚芽一样用于提取油类。
制片或磨碎胚芽用于制食物(饼干、其他烘焙糕饼及营养食物)、动物饲料(补充饲料)或药物。
谷物胚芽提取油类后的残渣归入税号23.06。
本税号也不包括:
(一)去壳、半碾磨或全碾磨的大米(不论是不是磨光、上光、半煮)及碎米(税号10.06)。
(二)成谷物加工形状的布尔古小麦(税号19.04)。
11.05马铃薯的细粉、粗粉、粉末、粉片、颗粒及团粒:
10—细粉、粗粉及粉末
20—粉片、颗粒及团粒
本税号适用于干马铃薯的细粉、粗粉、粉末、粉片、颗粒或团粒。
本税号的细粉、粉末、粉片及颗粒可通过将生马铃薯蒸煮并捣碎,然后将薯泥干燥制成细粉、粉末或颗粒,也可制成薄片,再将薄片切成细小粉片。
而本税号的团粒通常通过将马铃薯细粉、粗粉、粉末或小片粘结制成。
本税号的产品可加入改良用的极少量抗氧剂、乳化剂或维生素。
但本税号不包括加有其他物质使其具有马铃薯食物特点的产品。
本税号也不包括:
(一)仅简单干燥、脱水或蒸干但未进一步加工的马铃薯(税号07.12)。
(二)马铃薯淀粉(税号11.08)。
(三)马铃薯淀粉制得的珍粉代用品(税号19.03)。
11.06用税号07.13的干豆或税号07.14的西谷茎髓及植物根茎、块茎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用第八章的产品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
20—用税号07.14的西谷茎髓及植物根茎、块茎制成的
30—用第八章的产品制成的
一、用税号07.13干豆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
本税号包括以豌豆、菜豆、扁豆、豇豆或兵豆制得的细粉、粗粉及粉末,要紧用于做汤或豆泥。
本税号不包括:
(一)未脱脂大豆细粉(税号12.08)。
(二)稻子豆细粉(税号12.12)。
(三)以蔬菜细粉或粗粉为基料的汤料(不论液状、固体或粉状)(税号21.04)。
二、用税号07.14的西谷茎髓、根或块茎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
这些产品是通过研磨或粗磨西谷茎髓或木薯干等所得。
在制造进程中有些产品通常需要热处置,以清除其有害毒素。
热处置会引发淀粉预胶化。
本税号不包括用以上原料制得的淀粉(应该注意,从西谷茎髓中制得的淀粉有时称为“西米粉”)。
这种淀粉归入税号11.08。
它与本税号的细粉能够区分开来,因为细粉不象淀粉那样,用手指搓捏时,可不能发出轻微爆破声。
税号07.14的西米、根或块茎的细粉、粗粉及粉末团粒也不包括在本税号内(税号07.14)。
三、用第八章的产品制成的细粉、粗粉
第八章的水果或坚果用于制粉的要紧品种有栗子、杏仁、椰枣、香蕉、椰子及罗望子果。
本税号也包括果皮粉。
但本税号不包括供预防或医治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罗望子果粉(税号30.04)。
本税号的产品可加有改良用的极少量抗氧剂或乳化剂。
本税号也不包括:
(一)西谷茎髓(税号07.14)。
(二)名为珍粉的食物(税号19.03)。
11.07麦芽,不论是不是焙制:
10—未焙制
20—已焙制
麦芽是发芽的麦粒(一样为大麦粒),发芽后在热气窑(麦芽窑)内加以烘干制得。
麦芽两头间有不明显的纵向皱纹,外表为淡棕黄色,内部为白色。
划之留下象粉笔一样的痕迹;与未发芽的麦粒不同,它能浮于水面而且很脆。
麦芽具有谷物煮过的特有气味,并略带甜味。
本税号包括完整的麦芽、粗磨麦芽及麦芽细粉,还包括焙制麦芽(例如,啤酒着色用的麦芽),但不包括进一步加工的麦芽,例如,税号的麦精及其食物和作为咖啡代用品的焙制麦芽(税号)。
11.08淀粉;菊粉:
—淀粉:
11——小麦淀粉
12——玉米淀粉
13——马铃薯淀粉
14——木薯淀粉
19——其他
20—菊粉
淀粉的化学成份为碳水化合物,许多植物的细胞内均含有淀粉。
淀粉最要紧的原料是谷物(例如,玉米、小麦及大米)、某些地衣、某些块茎和根(例如,马铃薯、木薯、竹竽等)及西谷茎髓。
淀粉为白色无味微细粉末,用手指搓捏时会发轻微爆破声。
遇碘通常呈深蓝色(支链淀粉那么呈浅红棕色)。
在偏光下用显微镜观看,其颗粒呈特有的暗交叉偏振化现象。
淀粉在冷水中不溶化,但如果是在水中加热超过其凝胶温度(大多数淀粉为60℃左右),其颗粒爆裂并形成淀粉糊。
商业上淀粉可加工成一系列归入其他税号的产品,例如,改性淀粉、焙制的可溶淀粉、糊精、麦芽糖及葡萄糖。
淀粉本身还能够在工业上普遍利用,尤其是用于食物、造纸、纸制品及纺织工业。
本税号还包括菊粉。
菊粉化学成份与淀粉类似,但遇碘不呈蓝色而呈浅黄棕色。
它从菊芋、大丽花根及菊苣根提取而得。
经长时刻在滚水中煎煮水解后成为果糖(左旋糖)。
本税号要紧不包括:
(一)税号19.01的淀粉制品。
(二)以淀粉制得的珍粉及其代用品(参见税号19.03的注释)。
(三)制成香粉及盥洗用品的淀粉(第三十三章)。
(四)税号35.05的糊精及其他改性淀粉。
(五)以淀粉为基料的胶(税号35.05或35.06)。
9)。
(七)分离淀粉所得的离析支链淀粉及离析直链淀粉(税号39.13)。
11.09面筋,不论是不是干制
面筋是用面粉通过简单水分法使其与其他成份(淀粉等)分离制得。
面筋形成时为一种白色的粘性液体或浆糊(湿面筋)或乳白色粉末(干面筋)。
面筋实质上是各类蛋白质的混合体,要紧为麸朊及麦谷朊(占蛋白质总量的85-95%),含有这两种蛋白质是面筋的特点,它们能使面筋加入适量的水并混合后产生弹性与塑性。
面筋要紧用于提高面粉的蛋白成份,以便制作某些类型的面包或饼干、通心粉及类似营养食物;也用作某些肉类食物的粘合剂,用于制某些胶及生产硫酸谷朊或磷酸谷朊、水解植物蛋白和谷氨酸钠之类的物品。
本税号要紧不包括:
(一)加有面筋的营养面粉(税号11.01)。
(二)从面筋中提取的蛋白质(一样归入税号35.04)。
(三)作胶用或作纺织工业上光料或浆料用的面筋(税号35.06或38.09)。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十 一篇 制粉 工业产品 麦芽 淀粉 菊粉 面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