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要严格走九步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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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要严格走九步程序》
《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要严格走九步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需要严格遵循以下九大步骤:
第一步:
征地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
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
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二步:
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三步:
组织征地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步组织报批材料
报批材料主要有: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
2、补充耕地证明;
3、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
4、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5、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录;
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
8、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
9、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0、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1、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
12、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13、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
第五步:
报批审查
根据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形式上报。
审查并批准用地。
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审查批准,对于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的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对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批准用地。
第六步:
缴纳有关税费
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税费缴清后方可领取用地批文。
第七步:
两公告一登记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
第八步:
补偿安置听证
被征地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九步:
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占地。
在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时应当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在报批前还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项目备案、核准即有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的立项。
集体土地如何变成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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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市房协发布时间:
202x-7-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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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主要由两个环节完成:
一是批准征收,二是组织实施征收。
第一个环节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审批权,第二个环节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完成。
市、县人民政府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后,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过程中应当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1、发布征收告。
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和办理补偿登记的机关等事项公之于众。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告指定的期限接受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权属证书和产权证明等前来办理相关的征地补偿登记。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征收告办法》,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农民集体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并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备案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5、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规定,征地的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落实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同时,应当督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侯新军赵迎红
征收集体土地赔偿项目及标准
征地补偿费用。
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第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补偿对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补偿标准:
耕地补偿,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补偿对象: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补偿标准:
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最高不超过十五倍。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补助费,但不得超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三十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第三、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是指征收土地时,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
补偿对象: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补偿标准:
见各省、市、县政府规定。
第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
补偿对象:
附着物的所有者或使用者。
补偿标准:
评估或见各省、市、县政府规定。
第五、其他补偿费
其他补偿费是指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收土地给被征收土地单位和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
补偿对象:
所有者或使用者。
补偿标准。
见各省、市、县或评估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范围不断扩大,大量农民集体土地被划入城市规划区内,相当一部分农民也转为居民。
在我所经办的许多农村房屋拆迁案子中,有很多也是打着“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农村改造”、“村改居”等旗号,一方面没有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就直接宣布农民的集体土地是国有土地,另一方面给农民的房屋拆迁补偿却又按照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很低的补偿。
这些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只有经过征收后才能变为国有。
202x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202x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第二条第
(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2x】
36号)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指“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202x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x】
71号)也重申了这一规定。
因此,对于城镇范围内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外,是不能直接登记为国有土地的,将居民住宅所使用的集体土地登记为国有的做法违背现行法律和政策。
第二篇。
河北省石家庄市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具体程序河北省石家庄市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具体程序在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范围外,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根据冀政函[202x]20号文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市区集体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程序
(一)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程序
1、拟定市区年度转用、征用建设用地计划,
每年11月前,国土资源部门规划处会同耕保处、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根据省厅下达我市的年度用地指标和市投资规模,与市计委协商,确定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年度转用、征用土地计划,报主管局长审核、局长审定。
2、确定批次征地范围、地块、规模、数量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根据年度计划,商市计划、规划部门并协调与被征地村的关系,拟定征地地块、规模、数量及项目,确定批次拟征地块。
将拟报批次的地块及项目,编制《批次拟征地情况统计表》和地块用途说明,交耕保处审核,征求规划处、地籍处、土地利用处意见,呈报主管局长、局长。
耕保处组织会审,会审通过的地块,列入批次报卷计划。
3、协调规划、地籍调查、初步拟订补偿安置方案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商市规划局出具拟征地地块规划红线。
根据规划红线组织分局进行地籍调查和定界,完善地籍调查资料,对拟征地块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进行预登记,必要时可拍照、摄像留存,同时与被征地村商议确定征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办法,并听取村委会和村民对征地补偿和安置途径的意见,汇总记录。
4、征地公告
收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用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协调各分局建设用地服务所填写《征用告》,耕地保护处审核统一编号,建设用地服务中心组织分局张贴、照相存档。
5、拟订补偿安置方案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协调各国土分局建设用地服务所商被征地村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工作,在征用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与被征地村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由各分局组织,局有关单位参加,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6、拟订供地方案
对拟进入土地储备库的地块,建设用地服务中心进行前期开发,生地变熟地,协调财务处计算征地、开发成本,填写移交合同,由耕保处组织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和地产交易市场双方移交,纳入土地储备库;属于裕华区东南分区范围的土地,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于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服务中心拟订供地方案,经耕地保护处、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局会审会讨论。
7、补偿安置方案和供地方案报批
耕地保护处、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将补偿安置方案、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8、供地划拨方式供地的,补偿安置方案、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按规定期限收费,费用缴纳清后,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将卷宗和完税、费单一并交耕保处,耕保处颁发《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各县(市)、矿区集体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程序
(一)收件国土资源部门办文窗口受理各县(市)、矿区提交的有关材料,材料齐全,当日转交耕地保护处。
批次用地报卷材料:
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一书三方案;
3、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4、拟征(占)土地权属中情况汇总表;
5、省级验收补充耕地文件;
6、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7、分幅现状图;
8、城区规模控制图或总体规划图;
9、补充耕地位置图;
10、其他有关材料。
单独选址项目报卷材料
1、用地单位用地申请;
2、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3、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
4、建设有地申请表;
5、规划部门选址意见;
6、一书四方案;
7、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8、现状分幅图;
9、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0、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补充耕地位置图;
11、平面设计图;
12、消防、环保、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
13、如出让,评估报告和草签的出让合同;
14、权属证明、地籍调查表;
15、其他有关材料。
(二)审核
耕地保护处审核,征求地籍处、规划处、土地利用处意见,需要现场踏勘的,耕地保护处组织相关处室共同进行现场踏勘;
(三)会审
耕地保护处提出初审意见,局会审会讨论;
(四)报批
局领导签字后,耕地保护处逐级报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五)发件
耕地保护处收到批准文件后,当日交办文窗口。
办文窗口通知各县
(市)、矿区国土部门领取。
收费项目(市区):
出让土地:
土地出让金、征地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旧城改造费;
划拨土地。
缴纳征地成本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契税、耕地开垦费、旧城改造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
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
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一、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适用于征收市区集体土地时补偿,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时结合成新进行。
二、本补偿标准未包括的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如在征地过程中遇到,可参照类似品种并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政府大型专项工程征地已对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做出规定的,实施该专项工程征地时从其规定。
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费用标准为3000元/亩,建筑物拆迁工作费用标准为6000元/亩。
五、本补偿标准自202x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发的涉及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文件同时废止。
六、市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
第三篇:
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程序及要件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程序及要件
(一)初始登记
1.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出让、划拨)。
(1)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土地登记申请书;
②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④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分别交《营业执照》和《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与原件核实);
⑤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原土地权利证书或者土地权利来源证明及相关批准文书;
⑥地籍调查表、宗地界址点图,权属界线认定书;
⑦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书和规划红线图;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凭证;
⑨土地评估报告。
(2)审核的主要内容:
①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
②权属审核。
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四至是否清楚,新征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原集体土地使用权情况,相邻单位是否存在纠纷。
(3)办理程序:
①受理
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土地登记收件单》。
对受理资料不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内容或者不能办理的理由。
②初审
地政地籍股工作人员对政务中心移交的土地登记申请资料,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文件要求,对土地权利、范围、内容、义务及有关税费缴纳情况和权利变更事项进行审查。
在进行实地查看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资料,按要求认
真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地政地籍股长审核。
对资料不全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权利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③复审及会签
地政地籍股长对地政地籍股工作人员提出的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报县局分管局长审批。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提出理由和意见,与申报资料一并交给初审人员退回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④决定
县局分管局长对初审和审查结果进行审核,签署是否准予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的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注明批准日期。
(4)注册登记
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对经批准的土地权利进行登卡、装薄、造册的工作程序,并按土地登记类型分别建立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种土地登记发证台账。
(5)缮证
①地政地籍股工作人员根据《土地登记卡》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卡一致,确保内容填写规范正确。
②土地权利证书加盖“桃源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和“桃源县国土资源局地政地籍股章”,土地登记卡加盖“桃源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和“桃源县国土资源局地政地籍股章”。
③核发证书。
将填制好的土地权利证书,移交给政务中心窗口,办理交接手续。
(6)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①国土资源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向土地权利人发出领证通知。
②国土资源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对领证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及缴费凭证验证无误后,向领证人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同时对领证人照像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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