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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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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关系,保障******(以下简称“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投资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凡公司正式聘用员工均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公司和全体员工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的期限(含试用期);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七)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十)双方约定的事项;
(十一)劳动争议的处理;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
(一)公司与签订合同员工就劳动合同内容进行沟通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更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二)劳动合同的乙方由员工签名,并填写本人身份证号码、经常住址和联系电话;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代表甲方与公司全体员工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并加盖公司公章;
(四)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存档一份,员工留存一份;
(五)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据岗位特点、工作需要和劳动者素质研究确定。
为了便于公司劳动管理,合同期限按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
1.有固定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分为短期合同(1年)和长期合同(3或5年);
2.无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不约定终止时间的合同,但应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指公司与员工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如员工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员工离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55)不足10年的;
2.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3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工作表现良好者,可以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
(三)下列情况之一者,签订一年期合同:
1.新聘用人员,包括硕士、大中专毕业生等一律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
2.上一合同期一年内因病(因工有病者除外)、事假缺勤累计满九十个工作日者;
3.因各类违规、违纪和经济问题立案未结案的。
(四)特殊情况由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一)新聘用人员的试用限不超过6个月,一般为3个月;
(二)试用期工资待遇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工作时间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在法定节日期间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定放假天数安排员工休假。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时间予以调休。
第十三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具体办法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浮动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公司支付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公司可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和员工的工作绩效,适时调整员工的工资水平和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员工待岗期间,公司应支付员工基本工资,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
第十六条公司和员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批准调离公司的;
(二)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
(五)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在公司定员许可情况下调做其他工作的,经公司研究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在待岗期间,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公司职工总数百分之十的,公司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公司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行政鉴定部门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并经有关机构证明,尚未处理完毕或由于其主要问题在被审查期间,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提出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员工在职期间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在掌握公司商业秘密期间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公司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有权要求其作出书面承诺,两年内不得泄露掌握的商业秘密,如违背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一)员工依照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款至第六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公司依照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公司依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月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对于违纪、违规的员工,其所在部门须根据事实写出书面材料及处理意见(属中层管理人员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上报公司研究,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于不胜任工作的员工,由考核组根据事实写出书面材料及处理意见后上报公司,公司可对其进行岗位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仍不能胜任工作,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解除后,公司应在15日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员工享受失业保险或重新就业的凭证,并将其人事档案等行政关系移交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或接收单位。
第三十条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个人原因调往其他单位,如属公司出资培训的,经公司研究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保留向其追溯违约金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经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30日以前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并于合同终止前办理好续订手续。
第四章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与员工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续聘(或合同内解除合同)时,员工应将合同履行期内公司交给其使用、保管的物品、业务资料等如数交还,如有损失应予赔偿。
第三十四条员工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受聘于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辞而别自动离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除名。
员工因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向其索赔的权利。
第五章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由职工代表、公司代表、工会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负责公司内部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的调解。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公司代表由公司指定;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选派。
第三十六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在发生争议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调解小组受理的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须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公司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做规定的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综合业务部门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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