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法语义语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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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法语义语用
语法、语义、语用
语法、语义、语用的区别
(2012-12-2322:
38:
32)
汉语是缺乏形态标志的语言,注重意合是汉语语法的一个主要特点。
汉语的语序对语义的制约性很强,句法成分之间存在着较复杂的语义关系,在许多情况下仅对语法形式进行句法结构分析是解释不了句子的内部规律的。
教学实践表明,让外国学生按照教材上所展示的句法结构模式去造句,他们有时会造出许多符合句法但不合情理也不能使用的句子来,究其原因,正是错在句子语义搭配和语用选择上。
句法、语义和语用这三个平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句法是基础,语义和语用都要通过句法结构才能表现。
句法结构中构成成分之间存在着诸如主谓、动宾、动补、偏正等句法关系意义,同时也存在着诸如动作与施事、受事、处所、工具等语义关系意义,还存在着诸如陈述、话题、焦点和预设、已知信息与新信息等语用意义。
但是,句法、语义和语用实际上又处于不同平面上,它们之间并没有严格的对应。
例如:
“写文章”、“写毛笔”、“写黑板”,句法结构完全相同(动宾),但分别表达了“动作与结果”、“动作与工具”、“动作与处所”不同的语义关系;又如:
“客人来了”与“来了客人”,两个句法结构的语义关系基本相同,“客人”与“来”都是“施事”与“动作”的关系,但句法关系分别是主谓和动宾。
语用意义也不相同,前一个结构的“客人”是定指,表达已知信息,后一个结构的“客人”是非定指,表达新信息。
更复杂一点的结构,如:
①“床上躺着一个人”;②“那个人在床上躺着”;③“那个人躺在床上”;④“床上的那个人躺着”,这几个句子的句法结构关系各不相同,但语义关系基本相同,“人”、“床上”、“躺”之间都是“施事”、“处所”与“动作”的关系。
语法教学中进行语义分析,除了上述指出的句法成分间的语义规定性,即施事(主体)、受事与事(客体)、对象、处所、时间、结果、原因、目的、方式等之外,主要还是对语义指向的分析。
由于汉语句法上的结合关系与语义的结合关系存在着不一致的现象,语义指向分析对理解句子的语义结构显得尤其重要。
如:
①“这些书我都看过了”;②“这本书我们都看过了”;③“这些书我们都看过了”。
这三个句子中的“都”在句法上均与动词“看”结合,构成偏正关系,在语义上“都”的语义指向分别是①“这些书”(受事),②“我们”(施事),③在没有特定语境时,“都”所涉及的可以是“我们”,也可以是“这些书”,还可以是“我们”和“这些书”。
再如:
①“饭吃多了”。
②“饭吃饱了”;③“饭吃快了”;④“饭吃完了”。
以上几例按照句法分析,它们的层次构造完全一样,但分析其语义指向,“多”指“吃的饭”多了,“饱”指吃饭的人“饱”了,“快”说明的是“吃”这一动作行为,而“完”既可以说明“饭”完了(即“饭吃光了”),也可以说明吃饭这一动作行为的结束。
以上几个句法结构体,“多”“饱”“快”“完”都与“吃”是句法上的直接成分(动补),但语义结构上却有区别。
④
语法教学中的语用分析,是对语言现象的动态分析,指明其使用的条件和语境,以利于学生恰当地使用学过的句子去交际。
⑤比如动词重叠式,主要表示“短时、尝试、轻微、少量”的意义,但在具体语言环境中,意义又有所侧重,有着不同的表达功能和限定条件。
如为什么我们可以说“讨论这个问题”,但不能说“讨论讨论一个问题”呢?
这是因为后一句违背了“动词重叠后,其宾语前带数量词作定语时,数量词须为确定的。
”这样一条语用规则。
⑥其他如:
动词带补语时,不用重叠形式,所以不能说“我想想清楚再说”,“请把房间收拾收拾整齐。
”又如,否定式陈述句不用动词重叠式,不能说“我不想去唱唱歌”。
(但可以说“你怎么不去唱唱歌?
”);动词做修饰限制语的成分时,也不能用重叠式,不能说“你试试的那件衣服很合身。
”等等。
类似这样的各种条件限制,对汉语为母语的人来说,一般不会成为问题,但对第二语言学习者来说,却是学习汉语的难点之一,也是他们非常需要知道的。
比如学生普遍难于掌握好“把”字句,这就需要我们从句法、语义、语用多方面对“把”字句作进一步的合理分析,合理描写,合理解释。
搞清楚
(1)什么情况下必须用“把”字句,条件是什么;
(2)什么情况下不能用“把”字句,原因是什么;(3)什么情况下可用可不用“把”字句;(4)在可用可不用“把”字句的情况下,用与不用在意义上有什么差异;(5)“把“字句跟哪些句式关系密切等等。
⑦
句法和语义的关系
(1)动核结构(或称“述谓结构”),它由动词(广义的)和它联系着的某些语义成分组成。
动核结构是语义平面的基本结构,是生成句子的基底。
这是隐层的,必须通过句法结构才能显示。
同一动核结构可以用不同的句法结构表示。
(2)动词的“价”(Valenec,也译作“向”),根据动核结构中动词所联系的动元(强制性的语义成分)的数目,动词可分为一价动词,二价动词,三价动词等。
(3)名词的“格”。
格指名词跟动词组成语义结构时所担当的语义角色,如施事、受事、工具等。
(4)语义指向。
它指的是句子里的词语在语义平面上支配或说明的方向。
动词有个动作方向的问题,状语、补语也有个语义指向的问题。
(5)词的语义特征。
它反映某一类词和一类客观事物之间的关系,也反映一类词和另一类词在词义上的搭配关系。
(6)语义的选择限制。
句法上能结合的词语不见得在语义上都能搭配,因为词与词搭配时在语义上有选择性。
句法和语用的关系
(1)主题和述题。
“主题--述题”结构是语法的一种重要的语用结构。
主题是说明的对象,一般是已知信息;述题是对主题进行说明的部分,一般是未知信息。
说话时根据表达的需要,可选择某个成分做主题,选择的主题不同,语用价值就有差别。
(2)表达重心和焦点。
表达重心是指句法结构中由于表达需要而着重说明的成分,它和结构中心不同:
结构中心属句法平面而且是固定的,表达重心则属于语用平面,往往决定于表达的意图。
一般说来,非结构中心在具体句子中往往是表达重心。
焦点是直陈句所传递的新信息的核心,重点,一般位于句末的实用词语上。
(3)语气。
句子都有一定的语气。
按照不同的语气可以对句子进行分类,分出来的类叫句类。
句类和句型是有区别的:
句型指句子的格局,是句子的句法结构类型,属于句法平面;句类则属于语用平面。
不同的句型可属于同一句类,不同的句类也可属于同一句型。
(4)口气。
句子可以有种种口气,如肯定与否定、强横和委婉等等。
(5)评议性成分。
插加或添加在“句法--语义”结构上的带有评义性的词语,或表推测,或表说话者的主观态度、意见等,这些都是语用成分。
(6)句型或句式变化。
在动态的具体的句子中,借助于一定的语境,句型或句式会起某种变化,或省略某个成分而成为省略句、或移动某个成分的次序而成为移位句,这就是所谓“变式句”,其中的规律性东西很值得探索。
词和句子是最重要的语法单位。
因为词和句子都既是基本单位,又是最终单位,它们可以把各种语法单位联系起来。
词是造句的基本单位,句子则是表达的基本单位。
从构词和造句看,词既是造句的最终单位又是造句的基本单位;从造句和表达看,句子既是造句的最终单位,同时又是表达的基本单位。
词和句子是既能联系低一级单位又能联系同级单位的语法单位。
言语理解与言语表达中的抽象和具体作者:
霜之晨风
语言是人们交流的工具,也是整个人类社会思想传播与知识传承的不可缺少的工具。
我们很难相信如果缺少了这一工具,人类社会还能正常的发展和进步,就是是否还可以成为人类社会本身也要划上一个巨大的问号。
我们大胆的作一个假设,人类突然失去了语言这一工具,那随之而来的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停止,人类也将一夜之间回到了原始状态,要想再要发展也必须再次形成和发展语言不可。
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和语言的发展和进步是一个同轨迹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语言对社会发展的作用无论表达为如何的巨大都不夸张。
由此可见,对于人类而言语言是不可或缺的,然而对于人们来说语言这一工具并不是完美无缺的,所以我们必须认识到语言本身的一些缺憾才能更好的利用并发展这一工具。
语言在应用过程中可以有多种形式,说话、写作与阅读都是,这些形式可以总结为言语理解与言语表达两个方面,本文拟从抽象和具体这两方面去考虑如何更正确的运用这一工具。
一、抽象与具体的存在与形成
抽象和具体这两个词语从词性上来看可以有两个方面即动词和形容词,在这里,形容词的方面依然用二者本身,而动词的方面我将使用抽象化和具体化两个词来表达以示区别。
人们在日常的言语的理解和表达中会经常地面对具体和抽象的问题,既涉及形容词方面的具体和抽象,也包括动词方面。
但不管是形容词方面还是动词方面,都似乎将这两个词看作相互对立的,或可说是将之看成为一种相对的关系,是具体的就不是抽象的,是抽象就不是具体的。
一些善辩伶牙俐齿之辈更会说抽象也是一种具体,具体也是一种抽象这样的话来,这样以来就使得这两个词的用法变得更加难以确定。
在我看来,这两个词并不存在所谓的相对的关系,因为所谓相对关系是人们对同一事物的同一方面性质或不同事物的同一方面性质的度量而形成的不同称谓之间形成的关系,比如长和短。
而抽象和具体问题既不是对同一事物的某一方面性质的度量也不是不同事物的同一方面性质的度量。
比如,对于同一件物体我们在对它的长度这一方面性质进行度量时可以用长和短这一组相对关系,对于不同物体也可以说这个比那个长,那个不这个短。
但是,我们如何说这个事物比另一个事物抽象,另一个事物比这个事物具体呢?
我们只能说这个事物是抽象的,另一个事物是具体的,因为一个事物要么是抽象的要么是具体的,某一事物只有抽象的方面而根本就没有具体的方面,我们如何能够说是“相对而言抽象和相对而言具体”呢?
当然,在比较不同事物的抽象方面这一性质时,我们可以说这个比那个抽象。
这和上面所说的并不是一回事,应为这是在对不同事物的同一方面性质所作的度量。
综上,抽象和具体并不是一组相对的关系,清楚了这一问题下面的讨论才有前提,才能进行得下去。
虽然,抽象和具体并不是一组相对关系,但是又难以分别的单独讲其中之一,当我们试着讲其中之一而完全不涉及另外一个时显得相当的困难,这也是造成将它们二者看成是相对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什么会造成这种情况呢?
这就必须从两者的存在和形成说起才能说得明白。
简单的说来,具体只有存在的问题而无形成的问题,而抽象只有形成的问题而无存在的问题,说抽象也是一种存在即抽象也有存在的问题的人要么是文章开头提到的善变和伶牙俐齿之辈,要么就是已经混淆了概念转到了另一个问题上了(因为抽象如果没有存在的问题,那何来抽象本身,这样看来,这一问题其实是一个伪命题)。
因为按照本人的理解,本文的写作过程其实完全就是一个抽象思维和抽象表达的过程,在谈及具体的相关的问题是本身就是一种抽象,从而就很容易混淆两者以致难以真正清晰地说明问题,所以下面用一具体的事例来说明。
这里用就用一棵树来举例。
一棵树,什么时候是具体的,什么时候是抽象的?
当我们真实的站在一棵树前,我们眼前的这棵树就是具体的,它不因其他的任何的因素的影响而必然的存在,这即是具体的也即是本人所说的具体只有存在的问题。
而随着我们对这棵树的观察,树在我们的头脑中形成了一种印象,这时在我们的头脑中的印象即是抽象的,另一个时刻另一个时空我们向别人谈起这棵树和我们用文字记录这棵树时就都是抽象。
因为,我们的脑中的关于那棵树的印象以及我们关于那棵树的描述都不是那棵树本身,而仅仅只是印象和描述。
这种由树到印象的过程就是具体到抽象过程也即是抽象化的过程,我们在描述那棵树时也仅仅是抽象化成果的一种表达和传输的过程,除了那时那个地方的实实在在的那棵树之外的一切我们关于那棵树的东西通通都已不是那棵树本身了。
由此可见,具体只有存在不存在的问题,而无形成的问题,因为具体的形成是大自然的事情,是客观的事情。
而抽象只有形成的问题即抽象化的过程,而无存在的问题。
抽象是抽象化过程的结果,因抽象只有形成的问题,而具体不是具体化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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