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讲义.docx
- 文档编号:30725447
- 上传时间:2023-08-19
- 格式:DOCX
- 页数:114
- 大小:88KB
招标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讲义.docx
《招标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讲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招标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讲义.docx(1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招标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讲义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第1章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1.1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
1.1.1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
P1按法律规范的渊源划分:
招投标法律体系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构成。
1.1.2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效力层级(都要看)
(1)纵向效力层级P2
(2)横向效力层级P3
(3)时间序列效力层级P3
(4)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P3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使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有国务院裁决。
1.2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主要规定
1.2.1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了解各主要规定的名称、制定主体、调整范围和内容(重点是发改委的和与工程有关的及商务部的机电产品国际投标的)
1.2.2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
(1)必须招标制度的规定
《招投标法》原则规定了有关必须招标制度,并授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制订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具体规定了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2)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的规定
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范围包括:
1、中央投资项目;2、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5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企业投资项目;3、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
(4)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
为依法规范评标活动,原国家计委联合有关部门2001年制订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品表委员会的组成、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及定标程序。
为规范评标专家资格管理,原国家计委2003年制订了《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规定了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内容。
(6)有关招标投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规定
原国家计委2002年制定了《招标投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规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制订了《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2.3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规定
h
(1)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法》
(2)规范市场交易活动的通用法律《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
(3)规范建设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筑法》
(4)投资管理方面的规定
1)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仍继续实行审批制,其中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需要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2)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只是依法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未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则实行备案制。
3)对于外商投资项目,则实行核准制,有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5)利用外资的相关规定
1.3《招标投标法》
2000年1月1日正式实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是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
1.3.1立法的目的
(1)规范招投标活动
(2)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3)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3.2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
“我国境内”,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地区。
(2)主体范围:
第一类是国内各类主体:
国家机关、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第二类是在我国境内的各类外国主体:
企业、分支机构。
(3)例外情形: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但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1.3.3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即“信息透明”要求招投标活动必须具有高度的透明度,招标程序、招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标准、评标方法、中标结果等信息都要公开,使每个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得有关信息,从而平等的参与投标竞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公平原则:
即“机会均等”要求招标人一视同仁的给与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或者排斥任何一个投标人。
(3)公正原则:
即“程序规范,标准统一”要求所有的投标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以尽可能保障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程序公正;招标评标标准应当具有唯一性,对所有投标人实行统一标准,确保标准公正。
(4)诚实信用原则:
即“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准则法制化的产物,是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内容的强制性法律原则。
1.3.4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1)招标:
指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来源后,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等具体环节。
(2)投标:
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招标的活动。
(3)开标: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到场,当众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重要内容。
(4)评标:
招标人依法组建招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
(5)中标:
也称定标,即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6)签订书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2章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2.1招标人
2.1.1招标人的分类
分为两类:
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
2.1.2招标人具备的条件
(1)依法提出招标项目,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二是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2.2投标人
2.2.1投标人的分类及具备的条件
投标人分为三类:
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亦称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响应招标和参与投标竞争两个条件后,才能成为投标人。
2.2.2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是成为投标人的一般条件。
要想成为合格投标人,还必须满足两项资格条件:
一是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同行业及不同主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了投标人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投标应当具备的5个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6个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是招标人根据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2.3招标代理机构(掌握)
2.3.1招标代理机构性质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作为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否则,就会形成政企不分,会对其他代理机构构成不公平待遇。
2.3.2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1)拟定招标方案
(2)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3)审查投标人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资格。
分为资格预审(投标前)和资格后审(开标后)。
(4)编制标底: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编制。
(5)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6)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7)草拟合同(8)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2.3.3招标代理机构分类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
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建设部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商务部负责。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负责。
(5)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备案。
(6)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科技部负责。
2.3.4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乙级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乙级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400万元以上,乙级50万元以上。
(2)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的专业力量
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人员,二是业绩。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业绩方面以中标金额计,甲级近5年50亿人民币以上,乙级近3年15亿人民币以上。
2)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人员方面甲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乙级不少于3人。
业绩方面要求3年内中标达到一定金额,甲级l6亿人民币以上,乙级8亿人民币以上。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对业绩没有明确要求
(3)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称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2.3.5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
乙级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乙级1亿元人民币以下,暂定级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乙级4000万美元以下;预乙级2000万美元以下。
(4)政府采购招标:
乙级1000万元以下。
2.3.6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
招标代理服务收弗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弗方式,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具体收弗额由双方在规定的收弗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2.4.1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体系
(1)当事人监督
(2)行政监督(3)司法监督(4)社会监督
2.4.2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
(2)合理行政原则(3)程序正当原则(4)高效便民原则
2.4.3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特点是由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1)指导协调部门:
国务院指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具体职责:
a拟定《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政策。
b指定发布招标的报刋、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等。
c也是重要的行政监督部门。
(2)对于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的、串通招标、串通投标、其实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
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审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可以对政府投资和伊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进行行政监
察。
2.4.4行政监督的内容
主要分为:
1、程序监督:
指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实施的监督;2、实体监督:
指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的实体性要求实施的监督。
2.4.5行政监督方式
1、核准招标方案项目核准的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2、自行招标备案3、现场监督指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开标、评标的现场行使监督权,及时发现并直至有关违法行为。
也可以通过网上监督来实现。
4、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5、受理投诉举报6、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7、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调查等方式,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和核实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8、项目稽查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采取经常性稽查和专项性稽查方式对重大建设项目过程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9、实施行政处罚
第3章招标的规定
3.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3.1.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招投标法》规定下列项目必须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投资的项目;3、适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规定,分别从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两方面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进行了明确规范。
(1)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a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a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3)政府采购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集中采购的范围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其中,属于中央预算的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3.1.2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向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上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3)政府采购项目1)属于中央预算的,由国务院规定;2)属于地方预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4)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200万元以上。
3.1.3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况的规定
(1)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4)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1)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2)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3)旧机电产品;4)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设备;6)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7)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为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8)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9)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10)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3.2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3.2.1招标的条件概括来说,即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是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前必须具备的两个基本条件。
(1)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建设项目本身是否按现行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办理了手续、取得了批准;其次,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申报了招标事项的核准手续。
主要有以下四项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
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范围(全部或部分);2)拟招标的组织形式(委托或自行);拟自行招标的,应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3)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或邀请),拟邀请招标的,应对其理由作出说明。
4)其他有关内容。
a应报送国家发改委和由其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招标事项;b应报送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招标事项;c应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其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事项。
(2)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2.2招标方式
(3)邀请招标的条件和审批规定1)邀请招标的条件a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b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c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d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e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2)对邀请招标的审批规定a重点项目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b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C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
d政府采购项目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3.2.3招标组织形式
(1)委托招标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和干预。
(2)自行招标1)自行招标的能力。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能力的规定:
a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b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c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d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e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2)自行招标条件的核准与管理。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A事前监督。
关于主管部门对自行招标书面材料的核准,a不符合规定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b一次核准自行办理招标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
项目;c招标人不按规定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或者报送材料有遗漏的,要求其补正;d不及时补正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B事后监督管理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
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a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b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
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c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d中标结果。
3.3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3.3.1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是公开招标的一个显著特征。
招标公告基本内容包括:
1)招、标条件,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资金来源、简要技术要求以及招标人的名称等;2)招标项目的规模、招标范围、标段或标包的划分或数量;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或交货或服务地点;4)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即工程施工工期或货物交货期或服务提供时间等;5)对投标人或供应商或服务商的资质等级与资格要求;6)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招标文件售价;7)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投标截止时间;8)联系方式,包括招标人、招标或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联系方式;9)其他。
3.3.2资格预审公告
(1)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包括:
1)招标项目的条件,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招标人的名称等;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包括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3)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包括资质等级或业绩,是否接受联合体申请,申请标段数量;4)资格预审方法,表明是采用合格制还是有限数量制;5)资格获取文件的获取时间、地点和售价;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地点和截止时间;7)同时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8)联系方式,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
(2)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3.3.3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和招标公告的内容基本一致,只需增加要求潜在投标人“确认”是否收到了投标邀请书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购项目的邀请招标采用了公开选择邀请合格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方法,应按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
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3.3.4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
(1)经国务院授权由原国家计委指定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三报一网”:
《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发布时应当注意:
2)指定媒介发布依法招标项目的投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公告如实抄送《中国采购与招标网》;6)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相同;
(4)地方政府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按照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的规定,各省级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一般都指定了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3.4资格审查
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
3.4.1资格预审
(1)资格预审程序1)编制文件2)发布公告3)出售文件4)文件的澄清与修改5)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6)对资格预审申请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招标 采购 法律法规 政策 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