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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论法律与科学技术
中国政法大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
论法律与科学技术
学号:
专业:
法学
姓名:
学院:
法学院
年级:
2006级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10年4月论文成绩:
论法律与科学技术
【摘要】
本文通过考察法律与科技之间的关系,试图就总体的科学技术对于作为总体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的影响进行法理学分析,对其中的根本性问题作出哲学层面的思考。
经过分析,本文指出科学认识事物的因果关系、规律及其本质,对于法律发展和制度变迁有重要意义,技术则通过促进科学发展和提升人类的认识水平而间接的影响法律。
虽然法律对科学技术有管理调控、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但法律对科学技术的作用,与法律调整的其它社会现象或领域无根本性区别,无法提炼出一具有别样意义的法理学命题。
【关键词】科学技术法律因果关系规律价值
ResearchingontherelationshipbetweenlegalandS&T
【abstract】
Thisthesiswantstoresearchtherelationshipbetweenlegalandtechnologyandattemptstoanalysistheinfectionthatcomefromtechnologyingeneralhasbeingaffectingthelegalsystemandthelegalprincipleinthemass,atthesametimeanswersthebasicallyquestionsbythewayofphilosophical.Afteranalyzing,thisthesispointsoutdiscoverobjectsrelationshipthataboutcauseandeffectbyscience、rulesandnature.Ibelieveitissignificanttothedevelopmentoflegalorthereformationaboutlegal,becausetechnologycouldencouragethesciencetodevelopandelevatethelevelofhumanbeingsrecognitionthenmakingaffectstothelegalsystemindirectly.Althoughthelegalhasaffectedaboutregulatingandacceleratingtechnology,thoseaspectshavethesameelementsinthebasic,uptonowthereisnoaspecialmeaningpropositionaboutthiswithalegaltopic.
【keywords】Technologylegaltherelationofcauseandeffectrulevalue
绪论
科学技术是推动人类社会前进的最富有革命性的力量,是一切社会变革的根源。
从茹毛饮血到现代文明,科技一次次证明了人类的聪明才智,也一次次地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变。
自古至今,科技意识的产生和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的生产方式、管理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推动人类社会的加速发展,这其中就包含了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
纵观人类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我们就会发现这是一部科学技术发展下推动的历史。
科技进步在不断提高人满足自己需要的程度时,每每触发了社会结构的变革,并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产生深刻影响。
法律在对科技进步作出回应时,亦应为规避科技进步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发挥有益的作用。
因此,深入地探讨科学和技术对法律制度、观念的各种构成性影响,法律对科技的反作用,以及两者的价值整合,更好地理解科学技术与法律的关系,并期望对科技与法关系的法理学探讨产生些许用益,这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
一、科学和技术的含义及界定
科学和技术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种社会存在,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二者的融合愈来愈明显。
为了便于讨论,本文尝试着为科学和技术作出定义和分类,并为其作出界定。
关于科学技术的含义和界定如同关于法律的含义和界定一样,是个“你不问,我还明白,你一问,我反倒糊涂”的难题,至今没有一个公认的结果。
汉语中的“科学技术”或“科技”一词一般被认为是“科学”与“技术”的合称,古希一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首先将“科学”与“技术”加以区分,他认为科学是知识,他把技术和人们的实际活动联系起来,定义技术为人类活动的技能;大部分辞海书籍给科学下的定义都强调“科学是知识体系”,认为“科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知识体系”。
因此可以把科学定义如下:
科学是具有广泛联系与影响的社会现象和特殊的社会活动方式,是正确反映自然、社会和人类精神现象的本质及规律的动态知识体系。
技术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又是人类的一种特殊的实践活动方式;是人类为提高社会实践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而积累、创造并在实践中运用的各种物质手段、工艺程序、操作方法、技能技巧和相应知识的总和。
我认为科学是以实验探索为基础的,以系统的发现事物的因果关系、规律及其本质的社会实践,且是存在一定的时空中有一定约束条件的可知的认识,侧重以认识世界追求真理为目的。
主要体现为人类的一种认知活动、方法系统和知识体系。
科学分为自然科学(naturalscience)和社会科学(socialscience)。
而技术则是人类改变或控制客观环境的手段或活动,对客观规律加以意向性利用的程序,以改造世界为目的。
根据以上定义与界定,本文将从科学和技术这两个方面探讨它们对法律的影响。
二、科学对法律的影响
(一)因果关系与法律的在逻辑
科学意识的萌发使得人们对世间万物、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规律及其本质的认识得以深入。
法律作为对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判定并加以评价的社会规,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影响到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和法律本身的价值。
因果关系是逻辑学、哲学和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
人类的认识史在相当程度上就是对因果联系的探究史,因果关系是思维推导过程,随着人类认识的深化,社会实践的推移,不断产生新的原因事项,由此引起新的结果,形成新的因果链条抑或否证原有的因果关系。
在法学上,法律因果关系是以逻辑因果关系为基础并在在立法、司法活动中创制和确认的,加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也就是说,加害行为是否引起了危害结果,引起了哪些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否由加害行为引起的。
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法律进步的作用也体现在因果关系上,它使人们对事物之间,对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有了正确的认识。
因此,人们认为“因科学技术发展而引起的对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的因果关系的认定、理解和把握就常常会对法律制度,并通过对这一制度完成的责任分配产生重大的影响。
”
古代中外很多例子可以说明这一问题。
中国古代文献《尚书.梓材》有这样一条记载,“奸究杀人,历人肴”;意思是说歹徒杀人与过往的行人无关。
这一记录看起来并无特殊,但稍加揣摩便会发现,它反映了当时司法实践对歹徒杀人问题上的因果联系有了崭新的认识。
很可能在此前,歹徒杀人时,路过的人会受到处罚。
古人无法如同今人那样科学地确认事件的因果关系,他们很可能认为这种杀人行为的发生与过往行人有着某种神秘的联系,从而对因果关系判断错误。
此后,随着人类思想水平和认识能力的提升,因在经验基础上对事物因果关系的追究和发现,这种虚构的因果关系被逐渐从人类生活中排除出去,一种以经验观察和验证为基础,科学的真实的因果关系逐步确立起来。
与此类似,在古代世界其他国家,也存在着现代人看来荒谬的法律制度和责任分配制度,例如:
如果树木、动物、对人造成伤害,就会对它们进行惩罚;又如西方中世纪,当瘟疫流行或出现天灾人祸时,往往会迫害一些离群索居、行为怪异的人,指控他们搞巫术,将这些人流放。
另外,古代社会常有以神判、决斗等方式来分配民刑事责任的做法,究其原因,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缺乏科学的因果关系的认识,进而形成与之适配的法律制度。
(二)规律和本质的发现对于法律的作用
法律是人们对各种社会存在的规则性治理工具。
法律的进步实质上是法律的合规律性,规律就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规律和本质是同等程度的概念,都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深藏于现象背后并决定或支配现象的方面。
然而本质是指事物的部联系,由事物的部矛盾所构成,而规律则是就事物的发展过程而言,指同一类现象的本质关系或本质之间的稳定联系,它是千变万化的现象世界的相对静止的容。
规律是反复起作用的,只要具备必要的条件,合乎规律的现象就必然重复出现。
人们通过不断的科学探究,发现并认识事物的规律和本质,整理和思考现象与本质的界定、事物生灭的原因。
从另一角度讲,规律亦是事物发生发展的机理,本质则在人类社会理反映为真理。
法律规则作为对行为进行评价的依据,应该符合客观规律和事物的本质。
科学的发展,使人们对事物的规律及本质有了正确的认识,使许多科学上的概念、解释被引入法律当中。
例如,无论是在刑法、民法当中,人的死亡都是法律所关注的十分重要的法律事件,因为这一事件涉及到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但是,究竟什么是死亡呢?
传统的死亡概念是心肺呼吸停止概念。
早在原始人日常的观察和狩猎活动中,就己经形成了死亡是心脏停止跳动的模糊概念,石器时代用弓箭刺中公牛心脏的洞穴壁画,也说明了这一点。
以心脏停止跳动和停止呼吸作为死亡的定义和标准,在人类社会延袭了数千年。
但是,这一传统观念在当代科学发达的情况下受到了日益严重的挑战,先进的高效复活技术如人工呼吸机和心脏起搏器可以使心脏、呼吸停止数小时,乃至十余小时的病人重新醒,从而起死回生。
现代医学科学表明:
死亡是分层次进行的复杂过程,心跳和呼吸的停止只是死亡过程的一个层次,并不表明大脑、肾脏和其他人体主要器官功能的停止,而且,心肺功能丧失具有医学可逆性,只有大脑功能的丧失才具有不可逆性。
这样,死亡判定的医学规则—脑死亡标准也就应运而生了。
科学的提升使人们不断接近客观实际,揭示事物本来属性的同时会对法律定义和法律概念造成巨大冲击,传统法律随之调整。
法律能否反应客观规律,往往取决于科学认识水平。
科学研究成果被大量借鉴到法律制度中,促使法律规容的日趋人性化、科学化。
例如,在我国《婚姻法》第七条就规定:
“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的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者结婚。
”这种技术性的法律规正是得益于遗传学等大量科学规律的发现应用于法律而出现的。
再如,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里的诸多规定,即是传染病医学、生物学及物理学等自然科学领域发现的因果关系及科学规律为基础的。
当然,引发这些法律制度和原则变革的并不仅仅是自然科学发现的因果联系、规律和本质,同样也包括社会科学发现的因果联系、规律和本质。
在刑法领域,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使得刑法制度在处理犯罪问题时更加注重刑罚之外的社会工作与心理疏导,以求对犯罪根源进行防治。
另一个重要的例证就是罗纳德•哈里•科斯通过运用交易成本概念分析法律制度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机理,首先系统明确表述了在损害相互性问题上的因果关系。
在许多侵权案件中,权利的侵害都具有相互性,法官不能用人们习惯的简单的因果律分析处理这一问题,而是在司法过程中按照这种关于伤害相互性的因果关系来处理的。
这实际上是采取财富最大化的进路对相互冲突的权利进行配置。
这就使得经济学领域发现并已理论化的规律“移植”到法律制度领域,对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反垄断法和刑法都作了系统的经济分析和效益评价。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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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论文 法律 科学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