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劳工公约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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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劳工公约解读
在2006年2月召开的国际劳工组织(ILO)第94届大会暨第十届海事大会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获得通过。
该公约是ILO在综合和修订了现有68个公约和建议书的基础上,制定的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它建立了统一的国际海事劳工标准。
为了使读者详细了解《公约》内容,从本期起本刊以问答形式,陆续介绍《公约》的要求和实施措施,以及相关的背景信息。
1、为什么要制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ILO)制订一部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是在国际海组织和国际船东协会2001年提出联合决议案,并得到ILO成员国政府支持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考虑到:
●航运业是世界第一、真正的全球性产业,需要有整个行业适用的国际标准;
●ILO于1920年起制定有关海员方面的国际标准,在《2006年海事劳工约》通过前,已有数十个专门针对船员而制订的公约、相关建议案及其他法律文件;但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一些公约标准未能得到及时更新,已无法满足当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的需要;
●ILO的现有大部分海事方面的公约,是针对处理单一方面问题的文件,且规定得非常细,使得ILO成员国很难全部批准和实施相关要求,现有ILO许多公约被批准的程度很低;
●建立有效地遵守和执行公约的体系,打击低标准船;
鉴于上述诸多因素,ILO组织将现有68个有关海事的国际标准进行了合并和更新,制定了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建立统一的海事劳工标准。
ILO希望通过《公约》实施帮助船东获取平等的竞争环境,帮助船员获得体面的工作。
2、《公约》要求包括哪些内容?
《公约》由三部分构成:
条款、规则和守则。
条款和规则规定了核心权利、原则以及批准《公约》的成员国的基本义务。
守则包含了规则的实施细节。
它由A部分(强制性标准)和B部分(非强制性导则)组成。
规则和守则按以下标题被划归为五个领域,每个领域中包括若干方面的规定:
标题一:
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最低年龄、体检证书、培训和资格、招募和安置);
标题二:
就业条件(海员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休假的权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
标题三:
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标题四:
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的责任、健康保护和安全及事故预防、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社会保障);
标题五:
遵守与执行(船旗国责任:
一般原则、对认可组织的授权、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检查和执行、船上投诉程序、海上事故;港口国的责任:
在港口的检查、海员投诉的岸上处理程序)。
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修订了ILO现有公约中哪些方面的要求?
ILO自成立至今已通过了188项劳工公约,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通过之前,已有41项是专门针对船员而制订的,占ILO公约总数的22%。
由于这些公约通过的时间跨越了80多年,已经滞后于社会和航运技术的发展;同时由于这些公约大部分并未得到ILO多数成员国的正式批准接受;还有些公约要求即使已被广泛应用,也是如此。
最典型的是ILO《1949年船员起居舱室设备公约(修订)》(第92号公约)和《1970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规定)公约》(第133号公约),这两个公约的要求在全球造船业和航运业已被广泛应用,但在ILO183个成员中,正式批准接受第92号公约的有47个国家,正式批准接受第133号公约的为32个国家,因此ILO认为非常有必要对数十个有关海事方面的公约进行彻底的修订。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修订和更新了ILO现有公约的要求,涉及:
最低年龄,失业赔偿,海员安置,船员体检,海员协议条款,海员遣返,船员适任证书要求,带薪休假,船东对病、伤海员责任,疾病保险,工资、工时和配员,食品和膳食,海员社会保障,船员起居舱室设备,事故预防,连续就业,商船最低标准,海员福利,健康保护和医疗,劳动监察,海员招募和安置等,涵盖了有关海员工作、生活、医疗、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要求。
4、ILO现有海事方面的公约是否都被更新、综合至《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
不是。
还有以下ILO公约未被综合至《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
●《1921年最低年龄(搬运工和司炉工)公约》(第15号公约,大部分批准该公约的国家已退出);
●《1946年海员养老金公约》(第71号公约);
●《1958年海员身份证公约》(第108号公约);
●《2003年海员身份证公约(修订)》(第185号公约)。
5、为什么要有导则B部分的规定?
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制定过程中,对于ILO现有海事劳工公约规定中许多涉及海员基本权益的实施措施,被转换成《公约》中导则B部分的规定。
《公约》中条款、规则和守则A部分为强制性要求,导则B部分对于如何实施这些强制性的要求给出了具体的实施指导。
导则B部分作为非强制性的规定,给成员国在决定是否采纳这方面的规定留出了自主权,这是《公约》要求实施灵活性的体现,其目的是为了能够促使《公约》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地接受。
《公约》生效后,港口国实施检查不涉及导则B部分的要求。
但《公约》要求,成员国在履行条款、规则和守则A部分规定的责任时,对于导则B部分提供的方法应予以充分的考虑。
6、谁提出“第四大支柱”的观点?
2006年2月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第94届会议上,来自106个成员国的政府、船东和船员三方代表以314票赞成、0票反对、4票弃权的结果,一致通过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Mitropoulos先生发表讲话认为,该《公约》同国际海事组织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978/1983年防污染公约》(MARPOL)和《1978年国际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一样,是基本的海事公约,这些公约从总体上抓住世界上国际航运业的成功和继续发展的基本要素。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生效实施,将继SOLAS、MARPOL和STCW之后,成为国际航运法律法规的“第四大支柱”。
7、如何遵守和执行《公约》的要求?
从国家到国际间建立遵守和执行《公约》要求的制度,在每一层面确立持续的“符合意识”。
《公约》规定:
成员国:
制定实施《公约》要求的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建立确保遵守《公约》要求的制度;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实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船舶持有《公约》要求的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对到港的悬挂其他成员国旗帜的船舶进行检查;对本国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进行管辖和控制。
船东:
执行国家有关实施《公约》的法律法规、集体协议和其他措施;对于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或在国外港口间航行的船舶,需要制定和实施符合船旗国要求的计划(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
船长:
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计划,保留适当的记录,作为船舶实施《公约》要求的证据。
海员:
被告知《公约》所赋予的权利,对于违反《公约》要求的事项可在船上或在岸上实行投诉。
8、《公约》生效有哪些条件?
●合计占世界船舶总吨位33%;
●至少30个成员国的批准书已经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在登记之日12个月后生效。
在此以后,ILO成员国的批准书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在登记之日12个月以后,《公约》对该成员国生效。
9、现有哪些国家已经批准了《公约》?
现在有以下5个国家已经批准了《公约》:
利比里亚(2006年6月7日)、马绍尔群岛(2007年9月25日)、巴哈马(2008年2月11日)、巴拿马(2009年2月6日)、挪威(2009年2月10日)。
上述批准《公约》国家所拥有的船舶占世界总吨位的40%左右。
10、ILO有哪些举措推进成员国批准《公约》?
2006年《公约》通过以后,ILO立刻着手制定了5年推进《公约》批准的计划:
●到2007年,批准覆盖全球船舶总吨位达到15%;
●到2008年年底,为船旗国检查和港口国控制检查制定并通过国际指南;
●2009年年底,为《公约》之检查系统制定培训材料,并且批准《公约》为24个国家,或覆盖全球船舶总吨位至少达到24%;
●2010年开发ILO数据库,记录成员国有关灵活实施《公约》条款决定的报告、港口国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
●2011年至少30个国家批准、批准覆盖占全球船舶总吨位达到33%;
●2012年《公约》生效。
到目前为止,有5个国家批准《公约》,《公约》生效的2项条件中已经有1项满足要求。
2008年9月,ILO在日内瓦组织召开了三方专家会议,通过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船旗国检查指南》和《遵循<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港口国控制官员执行检查指南》,意在为成员国提供实施《公约》的指导。
从2009年2月起在意大利都林,ILO培训中心举办数期《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海事检查员的教员培训班,意在帮助各成员国建立海事检查员队伍。
ILO还设置了一个计划流程,用以跟踪全球100个国家批准《公约》的进程。
链接
国际劳工组织(ILO)于1919年4月11日成立,1946年成为联合国系统的第一个专门的机构,现在有183个成员国(统计至2009年8月),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有1900多人在总部工作,在世界40多个地方设立分局。
ILO是联合国系统中的专门机构,通过召集其成员国的政府、雇主和工人制定劳工标准、政策和策划实施程序,促进体面劳动在世界范围内实现。
ILO的三方性是该组织的特点,体现在该组织所有会议都有政府代表、雇主代表、工人代表参加,三方代表都有独立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不受国家的约束。
在制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过程中,由ILO各成员国代表组成的政府方、由国际船东协会(ISF)代表组成的雇主方、由国际运输工人联盟(ITF)代表组成的工人方,参加了制定《公约》的工作及各项会议。
1、序言作了哪些方面的说明?
序言是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对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称《公约》)文本的权威性说明,主要叙述了如下观点:
●《公约》的立法依据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ILO的8个核心公约;
●ILO倡导体面劳动的原则,海员享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基于航运全球性的特点,海员需要特殊的保护;
●《公约》同IMO关于船舶安全、人员安全、船舶管理的标准以及海员培训和资质等要求相关联;
●《公约》同其他的国际劳工标准一样,仅阐明最低的国际标准,其实施不能影响海员通过相关的法律、判决、惯例或协议,得到优于《公约》所规定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应确保《公约》能被广泛地接受,且易于更新和被有效地实施。
2、ILO的核心公约是指哪些?
《公约》序言中列出了ILO的核心公约,共有8个: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
上述公约是ILO劳工标准中最重要的文件,阐述了ILO有关劳工权利的基本原则。
在《公约》中,没有要求批准《2006年海事劳公约》的ILO成员国执行核心公约,但在《公约》第三条款中规定,各成员国在制定贯彻《公约》法律或条例时,自行确认、尊重了有关劳工的基本权利。
3、《公约》条款有哪些方面的规定?
《公约》条款一共有16条:
一般义务、定义和适用范围、基本权利和原则、海员的就业和社会权利、实施和执行责任、规则以及守则之A部分和B部分、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生效、退出、生效的影响、保存人职责、三方专门委员会、本《公约》的修正案、对守则的修正案、作准语言等。
《公约》条款列明了海员的基本权利、批准《公约》的成员国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公约》生效和今后对《公约》修订的规定等。
4、“本《公约》要求”系指哪些规定?
指《公约》的条款、规则及守则A部分中的要求,是强制性实施的标准,不包括《公约》守则B部分导则的要求。
5、《公约》要求适用于哪些船舶?
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通常从事商业活动的海船。
6、《公约》要求不适用于哪些船舶?
●专门在内河航行的船舶;
●在港口规定适用区域航行的船舶;
●在遮蔽水域之内或其紧邻水域航行的船舶;
●从事捕鱼或类似捕捞的船舶;
●用传统方法制造的船舶,例如独桅三角帆船和舢板;
●军舰和军事辅助船。
7、《公约》要求是否仅适用于新建船舶?
不是。
《公约》要求既适用于新建船舶,也适用于现有船舶:
●在《公约》对船旗国生效日及以后新建造的船舶,应符合船旗国贯彻《公约》要求的法律或条例、或其他措施;
●在《公约》对船旗国生效日之前已营运的船舶或正在建造、已铺设了龙骨的船舶,除海员起居舱室、娱乐设施等船舶硬件设施以外,现有船舶应符合的《公约》要求同新建船舶。
对于现有船舶的海员起居舱室、娱乐设施等船舶硬件设施,应符合船旗国法律或条例、或其他措施,在适用的范围内继续符合《1949年船员舱室设备公约(修订)》(第92号)和《1970年船员舱室设备(补充规定)公约》(第133号)的规定。
8、《公约》要求是否适用于非自航船舶?
适用。
《公约》适用的船舶应该包括自航船舶和非自航船舶(《公约》没有规定仅适用于自航船舶)。
在《公约》对船旗国生效日及以后,非自航船舶同自航船舶一样,应符合船旗国贯彻《公约》要求的法律或条例、或其他的措施。
如果新建一艘非自航船舶,船东考虑该船舶平时在国内沿海港口航行或作业,但也考虑在需要时,该船舶能被拖航至其他国家沿海港口航行或作业。
对此情况,该船舶从设计、建造阶段起,就应符合船旗国贯彻《公约》的法定要求。
9、“海员”系指哪些人员?
《公约》中所述的海员,系指《公约》所适用的船舶上,以任何职务受雇或从业或工作的任何人员。
《公约》对于海员的定义不同于其它国际公约或规则,海员不仅系指船上同船舶航行、安全操作和服务有关的人员,同时也包括了船东雇用在船上从业或工作的其他人员,例如在工程船舶上承担海上施工的作业人员。
10、《公约》中所指的船东是否包括船公司?
是的,《公约》中所定义的船东,系指承担《公约》规定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从船舶所有人那里承担了船舶经营责任的船公司或个人,如管理人、代理或光船承租人等,这些船公司或个人承担了《公约》所规定的船东的职责和责任。
11、什么是“海事劳工证书”?
“海事劳工证书”系指船旗国主管当局或正式授权的认可组织,经对船舶实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后签发的证书(在《公约》附录A5-II列出“海事劳工证书”的范本)。
该证书证明船舶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经检查已符合并将持续符合船旗国贯彻《公约》要求的法律和条例或其他措施(附有“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该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12、哪些船舶需持有“海事劳工证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于成员国生效以后,悬挂该成员国国旗的以下船舶须持有“海事劳工证书”:
●500总吨及以上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500总吨及以上悬挂一成员国旗帜而在另一成员国港口及港口外航行的船舶;或在另一成员国港口之间航行的船舶。
对于一些在国内沿海航行或作业的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当这些船舶被拖航至其他国家,在其他国家港口间航行或作业,也应持有“海事劳工证书”。
13、什么是“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是一份综合性文件,由两部分组成。
第I部分由船旗国主管当局编制,陈述在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方面应实施贯彻《公约》要求的国家规定,包括对具体船舶的要求,对《公约》有关要求的等效免除等;第II部分由船东编制,列明了为符合贯彻《公约》要求的船旗国规定,对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并确保这些措施的持续符合、不断改进。
14、船舶获取证书必须符合哪些方面的规定?
船舶获取证书,必须满足船旗国贯彻《公约》要求的以下14个方面的规定:
●最低年龄
●体检证书
●海员资格
●海员就业协议
●使用任何有许可证的或经发证或管理的私营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
●工作和休息时间
●船舶配员水平
●起居舱室
●船上娱乐设施
●食品和膳食服务
●健康和安全及事故预防
●船上医疗
●船上投诉程序
●工资支付
船舶除必须满足以上规定之外,还应满足船旗国贯彻《公约》要求的其他方面的规定。
15、实施《公约》要求碰到疑问时,由谁作决定?
当某一类人员是否可被视为《公约》所指的海员,或对某一船舶或某一类船舶是否可被视为《公约》所指船舶而存在疑问时,可反映至有关ILO成员国的主管当局,由主管当局会同有关船东组织、海员组织进行协商后作出决定。
16、《公约》明确了哪些基本权利?
在《公约》条款第三条中,明确了ILO有关劳工的基本权利:
(a)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
(b)消除所有形式的强迫和强制劳动;
(c)有效废除童工劳动;
(d)消除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
以上四项基本权利体现了ILO核心公约的原则。
《公约》没有对每项基本权利都列有具体的规定,如对于结社自由,《公约》中没有如何具体实施的要求,但《公约》要求ILO各成员国应自行确认,其法律和条例尊重了这些基本权利。
17、海员就业和社会权利涉及哪些方面?
《公约》条款第四条概述了海员就业和社会权利,涉及以下4个方面:
(1)每一海员均有权获得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且受保护的工作场所;
(2)每一海员均有权获得公平的就业条件;
(3)每一海员均有权获得体面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
(4)每一海员均有权享受健康保护、医疗、福利措施及其他形式的社会保护。
海员就业和社会权利在《公约》条款、标题一至标题四的规则和守则中列有要求和具体的实施细则。
《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在其管辖范围内,对于海员就业和社会权利的要求要得到充分的实施。
实施方式可具有灵活性,ILO各成员国可通过本国的法律或条例、或通过集体谈判协议、或通过其他措施、或通过实践来执行这些要求。
18、ILO成员国实施《公约》该承担哪些责任?
对于批准《公约》的成员国,《公约》条款第五条规定了其所承担的责任:
●根据《公约》有关船舶和海员方面要求,制定国家法律、或条例、或其他措施,并予以实施;
●通过建立遵守《公约》的制度,对悬挂本国旗帜的船舶,按照本国贯彻《公约》要求的法律或条例、或其他措施实施检查,包括有效的监督检查和定期的发证检查,以确保适用的船舶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对于到港的、悬挂其他国家旗帜的船舶实施检查,确定该船舶是否符合《公约》的要求;
●对在领土范围内设立的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应实施有效的管辖和控制;
●对违反《公约》要求的行为应予以阻止,根据本国法律所采取的处罚或要求改正的措施,应足以阻止此种违反的行为。
19、什么是《公约》的无优惠原则?
《公约》条款中第V条第7款指出了不优惠的原则。
已批准《公约》的成员国,对于到港的悬挂其他国家旗帜的船舶按《公约》的要求实施检查。
对于悬挂未批准《公约》国家旗帜的到港船舶,成员国港口授权的官员对该船舶仍然要按照《公约》条款、规则及守则A部分的要求实施检查,没有任何的优惠。
20、是否可采用等效《公约》的规定?
可以。
《公约》条款第六条指出,ILO成员国如果不按照守则A部分规定的方式,可在自行确认的情况下,采用实质上等效于A部分要求的法律、条例、集体谈判协议或其他措施作为履约的方式(不包括标题五要求)。
由成员国自行确认实质上等效《公约》要求的原则,体现了《公约》要求实施的灵活性。
21、《公约》生效时,是否所有适用船舶都要持证?
《公约》条款第八条规定,在合计占有世界船舶总吨位33%、至少有30个成员国的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在此日12个月后《公约》生效。
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通过的同时,在ILO第94次会议上通过了第17号决议。
该决议作了说明:
在合计占有世界船舶总吨位33%、至少有30个成员国批准《公约》时,即《公约》已经达到了生效条件。
此时已批准《公约》的成员国主管当局应制定计划,确保在此后一年之内,至少完成对其散货船和客船的评估、检查和发证。
在《公约》生效时国际航行的散货船和客船应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在《公约》生效一年以后,国际航行的船舶均需要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在《公约》生效日至之后的一年期间内,尽管没有要求所有适用的船舶持证,但所有船舶应符合《公约》的要求。
22、《公约》生效以后,现有的ILO海事公约是否还有效?
《公约》条款第10条,列出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纳入了所修订的、ILO现有的36个海事公约。
当《公约》生效以后,对于批准《公约》的成员国,这些有关的海事公约将逐步废止,但有一个过渡期,将存在《公约》和部分现有的海事公约同时有效的情况。
批准《公约》的国家,当《公约》对其生效后将不受有关的现有海事公约的约束。
对于没有批准《公约》的国家,已批准的ILO现有的海事公约对于这些国家仍有约束力。
《公约》生效后,ILO将停止接受对于现有有关海事公约的批准。
23、《公约》规定的两套修正案程序有什么区别?
《公约》条款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通过《公约》修正案的程序,这两套修正案程序主要不同在于:
●第十四条适用于整个公约要求的修订,包括《公约》条款、规则和守则;第十五条仅适用于守则的修订,并说明了对于守则部分的修订,可以按照条款第十四条的程序,也可按照条款第十五条的程序。
●不同的批准程序:
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公约》条款、规则和守则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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